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第1章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定义
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指示的系统。
2.0.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3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 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保护半径 protection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器 associated controller 火灾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系统功能指令,实现自动灭火、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备联动的控制设备。
2.0.8 区域报警控制器 area alarm control unit 具有报警功能,能独立完成火灾探测、报警和指示的控制器。
2.0.9 集中报警控制器 central alarm control unit 能接收区域报警控制器的火灾信号,发出火灾声光警报,控制联动设备的控制器。
2.0.10 火灾显示盘 fire display panel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和信息的设备。
2.0.1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manual fire alarm call point 人员发现火灾时手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
2.0.12 火灾声光警报器 fire alarm sounder and beacon 发生火灾时发出声音和光亮的警报装置。
2.0.13 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 按照预设逻辑和时序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对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发出联动控制指令,实现灭火和疏散功能的控制设备。
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的灭火系统。
2.0.15 消火栓系统 fire hydrant system 由供水管网、消火栓箱、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相关设施组成,能为消防人员提供灭火用水的系统。
2.0.16 气体灭火系统 gas extinction system 以气体介质灭火的系统。
2.0.17 防火卷帘 fire shutter 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
2.0.18 防烟、排烟系统 smoke control and exhaust system 对火灾烟气实施控制性排放和阻挡的系统。
第3章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第1节 系统形式选择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设置两个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1.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1.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1.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至少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第2节 系统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3.2.3 系统总线回路应设置短路隔离器。
3.2.4 系统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3.2.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4章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第1节 一般规定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各类消防设备的启动或停止。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4.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火灾确认后,按照预设逻辑和时序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4.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照预设逻辑和时序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4.1.5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对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
4.1.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联动控制。
第2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2 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应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 3 联动控制器不应用水流指示器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4.2.2 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应直接连接到联动控制器的输入端。
4.2.3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第3节 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
4.3.1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 2 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 3 联动控制器不应用消防水箱的水位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第4节 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4.4.1 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系统的手动/自动控制信号; 2 联动控制器应按照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 3 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后,应启动驱动装置。
4.4.2 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2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出入口。
4.4.3 气体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执行。
第5节 防火卷帘联动控制
4.5.1 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联动控制;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能在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直接下降至全闭。
4.5.2 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防火卷帘一侧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 防火卷帘应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3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防火卷帘一侧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4 防火卷帘应下降至楼板面。
4.5.3 非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防火卷帘任意一侧的火灾报警信号; 2 防火卷帘应下降至楼板面。
第6节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4.6.1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火灾探测器或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2 联动控制器应开启相应防烟区域的加压送风口和送风阀; 3 联动控制器应启动相应的防烟风机。
4.6.2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火灾探测器或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2 联动控制器应开启相应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阀; 3 联动控制器应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
4.6.3 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器应接收火灾探测器或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2 联动控制器应开启电动挡烟垂壁。
第7节 消防应急广播联动控制
4.7.1 消防应急广播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报警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照预设逻辑和时序启动着火层及相邻上、下一层的消防应急广播; 2 消防应急广播应能向全楼广播。
4.7.2 消防应急广播的功率放大器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
第8节 消防专用电话
4.8.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4.8.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8.3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处; 2 电梯机房; 3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火灾警报器的部位。
4.8.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第9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联动控制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报警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照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启动; 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控制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4.9.2 火灾确认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按照预设逻辑引导人员疏散。
第5章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第1节 一般规定
5.1.1 火灾探测器应根据探测区域内火灾的发生、发展规律、房间用途、安装环境等因素选择。
5.1.2 火灾探测器不应受电磁干扰的影响。
5.1.3 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规定。
第2节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2.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5.2.2 对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5.2.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
5.2.4 对火灾初期和环境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
5.2.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5.2.6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等; 2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4 车库、机房等。
5.2.7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的场所; 2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的场所; 3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4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场所。
第3节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3.1 下列场所宜选择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变压器等; 2 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地铁隧道等; 3 人员不易到达的场所。
5.3.2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火灾探测器: 1 石油化工装置区、油库等; 2 高压输电线路、变压器等。
第4节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4.1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 高速气流场所; 2 点型感烟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场所; 3 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 4 维护困难且不宜点型感烟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5.4.2 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下方或吊顶内。
第6章 系统设备的设置
第1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6.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6.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正面与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2节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6.2.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6.2.2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规定的安装间距。
6.2.3 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 火灾探测器的类型 | 保护面积A(m2) | 保护半径R(m) |
|---|---|---|
| 点型感烟探测器 | 60 | 5.8 |
| 点型感温探测器 | 20~30 | 3.6~4.4 |
| 点型火焰探测器 | 30 | 7.2 |
6.2.4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确定探测器安装位置;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探测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6.2.5 在宽度小于3m的走廊顶棚上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应居中布置。
6.2.6 火灾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2.7 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3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6.3.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0m。
6.3.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4节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
6.4.1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或疏散走道经常有人通过的部位。
6.4.2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4.3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0m。
第5节 火灾显示盘的设置
6.5.1 火灾显示盘应设置在楼梯口或疏散通道上。
6.5.2 火灾显示盘的安装高度宜为1.5m~1.8m。
第7章 布线设计要求
7.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7.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回路应设置短路隔离器。
7.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硬塑料管。
7.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在室内敷设时,应穿管敷设。
7.0.5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火灾探测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7.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第8章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节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高度、使用性质和规模等因素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
8.1.2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3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形式。
第2节 系统设计
8.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择下列形式: 1 A类系统; 2 B类系统; 3 C类系统; 4 D类系统。
8.2.2 A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8.2.3 B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8.2.4 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 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8.2.5 D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宜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第9章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9.0.1 下列场所宜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 使用管道媒气或天然气的场所; 2 建筑物内可能聚集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
9.0.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
9.0.3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部位。
9.0.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9.0.5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章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0.1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住宅建筑; 2 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 4 建筑物消防供电负荷对象。
10.0.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
10.0.3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安装在低压配电系统末级配电柜内; 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置在楼层配电柜(箱)的出线回路。
10.0.4 电气火灾监控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1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附录A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A.0.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电梯机房、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楼梯口等; 2 办公室、会议室、监控室、休息厅等; 3 客房、卧室、餐厅、商场等; 4 车库、机房、仓库等。
A.0.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变压器等; 2 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地铁隧道等; 3 石油化工装置区、油库等。
附录B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B.0.1 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1 联动控制型:1600点; 2 报警型:3200点。
B.0.2 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1 联动控制型:6400点; 2 报警型:12800点。
附录C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
C.0.1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图C.0.1的规定。
C.0.2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时,探测器安装间距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D.0.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 探测器的类型 | 保护面积A(m2) |
|---|---|
| 感烟探测器 | 60 |
| 感温探测器 | 20~30 |
附录E 有梁顶棚上探测器安装间距的计算
E.0.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mm~600mm时,探测器安装间距应按本规范附录F计算。
E.0.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探测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附录F 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F.0.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F.0.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探测器保护面积应按表F.0.2确定。
表F.0.2 按梁间净间距确定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 梁间净间距(m) | 探测器保护面积(m2) |
|---|---|
| <1.0 | 全部面积 |
| 1.0~2.0 | 全部面积 |
| 2.0~3.0 | 全部面积 |
| >3.0 | 按梁间净间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