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章节完整版
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014-2021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实施日期: 2021-10-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批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实行日期: 2021年10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室外排水工程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室外排水工程的设计。
1.0.3 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为依据。
1.0.4 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水的有效处理。
1.0.5 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应考虑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影响,提高排水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1.0.6 室外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室外排水工程 outdoor drainage engineering
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城镇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和合流制系统。
2.0.2 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将污水和雨水分别用管道输送的排水方式,污水管道收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管道收集降水。
2.0.3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将污水和雨水用同一管道输送的排水方式。
2.0.4 截流式合流制 intercepting combined system
在合流制管道上设置截流设施,将旱季污水和初期雨水截流送至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系统。
2.0.5 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 design return period
设计暴雨强度出现的周期,是排水系统设计的控制参数。
2.0.6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渗、滞、蓄、净、用、排,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城市建设模式。
2.0.7 径流系数 runoff coefficient
一定汇水面积内雨水流量与降雨量的比值,反映地表对雨水的截留能力。
2.0.8 暴雨强度公式 rainfall intensity formula
描述降雨强度与重现期、降雨历时关系的数学公式。
2.0.9 调蓄池 detention tank
用于储存雨水、控制径流量的设施。
2.0.10 污水干管 main sewer
收集和输送城镇污水的骨干管道。
2.0.11 雨水口 catch basin
收集地面雨水的设施。
2.0.12 检查井 manhole
用于管道检查和清通的竖向通道。
2.0.13 溢流口 overflow outlet
排水系统中用于排泄过量雨水的设施。
2.0.14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降雨初期形成的含有污染物的雨水。
3 排水体制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
3.1.2 排水体制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污水量规模、当地气候条件、现有排水设施等因素。
3.1.3 同一城镇的不同区域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1.4 排水体制的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投资、运行费用和环境效益。
3.1.5 城镇建成区改造应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改造等逐步实施分流制改造。
3.2 分流制
3.2.1 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收集下列污水:
1 居民生活污水。 2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排入市政下水道标准后)。 3 公共建筑产生的污水。 4 经处理后的雨污分流系统中的污水。
3.2.2 分流制雨水管道应收集下列雨水:
1 屋面雨水。 2 道路雨水。 3 广场雨水。 4 经处理后的初期雨水。
3.2.3 分流制雨水管道应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初期雨水的截留量可按当日降雨量的前5mm~10mm计算。
3.2.4 分流制雨水排放口应设置截污设施,防止初期雨水直接排入水体。
3.2.5 分流制系统中,雨水管道不得接入污水管道。
3.2.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前,应进行预处理,达到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接入。
3.3 合流制
3.3.1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逐步改为分流制。
3.3.2 暂时无法改造的合流制系统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3.3 截流倍数宜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污水量、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3.3.4 截流式合流制系统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口设置应避免冲刷河岸和影响环境。
3.3.5 合流制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防止旱季污水直排水体。
3.3.6 截流井应设置防止倒灌的设施。
3.4 排水系统选择
3.4.1 排水体制选择应符合下表规定:
| 条件 | 推荐体制 | 说明 |
|---|---|---|
| 新建地区 | 分流制 | 环境保护要求高,雨水资源化利用 |
| 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地区 | 分流制 | 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
| 旧城区改造 | 分流制为主 | 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施 |
| 干旱地区 | 考虑雨水收集利用 | 采用分流制,加强雨水利用 |
| 水资源紧缺地区 | 分流制+雨水利用 | 雨水收集处理后回用 |
3.4.2 城镇排水体制选择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源头减排雨水利用。
4 污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管道系统应按非满流设计,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4.1.2 污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不应小于0.6m/s。
4.1.3 污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300mm。
4.1.4 污水管道设计应考虑远期发展需要,适当留有余量。
4.1.5 污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检测和监控设施。
4.2 污水量计算
4.2.1 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按用水定额的80%~90%计算。
4.2.2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水量应按工业区实际水量确定。
4.2.3 地下水渗入量应按污水量的10%~15%计算。
4.2.4 污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_dom + Q_ind + Q_inf
式中:Q —— 污水设计流量(m³/s); Q_dom —— 综合生活污水量(m³/s); Q_ind —— 工业废水量(m³/s); Qinf —— 地下水渗入量(m³/s)。
4.2.5 管道设计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流量。
4.2.6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应按下表确定:
| 污水量规模 | 高日高时变化系数 |
|---|---|
| 大于1000m³/d | 1.3~1.5 |
| 500~1000m³/d | 1.5~1.8 |
| 100~500m³/d | 1.8~2.3 |
| 小于100m³/d | 2.3~3.0 |
4.3 管道设计
4.3.1 污水管道按非满流设计,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 管径(mm) | 最大设计充满度 |
|---|---|
| 300~500 | 0.55 |
| 600~700 | 0.65 |
| 800~900 | 0.70 |
| 1000~1200 | 0.75 |
| 1400及以上 | 0.80 |
4.3.2 污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 管径(mm) | 最小坡度 |
|---|---|
| 300 | 0.003 |
| 400 | 0.002 |
| 500 | 0.0015 |
| 600及以上 | 0.001 |
4.3.3 管道埋设深度应考虑地面荷载、管材强度、冻土深度等因素。
4.3.4 污水管道管材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管、HDPE管、玻璃钢管等。
4.3.5 污水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适应地基变形。
4.4 管道布置
4.4.1 污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处。
4.4.2 管道宜直线敷设,转弯处应设置检查井。
4.4.3 管道交接处应设置检查井,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4.4.4 管道交叉时应满足标高要求,污水管宜在下,若雨水管在上时应采取防止渗漏的保护措施。
4.4.5 污水管道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4.4.6 污水管道系统中,应根据需要设置流量监测设施和水质监测设施。
4.4.7 污水管道沿岸排放口应设置格栅井,防止漂浮物进入水体。
5 雨水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雨水系统设计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实现雨水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
5.1.2 雨水系统设计应考虑雨水资源化利用,推广雨水渗透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5.1.3 雨水系统设计应考虑与城市防洪设施的协调。
5.1.4 雨水系统设计应预留与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连接条件。
5.2 暴雨强度计算
5.2.1 设计暴雨强度应采用当地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2.2 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或年多个样法编制。
5.2.3 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区特点、汇水面积、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
5.2.4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重现期,雨水调蓄池、排放口等关键节点采用较高重现期。
5.2.5 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下列形式:
q = 167A1(1 + c lgT) / (t + b)^n
式中:q —— 设计暴雨强度[L/(s·ha)]; T —— 设计重现期(年); t —— 降雨历时(min); A1、c、b、n —— 当地暴雨参数。
5.3 设计重现期
5.3.1 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表规定:
| 地区类型 | 一般地区 | 重要地区 |
|---|---|---|
| 中心城区 | 3~5年 | 10年 |
| 工业区 | 3~5年 | 10年 |
| 立交桥 | 10~20年 | 20~30年 |
| 历史保护区 | 2~3年 | 5年 |
| 隧道 | 20~30年 | 50年 |
| 机场 | 5~10年 | 30年 |
| 车站、广场 | 3~5年 | 10年 |
5.3.2 同一汇水面积内,不同排水设施可采用不同重现期。
5.3.3 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低洼地区应采用较高重现期。
5.4 径流系数
5.4.1 径流系数应根据地表覆盖类型确定,应符合下表规定:
| 地表类型 | 径流系数 |
|---|---|
| 沥青路面 | 0.90~0.95 |
| 混凝土路面 | 0.85~0.95 |
| 屋面 | 0.85~0.95 |
| 绿地 | 0.10~0.25 |
| 透水砖路面 | 0.30~0.50 |
| 透水混凝土路面 | 0.25~0.40 |
| 砂石路面 | 0.30~0.50 |
| 土地面 | 0.15~0.30 |
5.4.2 综合径流系数应按不同地表类型的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5.4.3 城镇建设用地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控制在0.5以内。
5.4.4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应通过源头减排措施降低径流系数。
5.5 雨水管道设计
5.5.1 雨水管道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 × F × ψ
式中:Q —— 雨水设计流量(L/s); q —— 设计暴雨强度[L/(s·ha)]; F —— 汇水面积(ha); ψ —— 径流系数。
5.5.2 雨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300mm。
5.5.3 雨水管道最小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005。
5.5.4 雨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5.5.5 雨水管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管、HDPE管、玻璃钢夹砂管等管材。
5.5.6 雨水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5.6 雨水调蓄
5.6.1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按设计降雨量计算,调蓄池的进水应设置拦截设施。
5.6.2 调蓄池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进水流量。
5.6.3 初期雨水应优先处理,初期雨水调蓄量应按设计降雨量的前5mm~15mm计算。
5.6.4 调蓄池放空时间不宜超过24h。
5.6.5 调蓄池应设置清洗设施和除臭设施。
5.6.6 调蓄池可采用地下式或地上式,应因地制宜选择。
5.7 雨水利用
5.7.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由收集、储存、处理和供水设施组成。
5.7.2 雨水收集利用的水量应按降雨量扣除场地蒸发、渗透和溢流量后计算。
5.7.3 雨水处理后可用于绿化浇洒、道路冲洗、景观补水等用途。
5.7.4 雨水利用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5.7.5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弃流装置,排除初期雨水。
5.7.6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置溢流和排空装置。
6 合流制管网
6.1 一般规定
6.1.1 合流制管网适用于暂时无法改造的旧城区合流制系统。
6.1.2 合流制管网的设计应考虑截流倍数的要求。
6.1.3 合流制管网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防止旱季污水直排。
6.1.4 合流制管网的设计应与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
6.2 截流式合流制
6.2.1 截流井应设置在干管与溢流管交接处。
6.2.2 截流干管应沿河岸敷设,截流干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截流倍数计算确定。
6.2.3 污水截流倍数不应小于2。
6.2.4 溢流口设置应避免冲刷河岸,溢流口底高程应高于常水位。
6.2.5 截流井应设置防止倒灌的设施。
6.2.6 截流井应设置格栅,拦截漂浮物。
6.3 调蓄处理设施
6.3.1 调蓄池容积应按设计降雨量确定,调蓄池的进水应设置格栅。
6.3.2 处理设施规模应按截流干管流量设计,处理后雨水排放或回用。
6.3.3 调蓄池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JJ 222的有关规定。
6.3.1 调蓄池应设置冲洗设施,定期冲洗池底沉积物。
6.3.2 调蓄池应设置除臭设施,防止臭气扰民。
7 泵站
7.1 一般规定
7.1.1 排水泵站的设计应保证运行安全、可靠,便于维护管理。
7.1.2 泵站的设计规模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或暴雨强度计算确定。
7.1.3 泵站设计应考虑远期发展需要,适当留有余量。
7.1.4 泵站设计应与周围环境协调,控制噪声和臭气。
7.2 污水泵站
7.2.1 污水泵站规模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
7.2.2 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
7.2.3 备用泵数量不应少于工作泵台数的1/3。
7.2.4 格栅间应设置除臭设施,格栅栅条间隙不应大于25mm。
7.2.5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7.2.6 格栅安装角度宜为60°~75°。
7.2.7 污水泵站应设置粉碎型格栅,防止栅渣堵塞水泵。
7.2.8 污水泵站的集水池应采取防止污泥沉积的措施。
7.3 雨水泵站
7.3.1 雨水泵站设计流量应按暴雨强度计算。
7.3.2 雨水泵站应设备用机组,备用机组数量不应少于工作机组数量的1/10。
7.3.3 雨水泵站出水口应采取消能措施,防止冲刷河床。
7.3.4 地下式雨水泵站应设置排水设施。
7.3.5 雨水泵站应设置格栅,拦截漂浮物。
7.3.6 雨水泵站的集水池应设置冲洗设施。
7.4 泵站布置
7.4.1 泵站站址应靠近排水区域中心,便于管理和维护。
7.4.2 机组基础间距应满足检修需要,不宜小于1.0m。
7.4.3 泵房净高不应低于3.5m。
7.4.4 泵站应设置值班室、卫生间等辅助设施。
7.4.5 泵站应设置通风设施,地下式泵站应设机械通风。
7.4.6 泵站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0.5%。
7.4.7 泵站应设置应急电源,保障停电时正常运行。
7.5 水泵选择
7.5.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扬程确定,并应使水泵在高效区运行。
7.5.2 污水泵站宜采用潜水泵或轴流泵。
7.5.3 雨水泵站宜采用轴流泵或混流泵。
7.5.4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泵站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8918的有关规定。
7.5.5 水泵应设置自动耦合装置,便于检修。
8 管道敷设
8.1 一般规定
8.1.1 管道敷设应根据现场地形、地质条件、管材性质、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
8.1.2 管道敷设应合理规划,与其他管线保持必要的净距。
8.1.3 管道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应设置套管或管涵。
8.2 管道基础
8.2.1 沟槽底应平整、密实,无杂物。
8.2.2 砂石基础厚度不应小于200mm,砂石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管道接口处应设基础支撑,支撑宽度不应小于管道外径加200mm。
8.2.4 软土地基应进行地基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换填、抛石挤淤或桩基。
8.2.5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荷载、土壤条件计算确定。
8.3 管道埋深
8.3.1 管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m。
8.3.2 管道穿越城镇道路时,管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0m。
8.3.3 冻土地区管道应在冻土层以下。
8.3.4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时应设置套管,套管管径不应小于管道外径加400mm。
8.3.5 管道穿越河床时,管道埋深应考虑河床冲刷的影响。
8.4 管道材料
8.4.1 钢筋混凝土管适用于大口管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1MPa。
8.4.2 HDPE管适用于中小管径,环刚度不应小于8kN/m²。
8.4.3 玻璃钢管适用于耐腐蚀要求的场合。
8.4.4 检查井可采用砖砌或预制混凝土,砖砌检查井用砖强度不应低于MU10。
8.4.5 雨水口箅子应采用承载能力不小于kn的复合材料或球墨铸铁。
8.4.6 管道接口可采用橡胶圈接口、砂浆抹带接口或热熔接口。
8.5 管道防腐
8.5.1 金属管道外壁应做防腐处理。
8.5.2 管道防腐等级分普通级、加强级和特加强级,应根据土壤腐蚀性等级确定。
8.5.3 管道防腐材料可采用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腐层等。
8.5.4 金属管道宜采用阴极保护。
9 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室外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9.1.2 管道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管道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
9.1.3 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及管件的材料质量。 2 管道敷设质量。 3 管道功能性试验。 4 管道回填质量。 5 检查井和雨水口安装质量。
9.2 管道闭水试验
9.2.1 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
9.2.2 闭水试验应在管道回填前进行,试验段两端应封堵严密。
9.2.3 试验段注水浸泡时间不应少于24h。
9.2.4 观测渗水量,渗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值。
9.2.5 管道允许渗水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 管径(mm) | 允许渗水量(m³/(24h·km)) |
|---|---|
| 300 | 20 |
| 400 | 22 |
| 500 | 25 |
| 600 | 28 |
| 800 | 30 |
| 1000 | 35 |
| 1200 | 40 |
| 1500 | 45 |
9.2.6 雨水管道可不做闭水试验,但应进行严密性外观检查。
9.3 管道闭气试验
9.3.1 雨污水管道可采用闭气试验代替闭水试验。
9.3.2 闭气试验的气压不应小于0.03MPa,观测压降不应大于0.03MPa。
9.3.3 闭气试验前,管道应进行肥皂水检查,确保无漏气。
9.4 管道回填
9.4.1 管道安装完毕并隐蔽验收后应及时回填。
9.4.2 回填应分层进行,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300mm。
9.4.3 管道两侧应同步回填,高差不应大于500mm。
9.4.4 胸腔部分压实度不应小于95%,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压实度不应小于90%。
9.4.5 回填土不得含有冻土、垃圾、有机物等杂物。
9.4.6 管道回填应从管道两侧对称进行,防止管道位移。
9.5 检查井验收
9.5.1 检查井的底板、井壁应无裂缝、渗漏。
9.5.2 检查井盖应安装平稳,井框与井壁应密贴。
9.5.3 雨水口的砌筑应牢固,雨水口箅子应平稳。
10 海绵城市建设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镇排水工程设计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
10.1.2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
10.1.3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
10.1.4 海绵城市建设应实现蓝绿灰设施结合,提高生态效益。
10.2 源头减排设施
10.2.1 源头减排设施包括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屋顶绿化等。
10.2.2 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40%,透水铺装材料的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10⁻⁴m/s。
10.2.3 下凹式绿地的下凹深度宜为100mm~300mm,蓄水层深度不宜大于400mm。
10.2.4 生物滞留设施的蓄水层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淹性和土壤渗透性确定。
10.2.5 屋顶绿化可采用简单式屋顶绿化或花园式屋顶绿化。
10.2.6 源头减排设施应设置超坡地表径流流道设施。
10.3 过程控制设施
10.3.1 过程控制设施包括传输型植草沟、雨水花园、旋流沉砂设施等。
10.3.2 传输型植草沟的过水能力应按设计流量确定,纵坡不宜大于4%。
10.3.3 雨水花园的换土层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10⁻⁵m/s。
10.3.4 植草沟内应设置植被,边坡应防止冲刷。
10.3.5 旋流沉砂设施用于去除雨水中的砂粒。
10.4 系统治理
10.4.1 系统治理应结合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灰绿基础设施结合。
10.4.2 城市水体岸线应采用生态岸线,硬化河床改造率不应低于50%。
10.4.3 城镇水面率不应低于规划控制指标,水面面积应与汇水面积相匹配。
10.4.4 城市水系应保持连通,不得随意填埋。
10.4.5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进行监测评估。
11 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 劳动安全
11.1.1 泵站、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劳动安全设施。
11.1.2 地下式泵站应设置通风设施,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mg/m³。
11.1.3 格栅间、污泥脱水间应设置除臭设施和气体监测装置。
11.1.4 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11.1.5 存在坠落危险的区域应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11.1.6 危险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11.1.7 泵站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应急救援设施。
11.2 环境保护
11.2.1 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应设置防臭设施。
11.2.2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要求。
11.2.3 污水处理厂应控制噪声,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11.2.4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11.2.5 泵站应设置隔声设施,控制设备噪声。
11.2.6 排水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12 施工与安装
12.1 一般规定
12.1.1 管道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如需修改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2.1.2 管道及管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12.1.3 管道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
12.1.4 管道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
12.2 管道连接
12.2.1 钢筋混凝土管接口可采用橡胶圈接口或砂浆抹带接口。
12.2.2 HDPE管热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熔工具应完好,温度应控制在210℃±10℃。 2 管道端面应垂直于轴线。 3 熔接深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 接头应在保压冷却时间内固定。
12.2.3 玻璃钢管接口可采用胶接或法兰连接。
12.2.4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渗漏。
12.3 检查井施工
12.3.1 检查井的底板应平整、密实。
12.3.2 砖砌检查井用砖强度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不应低于M7.5。
12.3.3 检查井壁应垂直,灰缝应饱满。
12.3.4 检查井内外壁应抹灰防水。
12.3.5 预制混凝土检查井应保证接头密封性。
12.4 雨水口施工
12.4.1 雨水口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12.4.2 雨水口底部应铺设碎石垫层。
12.4.3 雨水口箅子应安装平稳,与路面平顺衔接。
12.5 管道试压
12.5.1 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闭水试验。
12.5.2 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管顶以上2m。
12.5.3 观测渗水量,渗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值。
13 运行维护
13.1 一般规定
13.1.1 排水系统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13.1.2 运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3.1.3 应建立完整的设施档案和运行记录。
13.1.4 运行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3.2 管道维护
13.2.1 管道应定期清通,防止堵塞。
13.2.2 管道 CCTV 检测周期应根据管道状况确定,不宜超过5年。
13.2.3 发现管道破损应及时修复。
13.2.4 检查井应定期检查,保持井内清洁。
13.2.5 雨水口应定期清通,保持雨水口箅子畅通。
13.3 泵站维护
13.3.1 水泵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运行正常。
13.3.2 格栅应定期清理,栅渣应及时处置。
13.3.3 集水池应定期冲洗,防止污泥沉积。
13.3.4 机电设备应定期保养。
13.3.5 泵站应保持清洁,环境整洁。
13.4 应急管理
13.4.1 排水系统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暴雨、管道堵塞、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
13.4.2 应急物资应储备充足,定期检查更新。
13.4.3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3.4.4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14 关联标准
- GB 50013-2016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T 50125-2010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50400-201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 CJJ 222-2015 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