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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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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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定义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人防工程中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的区域。

2.0.3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墙体。

2.0.4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的楼梯间。

2.0.5 疏散楼梯间 evacuation staircase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

2.0.6 消防电梯 fire lift 设置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具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用于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的电梯。

2.0.7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passage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8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载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火警时启动消防泵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的给水系统。

2.0.9 机械排烟系统 mechanical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室外的方式。

2.0.10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command air defence works 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


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人防工程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使用功能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人防工程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使用功能
丙 商店、医院、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游乐厅、旱冰场、健身房、保龄球房、弹子房等
丁 厨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准备间等
戊 风机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蓄电池室、空调机房、物资库等

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可不按本规定划分火灾危险性类别。

3.0.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3.0.3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3.00 不燃3.00 不燃3.00
承重墙 不燃3.00 不燃2.50 不燃2.00
防爆墙 不燃4.00 不燃3.00 不燃3.00
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不燃2.00 不燃2.00 不燃1.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1.00 不燃1.00 不燃0.50
房间隔墙 不燃0.75 不燃0.50 难燃0.50
柱 不燃3.00 不燃2.50 不燃2.00
梁 不燃2.00 不燃1.50 不燃1.00
楼板 不燃1.50 不燃1.00 不燃0.75
疏散楼梯 不燃1.50 不燃1.00 不燃0.75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难燃0.25 难燃0.25 难燃0.15

3.0.4 地下人防工程的主体、与工程口部相连的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4章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4.1 防火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4.1.3 当人防工程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全部采用不燃材料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4.1.4 文化体验设施、电影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4.1.5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

4.1.6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处终结。

4.1.7 防火分区内不应设置仓库。

4.2 平面布置

4.2.1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4.2.2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4.2.3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

4.2.4 地下商店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2.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工程内部,且应靠近楼梯间。

4.2.6 柴油发电机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且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4.2.7 液化石油气瓶库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第5章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5.1.2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时,可只设置1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5.1.3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时,可只设置1个疏散出口。

5.1.4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高不应大于180mm,踏步宽不应小于260mm; 2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 3 楼梯间应有自然采光和通风。

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2 房门或楼梯间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30m;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35m。

5.1.6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2.0m。

5.2 楼梯间

5.2.1 人防工程应设置疏散楼梯间。

5.2.2 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5.2.3 其他地下人防工程,当地下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5.2.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5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过大或过小,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²。

5.2.6 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3 消防电梯

5.3.1 当地下人防工程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且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消防电梯。

5.3.2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 消防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3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5.3.3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第6章 防火防烟分隔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6.1.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1.4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 防火卷帘

6.2.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

6.2.3 防火卷帘的防护罩等与楼板、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 防烟楼梯间

6.3.1 防烟楼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²。

6.3.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6.3.3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4 疏散走道

6.4.1 疏散走道墙面、顶棚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4.2 疏散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6.4.3 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第7章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人防工程消防给水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

7.1.2 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7.1.3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7.1.4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7.1.5 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别计算,取两者的较大值。

7.2 室内消火栓

7.2.1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人防工程; 2 电影院、礼堂、游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3 医院病房。

7.2.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 2 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7.2.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3 自动灭火系统

7.3.1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物品库房; 2 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距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 4 重要的图书、档案、文物资料库; 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3.3 喷头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6m。

7.4 其他灭火设施

7.4.1 重要的图书、档案、文物资料库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4.2 变配电室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7.4.3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5 消防排水

7.5.1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³。

7.5.2 排放有毒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


第8章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

8.1.1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8.1.2 电影院、礼堂、游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空气温度大于32°C的房间不应采用热水取暖。

8.2 通风

8.2.1 电影院、礼堂、游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8.2.2 吸烟室的废气应排至室外。

8.2.3 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

8.2.4 送风系统不应与排风系统共用。

8.3 排烟

8.3.1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人防工程; 2 电影院、礼堂、游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3 丙类物品库房。

8.3.2 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8.3.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8.3.4 排烟风机应能保证在280°C时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8.3.5 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9章 电气

9.0.1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疏散走道设置; 2 沿墙面或地面设置; 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9.0.2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2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健身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4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5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9.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应引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附录A 人防工程火灾延续时间

A.0.1 人防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A.0.2 人防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0h。


附录B 人防工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B.0.1 人防工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B.0.1的规定。

表B.0.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人民防空工程类别 同时使用水枪数(支)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建筑面积≤1000m² 1 2.5
建筑面积>1000m² 2 2.5

附录C 人防工程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C.0.1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

C.0.2 封闭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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