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1-200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完整章节
GB 50021-200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标准信息
- 标准编号:GB 50021-2009
- 标准名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 英文名称: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 发布日期:2009-06-18
- 实施日期:2009-07-01
-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废止日期:---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层、构造、岩土性质;
- 详细勘察应查明场地岩土层的分布、性质、承载力特征;
- 施工勘察应解决施工中的具体问题。
1.0.3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必须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满足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1.0.5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场地条件,综合运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方法。
1.0.6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对地基基础设计、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问题提出建议。
1.0.7 岩土工程勘察中如发现异常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勘察方案或增加勘察工作量。
1.0.8 岩土工程勘察应重视环境保护,防止勘察活动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
第一节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场地:工程群体所在的建筑地基。
2.1.3 地基:支撑建筑物的岩土体。
2.1.4 岩石:地质作用形成的坚硬固体物质。
2.1.5 土:岩石经风化、搬运、沉积形成的松散沉积物。
2.1.6 岩土工程条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岩土体的性质及其所处环境条件的总称。
2.1.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由载荷试验确定的地基承受荷载的能力。
2.1.8 标准贯入试验:用标准质量的锤击锤击标准贯入器,根据贯入器贯入土层一定深度所需的锤击数来判定土的性质的测试方法。
2.1.9 静力触探试验:通过探头阻力来判定土层性质的一种原位测试方法。
2.1.10 十字板剪切试验:用十字板探头测定饱和软粘土不排水抗剪强度的原位测试方法。
2.1.11 场地稳定性:场地在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条件下不发生破坏或不产生过大变形的能力。
2.1.12 地震液化:饱和砂土或粉土在地震作用下,土颗粒结构趋于密实,导致孔隙水压力增大,有效应力减小,土体由固态转化为液态的现象。
2.1.13 不良地质作用:由地球内外动力作用引起的,对工程建设安全有影响的地质现象,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等。
2.1.14 特殊性岩土:具有特殊工程性质的岩土,包括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红黏土、软土、盐渍土等。
2.1.15 岩土工程参数:用于描述岩土工程性质的指标,包括物理性质参数、力学性质参数和水理性质参数等。
第二节 主要符号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qs——静力触探侧壁摩阻力(kPa)
qc——静力触探锥尖阻力(kPa)
f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kPa)
cu——不排水抗剪强度(kPa)
E——压缩模量(MPa)
a——压缩系数(MPa⁻¹)
f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s——沉降量(mm)
γ——重度(kN/m³)
φ——内摩擦角(°)
c——粘聚力(kPa)
Kd——地基基床系数(kN/m³)
第三章 勘察分级
第一节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综合分析确定。
3.1.2 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 一级:重要工程,破坏后果很严重;
- 二级:一般工程,破坏后果严重;
- 三级:次要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
3.1.3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应根据下列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 一级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地形地貌复杂;地基属于不稳定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的场地;
- 二级场地: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地形地貌较复杂;地基属于对建筑不利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场地;
- 三级场地: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地质环境基本未受到破坏;地形地貌简单;地基属于稳定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6度的场地。
3.1.4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应根据下列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 一级地基: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需要专门处理;岩土层分布和性质不均匀,变化复杂;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
- 二级地基: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岩土层分布和性质变化较复杂;存在特殊性岩土但不需要专门处理;
- 三级地基: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岩土层分布和性质较均匀;不存在特殊性岩土。
3.1.5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 乙级: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第二节 岩土分类
3.2.1 岩石按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分类:
- 硬质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
- 较硬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30MPa~60MPa;
- 较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15MPa~30MPa;
- 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MPa~15MPa;
- 极软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小于5MPa。
3.2.2 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分类:
- 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
- 砂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
- 粉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10的土;
- 粘性土: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
3.2.3 碎石土应按粒径大小进一步分类:
- 漂石(块石):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卵石(碎石):粒径20mm~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砾石:粒径2mm~20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3.2.4 砂土应按粒径大小进一步分类:
- 粗砂: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中砂: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
- 细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75%;
- 粉砂: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75%。
3.2.5 粘性土应按塑性指数进一步分类:
- 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 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7。
3.2.6 特殊性岩土的分类:
- 湿陷性黄土: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浸水后产生湿陷变形的土;
- 膨胀土:土中粘粒成分主要由蒙脱石、伊利石等粘土矿物组成,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特性的土;
- 软土:天然含水率高、压缩性高、承载力低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等;
- 红黏土:碳酸盐岩系出露区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棕红、褐黄等色的高塑性粘土;
- 冻土:温度低于0℃且含有冰的土;
- 盐渍土:易溶盐含量大于0.3%的土。
3.2.7 土的鉴定应采用现场目测法,观测土的颜色、湿度、密实度、含有物等特征。
第四章 各阶段勘察要求
第一节 可行性研究勘察
4.1.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4.1.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场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调查。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搜集区域地质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4.1.4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初步了解场地的地层分布规律。
4.1.5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了解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收集地区地震历史资料。
4.1.6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调查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估其对工程的影响。
4.1.7 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应明确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结论。
4.1.8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为500m~1000m,勘探孔深度宜为10m~15m。
第二节 初步勘察
4.2.1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层、构造、岩土性质。
4.2.2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4.2.3 初步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200m。
4.2.4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层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15m~30m。
4.2.5 初步勘察应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2.6 初步勘察的水文地质工作应包括: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采取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
4.2.7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和性质。
4.2.8 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4.2.9 初步勘察报告应提供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参数和初步建议。
第三节 详细勘察
4.3.1 详细勘察应查明场地岩土层的分布、性质、承载力特征。
4.3.2 详细勘察应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参数和施工建议。
4.3.3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为15m~35m。
4.3.4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 当场地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勘探孔深度应能穿透特殊性岩土层。
4.3.5 详细勘察应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
-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4.3.6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 查明建筑物地基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岩土性质,并评价其工程特性;
- 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腐蚀性以及基坑涌水量;
- 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计算参数;
- 提供深基础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 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4.3.7 详细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增加专项勘察内容,包括:桩基参数、基坑参数、边坡参数等。
4.3.8 详细勘察报告应提供完整的岩土工程参数和建议。
第四节 施工勘察
4.4.1 施工勘察应解决施工中的具体问题。
4.4.2 施工勘察应检验地基处理效果。
4.4.3 施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和深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4.4 基坑开挖后,当实际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异常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4.4.5 施工勘察应提供地基加固处理的质量检验结果。
4.4.6 施工勘察应及时提交勘察成果,为施工提供技术服务。
4.4.7 桩基施工勘察应查明桩端持力层的性质和深度,验证单桩承载力。
第五章 勘探与取样
第一节 勘探方法
5.1.1 钻探应采用回转钻进、冲击钻进等方式。
5.1.2 钻进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勘察要求确定:
- 粘性土、粉土宜采用回转钻进;
- 砂土、碎石土宜采用冲击钻进;
- 基岩宜采用回转钻进或钢丝绳冲击钻进。
5.1.3 井探、槽探适用于浅层揭露,其深度不宜大于10m。
5.1.4 物探适用于分层和异常体探测,可作为辅助勘探方法。
5.1.5 勘探点测放位置和高程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5.1.6 钻探记录应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应包括:地层名称、颜色、湿度、密实度、钻进速度、回水颜色变化等。
5.1.7 钻探过程中应采取土试样和岩试样,描述地层情况。
5.1.8 钻进深度应超过设计深度,终孔时应记录终孔深度和地层情况。
第二节 取样
5.2.1 取土试样应采用合适的取土器。
5.2.2 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分为四个等级:
- I级:原状土试样,天然结构未扰动;
- II级:原状土试样,天然结构轻微扰动;
- III级:扰动土试样;
- IV级:废物试样。
5.2.3 I级土试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采取,II级土试样应采用敞口取土器或薄壁取土器采取。
5.2.4 取样间距应根据土层变化确定,对厚度大于0.5m的均一土层,试样间距不得大于1.0m。
5.2.5 土试样采集后应蜡封,并附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工程名称、孔号、土样编号、取土深度、取土日期等。
5.2.6 土试样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振动和日晒,I级、II级土试样应保持蜡封完整。
5.2.7 岩石试样应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用减震材料填实。
5.2.8 取土试样的数量应满足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5.2.9 对重要的工程,应在钻探过程中进行原位测试,如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等。
第六章 原位测试
第一节 载荷试验
6.1.1 载荷试验适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
6.1.2 载荷试验的试验板面积不应小于0.25m²,对均质密实土不应小于0.1m²。
6.1.3 载荷试验加载等级可分为8~12级,第一级荷载应为设计荷载的1/5。
6.1.4 载荷试验的稳定标准:每级荷载施加后,按10min、10min、10min、15min、15min间隔观测沉降,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当连续2小时内沉降量小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6.1.5 载荷试验的终止条件:
- 承压板周围的土被挤出或隆起;
- 荷载增加不大于峰值,但沉降急骤增加;
- 24小时内沉降不能稳定;
- 沉降量大于0.06倍的承压板宽度。
6.1.6 载荷试验成果分析应绘制荷载-沉降(P-s)曲线和沉降-时间(s-t)曲线。
6.1.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
- 当P-s曲线上有明显的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
- 当极限荷载能确定时,且该值小于比例界限荷载值的1.5倍时,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 不能按上述方法确定时,可取s/b=0.01所对应的荷载。
6.1.8 载荷试验应进行不少于3点,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第二节 静力触探试验
6.2.1 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划分土层、确定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6.2.2 静力触探探头应定期标定,标定间隔不应超过3个月。
6.2.3 静力触探试验应排除探头故障和外界干扰。
6.2.4 静力触探成果应绘制单桥探头比贯入阻力(fs)或双桥探头锥尖阻力(qc)和侧壁摩阻力(qs)随深度变化的曲线。
6.2.5 根据静力触探曲线可划分土层、估算地基承载力、确定桩基参数。
6.2.6 静力触探试验的贯入速度宜为1.2m/min。
6.2.7 静力触探成果应结合钻探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土层划分准确。
6.2.8 静力触探试验不宜在冰冻土或含大粒径碎石的土地层中使用。
第三节 标准贯入试验
6.3.1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粘性土的密实度和状态判定。
6.3.2 标准贯入试验的锤重63.5kg,落距76cm。
6.3.3 标准贯入试验每击入30cm记录锤击数。
6.3.4 标准贯入试验的钻进深度应超过试验位置以下不小于0.5m。
6.3.5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应进行杆长修正和土的自重压力修正。
6.3.6 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可评定砂土的密实度、粉土和粘性土的状态,以及估算地基承载力。
6.3.7 标准贯入试验的记录应包括:试验深度、锤击数、地下水位、土的名称等。
6.3.8 粉土和粘性土的密实度和状态评定应根据修正后的锤击数确定。
第四节 十字板剪切试验
6.4.1 十字板剪切试验适用于测定饱和软粘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6.4.2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试验深度不宜超过30m。
6.4.3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剪切速率宜为1°~2°/10s。
6.4.4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应绘制抗剪强度随深度变化的曲线。
6.4.5 饱和软粘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可按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确定。
6.4.6 十字板剪切试验应进行试验前后的探头校准,确保测试精度。
6.4.7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应结合场地土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节 旁压试验
6.5.1 旁压试验适用于测定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6.5.2 旁压试验的钻孔直径应与旁压器探头直径相匹配。
6.5.3 旁压试验的加荷等级应均匀,每级压力增量宜为10kPa~50kPa。
6.5.4 旁压试验成果应绘制压力-体积(P-V)曲线,确定初始压力、临塑压力和极限压力。
6.5.5 旁压试验可用于估算地基土的压缩模量和旁压模量。
6.5.6 旁压试验的测试深度和适用范围应根据旁压器类型确定。
第六节 扁铲侧胀试验
6.6.1 扁铲侧胀试验适用于测定土的模量和侧胀系数。
6.6.2 扁铲侧胀试验的测试深度不宜大于30m。
6.6.3 扁铲侧胀试验应测量膜片膨胀至0.05mm和1.10mm时的压力值。
6.6.4 扁铲侧胀试验成果可用于评价土的应力历史、强度参数和变形参数。
6.6.5 扁铲侧胀试验应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成果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章 室内试验
第一节 物理性质试验
7.1.1 含水量试验应采用烘干法,烘干温度应为105℃~110℃,烘干时间对黏性土、粉土不得少于8h,对砂土不得少于6h。
7.1.2 密度试验方法包括环刀法、蜡封法、灌水法。环刀法适用于细粒土,蜡封法适用于易破裂土和形状不规则的试样,灌水法适用于粗粒土的现场测定。
7.1.3 颗粒分析试验方法包括筛分法、密度计法和移液管法。筛分法适用于粒径大于0.075mm的土,密度计法和移液管法适用于粒径小于0.075mm的土。
7.1.4 界限含水率试验应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测定土的液限、塑限和塑性指数。
7.1.5 相对密度试验应采用比重瓶法或虹吸筒法,比重瓶法适用于粒径小于5mm的土,虹吸筒法适用于粒径大于5mm的土。
7.1.6 颗粒分析试验结果应绘制级配曲线,并计算不均匀系数和曲率系数。
7.1.7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成果应列表整理,包括含水率、密度、相对密度、孔隙比、液限、塑限等指标。
第二节 化学性质试验
7.2.1 pH值试验应采用电位测定法,土液比应为1:5。
7.2.2 有机质含量试验应采用重铬酸钾容量法。
7.2.3 易溶盐含量试验应采用质量法,测定土中易溶盐的总含量。
7.2.4 中溶盐含量试验应采用盐酸法,测定土中石膏含量。
7.2.5 难溶盐含量试验应采用EDTA滴定法,测定土中碳酸钙含量。
7.2.6 化学性质试验结果应评价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2.7 当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时,应进行盐渍土分类试验。
第三节 力学性质试验
7.3.1 压缩试验应采用标准固结仪,确定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和先期固结压力。
7.3.2 固结试验的荷载等级宜为12.5、25、50、100、200、400、800、1600、3200kPa,每级荷载施加后应按下列时间顺序记录变形:6s、15s、1min、2min、4min、6min、9min、12min、16min、20min、25min、30min、60min,此后每隔1h记录一次。
7.3.3 直剪试验应根据排水条件分为快剪试验、固结快剪试验和慢剪试验。
7.3.4 三轴剪切试验应根据固结和排水条件分为不固结不排水剪(UU)、固结不排水剪(CU)和固结排水剪(CD)。
7.3.5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适用于饱和黏性土,试验应在地基中取样后尽快进行。
7.3.6 渗透试验应根据土的渗透性选择常水头渗透试验或变水头渗透试验。
7.3.7 土的力学性质试验成果应包括:压缩系数、压缩模量、抗剪强度指标、渗透系数等。
7.3.8 力学性质试验的试件制备应符合试验方法要求,保持土样的天然结构和含水率。
第四节 特殊土试验
7.4.1 黄土湿陷试验应采用单线法或双线法,测定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
7.4.2 膨胀土试验应包括自由膨胀率试验、膨胀率试验和收缩试验。
7.4.3 红黏土试验的界限含水率试验应进行平行试验,力学性试验宜采用饱和试样。
7.4.4 盐渍土试验应测定易溶盐含量和类型。
7.4.5 冻土试验应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包括冻土的力学性质试验和热物理性质试验。
7.4.6 软土试验应包括含水量、密度、压缩性、抗剪强度等试验,试验方法应根据软土性质确定。
7.4.7 特殊性岩土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第八章 地下水
第一节 地下水的勘察
8.1.1 应查明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和排泄条件。
8.1.2 地下水位观测应不少于3次,观测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周。
8.1.3 应采取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水试样数量不少于2件。
8.1.4 地下水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 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 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1.5 当需要计算基坑涌水量时,应进行抽水试验。
8.1.6 水质分析项目应包括:pH值、矿化度、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碳酸根离子、碳酸氢根离子等。
8.1.7 地下水位观测孔的布置应能控制场地的地下水位变化特征。
第二节 地下水评价
8.2.1 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应按下列标准进行:
- 按环境类型分为微腐蚀、弱腐蚀、中等腐蚀、强腐蚀;
- 按地层渗透性分为A、B两类。
8.2.2 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的影响应考虑地下水位的变化、渗流作用等因素。
8.2.3 评价基坑涌水量应根据抽水试验资料和基坑条件计算。
8.2.4 当场地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评价地下水的渗流稳定性。
8.2.5 当地下水对结构有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8.2.6 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应结合地区气象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8.2.7 场地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分别评价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
第九章 岩土工程评价
第一节 地基承载力评价
9.1.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
9.1.2 可根据原位测试结果结合经验公式计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9.1.3 承载力特征值应进行宽度和深度修正。
9.1.4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确定。
9.1.5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宽度修正系数和深度修正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确定。
9.1.6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压力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倍。
9.1.7 地基承载力评价应考虑土的成因类型、沉积环境和力学性质。
9.1.8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第二节 变形评价
9.2.1 地基变形计算应考虑不同荷载作用,包括建筑物荷载、基底压力、地下水变化等。
9.2.2 沉降计算应采用分层总和法,考虑土的固结特性。
9.2.3 沉降计算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当深度处有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
9.2.4 差异沉降应满足规范要求,对于框架结构相邻柱基的沉降差不应大于0.002l(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
9.2.5 沉降计算结果应与实测沉降资料进行对比,必要时进行调整。
9.2.6 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本规范附录表的规定采用。
9.2.7 地基沉降计算应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
9.2.8 对于高层建筑,地基变形计算应包括整体倾斜验算。
第三节 稳定性评价
9.3.1 边坡稳定性应进行计算分析,采用圆弧滑动法或瑞典条分法。
9.3.2 地基稳定性应考虑各种不利荷载组合,包括地震荷载、施工荷载等。
9.3.3 滑坡地段的稳定性评价应考虑滑动面的位置和形状。
9.3.4 岩溶地区的稳定性评价应考虑土洞和溶洞的影响。
9.3.5 地基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5。
9.3.6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5。
9.3.7 地震作用下边坡稳定评价应考虑地震加速度的影响。
第四节 场地稳定性评价
9.4.1 应对场地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划分场地类别。
9.4.2 液化的判定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成果,根据锤击数判别液化的可能性。
9.4.3 存在地震液化可能性时,应提出抗液化措施建议。
9.4.4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应进行专门评价。
9.4.5 场地稳定性评价应包括:场地土类型、建筑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设计地震分组等。
9.4.6 地震液化评价应确定液化层厚度、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9.4.7 对危险化学品设施、核电站等重要工程,场地稳定性评价应进行专门研究。
第十章 勘察报告
第一节 报告内容
10.1.1 工程概况、勘察目的、任务要求。
10.1.2 勘察方法和工作量,包括勘探点布置、勘探深度、取样和测试方法等。
10.1.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
10.1.4 岩土参数及建议值,包括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抗剪强度指标等。
10.1.5 岩土工程问题分析及建议,包括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
10.1.6 结论和建议应明确。
10.1.7 勘察报告应附必要的图表,图表应清晰、完整、标注准确。
10.1.8 勘察报告应由主要编写人员签字,经审核、批准后交付使用。
第二节 报告附件
10.2.1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10.2.2 工程地质柱状图。
10.2.3 工程地质剖面图。
10.2.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10.2.5 室内试验成果表。
10.2.6 载荷试验成果表。
10.2.7 水质分析报告。
10.2.8 地下水位动态观测成果。
10.2.9 土工试验汇总表。
10.2.10 勘探及取土试样工作量和试验完成情况表。
附录A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宽度和深度修正系数
A.0.1 宽度修正系数:
| 地基土类别 | 宽度修正系数ηb |
|---|---|
| 淤泥和淤泥质土 | 0 |
| 人工填土、e或IL大于等于0.85的粘性土 | 0 |
| e或IL小于0.85的粘性土 | 0.3 |
| 粉土,饱和度Sr小于0.5的粉土 | 0.5 |
| 砂土、碎石土 | 0.3 |
A.0.2 深度修正系数:
| 地基土类别 | 深度修正系数ηd |
|---|---|
| 淤泥和淤泥质土 | 1.0 |
| 人工填土、e或IL大于等于0.85的粘性土 | 1.0 |
| e或IL小于0.85的粘性土 | 1.5 |
| 粉土,饱和度Sr小于0.5的粉土 | 2.0 |
| 砂土、碎石土 | 2.0 |
A.0.3 岩石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岩石类别和风化程度按有关经验公式确定。
附录B 地基变形允许值
B.0.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B.0.1的规定采用:
| 变形特征 | 地基土类别 | 允许值 |
|---|---|---|
|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 中、低压缩性土 | 0.002 |
|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 高压缩性土 | 0.003 |
|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 Hs≤24m | 0.004 |
|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 24m<Hs≤60m | 0.003 |
|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 60m<Hs≤100m | 0.0025 |
|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 Hs>100m | 0.002 |
|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 Hs≤20m | 0.008 |
|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 20m<Hs≤60m | 0.006 |
|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 60m<Hs≤100m | 0.005 |
|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 高压缩性土 | 200mm |
|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 | 中压缩性土 | 150mm |
B.0.2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应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统计确定。
B.0.3 表中Hs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附录C 饱和砂土、粉土的液化判别
C.0.1 饱和砂土、粉土的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判别。
C.0.2 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应根据工程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工程地质条件进行:
-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
-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时,粉土的粘粒含量分别大于10%、13%时可判定为不液化;
-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时,砂土的标贯锤击数大于等于液化判别标贯锤击数临界值时可判定为不液化。
C.0.3 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在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贯锤击数临界值应按下式计算:
Ncr = N₀ · [(d s - d w) / (d s - 3)] · [(3 / ρ c)]
式中:Ncr——液化判别标贯锤击数临界值;N₀——液化判别标贯锤击数基准值;d 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d w——地下水位深度(m);ρ c——粘粒含量百分数。
C.0.4 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小于液化判别标贯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定为液化土。
C.0.5 液化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ILE = Σ(1 - N i / N cri) × d i × W i
式中:ILE——液化指数;N i——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N cri——液化判别标贯锤击数临界值;d i——第i层土的土层厚度(m);W i——第i层土的层位影响权函数。
C.0.6 液化等级划分:
| 液化指数ILE | 液化等级 |
|---|---|
| 0 < ILE ≤ 5 | 轻微液化 |
| 5 < ILE ≤ 15 | 中等液化 |
| ILE > 15 | 严重液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严格程度: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说明
本规范条文的具体说明详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说明部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