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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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1章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符号

第1节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的灭火系统。

2.1.2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3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4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5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消防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灭火系统。

2.1.6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组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的水幕系统。

2.1.7 闭式洒水喷头 closed sprinkler 布置在保护面积上方,火灾发生时喷头堵塞组件脱落或爆裂而开启喷水的喷头。

2.1.8 开式洒水喷头 open sprinkler 不带热敏感元件的洒水喷头。

2.1.9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standard coverage sprinkler 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80,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m2的洒水喷头。

2.1.10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prinkler 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80,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大于20m2的洒水喷头。

2.1.1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0,响应时间指数RTI小于等于28(m·s)^0.5的洒水喷头。

2.1.12 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小于等于50(m·s)^0.5的洒水喷头。

2.1.13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 for warehouse 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的洒水喷头。

2.1.14 报警阀组 alarm valve assembly 由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专用阀门。

2.1.15 延迟器 delay器 安装在报警阀与水力警铃之间,用以防止因水源压力波动或短暂水压变化而引起误报警的装置。

2.1.16 末端试水装置 test indicator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2.1.17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储存消防用水的水池。

2.1.18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 fire water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灭火设施提供有压水的消防给水设施。

第2节 符号

本规范采用下列符号:

  • K:喷头流量系数
  • g:重力加速度(9.80m/s2)
  • P:喷头工作压力(MPa)
  • q:喷头流量(L/min)
  • Q:水喷雾喷头用水量(L/min)
  • t:持续喷水时间(min)

第3章 系统选择

第1节 一般规定

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 洒水将导致人员伤亡的粉末。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启动前,火灾发生的位置、规模和温度达到预定量时,闭式喷头应自动开启; 2 开式洒水喷头启动前,火灾发生的位置、规模达到设定条件时,雨淋阀应自动开启; 3 水幕系统应在火灾达到设定条件时开启; 4 各类系统启动后,应能持续喷水。

第2节 系统选择

3.2.1 湿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的场所。

3.2.2 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

3.2.3 预作用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3.2.4 雨淋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封闭空间或严重危险级场所; 2 仓库危险级场所; 3 净空高度超过8m且无法设置闭式喷头的场所。

3.2.5 水幕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 1 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 2 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处的防护冷却。


第4章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4.0.1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

4.0.2 下列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中危险级Ⅰ级: 1 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商场等; 2 民用建筑:木结构建筑、广播电视台楼、邮政楼、电信楼、商业楼、展览楼、电影院、礼堂、剧院、音乐厅和除游泳池外的溜冰场等; 3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4.0.3 下列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中危险级Ⅱ级: 1 民用建筑:图书馆、档案馆、商场、寺庙古建筑、剧场、体育馆等; 2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纺织物品,皮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造纸及纸制品,车辆及航空器,石化产品,电子产品,编织品与服装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4.0.4 下列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严重危险级Ⅰ级: 1 印刷厂、酒精制品厂、可燃液体制品厂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2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

4.0.5 下列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严重危险级Ⅱ级: 1 摄影棚; 2 舞台葡萄架; 3 地下仓库; 4 各类库房。

4.0.6 下列仓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仓库危险级Ⅰ级: 1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物品库房; 2 家电、仪表、服装、车辆、陶瓷、玻璃制品等不燃物品库房; 3 难燃物品库房。

4.0.7 下列仓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仓库危险级Ⅱ级: 1 木材、橡胶、纸箱包装的可燃物品库房; 2 丙类液体、可燃固体库房。

4.0.8 下列仓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仓库危险级Ⅲ级: 1 甲、乙类物品库房; 2 丙类可燃液体库房; 3 塑料、沥青、水泥刨花板等可燃物品库房。


第5章 设计基本参数

第1节 一般规定

5.1.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轻危险级 4
中危险级Ⅰ级 6
中危险级Ⅱ级 8
严重危险级Ⅰ级 12
严重危险级Ⅱ级 16

5.1.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净空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轻危险级 ≤8 4 160
中危险级Ⅰ级 ≤8 6 260
中危险级Ⅱ级 ≤8 8 300
严重危险级Ⅰ级 ≤8 12 520
严重危险级Ⅱ级 ≤8 16 660

5.1.3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6m。

5.1.4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超过9m。

5.1.5 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第2节 持续喷水时间

5.2.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5.2.2 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0.5h。

5.2.3 用于灭火目的时,雨淋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应根据设置目的确定。

5.2.4 水幕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


第6章 系统组件

第1节 喷头

6.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的地方,并有利于均匀喷洒水。

6.1.2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热敏性能相同的洒水喷头。

6.1.3 闭式洒水喷头的类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K=80的喷头; 2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K大于80的喷头; 3 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应采用K=80的喷头; 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应采用K=160或K=200的喷头。

6.1.4 开式洒水喷头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雨淋系统的开式洒水喷头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 2 水幕系统的洒水喷头应采用水幕喷头。

6.1.5 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2 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应大于150mm。

6.1.6 喷头与隔断周围及墙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墙型喷头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溅水盘与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 方形或矩形布置的喷头,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间距的一半。

第2节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量不宜超过800只。

6.2.2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2.3 报警阀组宜设在值班室、监控室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6.2.4 报警阀应设置延迟器。

6.2.5 每个报警阀组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第3节 水流指示器

6.3.1 水流指示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水流指示器; 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2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水平管道上; 2 应使叶片与管道水流方向一致; 3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

第4节 压力开关

6.4.1 报警阀组应设压力开关。压力开关应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动。

6.4.2 雨淋系统和自动滴水启动的预作用系统,应设压力开关控制电动阀的启动。

第5节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压力表、试水阀和直径为25mm的排水管道组成。

6.5.3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第7章 管道

7.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7.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涂覆钢管。

7.0.3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连接。

7.0.4 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表面的距离应符合安装要求。

7.0.5 管道穿过建筑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

7.0.6 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7.0.7 配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7.0.8 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数量不应超过8只。


第8章 水力计算

第1节 设计流量

8.1.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出水量确定。

8.1.2 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8.1.2的规定。

表8.1.2 系统设计流量

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设计流量(L/s)
轻危险级 4 160 10.7
中危险级Ⅰ级 6 260 26.0
中危险级Ⅱ级 8 300 40.0
严重危险级Ⅰ级 12 520 104.0
严重危险级Ⅱ级 16 660 176.0

8.1.3 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报警阀控制的洒水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

8.1.4 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设计意图确定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

第2节 管道水力计算

8.2.1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Pf = L×i 式中: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8.2.2 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i = 0.0000107×V2/d1.3 式中:V——管道内的平均流速(m/s),不宜大于5m/s; d——管道计算内径(m)。

8.2.3 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8.2.4 湿式报警阀的水头损失不应大于0.04MPa。

8.2.5 节流管的局部水头损失不应大于0.01MPa。


第9章 供水

第1节 一般规定

9.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9.1.2 系统的供水应保证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喷水压力和喷水量。

第2节 消防水泵

9.2.1 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

9.2.2 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供水泵。

9.2.3 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9.2.4 供水泵应能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第3节 高位消防水箱

9.3.1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9.3.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所需的水量。

第4节 消防水池

9.4.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水量。

9.4.2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第10章 操作与控制

10.0.1 湿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或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0.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启预作用装置和消防水泵。

10.0.3 雨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开启雨淋报警阀。

10.0.4 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停泵。

10.0.5 火灾时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巡检。

10.0.6 消防控制室(盘)应显示消防水泵的状态。


附录A 喷头分类

A.0.1 闭式喷头按热敏感元件分类: 1 玻璃球喷头; 2 易熔合金喷头。

A.0.2 闭式喷头按安装方式分类: 1 直立型喷头; 2 下垂型喷头; 3 吊顶型喷头; 4 边墙型喷头(直立型、水平型)。

A.0.3 闭式喷头按保护面积分类: 1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2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A.0.4 闭式喷头按响应时间分类: 1 标准响应喷头; 2 快速响应喷头; 3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附录B 管段计算

B.0.1 管道沿程阻力系数宜采用舍维列夫公式计算。

B.0.2 当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计算值小于0.0001MPa/m时,应采用0.0001MPa/m。

B.0.3 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当量长度可按本规范表B.0.3选取。

表B.0.3 管道局部当量长度(m)

管件名称 DN25 DN32 DN40 DN50 DN70 DN80 DN100
90度弯头 0.5 0.7 0.9 1.2 1.5 1.8 2.4
45度弯头 0.3 0.4 0.5 0.6 0.8 0.9 1.2
异径管 0.3 0.4 0.5 0.6 0.8 0.9 1.2
闸阀 - - - 0.2 0.3 0.4 0.5
止回阀 2.0 3.0 3.5 4.5 5.5 6.5 8.0

附录C 水喷雾灭火系统

C.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固体火灾; 2 闪点高于60C的液体火灾; 3 火灾危险性大的可燃液体火灾; 4 电气火灾。

C.0.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

C.0.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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