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9-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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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9-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189-2015
  • 发布日期: 2015-05-15
  • 实施日期: 2016-05-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最近修订: 2015年版(首次发布)
  • 标准级别: 国家标准(强制性)

第1章 范围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馆建筑、餐饮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特殊使用要求或特殊工艺要求的公共建筑,以及因建筑功能特殊而无法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建筑。

1.0.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建筑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

1.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定义

2.1 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2.1.1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

2.1.2 商业建筑

供商品零售、批发、餐饮、金融、保险、邮电等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商场、超市、金融设施、餐厅、饭店等。

2.1.3 旅馆建筑

供旅客住宿使用的建筑物,包括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2.1.4 科教文卫建筑

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2.1.5 通信建筑

供电信、邮政、数据中心等信息通信业务使用的建筑物,包括电信机房、邮政枢纽、数据中心等。

2.1.6 交通运输类建筑

供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客货运输服务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站、码头客运楼等。

2.2 节能率

指被评估建筑相对于参照建筑全年暖通空调能耗的降低幅度与参照建筑全年暖通空调能耗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节能率是评价建筑节能效果的综合性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率 = (参照建筑能耗 - 设计建筑能耗)/ 参照建筑能耗 × 100%

2.3 参照建筑

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和暖通空调系统设定的虚拟建筑。参照建筑用于与设计建筑进行能耗对比,其建筑形状、大小、朝向均与设计建筑相同,但围护结构和系统参数按本标准规定取值。

2.4 透明幕墙

由玻璃或透明材料与支撑体系组成的轻型墙体,具有采光和装饰功能。透明幕墙按支撑方式分为框支承幕墙、点支承幕墙、全玻幕墙等。

2.5 建筑体形系数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体形系数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参数,体形系数越大,单位体积对应的外表面积越大,热损失越大。计算公式如下:

体形系数 = 建筑物外表面积(m²)/ 建筑物体积(m³)

2.6 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窗墙面积比是影响窗框比设计和窗传热损失的重要参数。

2.7 传热系数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热量。单位:W/(m²·K)。传热系数是评价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核心指标,数值越小,保温性能越好。

2.8 遮阳系数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量与透过3mm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量之比。遮阳系数是评价窗玻璃遮阳性能的重要参数,数值越小,遮阳效果越好。

2.9 气密性能

围护结构在正常关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气密性能以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或空气渗透阻力表示,气密性能越好,建筑能耗越低。

2.10 综合能效比(IPLV)

模块化冷水机组组合运行时的综合能效比,反映机组在不同负荷率下的加权平均能效。IPLV更能准确反映机组的实际运行能效。


第3章 基本规定

3.1 节能设计目标

3.1.1 公共建筑节能率不应低于50%。即设计建筑的全年暖通空调能耗应比参照建筑降低50%以上。

3.1.2 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确保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3.1.3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确保冷源、热源、输配系统和末端设备的高效运行。

3.1.4 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在满足视觉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照明能耗。

3.1.5 可再生能源应用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

3.1.6 建筑节能率应通过对比建筑能耗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

3.2 节能设计原则

3.2.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室内环境质量包括室内温度、湿度、空气品质、采光等指标。

3.2.2 建筑单体设计应优化建筑朝向、体形和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减少对机械采暖和制冷的需求。

3.2.3 围护结构应综合考虑保温、隔热、气密性能要求,避免热桥,减少空气渗透,提高整体热工性能。

3.2.4 暖通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功能、规模和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型,实现系统的高效运行。

3.2.5 电气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智能控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降低照明能耗。

3.2.6 节能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节能效果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3.2.7 节能设计应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源消耗,包括建造阶段、运行阶段和拆除阶段的能耗。

3.3 建筑分类

公共建筑按功能分为以下类别:

1 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办公楼、商务大厦等,主要功能为行政办公和商务活动; 2 商业建筑:包括商场、超市、金融设施、餐厅、饭店等,主要功能为商业经营和服务; 3 酒店建筑:包括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主要功能为住宿和餐饮服务; 4 餐饮建筑:包括餐厅、饭店、食堂、茶楼等,主要功能为餐饮服务; 5 科教文卫建筑: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主要功能为公共服务; 6 通信建筑:包括电信机房、邮政枢纽、数据中心等,主要功能为信息通信; 7 交通运输类建筑:包括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站、码头客运楼等,主要功能为客运服务。

3.4 节能设计文件

3.4.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编制节能设计专篇,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概况:建筑名称、地址、功能分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结构形式; 2 气候分区及主要设计参数:建筑所在气候分区,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 建筑热工设计参数: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能等; 4 暖通空调系统方案及能效指标:冷源、热源、输配系统、末端设备的类型及能效指标; 5 电气照明节能措施:光源类型、灯具类型、照明控制方式、照明功率密度等; 6 可再生能源应用措施: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应用情况; 7 节能率计算书:采用动态模拟软件计算的节能率计算报告。


第4章 建筑热工设计

4.1 建筑规划与单体设计

4.1.1 总平面设计

1 建筑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日照、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创造良好的室外环境。

2 建筑群布置应避免遮挡相邻建筑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确保建筑群的整体节能效果。

3 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避免东西向主导朝向。

4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有利于自然通风。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

5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冬季防风和夏季通风的需求,合理布置建筑位置和走向。

6 建筑周围应合理设置绿化用地,种植树木和草坪,改善局部气候环境。

4.1.2 建筑体形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体形系数的控制是减少建筑热损失的重要措施。

2 夏热冬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

3 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5。

4 单一朝向的透明幕墙面积不应大于该朝向透明幕墙总面积的60%,避免单一朝向玻璃面积过大。

5 建筑外观应简洁,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减少外表面积。

6 建筑高宽比宜适当控制,避免建筑过于细长。

4.1.3 窗墙面积比

1 严寒地区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60。

2 寒冷地区北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5,东、西向不应大于0.50,南向不应大于0.70。

3 夏热冬冷地区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4 夏热冬暖地区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5。

5 窗墙面积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墙面积比按各朝向分别计算; (2)凸窗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3)幕墙面积应计入窗墙面积比。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屋面

1 严寒地区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W/(m²·K)。

2 寒冷地区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55 W/(m²·K)。

3 夏热冬冷地区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0 W/(m²·K)。

4 夏热冬暖地区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0 W/(m²·K)。

5 屋面应设置保温层,保温层厚度应通过热工计算确定。

6 有架空层或反吊顶的屋面,保温层应设置在结构层上方,确保保温层的连续性。

7 种植屋面应设置保温层,保温层应设置在防水层与种植土之间。

8 屋面保温材料宜选用密度小、导热系数低的材料,如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岩棉板、玻璃棉等。

9 屋面隔热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屋面应采取隔热措施; (2)屋面外表面宜采用浅色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宜大于0.60; (3)宜设置架空隔热层,架空层净高不宜小于300mm; (4)宜采用种植屋面,种植土厚度不宜小于200mm。

4.2.2 外墙

1 严寒地区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W/(m²·K)。

2 寒冷地区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60 W/(m²·K)。

3 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00 W/(m²·K)。

4 夏热冬暖地区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 W/(m²·K)。

5 外墙应设置保温层,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洞口、外墙转角、阳台板、挑梁等热桥部位。

6 保温层厚度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确保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优。

7 设有幕墙的建筑,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设置保温材料,防止热桥。

8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

4.2.3 透明幕墙

1 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透明幕墙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分区 传热系数K [W/(m²·K)]
严寒地区 ≤2.0
寒冷地区 ≤2.2
夏热冬冷地区 ≤2.5
夏热冬暖地区 ≤3.0

2 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无遮阳要求; (2)寒冷地区南、东、西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0; (3)夏热冬冷地区各朝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5; (4)夏热冬暖地区各朝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

3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

4 透明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5 幕墙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开启面积比例不宜小于幕墙面积的5%。

6 透明幕墙应设置外遮阳设施,遮阳设施的构造应与幕墙整体协调。

7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节点构造应便于更换和维修。

4.2.4 外门窗

1 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外门窗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分区 传热系数K [W/(m²·K)]
严寒地区 ≤2.0
寒冷地区 ≤2.5
夏热冬冷地区 ≤3.0
夏热冬暖地区 ≤4.0

2 外门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6级。

3 外门窗的遮阳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应设置外遮阳设施或采用遮阳门窗; (2)外遮阳系数不宜大于0.50; (3)南向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宜设置综合遮阳或活动遮阳。

4 外门窗的安装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和水密性,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充饱满并密封。

5 门的设计应减少冷风渗透,严寒地区宜设置门斗或缓冲间。

6 外门窗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门扇下部宜设置挡板。

7 门窗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窗开启面积比例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4.2.5 楼地面

1 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传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不应大于0.45 W/(m²·K); (2)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50 W/(m²·K)。

2 与土壤相邻的楼地面,应设置保温层,保温层的导热系数和厚度应通过热工计算确定。

3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部分应设置保温层,保温层的设置范围应从室外地面下方不小于1.0m延伸至冰冻线以下。

4 严寒地区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应设置保温层,保温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

5 楼地面保温材料宜选用强度高、耐久性好的材料。

4.3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

4.3.1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4.3.2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应设置在水蒸气流入的一侧; 2 隔汽层应设置在保温层内侧; 3 隔汽层应完整连续,并应密封; 4 冷凝界面应布置在保温层外侧。

4.3.3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地面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面层宜采用吸水率低、密度大的材料; 2 地面垫层宜设置防潮层; 3 防潮层应连续闭合,不得有裂缝; 4 地下室地面应设置防潮层。

4.3.4 外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根部应设置防潮层; 2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时,外墙防潮层应设置在室内地坪下方约60mm处; 3 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时,可不设置外墙防潮层。

4.3.5 门窗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密封; 2 潮湿房间的门窗应有防潮措施。


第5章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5.1.2 暖通空调系统应具有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特点。

5.1.3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进行能耗模拟分析,优化系统配置,实现系统的高效运行。

5.1.4 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效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1.5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考虑系统分区控制,实现不同区域、不同朝向的独立调节。

5.1.6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优先采用对环境友好的制冷剂,禁止使用臭氧消耗潜能值(ODP)大于0的制冷剂。

5.1.7 暖通空调系统的备用和应急系统应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不宜过度配置。

5.2 冷源与热源

5.2.1 冷源

1 冷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负荷特性、运行经济性、能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冷水机组能效比(COP)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表5.2.1的规定。

表5.2.1 冷水机组能效比(COP)限值

类型 额定功率 COP [W/W]
活塞/涡旋式 - ≥3.80
螺杆式 - ≥4.40
离心式 <1163kW ≥5.00
离心式 ≥1163kW ≥5.60

3 离心式冷水机组的能效指标应优先选用COP实测值。

4 模块化冷水机组组合运行时,综合能效比(IPLV)不应低于4.50。

5 水冷冷水机组冷却水出水温度不宜低于24°C,避免机组效率下降。

6 冷水机组应设置台数控制,实现部分负荷下的节能运行。台数控制应根据负荷变化自动调节。

7 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冷源群控系统,实现冷水机组、冷却塔、水泵的协调优化运行。

8 冷水机组应根据负荷变化实现变速调节,部分负荷运行时能效比不应明显下降。

9 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燃气直燃机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1.30。

10 冷水机组应设置过滤装置和除污装置,保护冷凝器和蒸发器。

5.2.2 热源

1 采暖热源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建筑规模、运行费用、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

2 锅炉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确保燃料的高效利用。

3 燃气锅炉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89%,冷凝式锅炉效率不应低于98%。

4 燃煤锅炉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80%。

5 电锅炉不应作为大规模采暖热源,在电力削峰填谷和特殊情况下可作为辅助热源。

6 热网失率不应大于5%,减少管网热损失。

7 换热站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实现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8 热源系统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实现能耗监测和结算。

9 锅炉房应设置节能监测系统,监测锅炉的运行效率、燃料消耗等参数。

10 热泵机组作为热源时,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源热泵在室外干球温度低于-5°C时COP不应低于1.80。

5.3 输配系统

5.3.1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减少系统的腐蚀和结垢。

5.3.2 水泵设计流量应按系统计算流量确定,水泵设计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环路的阻力要求。

5.3.3 水泵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设计效率不应低于80%,选用高效水泵; 2 水泵应采用变频控制,根据负荷变化调节转速; 3 水泵台数控制应与冷热源联锁,实现协调运行; 4 水泵并联运行时,应选择相同型号的水泵,确保运行点匹配。

5.3.4 风机风量的设计流量应按系统计算流量确定,风机设计静压应满足系统阻力要求。

5.3.5 风机设计效率不应低于70%,选用高效风机。

5.3.6 风机应采用变频控制,风机台数控制应与冷热源联锁。

5.3.7 空调风系统应采用可调新风比系统,过渡季应实现全新风运行,充分利用室外空气的自然冷源。

5.3.8 全空气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和CO₂浓度控制确定,确保室内空气品质。

5.3.9 空调风系统的风道设计应减少系统阻力,风速取值应合理,降低风机能耗。

5.3.10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管道保温应完整连续,保温层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4 末端系统

5.4.1 风机盘管应设置温控装置,温控精度不应低于±1°C,实现房间温度的精确控制。

5.4.2 风机盘管的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高效型风机盘管。

5.4.3 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实现室内温度的精确调节。

5.4.4 散热器采暖系统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实现分室温度控制。

5.4.5 空调末端应设置分区控制,不同朝向、不同功能区域应分环路控制,实现独立调节。

5.4.6 人员长期停留区域的风速不应大于0.25m/s,避免吹风感造成不舒适。

5.4.7 风机盘管的噪声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值,必要时应设置消声装置。

5.4.8 空调风口的位置设计应保证室内温度分布均匀,避免冷热不均。

5.4.9 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集水器,实现各回路的独立调节。

5.5 自动控制

5.5.1 暖通空调系统应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实现设备优化运行,降低能耗。

5.5.2 冷热源群控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冷水机组和冷却塔的台数控制,根据负荷变化自动启停设备; 2 冷水机组出水温度优化,根据室外温度和负荷情况调节出水温度设定值; 3 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根据湿球温度调节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 4 水泵变频控制,根据负荷变化调节水泵转速; 5 冷却水温度控制,确保冷水机组在高效区运行。

5.5.3 空气处理机组应设置下列控制功能:

1 送风温度控制,根据室内温度调节送风温度设定值; 2 室内温度控制,实现室温的精确调节; 3 新风量控制,根据室内人员密度和CO₂浓度调节新风量; 4 过滤器堵塞报警,提醒及时更换过滤器; 5 加湿控制,根据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调节加湿量。

5.5.4 风机盘管应设置手动三速开关或温度控制器,实现用户自主调节。

5.5.5 暖通空调系统应设置能耗计量装置,监测各设备和系统的能耗。

5.5.6 焓值控制适用于过渡季,当室外空气焓值低于室内设计状态点焓值时,应采用全新风运行。

5.5.7 风机应设置变频器,实现无级调速,适应负荷变化。

5.5.8 空调系统应设置远程监控接口,实现集中管理和节能优化。


第6章 电气照明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在满足视觉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照明能耗。

6.1.2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提高照明能效。

6.1.3 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减少人工照明需求。

6.1.4 照明设计应考虑照明质量,包括照度水平、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显色性等。

6.1.5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是评价照明能效的重要指标,设计中不应超过限值。

6.2 照明功率密度

6.2.1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建筑类型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 [W/m²]
办公建筑 普通办公室 ≤11
办公建筑 高档办公室 ≤15
办公建筑 会议室 ≤11
办公建筑 中央控制室 ≤15
商业建筑 营业厅 ≤15
商业建筑 超市 ≤13
商业建筑 仓储超市 ≤11
酒店建筑 客房 ≤11
酒店建筑 大堂 ≤15
酒店建筑 餐厅 ≤13
酒店建筑 多功能厅 ≤15
医院建筑 诊室 ≤11
医院建筑 病房 ≤11
医院建筑 手术室 ≤30
学校建筑 教室 ≤11
学校建筑 实验室 ≤11
学校建筑 图书馆 ≤11
学校建筑 体育场馆 ≤15
工业建筑 的一般工作场所 ≤9
交通建筑 候车厅 ≤11
交通建筑 售票厅 ≤11
交通建筑 行李提取大厅 ≤11

6.2.2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对应照度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按比例调整。调整系数为设计照度与标准照度的比值。

6.2.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强制性条款,设计中必须严格遵守。

6.2.4 公共区域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区域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8 W/m²; 2 车库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6 W/m²; 3 景观照明应单独计量,不计入建筑照明功率密度。

6.3 光源和灯具

6.3.1 一般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光源效能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1 LED光源:≥80 lm/W; 2 荧光灯:≥80 lm/W; 3 金属卤化物灯:≥70 lm/W; 4 高压钠灯:≥80 lm/W; 5 紧凑型荧光灯:≥60 lm/W。

6.3.2 灯具效能不应低于70%。

6.3.3 选用带声光控制延时开关的灯具,适用于走廊、楼梯间等人员短时停留区域,实现人来灯亮、人走灯灭。

6.3.4 疏散指示灯应采用LED光源,功耗低、寿命长。

6.3.5 办公室宜采用LED平板灯或高效荧光灯,配光均匀,无眩光。

6.3.6 商场营业厅宜采用LED射灯、筒灯或高天棚灯,配光应满足商品展示要求。

6.3.7 酒店客房宜采用LED光源或暖色荧光灯,营造温馨氛围。

6.3.8 工业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选择相适应的高天棚灯,光通量不应小于30000 lm。

6.3.9 灯具应选择配光合理、控光性能好的产品,避免光污染。

6.3.10 灯具的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设计照度应考虑光源的光衰和灯具的污染。

6.4 照明控制

6.4.1 照明控制应满足使用要求,便于操作,实现节能控制。

6.4.2 下列场所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大堂、会议室、多功能厅,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分区控制、场景控制、时间控制; 2 旅馆建筑的走廊、电梯厅、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实现人来灯亮、人走灯灭; 3 商场、超市的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照明控制,根据营业时间分区控制; 4 办公建筑的照明应根据 Desk 布置情况实现分区控制。

6.4.3 照明控制应根据天然采光状况调节人工照明,采用光控感应调节照度。

6.4.4 办公建筑的普通照明应根据 Desk 宜可调控制,实现分区调节。

6.4.5 地下车库应采用分区控制,每区灯数不宜少于3盏,采用雷达感应或声光控制。

6.4.6 建筑夜景照明应采用智能控制,宜根据平日、节日、重大节日分级控制。

6.4.7 照明控制系统的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不应对其他设备产生干扰。

6.4.8 应急照明应与正常照明分开控制,确保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正常启动。

6.4.9 建筑照明控制应纳入楼宇自控系统(BAS),实现统一管理和优化控制。


第7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公共建筑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常规能源的依赖。

7.1.2 可再生能源利用应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与建筑功能相协调。

7.1.3 可再生能源系统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7.1.4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应纳入建筑节能率计算。

7.1.5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宜低于建筑总能耗的5%。

7.2 太阳能热水系统

7.2.1 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于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包括酒店、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7.2.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7.2.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确保阴雨天气的热水供应。

7.2.4 集热器面积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热水需求、系统效率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7.2.5 集热器应设置在建筑围护结构朝南、南偏东或南偏西60°范围内的屋面或墙面上。

7.2.6 集热器倾角宜与当地纬度相同,或根据夏季和冬季热水需求比例调整。

7.2.7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储水箱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供热系统储水箱容量应满足1天~2天的热水用量; 2 间接系统储水箱容量应不小于集热器面积所需的容量; 3 储水箱应设置保温,减少热损失。

7.2.8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实现自动运行和故障报警。

7.2.9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道应设置保温,减少管网热损失。

7.2.10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监测系统得热量和节能效果。

7.3 地源热泵系统

7.3.1 地源热泵系统适用于具有地热资源的地区,包括浅层地热能、地下水源等。

7.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前应进行资源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7.3.3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埋管换热器应设置防堵塞、防腐蚀和防冻胀措施; 2 地埋管应采用化学稳定性好的管材,如聚乙烯(PE)管; 3 地埋管换热器设计应考虑冷热负荷平衡,避免土壤温度持续升高或降低; 4 地埋管回填应密实,确保换热效果; 5 地埋管埋设间距和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冷热负荷确定。

7.3.4 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口应设置过滤装置,防止堵塞; 2 换热器应设置防堵塞、防腐蚀措施; 3 水源热泵机组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 4 地表水取水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7.3.5 地源热泵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实现运行优化和故障诊断。

7.3.6 地源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3.5。

7.3.7 地源热泵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监测系统制冷量、制热量和能耗。

7.4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7.4.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适用于有条件安装的公共建筑,特别是屋面面积较大的建筑。

7.4.2 光伏组件的安装角度和方位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确定,优先选择正南朝向。

7.4.3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防孤岛保护,确保电网安全。

7.4.4 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发电量计量装置,监测系统发电量和节能效果。

7.4.5 光伏组件的转换效率不宜低于16%,优先选用单晶硅或多晶硅组件。

7.4.6 光伏组件的安装应与建筑屋面或墙面协调,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和建筑外观。

7.4.7 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逆变器,逆变器效率不应低于98%。

7.4.8 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阴影遮挡影响,避免光伏组件被遮挡。


第8章 节能评估与计算

8.1 节能率计算

8.1.1 公共建筑节能率应通过对比建筑能耗计算确定。

8.1.2 对比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和暖通空调系统性能参数建立,其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8.1.3 建筑能耗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暖能耗,包括锅炉燃料消耗或热泵耗电量; 2 空调制冷能耗,包括冷水机组耗电量和辅助设备耗电量; 3 通风能耗,包括风机耗电量; 4 照明能耗,包括照明灯具耗电量; 5 生活热水能耗(如有),包括热水器耗热量或耗电量。

8.1.4 能耗计算应采用动态模拟软件,计算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有关规定。

8.1.5 能耗计算边界条件应包括:

1 室内设定温度、湿度; 2 人员密度和设备密度; 3 照明功率密度; 4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5 换气次数。

8.1.6 建筑节能率应按下式计算:

节能率 = (参照建筑能耗 - 设计建筑能耗)/ 参照建筑能耗 × 100%

8.2 建筑热工性能指标

8.2.1 建筑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体形系数; 2 窗墙面积比; 3 屋面传热系数; 4 外墙传热系数; 5 透明幕墙传热系数; 6 外门窗传热系数; 7 遮阳系数; 8 气密性能。

8.2.2 建筑热工性能指标应通过计算或测试确定。

8.2.3 各项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8.2.4 热工性能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8.3 系统能效指标

8.3.1 暖通空调系统能效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冷水机组能效比(COP); 2 综合能效比(IPLV); 3 锅炉效率; 4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5 水泵单位流量耗功率。

8.3.2 电气照明能效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功率密度; 2 光源效能; 3 灯具效能。

8.3.3 各项系统能效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

8.3.4 系统能效指标应通过检测或计算确定。


第9章 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9.1.2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 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第4章至第7章的内容划分。

9.1.4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9.1.5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备、管道、仪表等,应通电调试合格后方可验收。

9.2 墙体保温工程

9.2.1 保温板应采用粘结固定或机械固定的方式与基层连接,确保连接牢固。

9.2.2 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40%。

9.2.3 锚栓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拉拔力不应低于设计值。

9.2.4 保温层应完整连续,不得有裂缝、空鼓,发现问题应及时修补。

9.2.5 保温板材的竖缝应错缝,板缝宽度不应大于2mm。

9.2.6 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洞口、檐口、勒脚、女儿墙等热桥部位。

9.2.7 增强网应铺设平整、连续,不得有空鼓、皱折,端部应翻包。

9.2.8 保温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接茬应平顺,垂直度和平整度应符合验收规定。

9.2.9 墙体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对保温层表面垂直度和平整度进行验收。

9.3 幕墙保温工程

9.3.1 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饱满,不得有空隙。

9.3.2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供检测报告。

9.3.3 幕墙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3级。

9.3.4 幕墙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裂缝、脱空。

9.3.5 幕墙龙骨安装位置应正确,连接应牢固,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9.3.6 幕墙密封条应完整、连续,不得脱开,确保气密性能。

9.3.7 开启窗扇的开启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关闭应严密。

9.3.8 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不得有污染、划伤。

9.4 门窗节能工程

9.4.1 门窗的品种、规格、传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供性能检测报告。

9.4.2 门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

9.4.3 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现象。

9.4.4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饱满,并应密封。

9.4.5 密封条应完整、连续,安装位置正确,不得脱开。

9.4.6 低辐射镀膜玻璃的镀膜面应朝向室内,不得装反。

9.4.7 玻璃安装应严密,不得有松动,四周应设置密封条。

9.4.8 门窗安装应垂直、平整,偏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9.5 屋面保温工程

9.5.1 屋面保温层的厚度、铺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9.5.2 保温层应完整连续,不得有裂缝、空鼓,发现问题应及时修补。

9.5.3 架空屋面或反吊顶屋面的通风层应畅通,通风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9.5.4 种植屋面的过滤层、排水层、耐根系穿刺防水层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9.5.5 屋面保温层完工后,应进行淋水试验,不得有渗漏。

9.5.6 屋面保温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防止防水层破坏。

9.6 采暖节能工程

9.6.1 采暖系统的热源设备,其类型、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6.2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供检测报告。

9.6.3 管道及阀门、仪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9.6.4 采暖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9.6.5 采暖系统应进行冲洗,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9.6.6 管道保温层应完整、连续,保温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章 运行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应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管理责任。

10.1.2 公共建筑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

10.1.3 公共建筑应制定节能运行规程,确保设备在高效区运行。

10.1.4 公共建筑应定期开展节能培训,提高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

10.2 建筑设备运行管理

10.2.1 暖通空调系统应按设计要求设置运行参数,实现优化运行。

10.2.2 冷水机组应根据负荷变化实现台数控制和变频调节,避免低负荷运行。

10.2.3 风机、水泵应根据系统需求实现变频调节,降低部分负荷能耗。

10.2.4 照明系统应按使用要求分区控制,避免无效照明。

10.2.5 建筑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效率,及时更换老化设备。

10.2.6 暖通空调系统应在过渡季充分利用全新风运行,减少机械制冷能耗。

10.2.7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保温和气密性能。

10.2.8 窗帘和遮阳设施应根据日照情况调节,减少太阳辐射热。

10.3 能耗监测

10.3.1 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主要用能设备和系统进行监测。

10.3.2 能耗监测数据应完整、准确,并应保存不低于3年。

10.3.3 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发现异常能耗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处理。

10.3.4 能耗监测系统应具备数据上传功能,实现建筑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和集中管理。

10.3.5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内容应包括:

1 电力消耗,包括照明、插座、动力、空调等分项; 2 燃气消耗,包括锅炉、厨房等; 3 集中供热消耗,包括热量表数据; 4 冷源和热源消耗,包括主机和辅助设备; 5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得热量。

10.4 节能改造

10.4.1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进行能耗评估,确定节能潜力。

10.4.2 节能改造方案应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并应包括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照明系统等改造内容。

10.4.3 节能改造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节能效果测评,节能率不应低于20%。

10.4.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不影响建筑正常使用的技术措施。

10.4.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考虑改造的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


附录

附录A 引用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规范: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8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9 《建筑幕墙》GB/T 21086 10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11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13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 14 《通风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3274 15 《泵类设备电能利用监测规范》GB/T 16666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所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B.0.3 条文中指定应按指定参数执行的写法为:"应按……的规定取值"。

B.0.4 条文中指定可选的写法为:"可按……执行"或"可采用……"。

附录C 条文说明

说明: 本标准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条文的解释和说明,不作为标准正文的一部分。

第1章 总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建筑。

1.0.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建筑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建筑设计和系统配置,降低建筑能耗。

第3章 基本规定

3.1.1 公共建筑节能率不应低于50%,这是本标准的核心指标。通过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善暖通空调系统能效、采用高效照明设备等措施,实现建筑能耗降低50%的目标。

第4章 建筑热工设计

4.1.1 建筑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日照,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创造良好的室外环境,减少对机械采暖和制冷的需求。

4.2.1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根据气候分区确定传热系数限值,严寒和寒冷地区以保温为主,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应兼顾保温和隔热。

第5章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

5.2.1 冷水机组能效比(COP)是评价冷源能效的重要指标,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冷水机组的最低能效比要求。

5.3.1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减少系统的腐蚀和结垢,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第6章 电气照明设计

6.2.1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是评价照明能效的重要指标,本标准规定了不同建筑类型和房间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第7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1 公共建筑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常规能源的依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应纳入建筑节能率计算。

第8章 节能评估与计算

8.1.1 建筑节能率应通过对比建筑能耗计算确定,采用动态模拟软件进行计算,考虑室外温度、太阳辐射等逐时变化因素。

第9章 施工与验收

9.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确保节能效果。

第10章 运行管理

10.1.1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应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管理责任,确保设备在高效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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