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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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低压配电设计。
1.0.3 低压配电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负荷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 2 配电系统应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 3 配电系统应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 4 配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和降低电能损耗。
1.0.4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低压配电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建筑物用途、规模及负荷等级; 2 负荷类型、负荷分布及负荷大小; 3 供电电源条件及电能质量要求; 4 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要求; 5 智能化发展需求。
1.0.6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做到:
1 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 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 3 节约有色金属和降低电能损耗; 4 便于运行维护和检修。
1.0.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应采用220V/380V。
1.0.8 低压配电系统的频率应采用50Hz。
第二章 术语
2.0.1 低压配电 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额定电压为1kV及以下的配电。
2.0.2 配电箱 distribution box
分配电力的箱体。
2.0.3 隔离电器 isolating switch
用于隔离电源的电器。
2.0.4 保护电器 protective device
用于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器。
2.0.5 IT系统 IT system
电源中性点不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配电系统。IT系统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不会自动切断电源,故障电流仅为非接地相的对地电容电流。
2.0.6 TT系统 TT system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配电系统。TT系统中各电气设备的接地彼此独立,适用于农村用电等场所。
2.0.7 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中性点直接相连的配电系统。TN系统分为TN-C、TN-S和TN-C-S三种形式。
2.0.8 保护零线(PE线)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TN系统中用于连接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电源中性点的导线。PE线必须与N线分开设置,确保安全。
2.0.9 工作零线(N线) neutral conductor
TN系统中用于连接电源中性点与电气设备中性点的导线。N线在正常工作时承载不平衡电流。
2.0.10 短路保护 short-circuit protection
当电路发生短路时,用于分断短路电流的保护。短路保护应在规定时间内切除故障,避免电气设备损坏。
2.0.11 过负荷保护 overload protection
当电路发生过负荷时,用于分断过负荷电流的保护。过负荷保护应与线路允许载流量配合。
2.0.12 接地故障保护 earth fault protection
当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用于分断故障电流的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应确保人员触电安全。
2.0.13 配电系统配电设计 distribution system design
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的整体设计。
2.0.14 配电线路 power distribution circuit
从配电箱向用电设备或下一级配电箱输送电能的线路。
2.0.15 计算电流 calculated current
根据负荷计算方法得出的线路工作电流。
2.0.16 尖峰电流 peak current
持续时间1~2s的短时最大电流,通常指电动机启动时的电流。
2.0.17 允许载流量 current carrying capacity
导体在规定的敷设条件下,允许长期通过的最大电流。
2.0.18 电压损失 voltage loss
电流通过配电线路时产生的电压降。
2.0.19 选择性配合 selective coordination
上下级保护电器之间的动作配合,确保下级先于上级切除故障。
2.0.2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RCD)
当电路中的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自动动作的保护电器,俗称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 配电设计原则
3.0.1 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负荷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
3.0.2 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靠性:配电系统应满足相应负荷等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2 安全性:配电系统应采取防止触电、电弧伤人等安全措施; 3 经济性:配电系统应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投资合理、运行经济。
3.0.3 配电线路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必要时可采用树干式配电或混合式配电。
3.0.4 配电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2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备用电源的设置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 三级负荷可由单回线路供电。
3.0.5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并应采取措施限制故障范围扩大。
3.0.6 住宅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配电应采用TN-C-S或TN-S系统;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独立的配电箱; 3 住宅配电箱应设置总开关和分路开关。
3.0.7 商业建筑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建筑应根据业态配置配电系统; 2 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 3 商业建筑应设置电气节能措施。
3.0.8 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系统的主接线应简单可靠; 2 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两级; 3 配电系统应便于负荷调整和扩展。
3.0.9 住宅建筑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的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场所; 2 住宅空调、厨房、卫生间等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3 住宅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0.10 办公建筑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建筑应根据功能区域分别配电; 2 计算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回路; 3 办公建筑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0.11 工业建筑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配电系统; 2 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开设置; 3 工业建筑应设置电气测量装置。
3.0.12 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应避免敷设在易燃、易爆、高温、潮湿等场所; 2 配电线路与其他管线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3 配电线路的金属管槽应可靠接地。
第四章 导体选择
4.0.1 导体类型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
1 电力电缆:铜芯或铝芯电缆; 2 母线槽:密集型母线槽或空气型母线槽; 3 绝缘导线:铜芯或铝芯塑料绝缘导线。
4.0.2 导体截面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允许载流量选择:导体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电流; 2 按允许电压降校验:配电线路的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 按热稳定校验:导体截面应满足短路热稳定要求; 4 按机械强度校验:导体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4.0.3 导体最小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芯绝缘导线:照明回路不应小于1.5mm²,动力回路不应小于2.5mm²; 2 铝芯绝缘导线:照明回路不应小于2.5mm²,动力回路不应小于4mm²; 3 裸铜导体:配电干线不应小于10mm²。
4.0.4 导体和电缆的载流量应依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校正。
4.0.5 电缆型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用电力电缆包括VV、YJV、ZR-VV、NH-YJV等型号; 2 电缆外护套应根据敷设环境选择; 3 阻燃电缆应用于重要负荷或火灾危险场所。
4.0.6 母线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槽额定电流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密集型母线槽适用于大电流配电; 3 母线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0。
4.0.7 导体和电缆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应根据导体允许工作温度和实际环境温度确定; 2 多根电缆并列敷设时应考虑校正系数; 3 导体穿管敷设时应考虑校正系数。
4.0.8 电缆外护套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敷设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2 穿管敷设可采用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3 潮湿环境应采用聚乙烯护套电缆。
4.0.9 矿物绝缘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物绝缘电缆适用于高温、潮湿等恶劣环境; 2 矿物绝缘电缆的额定电压等级不应低于系统电压; 3 矿物绝缘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4.0.10 导体和电缆的温度上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氯乙烯绝缘:70°C; 2 交联聚乙烯绝缘:90°C; 3 橡皮绝缘:65°C。
4.0.11 中性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负荷占主导的三相系统,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2 谐波含量较大的三相系统,中性线截面应适当加大; 3 配电干线的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的50%。
4.0.12 保护接地线(PE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线截面不大于16mm²时,PE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2 当相线截面大于16mm²且不大于35mm²时,PE线截面不应小于16mm²; 3 当相线截面大于35mm²时,PE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50%。
第五章 配电设备选择
5.0.1 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2 配电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要求; 3 配电箱内应留有足够的安装空间和布线通道。
5.0.2 配电箱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配电箱:用于照明系统配电; 2 动力配电箱:用于动力设备配电; 3 混合配电箱:用于综合配电。
5.0.3 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开关:用于隔离电源,应能断开回路的明显断开点; 2 断路器:用于接通和分断正常负荷电流及短路电流; 3 接触器:用于远距离频繁操作。
5.0.4 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电流; 2 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安装地点的预期短路电流; 3 保护电器应能保护被保护线路和设备免受过负荷和短路损害。
5.0.5 断路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系统额定电压; 2 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 断路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预期短路电流。
5.0.6 熔断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断器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系统额定电压; 2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 熔断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预期短路电流。
5.0.7 配电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场所; 2 配电箱的安装高度宜为1.4~1.8m; 3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潮湿、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5.0.8 配电箱内电器元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配电箱内不同相序的电器不应混装; 2 配电箱内导线的布置应整齐有序; 3 配电箱内应设置保护接零端子。
5.0.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2 动作时间不应超过0.1s;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安装在负荷端。
5.0.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座回路、潮湿场所的配电回路; 2 住宅建筑应在每户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工业建筑应根据场所特点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0.11 低压配电柜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柜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低压配电柜的动稳定和热稳定应满足短路电流要求; 3 低压配电柜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要求。
5.0.12 接触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 2 接触器的操作频率不应超过额定操作频率; 3 接触器应设置短路保护。
第六章 短路保护
6.0.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每回线路的电源端和负荷端。
6.0.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地点的预期短路电流。
6.0.3 短路保护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大于线路计算电流的1.01.2倍;
2 断路器瞬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大于线路尖峰电流的1.21.5倍;
3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线路计算电流的1.0~1.2倍。
6.0.4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保证在用电设备正常启动时不应动作。
6.0.5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被保护线路的最大短路电流,并应有足够的灵敏度。
6.0.6 短路保护的选择性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系统应设置选择性保护; 2 上下级保护电器应协调配合; 3 末级保护电器不应先于上级保护电器分断。
6.0.7 短路保护灵敏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电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的1.3倍; 2 二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电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的1.3倍。
6.0.8 配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电源端应设置短路保护; 2 配电线路的分枝处应设置短路保护; 3 配电线路与负荷连接的负荷端可不另设短路保护。
6.0.9 短路保护的选择性配合应采用下列方式:
1 电流配合:上一级保护电流整定值与下一级保护电流整定值之比不应小于1.3; 2 时间配合:上一级保护动作时间与下一级保护动作时间之差不应小于0.2s; 3 能量配合:上级断路器应能承受下级断路器的允通能量。
6.0.10 短路保护灵敏度的校验点应选择在线路末端。
6.0.11 低压配电系统中短路电流的计算应考虑变压器阻抗、线路阻抗等因素。
6.0.12 断路器短路保护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瞬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躲过线路的尖峰电流; 2 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躲过线路的启动电流; 3 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大于线路的计算电流。
第七章 过负荷保护
7.0.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的电源端。
7.0.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大于线路的计算电流,但应小于线路的允许载流量。
7.0.3 下列线路不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1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 2 无人员操作且无自动控制设备的配电线路; 3 连续运行但故障后果不严重的配电线路。
7.0.4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过负荷保护宜采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 2 熔断器过负荷保护应采用熔断特性较平坦的熔断器; 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允许载流量配合。
7.0.5 过负荷保护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小于线路计算电流的1.0倍;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载流量的0.9~1.0倍; 3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在允许过负荷时间内动作。
7.0.6 线路允许持续过负荷倍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线路:可过负荷20%; 2 配电线路:可过负荷20%但应校验动作时间; 3 供电线路:不应长期过负荷。
7.0.7 过负荷保护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大于线路计算电流; 2 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动作时间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启动时间; 3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载流量。
7.0.8 配电线路与上级保护电器的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与上级保护电器之间应协调配合; 2 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整定值应小于线路允许载流量; 3 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与PE线应有可靠的连接。
7.0.9 电动机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2 过负荷保护的动作电流宜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5~1.2倍; 3 过负荷保护的动作时间应与电动机的启动时间配合。
7.0.10 照明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2 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载流量的0.9倍; 3 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整定值应考虑启动电流的影响。
第八章 接地保护
8.0.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负荷特点、场所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TN系统、TT系统或IT系统。
8.0.2 TN系统的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零线(PE线)应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 2 专用保护零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分开; 3 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不能同时采用TN和TT系统; 4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保护零线(PE线)。
8.0.3 TT系统的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直接接地; 2 接地电阻应满足R≤50/I(I为接地故障电流); 3 保护电器应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电路。
8.0.4 IT系统的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 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直接接地; 3 第一次接地故障时,保护电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8.0.5 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故障保护应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电路; 2 接地故障保护的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配合; 3 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要求。
8.0.6 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故障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电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的1.5倍; 2 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时间不应大于5s; 3 末端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在0.4s内动作。
8.0.7 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电阻应满足R≤50/I(I为额定动作电流); 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0mA; 3 采用过电流保护时,故障电流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动作电流的1.5倍。
8.0.8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满足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2 接地装置应利用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 3 接地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测量接地电阻。
8.0.9 接地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线截面应满足热稳定要求; 2 接地线应采用铜芯或钢芯导线; 3 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规定。
8.0.10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 潮湿场所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3 等电位联结的导体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8.0.11 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下列导电部分:
1 进线配电箱的PE母线; 2 接地装置引入的接地干线; 3 建筑物内的保护干线; 4 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
8.0.12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计应进行下列校验:
1 灵敏度校验: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保护电器动作电流的1.5倍; 2 动作时间校验: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与其他保护的配合校验。
第九章 配电线路敷设
9.0.1 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环境条件、负荷特点、安装条件等因素确定。
9.0.2 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敷设:适用于工业建筑; 2 电缆隧道敷设:适用于大型工业建筑或电缆数量较多的场所; 3 穿管敷设:适用于民用建筑; 4 桥架敷设: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
9.0.3 绝缘导线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管敷设:适用于一般场所; 2 槽板敷设:适用于干燥场所; 3 线槽敷设: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
9.0.4 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应避开热源和潮湿环境; 2 配电线路与其他管线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3 配电线路的金属管、金属线槽应可靠接地。
9.0.5 电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间距不应小于1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0.5m; 2 电缆与易燃管道平行间距不应小于1m,交叉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电缆与水管平行间距不应小于0.5m。
9.0.6 电缆防火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在竖井、电缆沟、电缆隧道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2 重要回路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3 电缆穿越楼板或墙壁时应设置防火封堵。
9.0.7 电缆桥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2 电缆桥架垂直敷设时,顶部距楼板不应小于1.8m; 3 电缆桥架的防腐措施应可靠。
9.0.8 电缆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应设置排水设施; 2 电缆沟盖板应平整、坚固; 3 电缆沟内的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
9.0.9 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管道的管口不应穿过两根及以上电缆; 2 管道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 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9.0.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40%; 2 管道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3 管道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6倍。
9.0.11 竖井内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内应设置电气竖井专用接地干线; 2 竖井内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线路应分层敷设; 3 竖井内应设置检修门,门锁应便于维护人员开启。
9.0.12 配电线路穿墙或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 2 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 管道安装完毕后不应跨越建筑物变形缝。
第十章 配电线路保护配合
10.0.1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具有选择性,上、下级保护应协调配合。
10.0.2 选择性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一级保护电器发生故障时,上一级保护电器不应动作; 2 上一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应大于下一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 3 上一级保护电器的动作时间应大于下一级保护电器的动作时间。
10.0.3 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保证熔断器在短路电流作用下先于断路器分断。
10.0.4 断路器之间的配合应保证上一级断路器不抢动下一级断路器的动作。
10.0.5 选择性保护配合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流选择性:上一级保护电流整定值与下一级保护电流整定值之比不应小于1.3; 2 时间选择性:上一级保护动作时间与下一级保护动作时间之差不应小于0.2s; 3 能量选择性:上级断路器应能承受下级断路器的允通能量。
10.0.6 区域选择性联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负荷的配电系统应设置区域选择性联锁; 2 区域选择性联锁应保证故障区域快速切除; 3 区域选择性联锁应有手动强制操作功能。
10.0.7 选择性配合的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配合校验; 2 应进行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时间配合校验; 3 应进行保护电器的动稳定和热稳定校验。
10.0.8 配电系统保护配合应考虑下列因素:
1 保护电器的时间-电流特性; 2 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 3 预期短路电流的大小和分布; 4 负荷启动电流的影响。
10.0.9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性配合的实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选择型断路器实现选择性配合; 2 可采用带短延时功能的断路器实现时间选择性; 3 可采用区域选择性联锁实现快速故障隔离。
10.0.10 配电系统选择性配合的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一级保护的长延时整定电流应大于下一级保护的最大整定电流; 2 上一级保护的短延时整定电流应大于下一级保护的最大短路电流; 3 上一级保护的动作时间与下一级保护的动作时间差不应小于0.2s。
第十一章 电能质量
11.0.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偏差应符合允许范围; 2 谐波含量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 电压波动和闪变应符合要求。
11.0.2 谐波抑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谐波源设备应采取限制谐波电流产生的措施; 2 当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装设谐波抑制装置; 3 谐波抑制装置包括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等。
11.0.3 为降低电压偏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正确选择变压器分接头; 2 合理调整负荷; 3 采取无功功率补偿。
11.0.4 低压配电系统谐波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谐波电压THD限值为5%; 2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 谐波电流不应引起电气设备过热或异常振动。
11.0.5 电压波动和闪变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变动限值d%应根据负荷特性确定; 2 闪变限值应根据公共连接点协议确定; 3 电压波动和闪变超限时,应采取抑制措施。
11.0.6 电能质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用户应设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2 监测参数应包括电压偏差、谐波、闪变等; 3 监测数据应定期记录和分析。
11.0.7 谐波治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谐波源进行分类和评估; 2 应优先采用降低谐波产生的措施; 3 谐波抑制装置的选择应根据谐波特性确定。
11.0.8 谐波抑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源滤波器应谐振在主要谐波频率; 2 有源滤波器应能动态跟踪谐波变化; 3 滤波装置应就近安装在谐波源处。
11.0.9 电压调整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2 可采用串联电抗器限制电压波动; 3 可采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
11.0.10 三相电压不平衡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不应超过2%; 2 短时电压不平衡度不应超过4%; 3 重要负荷应采取平衡化措施。
11.0.11 电能质量治理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谐波特性选择滤波装置; 2 电压调整装置的容量应满足负荷要求; 3 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应具有完善的保护功能。
第十二章 施工与验收
12.0.1 低压配电系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2.0.2 配电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2 配电设备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 配电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
12.0.3 导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 2 导线连接应可靠; 3 导线敷设应整齐有序。
12.0.4 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2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 3 接地电阻测试应在晴天进行。
12.0.5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资料; 2 竣工验收应检查配电设备安装质量; 3 竣工验收应进行电气测试。
12.0.6 配电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安装应平整、牢固; 2 配电箱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5/1000; 3 配电箱的接地应可靠。
12.0.7 导管和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和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 2 导管和线槽的连接应紧密; 3 导管和线槽应可靠接地。
12.0.8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敷设时应避免机械损伤; 2 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允许值; 3 电缆在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处应固定牢固。
12.0.9 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连接应采用压接或焊接; 2 导线与设备连接应采用接线端子; 3 导线接头应包扎绝缘。
12.0.10 配电系统调试应包括:
1 绝缘电阻测试; 2 接地电阻测试; 3 保护电器动作试验; 4 系统联调试验。
12.0.11 竣工资料应包括:
1 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记录; 3 调试报告; 4 竣工图纸。
12.0.12 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
1 配电设备安装质量验收; 2 配电线路敷设质量验收; 3 接地装置质量验收; 4 电气试验报告审核。
第十三章 附录
附录A 电缆敷设方式及适用场合
表A.1 电缆敷设方式适用场合
| 敷设方式 | 适用场合 |
|---|---|
| 电缆沟 | 工业建筑、有腐蚀性气体或爆炸危险场所 |
| 电缆隧道 | 大型工业建筑、电缆数量较多的场所 |
| 穿管敷设 | 民用建筑、干燥场所 |
| 桥架敷设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 埋地敷设 | 电缆数量较少且无机械损伤的场所 |
| 架空敷设 | 工业厂房、室外配电 |
| 竖井敷设 | 高层建筑竖井内配电 |
表A.2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 电缆类型 | 最小弯曲半径 |
|---|---|
| 交联聚乙烯电缆(单芯) | 15D |
| 交联聚乙烯电缆(多芯) | 12D |
| 聚氯乙烯电缆 | 10D |
| 纸绝缘电缆 | 20D |
| 橡皮绝缘电缆 | 10D |
| 注:D为电缆外径 |
表A.3 电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m)
| 管线类型 | 平行间距 | 交叉间距 |
|---|---|---|
| 热力管道 | 1.0 | 0.5 |
| 易燃管道 | 1.0 | 0.5 |
| 水管 | 0.5 | 0.1 |
| 压缩空气管 | 0.5 | 0.1 |
| 弱电管道 | 0.5 | 0.1 |
附录B 导体允许载流量
表B.1 铜芯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A)
| 截面(mm²) | 穿管敷设(25°C) | 架空敷设(25°C) | 穿管敷设(30°C) | 架空敷设(30°C) |
|---|---|---|---|---|
| 1.5 | 15 | 18 | 14 | 17 |
| 2.5 | 20 | 25 | 19 | 23 |
| 4 | 27 | 33 | 25 | 31 |
| 6 | 35 | 42 | 33 | 39 |
| 10 | 49 | 59 | 45 | 54 |
| 16 | 64 | 76 | 60 | 71 |
| 25 | 85 | 101 | 80 | 95 |
| 35 | 105 | 125 | 99 | 117 |
| 50 | 128 | 151 | 120 | 142 |
| 70 | 160 | 192 | 150 | 180 |
| 95 | 195 | 232 | 183 | 218 |
| 120 | 220 | 269 | 206 | 253 |
表B.2 铝芯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A)
| 截面(mm²) | 穿管敷设(25°C) | 架空敷设(25°C) | 穿管敷设(30°C) | 架空敷设(30°C) |
|---|---|---|---|---|
| 2.5 | 16 | 19 | 15 | 18 |
| 4 | 21 | 26 | 20 | 24 |
| 6 | 28 | 33 | 26 | 31 |
| 10 | 38 | 46 | 35 | 43 |
| 16 | 50 | 60 | 47 | 56 |
| 25 | 66 | 78 | 62 | 73 |
| 35 | 81 | 96 | 76 | 90 |
| 50 | 99 | 118 | 93 | 111 |
| 70 | 124 | 148 | 116 | 139 |
| 95 | 150 | 179 | 141 | 168 |
| 120 | 170 | 207 | 160 | 194 |
表B.3 环境温度载流量校正系数
| 环境温度(°C) | PVC绝缘 | XLPE绝缘 |
|---|---|---|
| 25 | 1.00 | 1.00 |
| 30 | 0.91 | 0.95 |
| 35 | 0.82 | 0.89 |
| 40 | 0.71 | 0.82 |
| 45 | 0.58 | 0.74 |
| 50 | 0.41 | 0.67 |
附录C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表C.1 TN系统分类
| 系统类型 | 说明 |
|---|---|
| TN-C |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整个系统中N线和PE线是同一根线 |
| TN-S |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整个系统中N线和PE线是分开的 |
| TN-C-S | 前部分合一,后部分分开,系统中有一部分N线和PE线合一 |
表C.2 各接地系统适用场所
| 接地系统 | 适用场所 |
|---|---|
| TN-S | 人员密集建筑、重要设备场所、数据中心、医疗场所 |
| TN-C-S | 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 |
| TT | 农村用电、分散用电场所、农田灌溉 |
| IT | 医院手术室、矿山、爆炸危险场所、重要的计算机房 |
表C.3 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整定值
| 保护电器类型 | 动作电流整定要求 |
|---|---|
| 断路器瞬时过电流脱扣器 | 不小于额定电流的1.5倍 |
| 断路器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 | 不小于额定电流的1.5倍 |
| 熔断器 | 额定电流的1.5倍 |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1.5倍 |
表C.4 TT系统接地保护整定值
| 保护电器类型 | 整定要求 |
|---|---|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额定动作电流不超过300mA |
| 过电流保护 | 故障电流不小于动作电流的1.5倍 |
| 接地电阻 | R ≤ 50/I(I为额定动作电流) |
附录D 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
表D.1 PE线最小截面(mm²)
| 相线截面S | PE线最小截面 |
|---|---|
| S ≤ 16 | S |
| 16 < S ≤ 35 | 16 |
| S > 35 | S/2 |
表D.2 等电位联结线最小截面(mm²)
| 类别 | 最小截面 |
|---|---|
| 主等电位联结线(铜) | 6 |
| 主等电位联结线(钢) | 50 |
| 局部等电位联结线(铜) | 2.5 |
| 接地线(铜) | 4 |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等
本规范主要审查单位: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略)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略)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范翻印必究。
本文件为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完整章节内容整理版,仅供学习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