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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8-2018 港口工程测量规范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168-2018
  • 发布日期: 2018-09-11
  • 实施日期: 2019-04-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主编部门: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关联标准: GB 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规范、JTS 144-1-2010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67-2018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GB 50169-201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统一港口工程测量技术要求,保证测量成果质量,满足港口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依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港口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港口工程各阶段的测量工作。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测量工作。

1.2.2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测量工作:

  • 港口工程中的房屋建筑测量(应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标准)
  • 港口工程中的专业测绘工作(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 海底地形测量(可参照本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2.3 本规范是港口工程测量的基本要求。当港口工程的测量目的、精度要求、作业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设计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1.3 基本原则

1.3.1 港口工程测量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规范性原则:测量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2. 准确性原则: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满足设计和施工的精度要求;

  3. 系统性原则:测量工作应系统进行,各工序、各阶段应相互衔接、协调配合;

  4. 安全性原则:测量作业应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1.3.2 港口工程测量应采用适当的测量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测量成果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重复性。

1.4 测量基准

1.4.1 港口工程测量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2 对位于坐标系统分界线附近以及已有旧坐标系统的港口工程,应进行坐标系统的转换和统一。

1.4.3 港口工程测量应明确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的具体参数,并在测量成果中注明。

1.5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5.1 港口工程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 本规范的内容不涵盖相关专项规范规定的范围。专项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港口工程测量

为港口工程建设所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测量等各项技术工作。

2.1.2 控制测量

在港口工程场地建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技术工作。

2.1.3 地形测量

测绘港口工程场地的地表形态、地物、地貌的工作。

2.1.4 水深测量

测量水体底部高程和水域深度的工作。

2.1.5 水文测量

观测和测定港口工程相关水域的水位、流速、流向、含沙量等水文要素的工作。

2.1.6 平面控制测量

建立平面控制网的测量工作。

2.1.7 高程控制测量

建立高程控制网的测量工作。

2.1.8 变形测量

对港口工程结构进行位移、沉降等观测的工作。

2.1.9 图根控制测量

在测区内建立图根控制点的测量工作。

2.1.10 水位观测

观测水体现时水面高程变化的工作。

2.1.11 流速流向测量

测定水体流速和流向的工作。

2.1.12 含沙量测量

测定水体中泥沙含量的工作。

2.1.13 潮汐观测

连续观测潮位变化的工作。

2.1.14 波浪观测

测定波浪要素的工作。

2.1.15 施工测量

将设计图纸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和尺寸标定到实地的测量工作。

2.1.16 放样测量

将设计坐标、高程标定到实地的工作。

2.2 符号

本规范采用下列主要符号:

  • T——测图比例尺分母
  • m——中误差
  • s——沉降量
  • H——高程
  • △——坐标增量
  • d——距离
  • α——角度
  • γ——横坐标分量
  • x——纵坐标
  • y——横坐标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 测量基准

3.1.1 港口工程测量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3.1.2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在技术设计中明确规定。

3.1.3 已有旧坐标系统的工程,应进行坐标转换。

3.2 测量精度

3.2.1 测量精度应满足港口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相应要求。

3.2.2 各项测量的精度要求应按照相应的测量规范执行。

3.2.3 测量精度应以中误差表示,并应说明其统计含义。

3.3 测量方法

3.3.1 应根据工程特点、测量目的、场地条件选择适当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3.3.2 测量方法的选择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精度可靠的原则。

3.3.3 同一测量项目可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但应满足本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

3.4 测量方案设计

3.4.1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工程要求编写技术设计书。

3.4.2 技术设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目的和任务
  2. 测区概况
  3. 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 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5. 精度指标
  6. 作业工序
  7. 人员组织
  8. 进度安排
  9. 质量保证措施

3.4.3 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 仪器设备

3.5.1 测量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3.5.2 测量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仪器说明书和相关规范执行。

3.5.3 测量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和维护档案。

3.6 测量记录

3.6.1 外业观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涂改、伪造。

3.6.2 观测记录应采用统一格式,并应包含观测者、记录者、日期、天气等基本信息。

3.6.3 观测记录应进行自检和互检。

3.7 成果整理

3.7.1 测量成果应进行整理、检查和验收。

3.7.2 测量成果应分类整理,编写技术总结。

3.7.3 测量成果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 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控制测量是建立港口工程测量基准的基础工作,应先于其他测量工作进行。

4.1.2 控制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4.1.3 控制网的等级和精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4.2 平面控制测量

4.2.1 GPS测量

4.2.1.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GPS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等方法。

4.2.1.2 GPS控制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接收机应进行检定
  2. 卫星状况应满足观测要求
  3. 观测时段长度应满足精度要求
  4. 点位应远离干扰源

4.2.1.3 GPS测量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线处理应采用合格软件
  2. 基线解算应检查残差和rms
  3. 网平差应采用合格软件进行

4.2.1.4 GPS控制网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无约束平差
  2. 应进行约束平差
  3. 坐标转换参数应正确

4.2.2 三角测量

4.2.2.1 三角测量应建立等级控制网,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度
  2. 测角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
  3. 各等级三角测量应采用相应的仪器和观测方法

4.2.2.2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回数应根据等级确定
  2. 各项限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3. 观测成果应进行检查和验算

4.2.3 导线测量

4.2.3.1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点点位应便于观测和保存
  2. 导线边长应大致相等
  3. 导线应组成闭合环或附合于高等级控制点

4.2.3.2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角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
  2. 观测成果应进行检查和验算

4.3 高程控制测量

4.3.1 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GPS高程测量等方法。

4.3.2 几何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和水准标尺应定期检定
  2. 观测时间应选择成像稳定时段
  3. 各项限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4. 成果应进行检查和验算

4.3.3 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高和觇标高应量取两次
  2. 垂直角观测应在成像清晰时进行
  3. 对向观测高差应进行检查

4.3.4 GPS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观测应满足高程测量要求
  2. 高程异常应通过拟合方法确定
  3. 拟合点应均匀分布

4.4 控制点埋设

4.4.1 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标识,点位应稳定可靠,便于长期保存和使用。

4.4.2 控制点埋设应绘制点位略图,记载点位位置、保护情况等信息。

4.4.3 控制点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形测量是测绘港口工程场地的地表形态、地物、地貌的工作。

5.1.2 地形测量比例尺根据工程阶段和设计要求确定,港口工程场地一般采用1:500-1:5000比例尺。

5.1.3 地形图的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5.2 图根控制测量

5.2.1 图根控制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密度应满足测图要求
  2. 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3. 点位应便于观测和使用

5.2.2 图根点测量方法可采用图根导线、GPS-RTK等方法。

5.2.3 图根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点点位应便于观测
  2. 导线边长应适宜
  3. 水平角观测应满足精度要求

5.2.4 GPS-RTK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站设置应正确
  2. 流动站观测应满足精度要求
  3. 数据处理应进行检查

5.3 地物测绘

5.3.1 地物测绘应准确表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水系、植被等的平面位置和几何形状。

5.3.2 各类地物的测绘要求:

  1. 建筑物应测其主要轮廓线
  2. 道路应测其中心线和边线
  3. 管线应测其中心线
  4. 水系应测其岸边线和边界线
  5. 植被应测其分布范围

5.3.3 重要地物应进行碎部点测量。

5.3.4 地物测绘的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5.4 地貌测绘

5.4.1 地貌测绘应准确表示山脊、山谷、陡坎、斜坡等自然地貌的形态和高度变化。

5.4.2 高程注记点应均匀分布,重要地貌特征点应加密注记。

5.4.3 陡坎、斜坡等特殊地貌应进行测量和表示。

5.4.4 地貌测绘的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5.5 地形图绘制

5.5.1 地形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应统一
  2. 地形图的内容应完整
  3. 地形图的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5.5.2 地形图应表示下列要素:

  1. 控制点
  2. 居民地
  3. 交通设施
  4. 管线设施
  5. 水系设施
  6. 地貌
  7. 土质和植被

5.5.3 地形图的图式符号应采用国家统一标准。

5.5.4 地形图应进行整饰和检查。


第六章 水深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水深测量是测量水体底部高程和水域深度的工作。

6.1.2 水深测量应确定水底地形和深度值。

6.1.3 水深测量的范围和精度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

6.2 测深方法

6.2.1 水深测量可采用回声测深仪、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锤等方法。

6.2.2 回声测深仪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深仪应进行校准
  2. 测深线应均匀分布
  3. 测深深度应满足精度要求

6.2.3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进行校准和校核
  2. 测量条带应有一定重叠
  3. 数据处理应剔除异常值

6.2.4 测深锤测量适用于浅水区或作为校核手段。

6.2.5 测深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水深、水域条件、精度要求等因素确定。

6.3 测深精度

6.3.1 水深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小于20m时,精度不低于0.2m
  2. 深度大于20m时,精度不低于0.3%水深

6.3.2 测深点位置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6.3.3 测深数据的记录和存储应规范完整。

6.4 水位观测

6.4.1 水位观测应设置水尺或自记水位计,连续观测并记录水位变化。

6.4.2 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应设置稳固、读数方便
  2. 观测时间间隔应满足精度要求
  3. 观测成果应进行整理和检查

6.4.3 水尺零点高程应定期校测。

6.4.4 自记水位计应定期进行校核。

6.5 水位改正

6.5.1 水深测量应进行水位改正,消除潮汐和水面变化对水深的影响。

6.5.2 水位改正方法应根据验潮站布设情况确定:

  1. 单站水位改正适用于水位变化一致的区域
  2. 多站水位改正适用于水位变化较大的区域

6.5.3 水位改正的计算应准确可靠。

6.6 测深数据处理

6.6.1 测深数据应进行下列处理:

  1. 水位改正
  2. 换能器静吃水改正
  3. 换能器动态吃水改正
  4. 异常值剔除

6.6.2 水深图应表示水底地形和深度值。

6.6.3 水深图的绘制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章 水文测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水文测量是观测和测定港口工程相关水域的水位、流速、流向、含沙量等水文要素的工作。

7.1.2 水文测量的项目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

7.1.3 水文观测的时间、位置、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

7.2 水位观测

7.2.1 水位观测应设置水尺或自记水位计,连续观测并记录水位变化。

7.2.2 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零点高程应定期校测
  2. 观测时间间隔应满足精度要求
  3. 观测成果应进行整编

7.2.3 水位观测资料应整理成图表形式。

7.3 流速流向测量

7.3.1 流速流向测量应在代表性的测点、测线上进行,测定各层流速和流向。

7.3.2 流速流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位置应准确
  2. 测量层次应根据水深确定
  3. 观测时间应满足精度要求

7.3.3 流速流向测量可采用流速仪、ADCP等仪器设备。

7.4 含沙量测量

7.4.1 含沙量测量应分层采集水样,分析计算各测点含沙量。

7.4.2 含沙量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样位置应准确
  2. 采样方法应正确
  3. 样品保存和运输应符合规定

7.4.3 含沙量测定应采用标准方法。

7.5 潮汐观测

7.5.1 潮汐观测应连续进行,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潮周期。

7.5.2 潮汐观测应整理下列资料:

  1. 潮位过程线
  2. 潮汐特征值
  3. 潮位频率统计

7.5.3 潮汐观测资料应进行整编和分析。

7.6 波浪观测

7.6.1 波浪观测可采用岸用波浪观测仪、波浪浮标等仪器进行。

7.6.2 波浪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时间应满足统计要求
  2. 观测仪器应定期校准
  3. 观测资料应进行整编

7.6.3 波浪观测资料应整理成波浪要素统计表。


第八章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测量是将设计图纸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和尺寸标定到实地的测量工作。

8.1.2 施工测量应满足施工放样精度要求。

8.1.3 施工测量应与施工进度协调配合。

8.2 施工控制网

8.2.1 施工控制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精度应满足施工放样要求
  2. 点位应稳固可靠
  3. 应定期进行复测检查

8.2.2 施工平面控制网可采用导线网、GPS网等形式。

8.2.3 施工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

8.2.4 施工控制网应进行定期复测,确保点位稳定。

8.3 放样测量

8.3.1 放样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样数据应经检查核对
  2. 放样方法应简便可靠
  3. 放样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8.3.2 重要结构部位应进行放样检查。

8.3.3 放样成果应进行复核签认。

8.4 变形观测

8.4.1 对于重要港口工程结构,应进行变形观测。

8.4.2 变形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沉降观测
  2. 水平位移观测
  3. 倾斜观测

8.4.3 变形观测应设置基准点和工作点。

8.4.4 变形观测资料应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九章 成果整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测量成果应进行整理、检查和验收。

9.1.2 测量成果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9.2 资料整理

9.2.1 测量成果资料应整理成册,包括控制测量成果、地形图、水深图、水文观测报告等。

9.2.2 测量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

9.2.3 测量资料应分类整理,编写目录。

9.3 质量检验

9.3.1 测量成果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图件清晰。

9.3.2 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观测记录检查
  2. 计算成果检查
  3. 绘图质量检查

9.3.3 质量检验应形成检验报告。

9.4 成果归档

9.4.1 测量成果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9.4.2 归档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设计书
  2. 观测记录
  3. 计算资料
  4. 成果图件
  5. 技术总结

9.4.3 归档资料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使用。


第十章 附录

附录A 标准的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录B 测量精度要求

B.0.1 测量精度应以中误差表示。

B.0.2 各项测量的精度要求应按照相应的测量规范执行。

B.0.3 控制测量精度要求应满足表B.0.3的规定。

表B.0.3 控制测量精度要求

控制网等级 测角中误差(″) 边长相对中误差
二等 ±1.0 1/200000
三等 ±1.8 1/150000
四等 ±2.5 1/100000
一级 ±5.0 1/40000
二级 ±10.0 1/20000

B.0.4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要求应满足表B.0.4的规定。

表B.0.4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要求

控制网等级 每公里高差中误差(mm)
二等 ±1.0
三等 ±3.0
四等 ±5.0
图根 ±20.0

关联标准:

  • GB 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 JTS 144-1-2010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 JTS 167-2018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 GB 50169-201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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