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
GB 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158-2010
- 发布日期: 2010-08-09
- 实施日期: 2011-06-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主编部门: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废止替代: 替代GB 50158-92
- 关联标准: JTS 144-1-2010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67-2018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GB 50169-201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在港口工程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实现港口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适用于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活动。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等港口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2.2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
- 港口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标准)
- 港口工程中的给排水和机电设备结构(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 临时性港口工程结构(可参照本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2.3 本规范是港口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设计性能要求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设计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1.3 基本原则
1.3.1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安全性原则:港口工程结构必须保证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的功能要求;
整体稳定性原则: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不应发生整体倒塌或连续破坏;
使用寿命原则: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工程特点和使用要求确定,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功能要求;
可持续发展原则: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1.3.2 港口工程结构应按地基条件和结构特点选择适当的设计理论和方法。结构的形状、尺寸和布置应满足结构的整体性和传力路线明确的要求,并应便于检查和维护。
1.4 抗震设防
1.4.1 港口工程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工程场地类别划分,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
1.4.2 对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附近以及位于地震小区划局部存在异常区的港口工程结构,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1.4.3 港口工程结构应按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1.5 设计文件要求
1.5.1 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文件应明确工程的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和结构用途。
1.5.2 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应明确其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类别,以及结构的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1.5.3 本规范的内容不涵盖相关专项规范规定的范围。专项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港口工程结构
港口工程中用于支承荷载、维持稳定的各种建筑物和构件的总称,包括码头结构、防波堤结构、护岸结构、堆场结构等。
2.1.2 码头
供船舶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人工岸壁结构,是港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2.1.3 防波堤
防御波浪侵袭,维护港内水域平稳的构筑物,用于保护港内水域免受外海波浪影响。
2.1.4 护岸
保护岸边土体、防止波浪冲刷的构筑物,用于保护港口陆域岸坡的稳定。
2.1.5 堆场
港口用于堆存货物的场地结构,包括件杂货堆场、集装箱堆场、散货堆场等。
2.1.6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期目的使用的年限。
2.1.7 结构安全等级
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划分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1.8 极限状态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状态的限值。
2.1.9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状态的极限状态。
2.1.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功能限值的极限状态。
2.1.1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值对应的压力值。
2.1.12 桩基
由桩体和桩顶承台组成的基础结构,用于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到深层地基土层。
2.1.13 荷载效应
荷载作用于结构产生的内力、变形、裂缝等反应。
2.1.14 荷载组合
按一定规则对同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进行组合。
2.2 符号
本规范采用下列主要符号:
-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 γQ——可变荷载分项系数
- Sd——荷载效应设计值
- Sk——荷载效应标准值
- R——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
- f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 p——基底压力
- s——沉降量
- K——稳定安全系数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1.2 结构设计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度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
3.1.3 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确保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各阶段的承载能力、刚度和整体稳定性要求。
3.2 结构安全等级
3.2.1 港口工程结构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港口工程结构安全等级
|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适用情况 |
|---|---|---|
| 一级 | 很严重:人员伤亡很多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 重要结构 |
| 二级 | 严重:人员伤亡较多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一般结构 |
| 三级 | 不严重:人员伤亡很少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 | 临时结构 |
3.2.2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根据结构安全等级按下列规定采用:
-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γ0 = 1.1
- 安全等级为二级级的结构:γ0 = 1.0
- 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γ0 = 0.9
3.3 设计状况
3.3.1 结构设计应考虑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偶然状况三种设计状况。
3.3.2 持久状况是指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3.3 短暂状况是指结构在施工、检修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也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3.4 偶然状况是指结构在地震、船舶撞击等偶发事件作用下出现的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3.4 结构体系要求
3.4.1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途径;
- 应满足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各阶段的承载能力、刚度和整体稳定性要求;
- 应具有足够的整体牢固性,不应因局部破坏而引起连续破坏;
- 结构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应能保持整体稳定性。
3.4.2 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使结构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合理;
- 应便于检查和维护。
3.5 结构设计内容
3.5.1 结构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 结构体系的选择和结构布置;
- 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 结构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刚度和耐久性设计;
- 结构的抗震、抗风、抗火极限状态设计;
- 结构构件的设计;
- 结构构件的连接设计;
- 基础和地基的设计。
3.6 地基设计原则
3.6.1 地基设计应保证地基稳定、变形满足上部结构要求。
3.6.2 地基承载力计算和变形验算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3.7 耐久性设计
3.7.1 结构设计应考虑耐久性要求,采取防腐、防锈蚀等措施。
3.7.2 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环境类别和使用年限要求进行设计。
3.7.3 港口工程结构应根据所处的海洋环境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包括混凝土防腐、钢结构防腐等。
第四章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
4.1.1 结构上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直接作用是指直接施加于结构上的力,间接作用是指引起结构外加变形和约束变形的原因。
4.1.2 作用按时间变异分类:
- 永久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量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
- 可变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量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作用;
- 偶然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4.2 作用代表值
4.2.1 作用的代表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各种作用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选取相应的代表值。
4.2.2 荷载标准值是荷载的基本代表值,是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
4.2.3 荷载组合值是对可变荷载在组合中起控制作用时的荷载代表值。
4.2.4 荷载频遇值是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约占设计基准期一半的荷载值。
4.2.5 荷载准永久值是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约占设计基准期大部分的荷载值。
4.3 永久作用
4.3.1 永久作用主要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等,在设计基准期内不随时间变化。
4.3.2 结构自重按构件实际尺寸和材料重度计算,常用材料重度应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4.3.3 土压力应根据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考虑填土表面形状、墙背倾角、填料性质、地下水位等因素。
4.3.4 水压力包括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确定。
4.4 可变作用
4.4.1 可变作用主要包括堆货荷载、车辆荷载、人群荷载、风荷载、水流荷载等,随时间变化。
4.4.2 码头堆货荷载应根据货物种类和堆存方式确定,一般取值为20-100kN/m²。
4.4.3 起重机械荷载应根据设备参数和工作状态确定,包括自重荷载、起升荷载、水平荷载、冲击荷载等。
4.4.4 风荷载按《港口工程荷载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4.4.5 水流荷载按流速和迎流面积计算。
4.5 偶然作用
4.5.1 偶然作用主要包括地震作用、船舶撞击力、波浪力等,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
4.5.2 地震作用应按《港口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4.5.3 船舶撞击力应根据船舶靠泊速度、撞击角度等因素确定。
4.5.4 波浪力应根据波浪要素和建筑物断面形状计算。
4.6 温度作用
4.6.1 对于大型港口工程结构,应考虑温度作用效应。
4.6.2 温度作用应考虑结构在使用期间由于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变形和内力。
4.7 变形作用
4.7.1 对于高桩码头等结构,应考虑桩基变形对结构受力的影响。
4.7.2 对于软土地基上的结构,应考虑地基不均匀沉降对结构的影响。
4.8 作用效应组合
4.8.1 结构设计应进行作用效应的组合,取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4.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
4.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
第五章 码头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码头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码头结构形式。
5.1.2 码头结构形式可分为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高桩码头、斜坡码头、桩基码头等类型。
5.1.3 码头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 地基承载力验算;
- 结构构件强度验算;
- 变形验算。
5.2 重力式码头
5.2.1 设计要求
5.2.1.1 重力式码头靠结构自重和基底摩擦力维持稳定,设计应进行抗滑、抗倾和地基承载力验算。
5.2.1.2 重力式码头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 基底承载力验算;
- 抗滑稳定性验算;
- 抗倾稳定性验算;
- 码头构件强度验算。
5.2.2 计算规定
5.2.2.1 重力式码头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5.2.2.2 重力式码头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6。
5.2.2.3 基底压力不应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2.3 构造要求
5.2.3.1 重力式码头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墙身应采用整体性好、强度高的材料;
- 基底应置于良好的地基上;
- 墙身应设置排水设施。
5.2.3.2 胸墙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与墙身的连接应可靠。
5.2.3.3 基床应平整、密实,厚度应根据地基条件确定。
5.3 板桩码头
5.3.1 设计要求
5.3.1.1 板桩码头靠锚锭结构或拉杆维持稳定,设计应进行板桩强度和锚锭结构验算。
5.3.1.2 板桩码头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板桩墙入土深度计算;
- 板桩墙弯矩计算;
- 锚锭结构设计;
- 拉杆设计。
5.3.2 计算规定
5.3.2.1 板桩墙入土深度应根据主动土压力和被动土压力平衡条件计算确定。
5.3.2.2 板桩墙弯矩计算应考虑土压力、水压力、地面荷载等作用。
5.3.2.3 锚锭结构设计应确保其承载力和变形满足要求。
5.3.3 构造要求
5.3.3.1 板桩码头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板桩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 锚锭结构应可靠;
- 拉杆应防腐处理。
5.3.3.2 板桩的连接应紧密,锁口应防水。
5.3.3.3 锚锭结构的类型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选择,可采用锚锭板、锚锭墙、锚锭桩等形式。
5.4 高桩码头
5.4.1 设计要求
5.4.1.1 高桩码头靠桩基承担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设计应进行桩基承载力和承台结构验算。
5.4.1.2 高桩码头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桩基承载力验算;
- 桩基沉降计算;
- 承台结构设计;
- 纵、横梁设计;
- 面板设计。
5.4.2 计算规定
5.4.2.1 单桩承载力应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和桩身材料强度分别计算,取较小值。
5.4.2.2 群桩承载力应考虑群桩效应,进行承载力和沉降验算。
5.4.2.3 承台结构应进行抗弯、抗剪和抗冲切验算。
5.4.3 构造要求
5.4.3.1 高桩码头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桩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
- 承台与桩的连接应可靠;
- 应设置变形缝。
5.4.3.2 桩的类型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荷载要求选择,可采用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桩等。
5.4.3.3 纵、横梁和面板的设计应满足受力要求和构造要求。
5.5 斜坡码头
5.5.1 设计要求
5.5.1.1 斜坡码头采用斜坡道或斜坡栈桥结构,适用于水位变化较大的港区。
5.5.1.2 斜坡码头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斜坡道稳定性验算;
- 支挡结构设计;
- 基础设计。
5.5.2 计算规定
5.5.2.1 斜坡道稳定性验算应包括边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验算。
5.5.2.2 支挡结构设计应进行抗滑、抗倾和承载力验算。
5.5.3 构造要求
5.5.3.1 斜坡码头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斜坡道应适应水位变化;
- 应设置护轮坎;
- 应设置人行阶梯或升降设备。
5.5.3.2 斜坡道的坡度应根据车辆行驶要求和地基条件确定。
5.6 桩基码头
5.6.1 设计要求
5.6.1.1 桩基码头以桩为基础,适用于软弱地基或水位变化较大的情况。
5.6.1.2 桩基码头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单桩承载力验算;
- 群桩承载力验算;
- 桩身强度验算;
- 承台结构设计。
5.6.2 计算规定
5.6.2.1 单桩承载力计算应考虑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
5.6.2.2 群桩效应应根据桩间距和桩长确定。
5.6.3 构造要求
5.6.3.1 桩基码头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桩尖应置于稳定的土层上;
- 桩身应防腐处理;
- 承台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六章 防波堤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防波堤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防波堤结构形式。
6.1.2 防波堤结构形式可分为斜坡式、直立式、混合式、透空式、浮式等类型。
6.1.3 防波堤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堤身整体稳定性验算;
- 基础地基承载力验算;
- 结构构件强度验算。
6.2 斜坡式防波堤
6.2.1 设计要求
6.2.1.1 斜坡式防波堤采用块石、混凝土块体等堆筑而成,应进行堤身稳定性和护面块体重量验算。
6.2.1.2 斜坡式防波堤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堤身整体稳定性验算;
- 护面块体重量计算;
- 堤顶高程确定;
- 基础地基承载力验算。
6.2.2 计算规定
6.2.2.1 护面块体重量应根据波浪要素和护面结构确定,可按赫德森公式计算。
6.2.2.2 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波高、波浪爬高和超高值确定。
6.2.2.3 斜坡式防波堤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6.2.3 构造要求
6.2.3.1 斜坡式防波堤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护面块体应整齐排列、相互嵌固;
- 堤身应分层填筑、压实;
- 堤脚应设置护底块石或基床。
6.2.3.2 护面块体的类型可根据波浪要素和施工条件选择,包括块石、混凝土四脚锥体、扭工字体等。
6.3 直立式防波堤
6.3.1 设计要求
6.3.1.1 直立式防波堤采用沉箱、方块等直立结构,应进行抗滑、抗倾和整体稳定性验算。
6.3.1.2 直立式防波堤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堤身抗滑稳定性验算;
- 堤身抗倾稳定性验算;
- 基底承载力验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6.3.2 计算规定
6.3.2.1 直立式防波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6.3.2.2 直立式防波堤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6。
6.3.2.3 直立式防波堤波浪力计算应考虑波浪对直立结构的破波作用。
6.3.3 构造要求
6.3.3.1 直立式防波堤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沉箱或方块应整体性好、强度高;
- 基床应平整、密实;
- 应设置消浪孔。
6.3.3.2 沉箱的尺度应根据地基条件、波浪要素和施工条件确定。
6.4 混合式防波堤
6.4.1 设计要求
6.4.1.1 混合式防波堤综合斜坡式和直立式特点,应分别进行各部分验算。
6.4.1.2 混合式防波堤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斜坡部分稳定性验算;
- 直立部分稳定性验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6.4.2 构造要求
6.4.2.1 混合式防波堤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斜坡与直立部分连接应平顺;
- 各部分构造要求应分别满足。
6.5 透空式防波堤
6.5.1 设计要求
6.5.1.1 透空式防波堤适用于水深较大、波能集中的情况。
6.5.1.2 透空式防波堤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结构强度计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6.5.2 构造要求
6.5.2.1 透空式防波堤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支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 挡浪结构应防腐处理。
6.6 浮式防波堤
6.6.1 设计要求
6.6.1.1 浮式防波堤适用于软土地基或临时工程。
6.6.1.2 浮式防波堤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浮态计算;
- 连接系统设计;
- 锚泊系统设计。
6.6.2 构造要求
6.6.2.1 浮式防波堤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浮体应具有良好的稳性;
- 连接和锚泊系统应可靠。
第七章 护岸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护岸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护岸结构形式。
7.1.2 护岸结构形式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砌石式、混凝土板式等形式。
7.1.3 护岸设计应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和结构强度验算。
7.2 斜坡式护岸
7.2.1 计算规定
7.2.1.1 斜坡式护岸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边坡稳定性验算;
- 护面结构设计;
- 基础设计。
7.2.1.2 边坡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7.2.2 构造要求
7.2.2.1 斜坡式护岸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边坡坡度应稳定;
- 护面应能抵抗波浪冲刷;
- 应设置坡脚护底。
7.2.2.2 护面材料可根据波浪要素和当地材料情况选择,包括块石、混凝土板、铰链混凝土块等。
7.3 直立式护岸
7.3.1 计算规定
7.3.1.1 直立式护岸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墙体抗滑稳定性验算;
- 墙体抗倾稳定性验算;
- 基底承载力验算。
7.3.1.2 直立式护岸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6。
7.3.2 构造要求
7.3.2.1 直立式护岸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墙体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 基础应置于稳定的地基上;
- 应设置排水设施。
7.4 砌石式护岸
7.4.1 计算规定
7.4.1.1 砌石式护岸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砌石厚度计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7.4.2 构造要求
7.4.2.1 砌石式护岸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砌石应分层错缝砌筑;
- 垫层应密实;
- 应设置变形缝。
7.5 混凝土板式护岸
7.5.1 计算规定
7.5.1.1 混凝土板式护岸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 板厚计算;
- 整体稳定性验算。
7.5.2 构造要求
7.5.2.1 混凝土板式护岸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板间接缝应密封;
- 板后应设置反滤层;
- 板应设置锚固措施。
第八章 地基与基础
8.1 地基设计
8.1.1 地基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8.1.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公式:P ≤ fa,其中P为基底压力,fa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8.1.3 地基沉降计算应包括瞬时沉降、固结沉降和次固结沉降。
8.2 地基岩土分类
8.2.1 地基岩土应根据其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分类,划分为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软土等。
8.2.2 地基岩土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50%
- 砂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50%
- 粉土: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50%,塑性指数Ip≤10
- 粘性土:塑性指数Ip>10
- 软土: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强度低
8.3 地基承载力计算
8.3.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通过载荷试验、原位测试结果、经验公式等方法确定。
8.3.2 基底压力计算应考虑结构自重、上部荷载、地下水影响等因素。
8.4 地基沉降计算
8.4.1 地基沉降计算应包括瞬时沉降、固结沉降和次固结沉降。
8.4.2 总沉降量可按下式计算:s = s_d + s_c + s_s 其中:s_d为瞬时沉降;s_c为固结沉降;s_s为次固结沉降。
8.4.3 对于高桩码头等结构,应控制差异沉降。
8.5 基础设计
8.5.1 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结构特点选择适当的基础形式。
8.5.2 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8.6 地基处理
8.6.1 地基处理方法可根据地基土性质和处理要求选择,包括换填法、预压法、强夯法、水泥土搅拌法等。
8.6.2 地基处理设计应经过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九章 构造要求
9.1 耐久性设计
9.1.1 结构设计应考虑耐久性要求,采取防腐、防锈蚀等措施。
9.1.2 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环境类别和使用年限要求进行设计。
9.1.3 港口工程结构应根据所处的海洋环境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2 裂缝控制
9.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控制裂缝开展。
9.2.2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根据环境类别确定。
9.3 变形缝设置
9.3.1 大型结构应设置变形缝,适应温度变形和沉降差异。
9.3.2 变形缝的设置应根据结构类型、长度、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
9.4 混凝土保护层
9.4.1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9.4.2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类别和构件类型确定。
9.5 钢筋配置
9.5.1 钢筋的配置应满足受力要求和构造要求。
9.5.2 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满足规范规定。
9.6 预埋件设计
9.6.1 结构的预埋件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和连接强度。
9.6.2 预埋件的设计应考虑施工误差和检修要求。
第十章 施工质量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港口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0.1.2 施工质量控制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施工过程控制、隐蔽工程验收等内容。
10.2 隐蔽工程验收
10.2.1 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进行验收。
10.2.2 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地基、基础、钢筋、预应力张拉等工序。
10.3 构件进场检验
10.3.1 构配件应进行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3.2 进场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等内容。
10.4 混凝土质量控制
10.4.1 混凝土施工应进行配合比设计,控制原材料质量。
10.4.2 混凝土施工应进行坍落度检验和试块留置。
10.5 桩基施工控制
10.5.1 桩基施工应控制桩位偏差、垂直度、沉桩深度等指标。
10.5.2 沉桩过程应进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0.6 地基处理质量控制
10.6.1 地基处理应按设计要求控制施工参数和检测指标。
10.6.2 地基处理效果应进行检验,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一章 附录
附录A 标准的用词说明
A.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录B 常用材料重度表
B.0.1 常用材料重度可按表B.0.1采用。
表B.0.1 常用材料重度表
| 材料名称 | 重度(kN/m³) |
|---|---|
| 混凝土 | 23-25 |
| 钢筋混凝土 | 24-26 |
| 浆砌块石 | 21-23 |
| 干砌块石 | 19-21 |
| 砂 | 16-19 |
| 碎石 | 15-18 |
| 钢 | 78.5 |
| 木材 | 6-8 |
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C.0.1 本规范中有关计算和验算的详细公式和数据,应按照相关专项规范执行。
关联标准:
- JTS 144-1-2010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 JTS 167-2018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 GB 50169-201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