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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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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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1.0.1 为使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根据其建筑规模及火灾危险性,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包括坡道式建筑)防火设计。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坚持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定义

2.0.1 汽车库 vehicle garage 用于停放和修理汽车的专用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vehicle repair shop 用于修护汽车的专用建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 露天停放汽车的场地。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vehi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vehi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汽车库。

2.0.6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vehicl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 机械汽车库 mechanical vehicle 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汽车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vehicle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外墙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2.0.9 速停车位 quarter speed parking space 供停放汽车时以每小时小于10km的速度行驶、可能出现交通拥挤的停车位置。

2.0.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的灭火系统。

2.0.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0.12 消防车道 fire lane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第3章 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

类别 停车数量(辆) 修车库车位(个)
汽车库 停车场
Ⅰ类 >300 >15
Ⅱ类 151~300 6~15
Ⅲ类 51~150 3~5
Ⅳ类 ≤50 ≤2

注:停车场并列第几类车库确定。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3.00 不燃3.00 不燃3.00 难燃3.00
防火隔墙 不燃2.00 不燃2.00 不燃2.00 难燃2.00
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不燃2.00 不燃2.00 不燃1.50 难燃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1.00 不燃1.00 不燃0.50 难燃0.25
承重墙 不燃3.00 不燃2.50 不燃2.00 难燃0.50
柱 不燃3.00 不燃2.50 不燃2.00 难燃0.50
梁 不燃2.00 不燃1.50 不燃1.00 难燃0.50
楼板 不燃1.50 不燃1.00 不燃0.75 难燃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1.50 不燃1.00 难燃0.50 可燃
疏散楼梯 不燃1.50 不燃1.00 不燃0.75 可燃

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一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6 三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4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以及甲、乙类物品仓库或堆放处附近。

4.1.2 Ⅰ类修车库应独立设置。

4.1.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4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

4.1.5 距石油库、加油站、民用供油区等危险物品场所不应小于40m。

4.1.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严禁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及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车库之间及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停车场 车库 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停车场 6 6 6
车库(一、二级) 6 10 10
车库(三级) 6 10 12
民用建筑(一、二级) 6 10 10
民用建筑(三级) 6 12 14

4.2.2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4.2.3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车库与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

储罐类别 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丙类液体储罐 15

4.2.4 车库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4.2.5 车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4.3.3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4.3.4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4.3.5 消防车道不宜与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入口合并设置。


第5章 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

5.1 防火分区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类别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多层汽车库 一、二级 2500
半地下汽车库 一级 2000
高层汽车库 一级 2000
地下汽车库 一级 2000

5.1.2 敞开式、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将表中数值减小35%。

5.1.3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表中数值减小35%。

5.1.4 当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2 防火分隔

5.2.1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2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5.2.3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修理车位应采用防火墙同其他部位分隔。

5.2.4 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停车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5.2.5 汽车库、修车库的自动扶梯开口部应设置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

5.2.6 附建于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第6章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0.2 车库内人员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二层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40m; 2 高层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45m; 3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45m。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0m。

6.0.4 车库内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0.5 车库的疏散人数可按各层各区域使用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换算系数确定。人员密度换算系数可采用0.8人/m²~1.0人/m²。

6.0.6 车库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0m。

6.0.7 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股疏散人流宽度要求。

6.0.8 设置金属安全防护门的汽车库,其安全防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7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7.1.2 车库的消防给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道、室外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

7.1.3 车库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可靠。

7.1.4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7.1.5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7.1.6 车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按严重危险级确定。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Ⅰ类修车库。

7.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7.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确定。

7.3 其他灭火设施

7.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1 Ⅰ类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7.3.2 下列场所宜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1 地下汽车库; 2 机械式汽车库; 3 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室内汽车库。

7.3.3 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别计算,取两者的较大值。

7.3.4 车库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7.3.5 车库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第8章 采暖、通风和排烟

8.0.1 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8.0.2 车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做饭、取暖。

8.0.3 车库内应设置通风设施,且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

8.0.4 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8.0.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0.5的规定。

表8.0.5 机械排烟量

车库类型 换气次数(次/h)
地下汽车库 6
半地下汽车库 6
高层汽车库 6

8.0.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排烟口处,且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8.0.7 车库的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0.8 通风机房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0.9 车库的送风口宜设置在车库上部。

8.0.10 排烟风口宜设置在车库下部。


第9章 电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在汽车库内。

9.0.4 停车库内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0.5 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

9.0.6 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0.7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应引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附录A 车库的停车位计算

A.0.1 停车位的计算应以车辆外部尺寸为准。

A.0.2 停车位的布置应便于车辆进出和停放。

A.0.3 微型车的停车位面积可乘以0.85系数。


附录B 车库的疏散距离计算

B.0.1 疏散距离应从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计算。

B.0.2 疏散距离不应扣除楼梯间的门洞尺寸。

B.0.3 敞开式汽车库的疏散距离可按表5.0.2的规定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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