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章节完整版
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015-2019
- 发布日期: 2019-06-19
- 实施日期: 2020-06-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批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实行日期: 2020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符合国家节水用水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水节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与建筑和结构设计相协调,合理利用有限空间。
1.0.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节水用水原则,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考虑地震、冻土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确保工程安全。
1.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给水 building water supply
城镇市政水源引入建筑内部,经升压后供给用户使用的系统,包括生活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
2.0.2 建筑排水 building drainage
建筑内部产生的污废水、雨水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的系统,包括生活排水系统、工业废水排水系统和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2.0.3 热水供应 hot water supply
为满足生活或生产需求,对水进行加热、储存和输配的系统。
2.0.4 消防给水 fire water supply
建筑消防灭火用的给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0.5 中水回用 reclaimed water reuse
将建筑污废水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标准,用于冲厕、绿化、景观补水等用途的系统。
2.0.6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城镇市政供水压力不足以满足建筑高层部分用水要求时,对水进行二次提升的供水方式。
2.0.7 建筑中水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建筑内部排水经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2.0.8 卫生器具 plumbing fixture
满足人类日常生活需要的用水器具和排水器具。
2.0.9 汇水面积 catchment area
雨水从屋面或地面汇集的面积。
2.0.10 哈夫表 hot water demand
热水供应系统中,用户在某一时刻所需的热水量。
2.0.11 变频供水 variable frequency water supply
通过改变水泵电机转速来调节供水流量和压力的供水方式。
2.0.12 气压供水 pneumatic water supply
利用气压罐内气体压力进行供水的系统。
3 给水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供水安全,水压稳定。
3.1.2 建筑给水系统设计应考虑计量收费和分区管理的需要。
3.1.3 建筑内部给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3.1.4 建筑给水系统设计应合理选择管材和设备,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
3.1.5 建筑给水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智能化发展趋势。
3.2 给水系统分类
3.2.1 建筑给水系统按用途可分为生活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
3.2.2 建筑给水系统按供水方式可分为下列类型:
| 系统类型 | 适用范围 | 主要特点 |
|---|---|---|
| 市政直接供水 | 低层建筑,市政压力满足要求 | 简单经济,无二次污染 |
| 调蓄升压供水 | 多层或小高层建筑 | 设屋顶水箱或底层水泵 |
| 高位水箱供水 | 需要稳定压力的建筑 | 水箱位于建筑顶层 |
| 变频调速供水 | 需节能的高层建筑 | 水泵变频运行,节能效果好 |
| 气压供水 | 小型或分散建筑 | 利用气压罐供水 |
| 二次消毒供水 |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 增加消毒处理设施 |
3.2.3 住宅建筑应采用一根引入管,当城市允许从不同侧引入时,低层住宅可采用直接从不同侧引入。
3.2.4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征得当地供水部门同意。
3.2.5 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置独立的水表。
3.3 给水管道布置
3.3.1 室内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干管应布置在用水量大的区域或管道井内。 2 给水支管从干管上方或侧方接入。 3 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当必须穿过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4 明装管道应便于检修维护,且不得影响室内美观。 5 管道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装和维修要求。
3.3.2 给水管道不得与输送易燃、有害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3.3.3 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时,应设置刚性或柔性防水套管。
3.3.4 室内暗装管道应绘制竣工图,标注管道位置和埋深。
3.3.5 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方,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3.3.6 给水立管应设置阀门,便于维修。
3.4 给水水压
3.4.1 最不利点水压不应低于0.10MPa。
3.4.2 建筑物内静水压超过0.35MPa的楼层应采取减压措施。
3.4.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60MPa。
3.4.4 分区供水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3.4.5 减压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应设置在分区静压超过0.35MPa的立管或干管上。 2 减压阀前后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 3 减压阀宜设置两组,一组工作,一组备用。
3.5 计量装置
3.5.1 建筑物应设置分户用水计量装置。
3.5.2 住宅建筑每户应安装独立的水表。
3.5.3 公共建筑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分项计量装置。
3.5.4 水表应设置在便于读数和检修的位置。
3.5.5 住宅建筑分户水表可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
3.6 管道材料
3.6.1 室内给水管道可采用塑料管、金属管、复合管等,具体选择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6.2 塑料管包括PPR、PVC-C、PE等,应根据工作压力和水温选择。
3.6.3 金属管包括铜管、不锈钢管、钢塑复合管等,适用于对水质要求高的场所。
3.6.4 热水管道应采用耐热材料,管件应与管道材质配套。
3.6.5 管道工作压力应大于设计压力,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
3.6.6 管道连接方式应与管材相适应,连接部位应严密不渗漏。
4 排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内部排水系统应将污废水、雨水有组织地排入室外排水管道。
4.1.2 建筑内部排水系统应设置伸顶通气立管,保持排水管道内气压平衡。
4.1.3 排水系统设计应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室内。
4.1.4 排水管道设计应考虑静音要求,采取隔声措施。
4.2 排水体制
4.2.1 排水体制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
4.2.2 合流制:污水与雨水混合同一系统排放。
4.2.3 分流制:污水与雨水分别排放。新建工程应采用分流制。
4.2.4 医院污水应单独收集后进行处理,不得与粪便污水合并排出。
4.2.5 食堂、餐厅含油污水应先经过隔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排水系统。
4.2.6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后方可排放。
4.3 排水管道布置
4.3.1 排水立管应靠近排水量最大的卫生器具布置。
4.3.2 排水横管应有坡度,坡向排水方向,最小坡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4.3.3 排出管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预留孔洞或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间隙应做密封处理。
4.3.4 管道不得穿过卧室、厨房,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或设备上方。
4.3.5 排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平行埋设时,排水管道应在给水管道下方,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4.3.6 排水立管与墙体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装和检修要求。
4.3.7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建筑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4.4 排水管道坡度
4.4.1 排水管道最小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 管径(mm) | 标准坡度 | 最小坡度 |
|---|---|---|
| 50 | 0.035 | 0.025 |
| 75 | 0.025 | 0.015 |
| 100 | 0.020 | 0.012 |
| 150 | 0.010 | 0.007 |
| 200 | 0.008 | 0.005 |
| 250 | 0.006 | 0.004 |
| 300 | 0.005 | 0.003 |
4.4.2 排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 管径(mm) | 最大充满度 |
|---|---|
| 50 | 0.50 |
| 75 | 0.50 |
| 100 | 0.50 |
| 150 | 0.60 |
| 200 | 0.70 |
4.4.3 生活排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设计。
4.4.4 工业废水管道应根据水质确定设计充满度。
4.5 通气管道
4.5.1 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5.2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
4.5.3 通气管管径应小于或等于排水立管管径,但不应小于50mm。
4.5.4 伸顶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
4.5.5 通气管不得与建筑烟道或风道连接。
4.5.6 当两根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不应小于其中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
4.5.7 通气管应设置防鸟网或通气帽,防止鸟类进入。
5 热水供应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保证供水安全,水温稳定。
5.1.2 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热水量应根据用水定额、用水人数和加热设备运行时间确定。
5.1.3 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考虑节能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1.4 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防止管道腐蚀。
5.2 热水供应方式
5.2.1 集中热水供应:锅炉房或热力站制备热水,通过管道输配至各用水点。
5.2.2 局部热水供应:热水器就地制备热水,适用于小型建筑或分散用水点。
5.2.3 太阳能热水供应:结合太阳能系统,利用太阳能加热生活热水。
5.2.4 热泵热水供应:利用热泵技术制备热水,能源利用效率高。
5.2.5 热水供应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类型、规模、能源条件等因素确定。
5.2.6 住宅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或太阳能热水供应。
5.3 热水系统设置
5.3.1 热水配水点最高温度不宜超过60℃,加热设备出口温度宜为55℃~60℃。
5.3.2 机械循环热水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宜采用自动控制。
5.3.3 加热设备应设置温度调节装置,温度调节精度应为±2℃。
5.3.4 热水管道应设补偿措施,补偿管道因温度变化产生的伸缩。
5.3.5 热水系统应设安全阀或膨胀罐,防止系统超压。
5.3.6 热水系统的膨胀罐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 = 0.035 × Q
式中:V —— 膨胀罐总容积(L); Q —— 热水系统设计小时供热量(kJ/h)。
5.3.7 热水系统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实时监控运行状态。
5.4 太阳能热水系统
5.4.1 集热器面积应根据当地太阳辐照量、用水定额和热水温度要求计算确定。
5.4.2 系统应设辅助加热设备,保证阴雨天气和冬季的热水供应。
5.4.3 系统应设防冻过热保护措施,太阳能集热器应设置防冻循环管路。
5.4.4 热水箱应设膨胀罐或安全阀,膨胀罐容积应按系统温升计算确定。
5.4.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标准》GB 50364的有关规定。
5.4.6 集热器应设置在阳光充足、无遮挡的位置。
5.4.7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运行。
5.5 管道与设备
5.5.1 热水管道的管材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性和耐温性,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PPR热水管等。
5.5.2 热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通过热损失计算确定。
5.5.3 热水系统加热设备应设置温控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5.5.4 热水管道明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
5.5.5 热水系统的循环管道应设置过滤器,防止杂物进入加热设备。
6 雨水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有组织排水。
6.1.2 雨水系统设计应考虑雨水资源化利用,推广雨水收集系统。
6.1.3 雨水系统设计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
6.1.4 雨水系统应设置溢流设施,确保超过设计重现期的雨水能够安全排放。
6.2 屋面雨水排放
6.2.1 屋面雨水系统按流态可分为重力流系统和虹吸流系统。
6.2.2 重力流系统适用于普通屋面,雨水斗应采用87型雨水斗。
6.2.3 虹吸流系统适用于大型屋面,雨水斗应采用虹吸式雨水斗。
6.2.4 单斗系统雨水斗数量应按设计流量确定,雨水斗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0m。
6.2.5 雨水斗应设置在屋面最低处,雨水斗周围4m范围内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
6.2.6 虹吸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斗应采用虹吸式雨水斗,斗前水深不应大于1.0m。 2 悬吊管的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5%。 3 立管应设置在管道井内或明装于外墙。
6.3 雨水管道设计
6.3.1 设计降雨强度应按当地暴雨强度公式计算,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和屋面类型确定。
6.3.2 雨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最小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005。
6.3.3 雨水立管设计流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 地区 | 重现期(年) |
|---|---|
| 一般建筑 | 2~5 |
| 重要公共建筑 | 10 |
| 工业厂房 | 2~10 |
6.3.4 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
6.3.5 雨水管道可采用铸铁管、钢管、HDPE管等管材。
6.3.6 阳台雨水应排入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
6.4 雨水收集利用
6.4.1 雨水收集系统应设置初期弃流装置,弃流雨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6.4.2 雨水蓄水池应设溢流设施,溢流管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进水流量。
6.4.3 处理后的雨水可用于绿化浇洒、道路冲洗、景观补水、冲厕等用途。
6.4.4 回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6.4.5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6.4.6 雨水蓄水池应设置在水池底部设置排空设施。
6.4.7 雨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在方便维护的位置。
7 污废水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内部污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2 医疗废水应单独收集进行处理,不得与其他污废水混合。
7.1.3 污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环境影响,防止二次污染。
7.1.4 污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下风向,并远离人员活动区域。
7.2 化粪池
7.2.1 住宅建筑应设置化粪池,污泥清掏周期不宜小于90天。
7.2.2 化粪池池体应设通气管,通气管应伸出地面2m以上。
7.2.3 化粪池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m,距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应小于30m。
7.2.4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根据建筑物使用人数和清掏周期计算确定。
7.2.5 化粪池清掏口应设置在地面便于操作的位置。
7.2.6 玻璃钢化粪池应设置抗浮措施。
7.3 隔油池
7.3.1 食堂、餐厅含油污水应设隔油装置,污水停留时间不应少于10min。
7.3.2 隔油池沉渣应定期清理,清理周期不宜大于30天。
7.3.3 隔油池出水应设置除油设施,确保含油量不超过100mg/L。
7.3.4 隔油池应设置通气管,排除有害气体。
7.3.5 隔油池可采用地上式或地下式,应方便清掏。
7.4 污废水中和调节
7.4.1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系统前应进行预处理。
7.4.2 废水的pH值应调节至6~9范围后方可排放。
7.4.3 废水中含有对人体有害或破坏排水系统的物质时,应单独处理。
7.4.4 应设水质监测设施,定期检测废水水质。
7.4.5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7.5 中水系统
7.5.1 建筑面积大于30000m²的住宅建筑群宜设置中水回用系统。
7.5.2 中水原水可采用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
7.5.3 中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回用水质要求选择,可采用生物处理、膜过滤、消毒等工艺。
7.5.4 中水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7.5.5 中水管道应设置明显标识,管道外壁应涂成浅绿色。
7.5.6 中水处理站应设置在靠近中水原水收集和中水使用区域的适中位置。
7.5.7 中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计量装置,便于成本核算。
8 管道材料
8.1 给水管道
8.1.1 塑料管:PPR、PVC-C、PE等。PPR管适用于工作温度不超过70℃的场合。
8.1.2 金属管:铜管、不锈钢管、钢塑复合管。铜管适用于高档建筑,不锈钢管适用于对水质要求高的场所。
8.1.3 管道工作压力应大于设计压力,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
8.1.4 热水管道应采用耐热材料,明装热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8.1.5 管道连接方式应与管材相适应,连接部位应严密不渗漏。
8.1.6 管道不得布置在易受污染或易受腐蚀的位置。
8.1.7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的间隙应做密封处理。
8.2 排水管道
8.2.1 室内排水:UPVC(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铸铁排水管。
8.2.2 室外排水:HDPE(高密度聚乙烯)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
8.2.3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渗漏,塑料管粘接连接时粘接剂应与管道材质配套。
8.2.4 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的间隙应做密封处理。
8.2.5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当必须穿过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8.2.6 铸铁排水管应设置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宜大于4m。
8.2.7 排水管道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防止火灾蔓延。
9 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执行。
9.1.2 管道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管道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消毒等工序。
9.1.3 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及管件的材料质量。 2 管道敷设和连接质量。 3 管道功能性试验。 4 卫生器具安装质量。 5 阀门、消火栓等附属设备安装质量。
9.2 主控项目
9.2.1 管道水压试验: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9.2.2 管道严密性试验:隐蔽管道在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
9.2.3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排水立管投入试验球,从户内第一个检查井引出,球径不小于管道内径的2/3。
9.2.4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卫生器具交工前做满水试验,溢流口应畅通,不得渗漏。
9.2.5 室内消火栓试射试验:室内消火栓安装完成后取顶层试验栓做试射试验,栓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9.2.6 雨水管道灌水试验:雨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应至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斗。
9.2.7 隐蔽排水管道灌水试验:隐蔽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进行灌水试验,灌水高度不应低于底层卫生器具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9.3 一般项目
9.3.1 管道标高和位置:管道坐标、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9.3.2 管道支吊架安装:支吊架位置正确、平整牢固,间距符合规范要求。
9.3.3 阀门安装:阀门安装位置和方向正确,操作灵活,无渗漏。
9.3.4 管道表面防腐和保温:防腐层完整,保温层平整、严密、无裂缝。
9.3.5 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平稳、牢固,连接严密。
9.3.6 地漏安装:地漏应低于地面,排水通畅。
9.4 允许偏差
9.4.1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每米允许偏差15mm,全长25m以上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5mm。
9.4.2 立管垂直度:每米允许偏差10mm,全长5m以上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0mm。
9.4.3 成排管段同一平面间距:允许偏差3mm。
9.4.4 交叉管道净距:允许偏差15mm。
9.4.5 卫生器具坐标和标高:允许偏差±10mm。
9.4.6 消火栓箱坐标和标高:允许偏差±5mm。
10 节水节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节水节能原则,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
10.1.2 节水设计应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设备和系统。
10.1.4 节水节能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10.2 节水器具
10.2.1 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给水配件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3级。
10.2.2 水龙头、坐便器、小便斗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CJ 164的有关规定。
10.2.3 公共建筑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和冲洗阀。
10.2.4 坐便器应采用节水型,每次冲洗用水量不应大于6L。
10.2.5 公共浴室宜采用IC卡节水控制系统。
10.3 热水系统节能
10.3.1 热水供应系统应采用保温管道,减少热损失。
10.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10.3.3 热水系统应设循环泵,采用自动控制,减少无效热水排放。
10.3.4 热水系统应采用能效高的加热设备。
10.3.5 热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热量回收利用。
10.4 雨水利用
10.4.1 建筑与小区应规划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利用率不应低于20%。
10.4.2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初期弃流装置,确保回用水质。
10.4.3 雨水利用设施应与景观设计相结合,美化环境。
10.4.4 雨水渗透设施应设置过滤装置,防止堵塞。
10.5 回收利用
10.5.1 空调冷凝水宜回收利用,可用于绿化浇洒或景观补水。
10.5.2 游泳池排水宜回收利用,可用于绿化浇洒或道路冲洗。
10.5.3 洗衣房废水宜设置回收利用设施。
11 消防给水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规模等因素确定。
11.1.2 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1.3 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能力应满足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需求。
11.1.5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显示。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管,溢流管的排水能力应大于补水能力。
11.2 室内消火栓系统
11.2.1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2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消火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4 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DN65。
11.2.2 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
11.2.3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1.2.4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1.2.5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或走廊内,便于火灾时人员疏散使用。
11.2.6 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
1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
1 高层民用建筑。 2 大型剧院、礼堂。 3 商场、仓库。 4 地下建筑。
11.3.2 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11.3.3 湿式系统管网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11.3.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1.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和场所特点确定。
11.3.6 系统应设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装置。
11.4 其他灭火系统
11.4.1 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1.4.2 变配电室、计算机房等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1.4.3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2 施工与安装
12.1 一般规定
12.1.1 管道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如需修改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2.1.2 管道及管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12.1.3 管道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和质量要求。
12.1.4 管道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
12.1.5 管道安装应与建筑、结构专业协调配合。
12.2 管道连接
12.2.1 塑料管热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熔工具应完好,温度应控制在260℃±10℃。 2 管道端面应垂直于轴线。 3 熔接深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4 接头应在保压冷却时间内固定。
12.2.2 金属管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纹应清洁、整齐。 2 乱扣、死扣不得超过螺纹全扣数的10%。 3 密封材料应均匀填充。
12.2.3 铸铁管承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口和插口间隙应均匀。 2 填料应分层填打结实。 3 养生时间不应少于48小时。
12.2.4 钢管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应与母材相匹配。 2 焊缝表面不应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 3 焊缝加强面高度不应大于壁厚的30%,且不应大于5mm。
12.3 支吊架安装
12.3.1 管道支吊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管径(mm) | 钢管支吊架间距(m) | 塑料管支吊架间距(m) |
|---|---|---|
| 25 | 2.0 | 1.2 |
| 32 | 2.5 | 1.5 |
| 40 | 3.0 | 1.8 |
| 50 | 3.5 | 2.0 |
| 75 | 4.0 | 2.5 |
| 100 | 5.0 | 3.0 |
| 150 | 6.0 | 4.0 |
| 200 | 7.0 | 4.5 |
12.3.2 支吊架应设置在管道弯曲处、三通处等位置。
12.3.3 支吊架应安装平整、牢固,位置正确。
12.3.4 管道安装完毕后,所有支吊架的防腐处理应完好。
12.4 管道试压
12.4.1 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
12.4.2 塑料管水压试验应在安装24小时后进行。
12.4.3 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12.4.4 试验压力在试验时间内不应下降。
12.4.5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缓慢降压,排除管内空气。
12.5 管道冲洗消毒
12.5.1 给水管道在验收前应进行冲洗,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0m/s。
12.5.2 冲洗应连续进行,直至出水口的水质与进水口相当。
12.5.3 冲洗后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为向管道内注入含有效氯不低于20mg/L的溶液,浸泡24h后冲洗干净。
12.5.4 冲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验,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3 运行维护
13.1 一般规定
13.1.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有完整的运行维护制度。
13.1.2 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13.1.3 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13.1.4 运行维护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3.2 水质管理
13.2.1 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1次。
13.2.2 热水系统应定期检测水质,防止军团菌滋生。
13.2.3 中水系统应定期检测水质,确保回用水质符合要求。
13.2.4 游泳池水应定期检测余氯、pH值等指标。
13.3 设施维护
13.3.1 阀门应定期启闭操作,保持灵活。
13.3.2 水泵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运行正常。
13.3.3 卫生器具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损坏部件。
13.3.4 排水管道应定期清通,防止堵塞。
13.3.5 雨水口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
13.3.6 太阳能集热器应定期清洗,保持效率。
13.3.7 热水系统的加热设备应定期除垢。
13.4 应急管理
13.4.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13.4.2 应急物资应储备充足,定期检查更新。
13.4.3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3.4.4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13.5 安全管理
13.5.1 机电设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13.5.2 高处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3.5.3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3.5.4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安全规定。
14 关联标准
-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013-2016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 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T 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 GB 50364-201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标准
- GB 50400-2016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 CJ 164-2014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
- 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016-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 50336-2018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