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3-2016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章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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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3-2016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013-2016
  • 发布日期: 2016-12-15
  • 实施日期: 2017-07-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批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 实行日期: 2017年7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室外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城镇供水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室外给水工程的设计。

1.0.3 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用水现状及规划为依据,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1.0.4 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0.5 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应考虑地震、冻土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确保工程安全。

1.0.6 室外给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室外给水工程 outdo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镇、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等。

2.0.2 设计供水量 design water supply capacity

给水系统设计所采用的最大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生产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

2.0.3 水源工程 water source engineering

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等自然水体中取水的水工构筑物及设施。

2.0.4 净水厂 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水处理工厂,包括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设施。

2.0.5 输配水工程 wat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将处理后的水通过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系统工程。

2.0.6 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 maximum day maximum hour water consumption

一年中用水量最高日的用水量最大小时值。

2.0.7 水源保护区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zone

为保护水源地水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治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区域。

2.0.8 应急备用水源 emergency backup water source

在城市正常水源发生突发事件时启用的备用供水水源。

2.0.9 输水管 transmission main

从水源向净水厂或从净水厂向配水管网输送原水或清水的管道。

2.0.10 配水管网 distribution network

将处理后的水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管道系统。

2.0.11 环状管网 ring distribution network

配水管网布置成闭合环状的管网形式。

2.0.12 枝状管网 branch distribution network

配水管网布置成树枝状的管网形式。

2.0.13 管道设计流量 design flow rate

管道在设计条件下需要输送的水流量。

2.0.14 自由水头 free residual head

配水管网中某点在地表以上所需的水压。

2.0.15 最小覆土深度 minimum cover depth

管道顶部至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3 水源选择

3.1 一般规定

3.1.1 水源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水源充沛、水质良好、便于保护。 2 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当地下水源不足或水质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 3 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 4 应急备用水源应保证安全供水,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0.4条的规定。 5 水源选择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兼顾近远期建设需要。

3.1.2 水源工程的设计规模应按设计供水量确定,并应考虑水量衰减系数。

3.1.3 水源的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T 50027的有关规定。

3.1.4 水源选择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水质、水量、取水条件、投资、运行费用等因素。

3.1.5 在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进行水量水质可靠性分析,优先选择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水源。

3.1.6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2 水源水质要求

3.2.1 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

3.2.2 水源水质要求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水源类型 类别 适用范围 水质要求
地下水 一类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不得检出污染物,感官性状良好
地下水 二类 集中式饮用水源 达到GB/T 14848中的Ⅱ类标准
地表水 一类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达到GB 3838中的Ⅰ类标准
地表水 二类 集中式饮用水源 达到GB 3838中的Ⅱ类标准
地表水 三类 农业用水区 达到GB 3838中的Ⅲ类标准

3.2.3 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净化处理措施。

3.2.4 水源中含有的污染物浓度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限值时,应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

3.2.5 水源水质监测应定期进行,发现异常应加密监测频次。

3.3 取水工程

3.3.1 取水构筑物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水质较好的地段。 2 取水口应远离城市排污口,不应少于100m。 3 河床取水口应避免泥沙淤积段和冰冻严重河段。 4 湖泊、水库取水口应避开回水区和藻类富集区。 5 山区河流取水口应避开可能发生山洪或泥石流的地段。 6 取水构筑物应有防止漂浮物、杂草、冰凌侵袭的措施。

3.3.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枯水位不应低于取水口下缘1.0m。

3.3.3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的进水孔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最低水位不少于0.5m,底高程应高于河床底面不少于1.0m。

3.3.4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的进水窗口应设置格网和启动、清污设施。

3.3.5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深度应达到设计取水层位,井底沉淀管长度不应小于2.0m。 2 大口井的直径不宜大于10m,井壁应设置通气孔。 3 渗渠的布置应与地下水流方向垂直,渗渠的埋设深度应在设计枯水位以下不少于1.0m。 4 取水构筑物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场和污染源。

3.3.6 水源工程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具备人工采样检测条件。

3.3.7 取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3.3.8 水源工程应设置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供水安全。


4 净水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净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按设计供水量确定,并应考虑净水厂自用水量。

4.1.2 净水厂自用水量应按设计规模的5%~10%计算。

4.1.3 净水处理方案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4 净水厂的设计应考虑远期规模发展需要,预留深度处理设施用地。

4.1.5 净水厂总体设计应合理布置各处理构筑物,方便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

4.1.6 净水厂应设置加药间、消毒间、污泥处理设施等辅助生产设施。

4.2 常规处理工艺

4.2.1 常规处理工艺包括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和消毒。

4.2.2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宜采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 2 助凝剂宜采用聚丙烯酰胺等。 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 严禁使用非饮用水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化学物质。

4.2.3 混合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方式可采用水泵混合、管式混合器混合、静态混合器混合。 2 混合时间不宜超过60秒。 3 混合器或管式混合的水头损失不宜小于0.3m。

4.2.4 絮凝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时间宜为15min~30min。 2 絮凝池应设置排泥设施。 3 絮凝池出口应保持适宜的絮体浓度。

4.2.5 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淀时间不宜少于2.0h。 2 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1.5m³/(m²·h)~2.5m³/(m²·h)。 3 沉淀池应采用机械排泥,排泥频率应根据污泥量确定。 4 沉淀池出水浊度不应大于1NTU。

4.2.6 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澄清池的上升流速宜为0.8mm/s~1.2mm/s。 2 澄清池应设置泥渣浓缩室和排泥设施。 3 澄清池处理效果稳定,出水水质较好。

4.2.7 过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池的滤速应根据水质要求确定,一般为5m/h~10m/h。 2 滤层厚度不宜小于700mm。 3 滤池应进行气水反冲洗,反冲洗强度宜为12L/(s·m²)~15L/(s·m²)。 4 滤池出水浊度不应大于1NTU。

4.2.8 消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方式宜采用液氯消毒或次氯酸钠消毒。 2 消毒剂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1mg/L~3mg/L。 3 消毒接触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 出厂水游离余氯量应控制在0.3mg/L~2.0mg/L。

4.3 预处理

4.3.1 原水含氨氮、有机物较高时,宜采用生物预处理。

4.3.2 生物预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预处理宜采用生物膜法,工艺可采用淹没式生物滤池或曝气生物滤池。 2 水力停留时间宜为0.5h~1.5h。 3 曝气量应按去除氨氮所需量计算。 4 生物预处理池出水氨氮浓度不应大于0.5mg/L。

4.3.3 原水中有机物浓度较高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预处理。

4.3.4 臭氧预氧化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投加量宜为1mg/L~3mg/L。 2 接触时间不宜少于5min。 3 臭氧预氧化可提高有机物的可生化降解性。

4.3.5 高锰酸钾预氧化可去除有机物和藻类,高锰酸钾投加量宜为0.5mg/L~2mg/L。

4.4 深度处理

4.4.1 原水含有微量有机物、嗅味物质时,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深度处理。

4.4.2 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炭宜采用粒状活性炭。 2 空床接触时间宜为10min~20min。 3 滤速宜为6m/h~12m/h。 4 活性炭层厚度不宜小于1.5m。 5 活性炭应定期再生或更换。

4.4.3 膜分离深度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分离工艺可采用纳滤或反渗透。 2 进水浊度不应大于1NTU。 3 膜组件应设置冲洗和消毒设施。 4 膜分离设施产水量不应小于设计规模的20%。

4.4.4 UV消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V剂量不应小于40mJ/cm²。 2 UV灯管应设置在线监测和更换提醒装置。 3 UV消毒无化学残留,适用于对口感有要求的场合。

4.4.5 臭氧氧化深度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投加量宜为2mg/L~5mg/L。 2 接触时间宜为5min~10min。 3 臭氧氧化塔应设置尾气处理装置。

4.5 排泥水处理

4.5.1 净水厂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应进行处理。

4.5.2 排泥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泥水应先进行浓缩处理。 2 浓缩后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97%。 3 脱水污泥应进行妥善处置,可采用填埋或焚烧处理。 4 排泥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按设计排泥水量确定。

4.5.3 排泥水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或机械浓缩,浓缩时间不宜少于12h。

4.5.4 脱水设备可采用板框压滤机、带式压滤机或离心脱水机。


5 输配水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输配水系统的设计应确保供水安全,水压充足,运行经济。

5.1.2 输配水系统的设计供水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5.1.3 输配水管网应进行水力计算,确定管径和水泵扬程。

5.1.4 输配水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5.1.5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实现管网漏失量最小、运行能耗最低的目标。

5.2 管网布置

5.2.1 配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当条件限制时可布置成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的可能。

5.2.2 输水管道应设置两条以上,一条停止工作时,其余输水管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设计事故水量。

5.2.3 配水干管应沿道路敷设,偏离道路不应大于1.0m。

5.2.4 配水管道的间距应满足管道安装和阀门井设置的要求。

5.2.5 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 2 消防栓距道路边缘不应大于2m。 3 消防栓应设置在交叉路口和建筑物附近。 4 地上式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5.2.6 配水管网上应设置阀门,阀门的间距应根据管道维修需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500m。

5.2.7 管网控制点应设置压力监测设施,实现管网运行压力实时监控。

5.3 管道设计流量

5.3.1 管道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_h = Q_d × K_h / 24

式中:Q_h —— 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m³/h); Q_d —— 最高日设计流量(m³/d); K_h —— 小时变化系数。

5.3.2 城镇综合用水的小时变化系数K_h宜采用1.3~1.6。

5.3.3 管道设计应考虑消防用水量。消防时管网压力不应低于0.10MPa。

5.3.4 事故时输水管过流能力不应小于设计流量的70%。

5.3.5 管道经济流速宜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管径(mm) 经济流速(m/s) 最大流速(m/s)
100~400 0.6~1.0 1.5
500~800 1.0~1.5 2.0
900~1200 1.5~2.0 2.5
1400以上 2.0~2.5 3.0

5.3.6 设计供水量应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 综合生活用水量。 2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 3 消防用水量。 4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 5 管网漏失水量。 6 未预见用水量。

5.4 管道水力计算

5.4.1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h_f = i × L

式中:h_f —— 沿程水头损失(m); i —— 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m); L —— 管道长度(m)。

5.4.2 管道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沿程水头损失的10%~15%估算。

5.4.3 管道水力计算应绘制等水压线图,分析管网的水力工况。

5.4.4 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于钢管、铸铁管:

i = 0.000912 × v² × (1 + 0.867/v)^0.3 / d^1.3

对于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

i = 0.00123 × v² / d^1.33

式中:v —— 管内流速(m/s); d —— 管道计算内径(m)。


6 调节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调节设施包括清水池、高位水池、调压设施等,用于调节水量和稳定水压。

6.1.2 调节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特点、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1.3 调节设施应保证供水安全,便于运行管理。

6.2 清水池

6.2.1 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 = (Q_d × 10%~20%) + V_f

式中:V —— 清水池有效容积(m³); Q_d —— 最高日设计流量(m³/d); V_f —— 消防储水量(m³)。

6.2.2 消防用水量应单独计算,消防储备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6.2.3 清水池应分格设置,每格应能独立运行和清洗检修。

6.2.4 清水池应设置下列装置:

1 水位观测装置。 2 进水和出水流量计量装置。 3 溢流设施。 4 排空设施。 5 透气孔。

6.2.5 清水池的进水管管径按最高日平均时流量计算,出水管管径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

6.2.6 清水池应设有盖,顶板上应设检修孔和人孔。

6.2.7 清水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内壁面应光滑,便于清洗。

6.2.8 清水池应设置消毒设施,保持水质卫生。

6.3 高位水池

6.3.1 高位水池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其位置应选在地质条件良好、不易塌方的地方。

6.3.2 高位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确定。

6.3.3 高位水池应设置下列设施:

1 溢流设施,溢流管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进水量。 2 排空设施,排空时间不宜超过24h。 3 进水管、出水管应设置阀门。 4 应设水位观测装置。

6.3.4 高位水池应采取防雷和防冻措施。

6.3.5 高位水池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管径不宜小于100mm。

6.3.6 高位水池周围的护坡或挡土墙应稳固,防止水池移位。

6.4 调压设施

6.4.1 管网某点的水压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应设置调压设施。

6.4.2 调压方式可采用调压阀、调压水池或减压泵站。

6.4.3 调压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阀应设置旁通管。 2 调压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调节水量。 3 调压设施应设自动化控制装置。

6.4.4 调压设施运行时应保证下游用户的水压要求。

6.4.5 调压设施应设置过滤装置,防止杂物堵塞。


7 泵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泵房的设置应靠近水源或负荷中心,并应考虑供电方便、交通便利等因素。

7.1.2 泵房的设计应保证水泵安全运行,便于维护管理。

7.1.3 泵房设计应考虑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

7.1.4 泵房应设置值班室、卫生间等辅助设施。

7.2 泵房设置

7.2.1 泵房内机组基础应稳固,机组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7.2.2 泵房净高应满足水泵安装和检修需要,不应低于3.5m。

7.2.3 泵房应设置下列设施:

1 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事故排水的需要。 2 通风设施,通风量应满足设备散热和换气要求。 3 照明设施,事故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50%。 4 通讯设施。 5 消防设施。

7.2.4 泵房的大门应向外开启,宽度应满足设备进出需要。

7.2.5 泵房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0.5%。

7.2.6 泵房内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机组间距不宜小于1.5m。

7.3 水泵选择

7.3.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扬程确定,并应使水泵在高效区运行。

7.3.2 离心泵适用于大多数给水系统,当扬程变化大时宜选用变频调速泵。

7.3.3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节能评价值。

7.3.4 给水泵站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数量不应少于工作泵数量。

7.3.5 水泵并联运行时,宜选择同型号水泵。

7.3.6 水泵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吸水池最低水位的吸上真空高度要求。

7.3.7 水泵的选型应进行效率、能耗、运行费用等多方案比较。

7.3.8 轴流泵适用于大流量、低扬程的场合。

7.4 运行控制

7.4.1 水泵宜采用自动控制,根据水位或管网压力自动启停。

7.4.2 泵站应设置远程监控接口,接入城市供水调度系统。

7.4.3 水泵在断电时应自动停机,恢复供电后宜自动启动。

7.4.4 水泵运行应设置下列保护:

1 过载保护。 2 欠压保护。 3 水泵轴承温度过高保护。 4 泵壳温度过高保护。

7.4.5 泵房应设置水锤防护设施。

7.4.6 水泵启动方式宜采用软启动或变频启动,减少对电网的冲击。

7.4.7 泵站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保障运行安全。


8 管道敷设

8.1 一般规定

8.1.1 管道敷设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质条件、管材性质、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

8.1.2 管道敷设应合理规划,与其他管线保持必要的净距。

8.1.3 管道敷设应方便维修,并预留未来发展需要的空间。

8.2 管道埋深

8.2.1 管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m。

8.2.2 管道穿越城镇道路时,管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0m。

8.2.3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时,应设置套管或管涵,套管管径不应小于管道外径加600mm。

8.2.4 冻土地区管道应在冻土层以下,管道基础应埋在冰冻线以下0.5m。

8.2.5 管道不宜在可能受到震动或重压的位置埋设。

8.2.6 管道穿越河床时,管道埋深应考虑河床冲刷的影响。

8.3 管道基础

8.3.1 沟槽底应平整、密实,无杂物。

8.3.2 软土地区应进行地基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换填、夯实或桩基。

8.3.3 管道接口处、弯头处、三通处应设基础支撑。

8.3.4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土壤条件计算确定,砂石基础厚度不宜小于200mm。

8.3.5 管道基础宽度应满足管道安装作业要求,基底宽度不应小于管道外径加600mm。

8.4 管道防腐

8.4.1 金属管道外壁应做防腐处理。

8.4.2 管道防腐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防腐等级 适用条件 防腐结构
普通级 土壤腐蚀性一般 两油一布
加强级 土壤腐蚀性较强 三油两布
特加强级 土壤腐蚀性很强 四油三布

8.4.3 管道防腐材料可采用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腐层、环氧粉末防腐层等。

8.4.4 金属管道宜采用阴极保护,阴极保护电位不应低于-0.85V(相对于铜/硫酸铜参比电极)。

8.4.5 管道防腐层应完整无缺陷,管道运输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防腐层应按相同等级修补。

8.4.6 管道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防腐工程施下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8.5 管道穿越

8.5.1 管道穿越河流时,应根据河床地质、水文条件选择穿越方式,可采用顶管、定向钻、盾构或大开挖。

8.5.2 管道穿越通航河流时,管道顶部高程应在河床设计标高以下不小于1.5m。

8.5.3 管道穿越建筑物时,应设套管保护,套管与管道之间的间隙应做密封处理。

8.5.4 管道穿越公路时,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两端应伸出路基坡脚以外不小于1.0m。

8.5.5 管道穿越铁路时,轨道基础下不应小于2.0m,套管两端应伸出铁路路基坡脚以外不小于3.0m。


9 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室外给水管道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9.1.2 管道工程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工程中间验收合格。 2 管道功能性试验合格。 3 竣工资料齐全。

9.1.3 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及管件的材料质量。 2 管道敷设质量。 3 管道功能性试验。 4 管道回填质量。 5 附属设施安装质量。

9.2 管道试压

9.2.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分为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9.2.2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9.2.3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9.2.4 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9.2.5 管道试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试验时,管道升压应缓慢,分级升压,每升一级应检查后背、支墩、管身及接口,当无异常现象时再继续升压。 2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观测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 管道在试验压力下,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9.2.6 试压后背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后背墙与管道轴线应垂直。

9.2.7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缓慢降压,降压速度不应大于0.1MPa/min。

9.3 冲洗消毒

9.3.1 给水管道在验收前应进行冲洗,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0m/s。

9.3.2 冲洗应连续进行,直至出水口的水质与进水口相当。

9.3.3 冲洗后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为向管道内注入含有效氯不低于20mg/L的溶液,浸泡24h后冲洗干净。

9.3.4 冲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验,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9.3.5 管道冲洗消毒记录应包括冲洗时间、用水量、消毒液浓度、检验结果等内容。

9.4 验收记录

9.4.1 管道试压应填写试压记录,内容包括:试验时间、试验压力、渗水量、结论等。

9.4.2 管道冲洗消毒应填写冲洗消毒记录,内容包括:冲洗时间、用水量、消毒液浓度、检验结果等。

9.4.3 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图。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管道试压记录。 4 管道冲洗消毒记录。 5 管道焊接质量检验报告。 6 材料设备合格证。


10 电气与自动化

10.1 电气

10.1.1 泵房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泵站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负荷,重要地区的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

10.1.3 泵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0.1.4 电气设备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1.5 泵房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应根据介质特性确定。

10.1.6 电气线路敷设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2 自动化

10.2.1 净水厂和泵站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10.2.2 自动化控制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

10.2.3 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数据采集和处理。 2 过程控制。 3 报警管理。 4 历史数据存储。 5 报表生成。

10.2.4 水质监测仪表的设置应满足净水厂运行控制的需要,包括:浊度仪、pH计、余氯分析仪、流量计等。

10.2.5 自动化系统应设置网络通讯接口,接入城市供水调度系统。

10.2.6 自动化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10.2.7 关键参数应设置在线监测和自动记录,实现异常情况实时报警。

10.3 SCADA系统

10.3.1 大型净水厂和区域泵站应设置SCADA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采集。

10.3.2 SCADA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实时数据采集和显示。 2 远程控制和调节。 3 报警管理。 4 历史数据存储和查询。 5 报表生成和打印。

10.3.3 SCADA系统宜采用冗余配置,提高系统可靠性。


11 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 劳动安全

11.1.1 净水厂和泵站应设置劳动安全设施,保障职工安全。

11.1.2 净水厂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防滑、防坠落设施。 2 通风设施,地下构筑物应设机械通风。 3 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 警示标志。

11.1.3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和防护设施。

11.1.4 净水厂应设置急救箱和应急救援设施。

11.1.5 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1.6 危险作业区域应设置监控设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2 环境保护

11.2.1 净水厂排放的废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11.2.2 净水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80%。

11.2.3 净水厂应控制噪声,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11.2.4 净水厂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厂区面积的20%。

11.2.5 净水厂应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氯气等有害气体。

11.2.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11.2.7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12 施工与安装

12.1 一般规定

12.1.1 管道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如需修改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2.1.2 管道及管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12.1.3 管道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

12.1.4 管道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

12.2 管道连接

12.2.1 钢管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应与母材相匹配。 2 焊缝表面不应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 3 焊缝加强面高度不应大于壁厚的30%,且不应大于5mm。 4 钢管焊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

12.2.2 球墨铸铁管T型接口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圈应完整、无损伤,安装时不得扭曲。 2 插口端应倒角,倒角角度宜为15°~20°。 3 承口和插口间隙应均匀,间隙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3 塑料管热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熔工具应完好,温度应控制在260℃±10℃。 2 管道端面应垂直于轴线。 3 熔接深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 接头应在保压冷却时间内固定。

12.2.4 管道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面应平整光滑。 2 垫片应完整,无皱折、裂纹等缺陷。 3 螺栓应对称均匀紧固。

12.3 管道防腐

12.3.1 管道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表面处理应达到规定的清洁度和粗糙度。 2 防腐涂料应搅拌均匀,不得有沉淀。 3 防腐层应均匀连续,不得有漏涂。 4 防腐层实干后方可吊装和运输。

12.3.2 管道补口补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口处表面处理应与原防腐层相同。 2 补口材料应与原防腐层相匹配。 3 补伤处防腐层与原防腐层应搭接密实。

12.4 管道试压

12.4.1 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12.4.2 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12.4.3 管道试压应分级进行,每级压力稳定后方可继续升压。

12.4.4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缓慢降压,排除管内空气。


13 运行维护

13.1 一般规定

13.1.1 净水厂和泵站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13.1.2 运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3.1.3 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13.1.4 运行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3.2 水质管理

13.2.1 净水厂应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出厂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13.2.2 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并采取相应措施。

13.2.3 净水厂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实时监控水质变化。

13.2.4 化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试剂。

13.3 设施维护

13.3.1 机电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

13.3.2 阀门应定期启闭操作,保持灵活。

13.3.3 水泵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运行正常。

13.3.4 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测,防止腐蚀和泄漏。

13.3.5 清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水质卫生。

13.3.6 冬季应做好防冻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13.4 应急管理

13.4.1 净水厂和泵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13.4.2 应急物资应储备充足,定期检查更新。

13.4.3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3.4.4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14 关联标准

  •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 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T 50125-2010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T 50027-2015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 GB 19762-2007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 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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