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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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标准信息

  • 标准编号:GB 50007-2011
  • 标准名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英文名称: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oundation
  • 发布日期:2011-02-11
  • 实施日期:2011-07-01
  •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废止日期:---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类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0.3 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1.0.5 基础设计应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

1.0.6 地基基础设计应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表达式进行计算。

1.0.7 地基计算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作用效应为标准组合。

1.0.8 基础结构设计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0.9 地基基础设计应重视环境保护,防止地基基础施工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1.0.10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地基与基础的协调变形,控制建筑物的沉降和差异沉降。


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

第一节 术语

2.1.1 地基:支撑建筑物的岩土体。

2.1.2 基础:将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结构部分。

2.1.3 地基承载力:地基承受荷载的能力。

2.1.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由载荷试验确定的地基承受荷载的能力代表值。

2.1.5 沉降:地基表面的竖向位移。

2.1.6 差异沉降:建筑物相邻基础沉降量的差值。

2.1.7 软弱地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低于设计要求的土层。

2.1.8 特殊岩土:具有特殊工程性质的岩土,包括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

2.1.9 复合地基:地基土与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地基。

2.1.10 褥垫层:复合地基中设置在基础和增强体之间的垫层。

2.1.1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地基中附加应力与自重应力之比小于0.1的深度。

2.1.12 软弱下卧层:位于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承载力显著低于上层土的下卧土层。

2.1.13 压缩模量:在侧限条件下应力与应变之比。

2.1.14 压缩系数:压缩曲线上压力增量与孔隙比增量之比。

2.1.15 抗剪强度:土体抵抗剪切破坏的极限能力。

2.1.16 桩基:由桩和承台组成的深基础。

2.1.17 基床系数:地基表面单位面积上产生单位沉降所需的压力。

第二节 主要符号

f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kPa)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E——压缩模量(MPa)

Es——地基土压缩模量(MPa)

s——沉降量(mm)

Δs——相邻柱基的沉降差(mm)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γ——土的重度(kN/m³)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³)

d——基础埋置深度(m)

b——基础底面宽度(m)

l——基础底面长度(m)

A——基础底面面积(m²)

p——基底压力(kPa)

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kPa)

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kPa)

p0——相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的基底附加压力(kPa)

α——附加应力系数

θ——地基应力扩散角(°)

ζ——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1.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确定,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3.1.2 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多层地下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山坡边缘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灰坝、坝工程。

3.1.3 乙级: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1.4 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建筑。

3.1.5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应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规模、场地条件等因素。

3.1.6 同一建筑物包含不同结构类型或荷载分布显著不均时,应按较高的设计等级进行设计。

第二节 设计要求

3.2.1 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基底压力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3.2.2 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甲级和乙级建筑物均应进行变形验算。

3.2.3 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抗浮验算,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3.2.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或根据原位测试和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3.2.5 地基变形验算的范围应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

3.2.6 丙级建筑物可不进行变形验算,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进行变形验算:

  •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软弱地基;
  • 复合地基; -不均匀地基。

3.2.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进行宽度和深度修正:

fa = fak + ηbγ(b - 3) + ηdγm(d - 0.5)

3.2.8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pk ≤ fa
  •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pk ≤ fa 且 pkmax ≤ 1.2fa

第三节 设计原则

3.3.1 地基基础设计应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3.3.2 地基计算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作用效应为标准组合。

3.3.3 基础结构设计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3.3.4 对地基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物,应采取结构措施减少地基变形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3.3.5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整体分析。

3.3.6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条件和使用环境的变化。

3.3.7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政策。


第四章 地基岩土的分类与性质

第一节 岩土分类

4.1.1 岩石按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分类:

  • 硬质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
  • 较硬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30MPa~60MPa;
  • 较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15MPa~30MPa;
  • 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MPa~15MPa;
  • 极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小于5MPa。

4.1.2 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分为漂石、卵石、碎石、砾石。

4.1.3 砂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分为粗砂、中砂、细砂、粉砂。

4.1.4 粉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10的土。

4.1.5 粘性土: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

4.1.6 特殊性岩土:包括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软土、盐渍土等。

4.1.7 碎石土的分类:

  • 漂石: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卵石(碎石):粒径20mm~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砾石:粒径2mm~2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4.1.8 砂土的分类:

  • 粗砂: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中砂: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细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75%;
  • 粉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75%。

4.1.9 粘性土按塑性指数分类:

  • 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 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第二节 地基岩土的工程特性

4.2.1 地基岩土应进行承载力试验,提供承载力特征值。

4.2.2 应提供岩土的压缩模量,用于地基变形计算。

4.2.3 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

4.2.4 地基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应包括:重度、压缩系数、压缩模量、抗剪强度指标、渗透系数等。

4.2.5 对特殊性岩土应提供相应的特殊性质指标。

4.2.6 岩土参数应根据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综合确定。

4.2.7 岩土参数的标准值应根据测试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统计确定。

4.2.8 对重要的工程,应进行岩土参数的可靠性分析。


第五章 地基计算

第一节 承载力计算

5.1.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

5.1.2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fa = fak + ηbγ(b - 3) + ηdγm(d - 0.5)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ηb——宽度修正系数;ηd——深度修正系数;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³);b——基础底面宽度(m),当b小于3m时按3m取值,大于6m时按6m取值;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³);d——基础埋置深度(m)。

5.1.3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pk = (Fk + Gk) / A ≤ fa
  •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pk ≤ fa,pkmax ≤ 1.2fa

pk = (Fk + Gk) / A

pkmax = (Fk + Gk) / A + Mk / W

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kPa);F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kN);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土重(kN);A——基础底面面积(m²);M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kN·m);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³)。

5.1.4 承载力特征值的宽度修正系数和深度修正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5.1.5 岩石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可不进行宽度和深度修正。

5.1.6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压力应取平均值计算。

5.1.7 对于软弱地基,应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

5.1.8 软弱下卧层验算应满足:pz + pcz ≤ faz

式中: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kPa);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kPa);fa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第二节 变形计算

5.2.1 地基变形计算应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公式如下:

s = ψs Σ[Δsi']

Δsi' = Σ[(p0 / Esi) × (zi × αi - zi-1 × αi-1)]

式中:s——地基最终沉降量(mm);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Δsi'——第i层土的沉降计算值(mm);p0——相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的基底附加压力(kPa);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MPa);zi、zi-1——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m);αi、α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5.2.2 沉降计算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压缩层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1m~30m范围内时,压缩层深度可按b = (2~2.5)b确定;
  • 当存在相邻荷载影响时,压缩层深度应按下式计算确定:zc = 1.0b + 5.0(b为基础底面短边宽度);
  • 当压缩层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压缩层深度应至软弱下卧层底面。

5.2.3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表的规定。

5.2.4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应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统计确定,当无可靠资料时可按表5.2.4采用。

压缩模量Es(MPa) ψs
≤4.0 1.3
4.0~7.0 1.0
7.0~15.0 0.7
15.0~20.0 0.4
>20.0 0.2

5.2.5 相邻柱基的沉降差应满足:Δs ≤ αl

式中:Δs——相邻柱基的沉降差(mm);l——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α——系数,应根据地基土类别和结构类型确定。

5.2.6 整体倾斜验算应满足:tgθ ≤ 0.002(高层建筑)

5.2.7 地基变形计算应考虑地下室的影响,基底附加压力应扣除地下室地面标高处土的自重压力。

5.2.8 考虑荷载长期作用的地基变形,应采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第三节 稳定性计算

5.3.1 坡地建筑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5.3.2 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5.3.3 地基稳定性计算应采用圆弧滑动法,最危险的滑动面上各力对圆心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满足要求。

5.3.4 挡土墙地基的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土压力作用。

5.3.5 地基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5。

5.3.6 地震作用下地基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5.3.7 山区地基的边坡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岩土结构和地下水的影响。


第六章 山区地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 山区地基应查明岩溶、土洞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和发育程度。

6.1.2 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设计。

6.1.3 山区地基设计应考虑地基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

6.1.4 山区地基应调查边坡的稳定性,包括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

6.1.5 山区地基勘察应查明岩土层的分布、性质以及下伏基岩面的起伏情况。

6.1.6 山区地基设计应考虑施工开挖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6.1.7 山区地基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第二节 土岩组合地基

6.2.1 土岩组合地基是指在地基压缩层范围内,下卧基岩面起伏变化较大的地基。

6.2.2 应考虑地基的不均匀性,对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6.2.3 应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如设置圈梁、构造柱等。

6.2.4 对于石芽密布的地基,应采用褥垫法进行处理。

6.2.5 对于巨粒土、碎石土等粗粒土地基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6.2.6 土岩组合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地基的复杂性。

6.2.7 土岩组合地基的变形计算应考虑地基的不均匀性。

第三节 岩溶地基

6.3.1 岩溶地基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6.3.2 对溶洞发育强烈、有塌落可能的区段,应进行地基处理。

6.3.3 岩溶地基的处理方法包括:清爆换填、桩基跨越、梁板跨越等。

6.3.4 岩溶地区的基础设计应考虑土洞的影响。

6.3.5 岩溶地基的勘察应采用综合勘探方法,查明溶洞的分布和规模。

6.3.6 岩溶地基的稳定性评价应考虑溶洞顶板厚度、跨度、形状等因素。

6.3.7 溶洞稳定性验算应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和结构计算法相结合。

第四节 边坡地基

6.4.1 边坡上的建筑基础应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

6.4.2 基础边缘至边坡坡脚的距离应满足稳定要求。

6.4.3 边坡地基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偏心荷载作用。

6.4.4 坡地建筑的基础设计应采取防止基础悬空或滑移的措施。

6.4.5 边坡上的建筑荷载应计入边坡稳定性分析。

6.4.6 边坡地基的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

6.4.7 挡土墙设计应满足抗滑、抗倾覆和承载力要求。


第七章 软弱地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 软弱地基应进行地基处理。

7.1.2 应考虑沉降和稳定性问题。

7.1.3 软弱土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一般低于80kPa。

7.1.4 软弱土地基的变形包括:固结沉降、次固结沉降和侧向变形。

7.1.5 软弱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沉降量较大,沉降稳定时间较长。

7.1.6 软弱土地基勘察应查明软土层的分布、厚度、性质和成因。

7.1.7 软土地基的承载力确定应考虑地基土的排水固结条件。

7.1.8 软土地基的变形计算应考虑软土的蠕变特性。

第二节 地基处理

7.2.1 换填法:挖除地基软弱土,换填砂、碎石、灰土等材料。

7.2.2 排水固结法:通过排水加速土体固结,包括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

7.2.3 深层搅拌法:利用水泥等材料加固软土,形成搅拌桩。

7.2.4 强夯法: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粉土和杂填土。

7.2.5 复合地基:通过在地基中设置增强体,与原地基土共同承担荷载。

7.2.6 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软弱土的性质、厚度、工程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7.2.7 地基处理后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处理效果满足设计要求。

7.2.8 复合地基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第三节 减少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7.3.1 结构措施:设置圈梁、构造柱,增强结构整体性。

7.3.2 施工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局部超载。

7.3.3 预留沉降缝:在适当位置设置沉降缝。

7.3.4 保持现场排水畅通,避免地基浸泡。

7.3.5 采用刚度较大的基础形式,如筏形基础、箱形基础等。

7.3.6 调整基础尺寸和埋深,使各处基底压力接近均匀。

7.3.7 必要时采用桩基或地基处理消除不均匀沉降。


第八章 基础设计

第一节 无筋扩展基础

8.1.1 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轻型厂房。

8.1.2 基础高度应满足刚度要求。

8.1.3 无筋扩展基础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基础底面平均压力不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 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8.1.4 无筋扩展基础的材料应采用砖、毛石、灰土、三合土、混凝土等。

8.1.5 砖基础应采用烧结普通砖,水泥砂浆不低于M5。

8.1.6 毛石基础每阶伸出的宽度不宜大于200mm。

8.1.7 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

基础材料 质量要求 台阶宽高比允许值
砖基础 砖不低于MU10,砂浆不低于M5 1:1.50
毛石基础 砂浆不低于M5 1:1.25
灰土基础 体积比3:7或2:8,密实度≥0.95 1:1.25
三合土基础 体积比1:2:4~1:3:6 1:1.50
混凝土基础 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1:1.00

第二节 扩展基础

8.2.1 适用于柱下独立基础和墙下条形基础。

8.2.2 应进行抗冲切和抗弯计算。

8.2.3 扩展基础的底面尺寸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

8.2.4 扩展基础的高度应满足抗冲切要求。

8.2.5 扩展基础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8.2.6 柱下独立基础的构造要求:

  •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 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 底板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8.2.7 墙下条形基础的构造要求:

  •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 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 底板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8.2.8 扩展基础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满足耐久性要求。

第三节 筏形基础

8.3.1 适用于高层建筑和地基承载力较低的情况。

8.3.2 应进行整体弯矩计算。

8.3.3 筏形基础分为平板式筏基和梁板式筏基。

8.3.4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要求,厚度不应小于400mm。

8.3.5 梁板式筏基的梁高不应小于跨度的1/6。

8.3.6 筏形基础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8.3.7 筏形基础应设置地下室,地下室的外墙应满足侧向承载力要求。

8.3.8 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8.3.9 筏形基础应进行抗浮验算,必要时应设置抗浮桩或锚杆。

第四节 箱形基础

8.4.1 适用于高层建筑。

8.4.2 应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8.4.3 箱形基础的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2,且不宜小于3m。

8.4.4 箱形基础的墙体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8.4.5 箱形基础的顶板和底板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8.4.6 箱形基础应设置通风井道,保持箱内空气流通。

8.4.7 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8.4.8 箱形基础应进行整体弯曲和局部弯曲分析。


第九章 基坑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1.1 基坑工程应进行设计。

9.1.2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设计、降水设计、土方开挖设计、监测设计。

9.1.3 基坑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9.1.4 基坑工程应进行监测,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周围环境变形等。

9.1.5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9.1.6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划分:

  • 一级:重要工程,基坑破坏后果很严重;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
  • 二级:一般基坑,基坑破坏后果严重;
  • 三级:深度小于5m的基坑,破坏后果不严重。

9.1.7 基坑工程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

第二节 支护结构

9.2.1 排桩支护: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或预制桩作为支护结构。

9.2.2 地下连续墙:整体性好,适用于深基坑支护。

9.2.3 土钉墙:适用于深度不超过12m的基坑。

9.2.4 水泥土墙:适用于软土地基,深度一般不超过6m。

9.2.5 锚杆:与支护结构配合使用,提供锚固力。

9.2.6 内支撑:适用于场地条件受限制的情况。

9.2.7 支护结构设计应进行抗倾覆、抗滑移、承载力等验算。

9.2.8 支护结构的嵌固深度应满足整体稳定性要求。

第三节 降水设计

9.3.1 降水设计应考虑基坑规模、开挖深度、地质条件等因素。

9.3.2 常用的降水方法包括:明排水、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管井降水等。

9.3.3 降水设计应进行涌水量计算,确定降水设备数量和规格。

9.3.4 降水施工应避免引起周围地面沉降。

9.3.5 必要时应采用回灌技术保护周围建筑物。

9.3.6 降水运行期间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章 地基基础监测

10.1 沉降观测:建筑物施工期间和竣工后应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观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10.2 水平位移观测:对边坡建筑和挡土墙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

10.3 应力观测:对重要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础应进行应力观测。

10.4 监测仪器应定期校准,监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10.5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10.6 沉降观测的仪器宜采用水准仪,观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10.7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建筑物沉降特征,数量不应少于6点。

10.8 沉降观测的频率:施工期间每增加一层观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至沉降稳定。

10.9 当地基基础监测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章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1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进行地基基础检测和评定。

11.2 加固方法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病害原因和施工条件综合确定。

11.3 锚杆静压桩法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等地基。

11.4 加大基础底面积法适用于地基承载力不足的情况。

11.5 注浆加固法适用于处理地基不均匀沉降和防水堵漏。

11.6 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时应进行监测,确保工程安全。

11.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考虑对原结构的影响。

11.8 加固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11.9 地基基础加固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提交完整的施工和检测资料。


附录A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宽度和深度修正系数

A.0.1 宽度修正系数ηb:

地基土类别 ηb
淤泥和淤泥质土 0
人工填土、e或IL大于等于0.85的粘性土 0
e或IL小于0.85的粘性土 0.3
粉土,饱和度Sr小于0.5的粉土 0.5
砂土、碎石土 0.3

A.0.2 深度修正系数ηd:

地基土类别 ηd
淤泥和淤泥质土 1.0
人工填土、e或IL大于等于0.85的粘性土 1.0
e或IL小于0.85的粘性土 1.5
粉土,饱和度Sr小于0.5的粉土 2.0
砂土、碎石土 2.0

附录B 地基变形允许值

B.0.1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中、低压缩性土为0.002,高压缩性土为0.003。

B.0.2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s≤24m为0.004,24m<Hs≤60m为0.003,60m<Hs≤100m为0.0025,Hs>100m为0.002。

B.0.3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高压缩性土为200mm。

B.0.4 框架结构相邻柱基的沉降差:0.002l(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

B.0.5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120mm。

B.0.6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不应大于0.004。


附录C 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

C.0.1 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表8.1.7的规定。

C.0.2 当基础材料不同时,台阶宽高比允许值应按其中较不利情况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必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 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 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 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条文说明

本规范条文的具体说明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条文说明部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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