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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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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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要求; 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消耗和降低电能损耗; 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智能化系统协调发展。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 3 电能质量和节能要求; 4 投资和运行费用的经济性; 5 便于维护和检修; 6 适应未来发展需要。

1.0.6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遵循国家能源政策,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保护环境,减少谐波、电磁干扰等对环境的影响; 3 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4 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


第二章 术语

2.0.1 供电电源 supply source

向用电设备提供电能的电源。

2.0.2 电力负荷 power load

用电设备消耗的有功功率。

2.0.3 一级负荷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负荷。

2.0.4 二级负荷 second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负荷。

2.0.5 三级负荷 third grade load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负荷。

2.0.6 应急供电系统 emergency power supply system (EPS)

用于紧急疏散、事故照明、消防设备等的独立供电系统。在正常电源中断时,应急供电系统应能自动或手动投入运行,确保重要负荷的连续供电。

2.0.7 不间断电源系统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system (UPS)

确保连续供电的静止式电源装置。UPS系统能在正常电源中断时,立即向负载提供高质量的交流电源,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0.8 电压偏差 voltage deviation

系统运行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电压偏差过大可能导致用电设备运行不正常、效率降低或损坏。

2.0.9 电压波动 voltage fluctuation

电压的快速变化,表现为电压有效值的连续变动。电压波动可能引起照明闪烁、用电设备运行不稳定等问题。

2.0.10 谐波 harmonic

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波分量。谐波会导致电气设备过热、继电保护误动作、计量误差增大等危害。

2.0.11 供电系统 supply system

由电源和输配电设施组成的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所等组成部分。

2.0.12 配电系统 distribution system

从电源向下级配电网输送电能的系统。配电系统包括配电变电站、配电变压器、配电线路、配电设备等。

2.0.13 无功功率 reactive power

具有与交流电流相位差的功率分量。无功功率不直接消耗能量,但对于维持电网电压稳定和传送有功功率是必需的。

2.0.14 功率因数 power factor

有功功率与视在功率的比值。功率因数的高低反映了电网对电能的利用效率。

2.0.15 短路电流 short-circuit current

电力系统在发生短路时流过的电流。短路电流远大于正常负荷电流,可能造成电气设备热稳定和动稳定破坏。

2.0.16 动稳定 thermal stability

电气设备承受短路电流电动力作用而不损坏的能力。

2.0.17 热稳定 thermal stability

电气设备承受短路电流热效应作用而不损坏的能力。

2.0.18 继电保护 relay protection

检测电力系统异常状态并发出报警信号或跳闸命令的自动装置。

2.0.19 自动重合闸 automatic reclosing

在线路故障跳闸后,按照预定时间间隔自动重新合闸的装置。

2.0.20 电能质量 power quality

电能质量是指电力系统中电压、电流的幅值、频率、波形等参数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


第三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3.0.2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 应急供电系统包括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应急供电系统(EPS)等。

3.0.3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宜选两台; 2 当用户从地区电网取得第二路电源有困难时,可根据当地条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应急电源。

3.0.4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可由单回线路供电。

3.0.5 各类负荷的供电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负荷分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照其用电负荷等级进行供电; 2 负荷等级的认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性质确定; 3 负荷分级表应报供电企业备案。

3.0.7 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重要负荷不得采用单一元件供电; 2 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 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系统应进行可靠性计算。

3.0.8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系统应设置不停电电源系统,其容量应满足特别重要负荷的连续运行要求,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0.9 负荷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二项式法或单位指标法等技术经济比较的方法确定。

3.0.10 供电系统的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内容包括:

1 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 2 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 3 变电所或配电所的总计算负荷; 4 无功功率补偿容量。

3.0.11 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负荷的功率因数可采用0.80.9; 2 动力负荷的功率因数可采用0.70.85; 3 季节性负荷应单独计算。

3.0.12 需要系数的取值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工作性质、运行规律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第四章 供电电压

4.0.1 供电电压的选择应根据用户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4.0.2 供电电压等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设备容量在150kW及以下时,可采用220V/380V电压供电; 2 用电设备容量在150kW以上时,宜采用10kV电压供电; 3 用户用电容量较大或供电距离较长时,可采用35kV~110kV电压供电。

4.0.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为额定电压的95%~105%; 2 照明灯为额定电压的95%~105%(一般照明场所)或90%~105%(远离变电所的场所); 3 其他用电设备为额定电压的95%~105%。

4.0.4 供电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调压或补偿措施。

4.0.5 高压供电电压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V电压适用于中、小容量用户; 2 35kV电压适用于大容量用户或供电距离较远的用户; 3 110kV电压适用于特大型用户或区域供电。

4.0.6 供电电压等级的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电网现状及发展规划; 2 当地供电条件; 3 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 4 供电可靠性要求; 5 电能质量要求。

4.0.7 供电电压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2 可采用无功补偿装置; 3 可采用电压调节装置。

4.0.8 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标准电压》的规定。

4.0.9 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宜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大小、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要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一级负荷的变电所,应选用两台主变压器; 2 有二级负荷且负荷较大时,宜选用两台主变压器; 3 二级负荷且负荷较小或只有三级负荷时,可只设一台主变压器。

4.0.10 变压器容量应根据计算负荷选择,并应留有适当裕度。

4.0.11 供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按允许载流量选择; 2 按允许电压损失校验; 3 按机械强度校验; 4 按热稳定校验。

4.0.12 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


第五章 供配电系统

5.0.1 高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也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2 配电系统应经济可靠、操作方便、安全运行、检修方便; 3 变电所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5.0.2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式; 2 照明配电宜采用树干式或链式; 3 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应分开敷设。

5.0.3 应急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各类负荷的供电时间和容量要求; 2 应急供电系统中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满足应急负荷的允许启动和运行要求; 3 应急供电系统的切换时间应满足各类负荷的要求。

5.0.4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最大计算负荷; 2 UPS的蓄电池组容量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要求; 3 U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负荷允许的最大断电时间。

5.0.5 供配电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干式配电适用于负荷均匀分布的场所; 2 放射式配电适用于重要负荷或大容量负荷; 3 环式配电适用于需要提高可靠性的场所。

5.0.6 变电所主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接线应简单可靠、操作方便; 2 应满足运行灵活性要求; 3 应便于检修和维护。

5.0.7 高压配电系统接线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2 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变电所,可采用双母线接线; 3 对于容量较小的变电所,可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5.0.8 低压配电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2 应急母线段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共同供电; 3 母线分段数量应根据负荷大小和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

5.0.9 配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2 配变电所的布置应便于进出线; 3 配变电所的布置应便于设备搬运和检修; 4 配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剧烈振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有火灾危险及爆炸危险的场所。

5.0.10 配变电所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余地。

5.0.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满足安全净距要求; 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3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检修。

5.0.12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尽早出口。

5.0.13 配电室的窗户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六章 功率因数补偿

6.0.1 用户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6.0.2 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应在高压侧安装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2 低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应在低压侧安装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3 农业用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0; 4 住宅用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0。

6.0.3 无功功率补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 2 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 3 就地补偿与远程补偿相结合。

6.0.4 无功补偿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补偿容量应按下式计算:Qc = P(tanφ1 - tanφ2) 式中:Qc为补偿容量(kvar);P为计算负荷(kW);tanφ1为补偿前功率因数角正切值;tanφ2为补偿后功率因数角正切值; 2 补偿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 3 当采用自动补偿时,补偿容量应分步投切。

6.0.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组应装设抑制谐波的措施; 2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 3 电容器组的环境温度不应超过允许值。

6.0.6 无功补偿装置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组应装设短路保护; 2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 3 电容器组应装设失压保护。

6.0.7 电容器组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组应装设熔断器或断路器作为短路保护;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3 断路器的短路脱扣器整定电流应躲过电容器投入时的涌流。

6.0.8 电容器组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装置; 2 过电压保护的整定值不应超过电容器额定电压的1.1倍。

6.0.9 电容器组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组运行的环境温度范围一般为-40°C~+40°C; 2 电容器组应装设温度补偿装置或调节运行参数; 3 电容器室应通风良好。

6.0.10 无功补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功补偿装置应安装在靠近负荷集中的地方; 2 无功补偿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巡视和检修; 3 无功补偿装置的安装应考虑运行环境的通风和散热。

6.0.11 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功补偿容量应根据最大计算负荷时的功率因数计算; 2 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宜选择0.92~0.95; 3 对于低谷负荷时段功率因数过高的用户,应防止无功功率倒送。


第七章 应急供电系统

7.0.1 应急供电系统(EPS)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供电系统应用于紧急疏散、事故照明、消防设备等应急负荷; 2 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 应急供电系统的切换方式可采用在线式或后备式。

7.0.2 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应满足应急负荷总容量要求,并应有适当的裕度; 2 柴油发电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并在15s内投入供电; 3 柴油发电机组应设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多次自启动不成功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7.0.3 蓄电池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和容量要求; 2 蓄电池应设置自动充电装置,保持满容量状态; 3 蓄电池组的额定电压应根据负荷要求确定。

7.0.4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最大计算负荷,并应有10%20%的裕度; 2 UPS的蓄电池组容量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要求,通常为1030min; 3 UPS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过电压保护等功能。

7.0.5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设置在便于设备搬运的位置; 2 机房应采取隔音和减振措施; 3 机房应设置通风和散热设施; 4 机房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量不应少于8h用量。

7.0.6 应急供电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组应进行空载试运行和负载试运行; 2 UPS应进行切换试验; 3 应急照明应进行点亮试验。

7.0.7 应急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电源应根据负荷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选择;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负荷,可采用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负荷,应采用UPS或EPS。

7.0.8 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应大于应急负荷总容量; 2 发电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最大一台电动机的启动要求; 3 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进行负荷计算和启动校验。

7.0.9 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组宜处于热备用状态; 2 柴油发电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并投入运行; 3 柴油发电机组应设置自动保护装置。

7.0.10 应急供电系统的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供电系统的切换应在允许时间内完成; 2 切换装置应具有电气联锁和机械联锁; 3 切换装置的操作应可靠简便。

7.0.11 EPS应急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满足应急负荷容量要求; 2 EPS的蓄电池组应满足额定应急供电时间要求; 3 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负荷要求。

7.0.12 应急照明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 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 3 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八章 短路电流计算

8.0.1 供配电系统应计算短路电流,以校验电气设备的动稳定、热稳定和分断能力。

8.0.2 短路电流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电流计算应考虑系统最大运行方式和最小运行方式; 2 短路电流计算应考虑异步电动机的反馈电流影响; 3 短路点应选择在可能产生最大短路电流的位置。

8.0.3 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可采用标幺值法或有名值法。

8.0.4 低压配电系统中短路电流的计算应考虑变压器阻抗、母线阻抗、线路阻抗以及低压侧短路容量等因素。

8.0.5 短路电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三相短路电流; 2 两相短路电流; 3 单相接地短路电流; 4 两相接地短路电流。

8.0.6 短路电流峰值应按下式计算:

Ip = 2.55 × I" 式中:Ip为短路电流峰值(kA);I"为次暂态短路电流(kA)。

8.0.7 短路电流热效应应按下式计算:

Q = I"² × (t + 0.05) 式中:Q为短路电流热效应(kA²·s);I"为次暂态短路电流(kA);t为短路持续时间(s)。

8.0.8 短路电流计算应选取下列运行方式:

1 最大运行方式:所有发电机、变压器、线路均投入运行; 2 最小运行方式:投入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线路数量最少。

8.0.9 短路电流计算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高压侧和低压侧; 2 配电线路首端和末端; 3 系统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位置。

8.0.10 低压配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短路电流; 2 应计算配电线路末端短路电流; 3 应考虑电阻因素的影响。

8.0.11 短路电流的冲击系数可取1.8~2.55。

8.0.12 短路电流计算应提供下列数据:

1 短路点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2 短路点短路电流峰值; 3 短路点短路容量。


第九章 电气设备选择

9.0.1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考虑环境条件、使用要求、供电要求等因素。

9.0.2 高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 2 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分断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 3 高压隔离开关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

9.0.3 低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2 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安装地点的预期短路电流; 3 隔离电器应能在正常工作时安全地接通和分断电路。

9.0.4 导体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体和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电流; 2 导体和电缆的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热稳定和电压损失要求; 3 导体和电缆的材料选择应考虑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

9.0.5 电气设备的环境条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海拔高度; 2 环境温度; 3 湿度; 4 腐蚀性气体; 5 尘埃。

9.0.6 低压配电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断路器应具有隔离功能; 2 配电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3 配电设备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9.0.7 高压电气设备的选择还应校验:

1 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系统最高工作电压; 2 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最大持续工作电流; 3 短路热稳定不应小于短路电流热效应; 4 短路动稳定不应小于短路电流峰值。

9.0.8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0.9 导体和电缆的选择应进行下列校验:

1 允许载流量校验; 2 电压损失校验; 3 热稳定校验; 4 机械强度校验; 5 经济电流密度校验。

9.0.10 电缆型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敷设方式选择电缆结构; 2 根据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护套; 3 根据使用要求选择阻燃或耐火电缆。

9.0.11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留有适当裕度,以适应负荷增长和系统发展的需要。


第十章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10.0.1 供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10.0.2 电力变压器的保护应设置下列保护:

1 电流速断保护; 2 过电流保护; 3 气体保护(用于油浸式变压器); 4 温度保护。

10.0.3 高压线路的保护应设置下列保护:

1 电流速断保护; 2 过电流保护; 3 单相接地保护。

10.0.4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设置下列保护:

1 短路保护; 2 过负荷保护; 3 接地故障保护。

10.0.5 自动重合闸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重合闸装置应能自动重合; 2 自动重合闸次数应符合规定,不宜超过两次; 3 在手动跳闸时,自动重合闸装置不应动作。

10.0.6 继电保护的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流保护整定时应躲开最大负荷电流; 2 距离保护整定时应躲开最小负荷阻抗; 3 差动保护整定时应躲开最大负荷时的不平衡电流。

10.0.7 继电保护的灵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保护的灵敏系数不应小于1.5; 2 后备保护的灵敏系数不应小于1.2; 3 辅助保护的灵敏系数不应小于1.2。

10.0.8 变压器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在8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气体保护; 2 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的车间内变压器宜设置电流速断保护; 3 变压器应设置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10.0.9 高压线路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侧电源线路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 2 电流速断保护应躲过线路末端短路时的最大短路电流; 3 过电流保护的动作时间应与下一级保护配合。

10.0.10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被保护线路的最大短路电流; 2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能保护线路免受过负荷损害; 3 接地故障保护应能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电路。

10.0.11 母线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及以上电压母线宜设置专用母线保护; 2 10kV重要母线宜设置母线保护; 3 母线保护应能快速切除故障。

10.0.12 电动机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电动机的启动电流; 2 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3 电动机应装设断相保护。

10.0.13 电容器保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应装设短路保护; 2 电容器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和失压保护; 3 高压电容器组应装设不平衡保护。

10.0.14 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检验; 2 继电保护的整定值应定期核对; 3 继电保护的动作记录应保存分析。


第十一章 电能质量

11.0.1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 2 电压波动和闪变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谐波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1.0.2 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谐波源设备应采取限制谐波电流产生的措施; 2 当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装设谐波抑制装置; 3 谐波抑制装置包括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等。

11.0.3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应超过国家标准的允许值。

11.0.4 电压波动和闪变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波动限值应根据负荷特性确定; 2 闪变限值应根据公共连接点协议确定; 3 波动和闪变超限时,应采取抑制措施。

11.0.5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HD电压限值为5%; 2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 谐波电流注入不应造成电网谐振。

11.0.6 电能质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用户应设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2 监测参数应包括电压偏差、谐波、闪变等; 3 监测数据应定期上传。

11.0.7 谐波源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择谐波含量低的设备; 2 大容量非线性设备应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3 变频器、整流器等设备应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11.0.8 谐波抑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多脉波整流技术; 2 应设置无源滤波器或有源滤波器; 3 滤波器应就近安装在谐波源处。

11.0.9 电压调整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分接头; 2 应合理调整负荷; 3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

11.0.10 抑制电压波动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线供电可降低电压波动对其他用户的影响; 2 合理选择供电电压等级可降低电压波动; 3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可抑制电压波动。

11.0.11 电能质量技术档案应包括:

1 电能质量监测数据; 2 谐波治理设备运行记录; 3 电压波动和闪变治理记录。


第十二章 变配电所

12.0.1 变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接近负荷中心; 2 变配电所应便于电源进线和负荷出线的敷设; 3 变配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剧烈振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有火灾危险及爆炸危险的场所。

12.0.2 变配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的布置应便于运行和维护; 2 变配电所的布置应保证安全可靠; 3 变配电所的布置应节约投资和占地。

12.0.3 变配电所的电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的布置应根据主接线确定; 2 室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12.0.4 变压器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室应设置防止变压器温度过高的措施; 2 变压器室应设置通风设施; 3 变压器室应设置检修通道。

12.0.5 高压配电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室应设置操作通道和维护通道; 2 高压配电室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规定; 3 高压配电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12.0.6 低压配电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室应设置维护通道; 2 低压配电室应便于设备搬运; 3 低压配电室应设置通风设施。

12.0.7 变配电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变配电所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 变配电所应设置采光和通风设施。

12.0.8 变配电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设置灭火器材; 2 油浸式变压器室应设置消防设施; 3 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通道。

12.0.9 变配电所的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设置主接地网; 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3 防雷保护接地应与主接地网连接。

12.0.10 变配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2 照明灯具应便于维护和更换; 3 照明照度应满足运行维护要求。

12.0.11 变配电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室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通风量应根据变压器散热量计算; 3 通风口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格。

12.0.12 变配电所的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 2 室内地面应有一定坡度; 3 电缆沟应设置排水措施。


第十三章 施工与验收

13.0.1 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3.0.2 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2 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 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13.0.3 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 2 电缆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 3 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制作合格。

13.0.4 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2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 3 接地电阻测试应在晴天进行。

13.0.5 变配电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进行单体调试; 2 系统应进行联动调试; 3 继电保护应进行整组调试。

13.0.6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资料; 2 竣工验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 3 竣工验收应进行电气试验。

13.0.7 电气设备安装前的检查应包括:

1 设备外观检查,无损坏、锈蚀; 2 设备型号、规格核对; 3 设备技术文件检查。

13.0.8 变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就位后应检查其水平度和垂直度; 2 变压器本体应可靠接地; 3 变压器分接头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3.0.9 高压开关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开关柜应按设计排列顺序安装; 2 高压开关柜的接地应可靠; 3 高压开关柜内母线应连接正确。

13.0.10 低压配电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柜应安装平稳; 2 低压配电柜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5/1000; 3 低压配电柜的接地应可靠。

13.0.11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允许值; 2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应排列整齐; 3 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时,间距不应小于1m。

13.0.12 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采用防水浇注式或热缩式; 2 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的绝缘水平不应低于电缆本体; 3 电缆金属屏蔽层应按规定接地。

13.0.13 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2 接地体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 3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13.0.14 电气试验应包括:

1 绝缘电阻测试; 2 直流电阻测试; 3 耐压试验; 4 继电保护试验。

13.0.15 竣工资料应包括:

1 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记录; 3 调试报告; 4 竣工图纸。


第十四章 附录

附录A 负荷计算系数

表A.1 需要系数Kd取值范围

负荷类型 需要系数Kd
照明负荷 0.7~0.9
动力负荷 0.6~0.8
空调负荷 0.7~0.85
电梯负荷 0.4~0.6
办公设备 0.5~0.8
厨房设备 0.5~0.7
医疗设备 0.6~0.8
实验室设备 0.5~0.7
计算机机房 0.8~0.95

表A.2 同时系数K∑取值范围

用电设备台数 同时系数K∑
5台及以下 0.9~1.0
5~10台 0.8~0.9
10~30台 0.6~0.8
30~50台 0.5~0.7
50台以上 0.4~0.6

表A.3 二项式法系数

负荷类型 b c
照明 0.8 0.2
动力 0.6 0.4
空调 0.7 0.3

附录B 供配电系统设计用术语

表B.1 负荷分级判定表

负荷等级 中断供电后果 电源配置
一级 人员伤亡、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混乱 双重电源
二级 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秩序混乱 两回线路
三级 无特殊后果 单回线路

表B.2 供电电压等级适用范围

供电电压 适用范围
220V/380V 用电设备容量150kW及以下
10kV 用电设备容量150kW以上
35kV 大容量用户或供电距离较远
110kV 特大型用户或区域供电

表B.3 应急电源类型及适用场所

应急电源类型 适用场所 供电时间
UPS 计算机房、数据中心 10~30min
EPS 应急照明、消防设备 ≥30min
柴油发电机组 重要负荷 长时间
蓄电池组 应急照明 30~120min

附录C 无功补偿容量计算

C.0.1 无功补偿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Qc = P × (tanφ1 - tanφ2)

C.0.2 功率因数正切值应按下式计算: tanφ = √(1/cos²φ - 1)

C.0.3 补偿后功率因数宜选择0.92~0.95。

C.0.4 电容器补偿容量的简化计算: 当cosφ1已知,cosφ2目标值确定时,Qc = P × K 式中K为每千瓦有功功率所需的补偿容量(kvar/kW),可查表获得。

表C.1 每千瓦有功功率所需补偿容量(kvar/kW)

cosφ1\cosφ2 0.90 0.92 0.95
0.60 0.71 0.78 0.89
0.65 0.58 0.65 0.76
0.70 0.45 0.52 0.64
0.75 0.33 0.40 0.52
0.80 0.21 0.28 0.40
0.85 0.08 0.15 0.27

附录D 短路电流计算

D.0.1 标幺值法计算公式:

短路电流标幺值:I"* = 1 / X*(基准短路容量:Sj = 100MVA)

D.0.2 有名值法计算公式:

三相短路电流:I" = U / (√3 × Zk)

D.0.3 变压器短路电流计算:

高压侧短路电流:I" = 100 / (Uk% × S) 式中:Uk%为变压器阻抗电压百分比;S为变压器额定容量(MVA)。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

本规范主要审查单位: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略)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略)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范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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