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章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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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208-2011
  • 发布日期: 2011-04-02
  • 实施日期: 2011-10-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1章 范围

1.0.1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地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地铁车站、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建(构)筑物的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的防水混凝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水泥砂浆防水层、注浆防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包括结构自防水混凝土和附加防水层用防水混凝土;防水卷材分项工程包括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分项工程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注浆防水分项工程包括预注浆、后注浆和衬砌裂缝注浆。

1.0.3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等。本规范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应综合考虑各项标准的要求。


第2章 术语

2.1 地下防水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是指为防止地下水对地下空间造成侵害而进行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总称。地下水对地下空间的侵害形式包括渗漏、浸湿、涌水、溃水等,严重影响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地下防水工程包括结构自防水和附加防水层防水两部分,需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使用功能要求、结构变形影响等因素。

2.2 防水等级

防水等级是根据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对防水性能划分的等级。防水等级划分考虑了渗漏水对使用环境的影响程度、结构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对人员活动和物资财产的保护要求。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一级防水要求最高,四级防水要求相对较低。

2.3 检验批

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是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通过对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来判定分项工程的质量状况。检验批的划分应遵循便于质量控制、检验操作和验收评定的原则。

2.4 见证取样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见证取样检测是保证防水材料进场复验真实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措施,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5 防水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是指以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为胶凝材料,以天然砂石为骨料,掺加适量外加剂(如减水剂、膨胀剂、引气剂等)制成的具有一定抗渗等级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通过调整配合比、改善骨料级配或掺加外加剂等方法提高密实性和抗渗性,是地下工程防水的主要手段。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埋置深度确定,埋置深度小于10m时不应小于P6,埋置深度10~20m时不应小于P8。

2.6 水泥砂浆防水层

水泥砂浆防水层是利用水泥砂浆原材料经配合拌制而成的具有一定防水功能的构造层。水泥砂浆防水层包括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和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两类,前者依靠提高砂浆的密实性达到防水目的,后者通过掺加聚合物乳液提高砂浆的抗渗性和柔韧性。水泥砂浆防水层可用于地下工程结构迎水面或背水面防水。

2.7 卷材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是采用防水卷材与配套粘结材料粘贴而成的防水构造层。防水卷材包括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两大类。卷材防水层具有防水性能可靠、耐久性好、适用范围广等优点,是地下工程防水的常用形式。卷材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增设附加层。

2.8 涂料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是采用防水涂料涂刷于基层表面形成的防水层。防水涂料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聚氨酯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层具有对基层形状适应性好、施工方便、整体性好等优点,适用于形状复杂的节点部位防水。涂料防水层应多遍涂布,每遍干燥后方可进行下一遍施工。


第3章 基本规定

3.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3.1.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验收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等级 标准
一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二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有少量湿渍
三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
四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

一级防水的地下工程主要指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极重要的战备工程和具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场所,如地下商场、医院、餐厅、旅馆、娱乐场所、地下停车库、文物库等。二级防水的地下工程包括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和重要的战备工程,如一般地下仓库、冷库、储罐、城市公路隧道等。三级防水适用于一般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四级防水适用于对渗漏无严格要求的工程,如涵洞、倒虹吸管等。

3.1.2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程的重要性、使用功能、埋置深度、地下水位等因素。一级防水等级应针对重要地下工程,需设置多道防线;二级防水等级针对较重要工程,设置两道防线;三级、四级防水等级针对一般工程,可设置一道防线。防水等级的确定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防水效果、工程造价、施工难度等因素。

3.2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

3.2.1 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应真实反映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性能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项目应涵盖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3.2.2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同品种的防水材料有不同的技术指标要求,应严格核查。防水卷材应核查拉力、延伸率、耐热度、低温柔性、不透水性等指标;防水涂料应核查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低温柔性、不透水性等指标;防水混凝土外加剂应核查减水率、泌水率、抗压强度比等指标。

3.2.3 防水材料进场应进行复验,未经复验不得使用。复验应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项目应包括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具体项目可根据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确定。

3.2.4 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是保证检测结果真实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措施,见证人员应取得见证员资格,取样过程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3 检验批划分

3.3.1 地下防水工程应按每一流水段或每一结构层划分检验批。每一流水段或每一结构层是指在同一施工时段内完成的、具有相同施工条件的工程范围。检验批划分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协调,便于质量控制和验收操作。

3.3.2 重要分部工程应逐层检验。重要分部工程包括地下防水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等。逐层检验是指在每一楼层或每一施工层完成后均应进行质量检验,而不是等到全部完成后才进行检验。

3.3.3 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认。验收记录应包括检验批的名称、编号、检验日期、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结果、验收结论等信息。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认。


第4章 防水混凝土

4.1 主控项目

4.1.1 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和水。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应采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石应采用连续级配碎石,含泥量不应大于1%。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水泥用量不应低于320kg/m³,水胶比不宜大于0.50,砂率宜为35%~45%。

4.1.2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进行检验,每一验收批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和配合比相同的混凝土组成。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判定应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要求。

4.1.3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的混凝土抗渗试件检验,每500m³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不足500m³时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抗渗等级的判定应达到设计要求,一级防水不应小于P8,二级防水不应小于P8,三级防水不应小于P6,四级防水不应小于P6。

4.1.4 防水混凝土的施工缝、变形缝等细部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缝是地下工程防水的薄弱环节,应设置止水带或膨胀止水条。止水带的材质、宽度、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位置准确、牢固。变形缝处应设置止水带,止水带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中埋式止水带应居中埋设。

4.1.5 防水混凝土的后浇带、穿墙管等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浇筑温度宜低于主体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28天。穿墙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不得事后凿墙埋设;管与混凝土之间应设置止水环,止水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

4.2 一般项目

4.2.1 防水混凝土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缝等缺陷。蜂窝是指混凝土表面因漏浆、漏振而形成的蜂窝状孔洞;麻面是指混凝土表面因模板处理不当而形成的密集小凹坑;裂缝是指混凝土表面出现的贯通性或不贯通性裂纹。上述缺陷会影响混凝土的防水性能,发现后应及时修补。

4.2.2 防水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5mm至+8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这是保证结构刚度和抗渗性的基本要求。厚度检测可采用钻芯法或无损检测法,检测点应有代表性。

4.2.3 防水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小会导致钢筋锈蚀,影响结构耐久性;保护层厚度过大会降低构件承载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根据钢筋位置确定,迎水面保护层厚度偏差不应大于0至+10mm。

4.2.4 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裂缝宽度是影响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的重要指标,迎水面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背水面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3mm。裂缝宽度检测应在迎水面进行,检测工具可采用裂缝观测仪或放大镜。

4.3 防水混凝土养护

4.3.1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开始养护。防水混凝土的养护是保证混凝土硬化质量的关键环节,早期养护不足会导致混凝土收缩开裂,影响抗渗性能。养护开始时间不得晚于混凝土终凝后12小时。

4.3.2 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防水混凝土应采用保湿养护方法,浇水次数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养护期间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不得出现干燥现象。14天养护期是根据混凝土硬化规律确定的,混凝土强度在此期间可达到设计强度的90%以上。

4.3.3 冬季施工应采取保温措施,混凝土表面温度不应低于5℃。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应按冬期施工要求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措施可采用蓄热法、综合蓄热法或暖棚法等。混凝土表面温度的测量应具有代表性,测量位置应选择在易散热的部位。

4.3.4 大体积混凝土应控制混凝土内部与表面的温差,温差不应大于25℃。大体积混凝土指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几何尺寸不小于1m,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热引起温度变化而导致裂缝的混凝土。温差过大会导致混凝土产生温度裂缝,影响抗渗性能。测温点的布置应具有代表性,内部测温点应布置在结构厚度的1/2处。


第5章 水泥砂浆防水层

5.1 主控项目

5.1.1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原材料包括水泥、砂、掺合料、外加剂和水。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砂应采用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应掺加聚合物乳液或粉末。原材料的质量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配合比包括水胶比、灰砂比、聚灰比等参数。普通水泥砂浆的灰砂比宜为1:2~1:2.5,水胶比不宜大于0.50;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聚合物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

5.1.3 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应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空鼓是指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形成局部脱离的现象,会导致防水层失去防水作用。结合牢固程度的检验方法包括敲击检查和拉拔试验,拉拔强度不应小于0.7MPa(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0.5MPa(普通水泥砂浆)。

5.1.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性能检验包括抗渗压力和不透水性检验。抗渗压力检验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附录进行,防水砂浆的抗渗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值。设计无要求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抗渗压力不应小于1.0MPa。

5.2 一般项目

5.2.1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等缺陷。裂纹是指防水层表面出现的细微裂纹;起砂是指防水层表面出现松散的水泥砂浆颗粒。这些缺陷会影响防水层的耐久性,发现后应及时修补。

5.2.2 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10%至+1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厚度不应小于5mm,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厚度检测可采用钻孔法或超声法,检测点应有代表性。

5.2.3 留槎位置应正确,接槎应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留槎是指分层施工时预先留出的接槎位置。留槎位置应避开阴阳角等易渗漏部位,槎口应做成阶梯形或斜槎。接槎时应将原留槎清理干净,涂刷水泥净浆或界面处理剂,然后继续施工。

5.2.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不应小于10mm,普通水泥砂浆不应小于50mm。阴阳角处因应力集中易产生裂缝,做成圆弧形可减少应力集中,提高防水层的耐久性。


第6章 卷材防水层

6.1 主控项目

6.1.1 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配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卷材包括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配套材料包括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固定件等。卷材及配套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卷材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并进行复验。

6.1.2 卷材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转角处应增设附加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250mm;变形缝处止水带宽度不应小于300mm;施工缝处应设置止水带或膨胀止水条;穿墙管处应设置止水环和密封材料。附加层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应与卷材相容。

6.1.3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渗漏是指水从卷材防水层的破损处或搭接缝处渗入的现象;积水是指卷材防水层表面因排水不畅而形成积水。渗漏和积水会加速卷材防水层的老化和破损,影响防水性能和使用寿命。

6.1.4 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搭接缝是卷材防水的薄弱环节,粘结不牢或密封不严会导致渗漏。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搭接缝应热熔处理,溢出热熔沥青;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搭接缝应采用焊接法或冷粘法,焊缝或粘结应连续、完整。

6.2 一般项目

6.2.1 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允许偏差-10mm。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0mm,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0mm,采用焊接法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

6.2.2 卷材应铺贴平整、顺直,不得有空鼓、翘边等现象。空鼓是指卷材与基层之间形成局部脱离;翘边是指卷材边缘翘起离开基层。空鼓和翘边会影响卷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降低防水性能。检测方法包括目视检查和敲击检查。

6.2.3 卷材收头应密封严密。卷材收头是指卷材铺贴至末端时的收口处理。收头处应使用金属压条固定,密封材料封严。收头处理不当是卷材防水的常见渗漏部位,应给予足够重视。

6.2.4 卷材在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或45度坡角。圆弧半径不应小于50mm。阴阳角处因应力集中易产生卷材皱折或空鼓,做成圆弧或坡角可保证卷材铺贴平整、密实。

6.3 卷材防水层施工

6.3.1 基面应干燥、平整、清洁,基面平整度用2m靠尺检查,空隙不应大于5mm。基面干燥程度的检验方法是将1m²卷材平铺在基面上,静置3~4小时后揭开,基面应无水印。基面不平整会导致卷材铺贴不实,影响防水效果;基面不干燥会导致卷材粘结不牢。

6.3.2 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或45度坡角,圆弧半径不应小于50mm。阴阳角处应增设附加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250mm。附加层应先于大面卷材铺贴,材料应与大面卷材相同。

6.3.3 铺贴应采用热熔法或冷粘法。热熔法适用于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用火焰加热器将卷材底面热熔后铺贴在基面上;冷粘法适用于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用胶粘剂将卷材粘贴在基面上。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卷材种类和工程条件确定。

6.3.4 搭接缝应热熔处理,溢出热熔沥青。热熔法施工时,搭接缝处应热熔处理,溢出热熔沥青的宽度应为5~10mm,表明热熔充分、粘结牢固。热熔不足会导致搭接缝粘结不牢,热熔过度会导致卷材烧穿。

6.3.5 卷材收头部位应使用金属压条固定,密封材料封严。金属压条应采用不锈钢或镀锌钢材质,厚度不应小于1.5mm。密封材料应采用与卷材相容的硅酮密封胶或聚氨酯密封胶。


第7章 涂料防水层

7.1 主控项目

7.1.1 涂料防水层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防水层所用材料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等,以及配套的基层处理剂、增强材料、密封材料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并进行复验。

7.1.2 涂料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等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转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50mm,并增设增强材料;变形缝处应设置防水层和止水带;施工缝处应清理干净后涂刷界面处理剂。细部构造是涂料防水的薄弱环节,应重点处理。

7.1.3 涂料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渗漏检验应在涂料防水层施工完成后进行,可采用蓄水试验或淋水试验。蓄水试验时蓄水深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淋水试验时喷水压力不应小于0.3MPa,喷水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7.1.4 涂料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粘结强度的检验方法为拉拔试验,拉拔仪应为enzel型或同类产品。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7MPa,聚氨酯防水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1.0MPa。

7.2 一般项目

7.2.1 涂料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均匀,不得有流淌、皱折、鼓泡等缺陷。流淌是指涂料因重力作用向下流淌形成的棱形油状痕迹;皱折是指涂料干燥收缩形成的皱纹;鼓泡是指涂料层与基层之间形成的气泡。这些缺陷会影响涂层厚度均匀性和防水效果。

7.2.2 涂料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检查应合格。涂层厚度的检测方法为针插法或割取法,在已固化的涂层上测量。设计无要求时,聚合物水泥防水涂层总厚度不应小于1.5mm,聚氨酯防水涂层总厚度不应小于2.0mm。抽样方案应具有代表性,每100m²抽查一处,每处10m²。

7.2.3 涂层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应使涂料浸透胎体,不得有胎体外露现象。胎体增强材料包括聚酯无纺布、玻纤网格布等,用于提高涂层的抗裂性能。胎体增强材料应铺贴平整,无皱折、无空鼓,涂料应完全浸透胎体,不得有外露的胎体。

7.2.4 涂料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不应小于10mm,聚氨酯防水涂料不应小于50mm。阴阳角处应力集中,易产生裂缝,做成圆弧形可减少应力集中,提高涂层耐久性。


第8章 细部构造

8.1 施工缝

8.1.1 施工缝处应设置止水带或膨胀止水条。止水带包括橡胶止水带、塑料止水带、金属止水带等,应根据工程条件选用。膨胀止水条应选用具有缓胀性能的产品,遇水膨胀倍率高、膨胀后强度损失小。止水带或膨胀止水条的设置位置、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 止水带安装应位置准确、牢固,不得穿孔。止水带应居中安装在施工缝中部,安装偏差不应大于5mm。止水带应采用专用夹具或钢筋骨架固定,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止水带上不得穿孔,铁丝绑扎时不得刺穿止水带。

8.1.3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清理干净,涂刷界面处理剂。清理内容包括清除施工缝表面的浮浆、杂物、松散混凝土等。界面处理剂可采用水泥净浆或专用界面处理剂,涂刷应均匀,不得漏涂。涂刷界面处理剂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间隔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

8.1.4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清理干净。垂直施工缝的清理应采用压力水冲洗或人工剔凿,清除缝表面的杂物和松动石子。浇筑前应先涂刷水泥净浆或界面处理剂,然后浇筑混凝土。垂直施工缝应与变形缝相结合。

8.2 变形缝

8.2.1 变形缝处应设置止水带,止水带宽度不应小于300mm。变形缝是地下工程防水的关键部位,止水带的设置至关重要。止水带的材质、规格、构造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宽度不应小于300mm。

8.2.2 中埋式止水带应居中埋设,位置应准确。中埋式止水带应安装在变形缝中间,止水带两侧的混凝土应同时浇筑,振捣时不得撞击止水带。止水带的固定应牢固,防止浇筑混凝土时发生位移。

8.2.3 变形缝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得漏振。变形缝两侧的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成,不得留设施工缝。振捣时应加强对变形缝两侧的振捣,确保混凝土密实,但不得漏振或过振。

8.2.4 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包括止水带、密封材料、外贴式止水带、防水层等。设计无要求时,变形缝处应设置中埋式止水带,并在迎水面设置外贴式止水带或防水附加层。

8.3 后浇带

8.3.1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补偿收缩混凝土是指掺加膨胀剂或膨胀掺合料,使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适度膨胀,补偿混凝土收缩的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膨胀剂掺量应根据限制膨胀率试验确定。

8.3.2 后浇带混凝土浇筑温度宜低于主体混凝土的浇筑温度。较低的浇筑温度可减小混凝土的温升和收缩变形。后浇带的浇筑时间应根据混凝土收缩变形发展情况确定,一般不应少于42天,补偿收缩混凝土后浇带不应少于14天。

8.3.3 后浇带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28天。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比普通混凝土更长,养护期间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养护方法可采用浇水养护或覆盖养护,养护温度不应低于5℃。

8.3.4 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前应清理缝隙中的杂物。清理内容包括剔除缝两侧的松动混凝土、清除杂物、冲洗干净等。缝隙中的积水应排除,必要时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干。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前应先涂刷水泥净浆或界面处理剂。

8.4 穿墙管

8.4.1 穿墙管应埋设准确,不得事后凿墙埋设。穿墙管应在结构施工时预埋,预埋位置应准确,标高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事后凿墙埋设会破坏已完成的防水层,且难以保证防水质量。

8.4.2 管与混凝土之间应设置止水环,止水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止水环应与穿墙管焊接牢固,焊缝应饱满、连续。止水环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设置在穿墙管的中部或靠近迎水面一侧。

8.4.3 穿墙管与内墙角、凹凸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m。距离过小会导致防水层施工困难,难以保证防水质量。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此距离要求,应在穿墙管周围做防水附加层,附加层应延伸至内墙角或凹凸边缘。

8.4.4 穿墙管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嵌填密封材料。密封材料应采用聚氨酯密封胶或遇水膨胀密封胶。嵌填应密实、连续,不得有气泡、裂缝。密封材料外侧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可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金属套箍。

8.5 埋设件

8.5.1 埋设件应埋设准确,不得破坏防水层。埋设件的埋设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已施工的防水层。如防水层已被破坏,应在埋设件周围做防水附加层。

8.5.2 埋设件周边应嵌填密封材料。密封材料应填嵌密实,填嵌深度不应小于20mm。密封材料应与基层粘结牢固,不得有脱粘、开裂现象。

8.5.3 预埋件周围应做防水附加层。防水附加层的材料应与主体防水层相容,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250mm。附加层应覆盖预埋件周边,与主体防水层搭接严密。


第9章 排水工程

9.1 渗排水、盲沟排水

9.1.1 渗排水、盲沟排水应符合设计要求。渗排水是指利用渗水层将地下水引入集水管排出的排水方式;盲沟排水是指在建筑物周围设置盲沟收集并排出地下水的排水方式。设计内容包括盲沟和渗排水层的布置、构造尺寸、材料规格等。

9.1.2 集水管应采用无砂混凝土管或硬质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不应小于20%,集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硬质塑料管应采用UPVC管或PE管,管壁应打孔,孔径宜为10~15mm,梅花形布置。

9.1.3 滤料应级配合理,不得堵塞滤水层。滤料应采用级配碎石或卵石,粒径宜为5~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2%。滤料应分层铺设,每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铺设时应防止滤料混入基土。

9.1.4 渗排水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渗排水层应采用粗骨料,粒径宜为20~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2%。渗排水层应形成排水坡度,坡向集水管,坡度不宜小于1%。

9.2 隧道排水、坑道排水

9.2.1 排水系统应畅通,不得有堵塞现象。排水系统包括排水沟、排水管、集水井等。排水沟应定期清理,防止泥沙淤积;排水管应保持畅通,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

9.2.2 反滤层材料应符合要求。反滤层材料应采用级配砂砾或无纺布,粒径和渗透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反滤层的作用是防止细颗粒土壤进入排水系统造成堵塞。

9.2.3 排水沟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沟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排水量要求,沟底应设置纵坡,坡度不宜小于0.2%。排水沟内壁应做防水处理,防止渗漏。

9.2.4 排水沟底部应设置泄水孔。泄水孔的间距宜为3~5m,孔径不宜小于50mm。泄水孔的作用是将排水沟内的水引入集水管或集水井排出。


第10章 注浆工程

10.1 预注浆、后注浆

10.1.1 注浆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材料包括水泥基注浆材料和化学注浆材料。水泥基注浆材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灰比一般为0.5~1.0;化学注浆材料可选用聚氨酯、环氧树脂、丙烯酸盐、水玻璃等,应根据地下水性质和施工条件选用。

10.1.2 注浆压力、注浆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压力应根据地层条件、注浆目的和注浆材料确定,一般为0.3~1.5MPa。注浆量应根据注浆范围、地层孔隙率和注浆材料填充率计算确定。注浆过程中应监测注浆压力和注浆量变化,及时调整注浆参数。

10.1.3 注浆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效果检验方法包括:检查注浆记录,分析注浆压力和注浆量变化;钻孔取芯,检查浆液填充情况;压水试验,检查地层渗透性变化;或采用物探方法检测注浆效果。

10.1.4 注浆结束后应进行注浆效果检查。注浆效果检查应在注浆结束7天后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渗漏水量测定、地层渗透系数测定、开挖检查等。如注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注浆。

10.2 衬砌裂缝注浆

10.2.1 裂缝注浆应待裂缝稳定后进行。裂缝稳定是指裂缝宽度不再发展、无新的裂缝产生。裂缝稳定状态的判断应根据裂缝观测记录确定,观测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10.2.2 注浆嘴应设置在裂缝交叉处、裂缝宽处。注浆嘴的间距宜为100~300mm,根据裂缝宽度和注浆材料粘度确定。注浆嘴应粘贴牢固,粘贴强度不应小于注浆压力。

10.2.3 注浆应从注浆嘴注入,待排气孔出浆后方可停止注浆。注浆应从低端向高端进行,从裂缝宽处向窄处进行。注浆压力应控制在0.2~0.5MPa,注浆过程中应观察排气孔出浆情况,确认浆液已充满裂缝后方可停止注浆。

10.2.4 注浆效果应检查注浆饱满度。注浆饱满度检验方法包括:敲击法,检查是否存在空鼓;超声法,检测浆液填充情况;或钻孔取芯检查。


第11章 质量验收

11.1 检验批划分

11.1.1 按每一流水段或每一结构层划分检验批。每一流水段或每一结构层是指在同一施工时段内完成的、具有相同施工条件的工程范围。检验批划分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协调,便于质量控制和验收操作。

11.1.2 重要分部工程应逐层检验。地下防水工程属于重要分部工程,应逐层检验。逐层检验是指在每一楼层或每一施工层完成后均应进行质量检验,而不是等到全部完成后才进行检验。

11.1.3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以及监理工程师。

11.2 验收程序

11.2.1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11.2.2 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代表或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

11.2.3 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验收记录应包括检验批的名称、编号、检验日期、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数据、检验结果、验收结论等信息。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认。

11.2.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应有8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3. 质量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允许有少量偏差,但偏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关联标准:

  • GB 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JGJ/T 235-20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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