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以美化建筑及建筑空间环境为目的,对建筑物的表面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活动。
2.0.2 装饰装修工程 decoration engineering
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包括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等。
2.0.3 工程验收 engineering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成果质量进行复核并确认工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活动。
2.0.4 质量检验质量检查 quality inspection
对工程项目的性能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2.0.5 隐蔽工程 concealed work
被下道工序所覆盖、封闭而无法直接观察和检查的工程。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新建或既有、建筑类型、功能特点、使用要求、环境条件等,合理确定设计标准,满足防火、节能、隔声、防水、防潮、抗震等要求。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以及所采用材料、制品的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要求。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对防水、防火、防腐、防虫等提出设计要求。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按照本标准的表3.2.4进行验收。进场验收记录和试验报告应归档备查。
表3.2.4 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复验项目 | 判定规则 |
|---|---|---|---|
| 1 | 抹灰工程水泥 | 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 | 全部指标合格为合格 |
| 2 | 粘贴用水泥 | 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 全部指标合格为合格 |
| 3 | 木材人造板甲醛释放量 | 甲醛释放量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4 | 溶剂型涂料溶剂 | 苯、VOC、游离TDI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5 | 水性涂料游离甲醛 | 游离甲醛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6 | 胶粘剂游离甲醛 | 游离甲醛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7 | 天然石材放射性 | 放射性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8 | 陶瓷砖放射性 | 放射性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9 | 铝塑复合板剥离强度 | 剥离强度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10 | 幕墙用结构胶邵氏硬度 | 邵氏硬度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11 | 幕墙用结构胶拉伸粘结强度 | 拉伸粘结强度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 12 | 幕墙用密封胶耐污染性 | 耐污染性 | 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
3.2.5 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质量证明文件应为中文表示,内容应清晰、齐全。
3.2.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3.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定,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
3.3 施工
3.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文件;
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对各工序进行质量自检和交接检;
3 施工质量控制应按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依次进行。
3.3.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当设计文件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执行。
3.3.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施工工艺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并应按规定进行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3.3.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施焊的焊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3.3.7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按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查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
3.4 验收
3.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 分部工程验收前,所有分项工程应已验收通过;
5 当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
3.4.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记录。
3.4.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记录。
3.4.4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格式记录。
3.4.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真实、完整。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批准文件;
3 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检测报告;
4 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
7 功能性试验记录;
8 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9 竣工图。
3.4.6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制品、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3.4.7 通过返修或更换材料、制品、设备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3.4.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对其涉及防火、防雷、节能、隔声等功能的建筑构造节点进行核查,并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3.4.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 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检测报告;
2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3 特种门窗及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检测报告;
4 涉及结构安全的实体检测报告。
3.4.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执行。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保温层薄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1.3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4 抹灰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m2~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5 抹灰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适用于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砂浆配合比设计文件。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9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普通抹灰 | 高级抹灰 | ||
| 1 | 立面垂直度 | 4 | 3 |
| 2 | 表面平整度 | 4 | 3 |
| 3 | 阴阳角方正 | 4 | 3 |
| 4 | 分格条(缝)直线度 | 4 | 3 |
| 5 |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 4 | 3 |
4.3 保温层薄抹灰工程
4.3.1 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中保温层表面的薄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保温薄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3.3 保温层薄抹灰应分层进行。保温层薄抹灰与基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不应脱层、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4 保温层薄抹灰的表面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第4.2节一般抹灰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4.4 装饰抹灰工程
4.4.1 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真石漆、砂岩、仿石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4.4.3 装饰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砂浆配合比设计文件。
4.4.4 装饰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4.5 装饰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4.6 装饰抹灰工程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空隙;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真石漆表面应平整、纹理清晰、色泽一致,应无开裂和明显色差;
5 砂岩表面应纹理清晰、质感粗糙、色泽一致,应无开裂和明显色差;
6 仿石表面应纹理清晰、质感逼真、颜色一致,应无明显裂缝和色差。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4.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8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9的规定。
表4.4.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立面垂直度 | 5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表面平整度 | 5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3 | 阴阳角方正 | 5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4 | 分格条(缝)直线度 | 5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5 |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 5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4.5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5.1 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5.2 勾缝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书、砂浆配合比设计文件。
4.5.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4.5.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勾缝应平整、密实,线条应顺直、宽窄一致;
2 灰缝颜色应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5.5 清水砌体勾缝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清水砌体勾缝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水平灰缝平直度 | 10 |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2 | 墙面灰缝直线度 | 10 |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3 | 灰缝厚度 | 2 | 尺量检查 |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 门窗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填嵌。
5.1.3 门窗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4 门窗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5.1.5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2 木门窗安装工程
5.2.1 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合格证。
5.2.3 木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4 木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5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2.6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7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9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留缝限值(mm)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 | 3 | 用钢尺检查 |
| 2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 | 2 |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3 | 框与扇间配合处留缝 | 1.5~2.0 | — | 用塞尺检查 |
| 4 | 扇与扇间配合处留缝 | 2.0~2.5 | — | 用塞尺检查 |
| 5 | 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 4.0~7.0 | — | 用塞尺检查 |
| 6 |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 4.0~6.0 | — | 用塞尺检查 |
| 7 | 门扇与上框间留缝 | 1.0~1.5 | — | 用塞尺检查 |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5.3.7 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3.8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5.3.10 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3.11 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 钢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1500mm | 1.5 |
| >1500mm | 2.0 | ||
| 2 |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 | 3 |
| >2000mm | 4 | ||
| 3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2 |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4 |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 2 |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5 | 门窗横框标高 | 3 | 用钢尺检查 |
| 6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3 | 用钢尺检查 |
5.3.12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
表5.3.12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2000mm | 1.5 |
| >2000mm | 2.0 | ||
| 2 |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 | 3 |
| >2000mm | 4 | ||
| 3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2.5 |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
| 4 |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 2 |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5 | 门窗横框标高 | 3 | 用钢尺检查 |
| 6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3 | 用钢尺检查 |
| 7 | 门窗框与扇搭接量 | ±1.5 | 用钢尺检查 |
5.3.13 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5.3.12的规定执行。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5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5.4.7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颜色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5.4.8 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槽。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
5.4.9 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开门窗扇平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滑撑铰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并不应小于30N;
2 推拉门窗扇的开关力不应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5.4.10 有排水孔的塑料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4.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11的规定。
表5.4.11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2000mm | 2.0 |
| >2000mm | 3.0 | ||
| 2 |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 | 3 |
| >2000mm | 4 | ||
| 3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2.5 |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4 |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 2 |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5 | 门窗横框标高 | 3 | 用钢尺检查 |
| 6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3 | 用钢尺检查 |
| 7 |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4 | 用钢尺检查 |
| 8 | 同樘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 2 | 用钢尺检查 |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2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5.5.3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门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4 特种门的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火分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消防验收文件。
5.5.5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检查其性能。
一般项目
5.5.6 特种门的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门的表面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5.5.7 特种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2节和第5.3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适用于平板、压花、磨砂、钢化、夹层、夹丝、中空玻璃及玻璃门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5.6.3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满足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4 玻璃与门窗框、扇及门窗与玻璃之间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5.6.5 玻璃的干燥剂、密封胶及密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5.6.6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检验方法:观察。
5.6.7 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检验方法:观察。
5.6.8 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玻璃沟槽边缘应整齐,无毛刺;护栏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人员通行部位。
检验方法:观察。
5.6.9 玻璃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6.9的规定。
表5.6.9 玻璃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玻璃厚度 | ±0.5 | 用卡尺检查 |
| 2 | 单片玻璃厚度差 | 0.3 | 用卡尺检查 |
| 3 | 中空玻璃厚度 | ±1.0 | 用卡尺检查 |
| 4 | 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厚度差 | 1.0 | 用卡尺检查 |
| 5 | 玻璃安装位置 | 3 | 用钢尺检查 |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3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4 吊顶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5 吊顶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2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6.2.1 适用于石膏板、矿棉装饰吸声板、复合风管等整体面层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6.2.4 吊顶工程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吊顶内填充的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6 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2.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8 饰面板与灯具、烟感探测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2.9 吊顶内填充的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并应固定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2.10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表6.2.10 整体面层吊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表面平整度 | 3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2 | 缝格顺直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3 | 压条平直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4 | 收口线标高差 | 4 |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
| 5 | 变形缝 | 5 | 观察或尺量检查 |
6.3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
6.3.1 适用于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等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6.3.4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3.5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3.6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膏板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损;
2 金属板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划伤、擦伤;
3 矿棉板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损;
4 塑料板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损;
5 玻璃板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6.3.7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灯具、烟感探测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6.3.8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龙骨与板块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板块端头应固定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9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的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3.10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板块面层吊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2 | 接缝高低差 |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3 | 收口线标高差 | 4 |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
| 4 | 变形缝 | 5 | 观察或尺量检查 |
6.4 格栅吊顶工程
6.4.1 适用于金属格栅、塑料格栅、木质格栅等格栅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4.2 格栅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6.4.3 格栅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6.4.4 格栅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4.5 格栅的组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应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4.6 灯具、烟感探测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与格栅的安装位置应合理、美观,与格栅的尺寸应协调。
检验方法:观察。
6.4.7 格栅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格栅吊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2 | 缝格顺直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3 | 接缝高低差 |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4 | 收口线标高差 | 4 |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7.1.3 轻质隔墙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隔墙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4 轻质隔墙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钢丝网水泥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2.2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保温、防水、防潮等要求的板材,其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7.2.3 隔墙板材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4 隔墙板材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2.5 隔墙板材与周围墙体或顶棚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密封胶填嵌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2.6 隔墙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7.2.7 隔墙板材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8 隔墙板材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复合轻质墙板 | 石膏空心板 | ||
| 1 | 墙体轴线位移 | 5 | 5 |
| 2 | 墙面垂直度 | 3 | 3 |
| 3 | 墙面平整度 | 2 | 3 |
| 4 | 墙缝宽度 | 3 | 3 |
| 5 | 墙缝厚度 | 2 | 2 |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适用于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胶合板、复合板、矿棉板、金属板等为罩面板的骨架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3.2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保温、防水、防潮等要求的板材,其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7.3.3 骨架隔墙的边框龙骨应与基体连接牢固,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4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3.6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3.7 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污垢、裂缝、缺角、翘曲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7.3.8 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3.9 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厚度应均匀,填充应密实、牢固,无下坠。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7.3.10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0的规定。
表7.3.10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墙体轴线位移 | 3 | 用钢尺检查 |
| 2 | 墙面垂直度 | 3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3 | 墙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4 | 阴阳角方正 | 3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适用于推拉式活动隔墙、可拆装式活动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4.2 活动隔墙的品种、规格、性能、材质、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7.4.3 活动隔墙的轨道及配件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7.4.4 活动隔墙的推拉应平稳,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7.4.5 活动隔墙与固定隔墙或实体墙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4.6 活动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污垢、裂缝、缺角、翘曲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7.4.7 活动隔墙的组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7.4.8 活动隔墙上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4.9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9的规定。
表7.4.9 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墙体轴线位移 | 3 | 用钢尺检查 |
| 2 | 墙面垂直度 | 2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3 | 墙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4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7.5 玻璃隔墙工程
7.5.1 适用于玻璃砖隔墙、玻璃板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5.2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玻璃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7.5.3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和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支撑玻璃的构件、框架应满足承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应密实、饱满、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框架之间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7.5.6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污垢、裂缝、缺角、翘曲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7.5.7 玻璃隔墙上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5.8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8的规定。
表7.5.8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玻璃砖隔墙 | 玻璃板隔墙 | ||
| 1 | 墙体轴线位移 | 3 | 3 |
| 2 | 墙面垂直度 | 3 | 2 |
| 3 | 墙面平整度 | 3 | 2 |
| 4 | 阴阳角方正 | — | 2 |
| 5 | 墙缝宽度 | 3 | — |
8 饰面板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隐蔽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件;
3 金属框架的连接节点;
4 防腐处理。
8.1.3 饰面板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饰面板工程,每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4 饰面板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8.2 石材饰面板工程
8.2.1 适用于建筑内墙、外墙的天然石材饰面板安装工程和 人造石材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石材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和吸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2.3 石材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8.2.4 石材饰面板安装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密封和收口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5 石材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6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石材饰面板,应对石材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2.7 石材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角、划伤和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2.8 石材饰面板的密封缝应平直、均匀,密封胶应光滑、饱满,无裂纹、接头。
检验方法:观察。
8.2.9 石材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尺寸应正确、边缘整齐,不得有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10 石材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石材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光面 | 粗面 | ||
| 1 | 立面垂直度 | 2 | 3 |
| 2 | 表面平整度 | 2 | 3 |
| 3 | 阴阳角方正 | 2 | 3 |
| 4 | 墙裙上口直线度 | 2 | 2 |
| 5 | 接缝高低差 | 0.5 | 1.5 |
| 6 | 接缝宽度 | 1 | 2 |
| 7 | 滴水线顺直 | 2 | 2 |
8.3 陶瓷饰面板工程
8.3.1 适用于建筑内墙、外墙的陶瓷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3.2 陶瓷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和吸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3.3 陶瓷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8.3.4 陶瓷饰面板安装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密封和收口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5 陶瓷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8.3.6 陶瓷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角、划伤和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8.3.7 陶瓷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8 陶瓷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尺寸应正确、边缘整齐,不得有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3.9 陶瓷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陶瓷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立面垂直度 | 2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3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4 | 墙裙上口直线度 |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5 | 接缝高低差 | 0.5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6 | 接缝宽度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8.4 木饰面板工程
8.4.1 适用于建筑内墙的木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4.2 木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4.3 木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8.4.4 木饰面板安装工程的找平、防水、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4.5 木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8.4.6 木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角、划伤和起鼓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8.4.7 木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4.8 木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尺寸应正确、边缘整齐,不得有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4.9 木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9的规定。
表8.4.9 木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立面垂直度 | 1.5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表面平整度 | 1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3 | 阴阳角方正 | 1.5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4 | 墙裙上口直线度 | 1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5 | 接缝高低差 | 0.5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6 | 接缝宽度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8.5 金属饰面板工程
8.5.1 适用于建筑内墙、外墙的金属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5.2 金属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5.3 金属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8.5.4 金属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连接件、预埋件、防水、密封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5.5 金属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8.5.6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角、划伤和脱漆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8.5.7 金属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5.8 金属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尺寸应正确、边缘整齐,不得有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5.9 金属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9的规定。
表8.5.9 金属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立面垂直度 | 2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3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4 | 墙裙上口直线度 |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5 | 接缝高低差 |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6 | 接缝宽度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8.6 玻璃饰面板工程
8.6.1 适用于建筑内墙、外墙的玻璃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6.2 玻璃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和安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8.6.3 玻璃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施工记录。
8.6.4 玻璃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连接件、预埋件、防水、密封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6.5 玻璃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8.6.6 玻璃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角、划伤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8.6.7 玻璃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6.8 玻璃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6.8的规定。
表8.6.8 玻璃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立面垂直度 | 2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3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4 | 接缝高低差 |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5 | 接缝宽度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工程、光伏幕墙工程、金属幕墙工程、石材幕墙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幕墙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隐蔽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幕墙构件之间的连接节点;
3 幕墙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
4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5 幕墙防火节点;
6 幕墙保温层及防水处理;
7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8 幕墙的变形缝。
9.1.3 幕墙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幕墙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4 幕墙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9.2 玻璃幕墙工程
9.2.1 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全玻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2.2 玻璃幕墙工程所用的玻璃、安全玻璃和组件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2.3 玻璃幕墙的玻璃品种、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9.2.4 玻璃幕墙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2.5 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雷、防腐和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2.6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和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9.2.7 玻璃幕墙的开启窗的开启角度和开启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应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用角度尺和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9.2.8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不得有污染和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9.2.9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应光滑、连续,宽度和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气泡和脱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0 玻璃幕墙的隐蔽节点的遮封应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9.2.11 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1的规定。
表9.2.11 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幕墙垂直度 | 幕墙高度≤30m | 5 |
| 30m<幕墙高度≤60m | 8 | ||
| 60m<幕墙高度≤90m | 12 | ||
| 幕墙高度>90m | 20 | ||
| 2 | 幕墙水平度 | 3 | 用水平仪检查 |
| 3 | 板材立面垂直度 | 2 |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
| 4 | 板材上沿水平度 | 2 |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
| 5 |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 6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7 | 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8 | 接缝直线度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9 | 接缝高低差 | 1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 10 | 接缝宽度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9.3 金属幕墙工程
9.3.1 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用的金属板材、型材、连接件和密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9.3.3 金属幕墙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4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雷、防腐和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5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和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9.3.6 金属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和脱漆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9.3.7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应光滑、连续,宽度和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气泡和脱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8 金属幕墙的隐蔽节点的遮封应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9.3.9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9.2.11的规定执行。
9.4 石材幕墙工程
9.4.1 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石材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4.2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的石材面板、金属框架、连接件和密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石材的吸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9.4.3 石材幕墙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4.4 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雷、防腐和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4.5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和密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9.4.6 幕墙石板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9.4.7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缺角、划伤和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9.4.8 石材幕墙的密封胶应光滑、连续,宽度和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气泡和脱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4.9 石材幕墙的隐蔽节点的遮封应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9.4.10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9.2.11的规定执行。
10 涂饰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美术涂饰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工程、吊顶工程、饰面板工程、幕墙工程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0.1.3 涂饰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品种的涂饰工程,每500m2~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10.2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
10.2.1 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水溶性建筑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2.2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0.2.3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2.4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板施工要求;
4 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采用耐水腻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2.5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涂料的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允许出现色差;
2 厚涂料的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纹理和质感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复层涂料的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斑点疏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2.6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与其它装修项目和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0.2.7 水溶性涂料涂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表10.2.7 水溶性涂料涂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2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3 |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3.1 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氟碳涂料等溶剂型建筑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0.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板施工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3.5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色漆的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允许出现色差;
2 清漆的涂层应光滑、厚度均匀,纹理清晰;
3 金属漆的涂层应光滑、厚度均匀,质感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
10.3.6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与其它装修项目和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0.3.7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10.2.7的规定执行。
10.4 美术涂饰工程
10.4.1 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4.2 美术涂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0.4.3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0.4.4 美术涂饰的套色不应有混色,花纹图案应完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0.4.5 美术涂饰工程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滚花涂饰的纹理应清晰、均匀,不允许出现色差;
2 仿花纹涂饰的纹理应清晰、逼真,不允许出现明显色差;
3 套色涂饰的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0.4.6 美术涂饰工程与其它装修项目和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0.4.7 美术涂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10.2.7的规定执行。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裱糊工程和软包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裱糊与软包工程应在抹灰工程、吊顶工程、门窗工程、电气工程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1.1.3 裱糊与软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品种的裱糊与软包工程,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裱糊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4 裱糊与软包工程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1.2 裱糊工程
11.2.1 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2.2 裱糊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1.2.3 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裱糊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裱糊前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4 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壁纸或壁纸基膜;
5 基层含水率应符合饰面板施工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1.2.4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
11.2.5 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1.2.6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和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
11.2.7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1.2.8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1.2.9 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11.2.10 裱糊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10的规定。
表11.2.10 裱糊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表面平整度 | 2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2 | 阴阳角方正 | 2 |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
| 3 |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11.3 软包工程
11.3.1 适用于墙面、门窗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3.2 软包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软包的内衬材料应平整、干燥、均匀,软包面料应阻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1.3.3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的安装应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3.4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图案应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裂缝、皱折及斑污。
检验方法:观察。
11.3.5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押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3.6 软包工程与装饰线、灯具、烟感探测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1.3.7 软包工程的边框、压条应平整、顺直,接缝应吻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8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8的规定。
表11.3.8 软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表面平整度 | 3 |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2 | 垂直度 | 3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3 | 边框宽度 | 2 | 用钢尺检查 |
| 4 | 对角线长度差 | 3 | 用钢尺检查 |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橱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花饰制作与安装。
12.1.2 细部工程应在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2.1.3 细部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品种的细部工程,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展开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适用于厨房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2.2 橱柜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2.2.3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2.4 橱柜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2.2.5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2.6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关检查。
一般项目
12.2.7 橱柜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2.2.8 橱柜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9的规定。
表12.2.9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橱柜外形尺寸 | 2 | 用钢尺检查 |
| 2 | 橱柜立面垂直度 | 2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3 | 橱柜门缝宽度 | 2 | 用塞尺检查 |
| 4 | 橱柜门与下框间留缝 | 3 | 用塞尺检查 |
| 5 | 柜体与墙面接触缝宽度 | 2 | 用塞尺检查 |
12.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12.3.1 适用于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3.2 窗帘盒和窗台板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2.3.3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3.4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3.5 窗帘盒和窗台板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2.3.6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3.7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7的规定。
表12.3.7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窗帘盒和窗台板水平度 | 2 |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2 |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 | 3 | 用钢尺检查 |
| 3 | 两端伸出长度差 | 2 | 用钢尺检查 |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2.4.1 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4.2 门窗套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2.4.3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4.4 门窗套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4.5 门窗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门窗套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4.7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7的规定。
表12.4.7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正、侧面垂直度 | 3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 1 |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3 |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 3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1 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5.2 护栏和扶手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2.5.3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5.4 护栏和扶手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2.5.5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采用预埋件或膨胀螺栓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5.6 护栏和扶手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2.5.7 护栏和扶手的接缝应密实,弧形应自然流畅。
检验方法:观察。
12.5.8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8的规定。
表12.5.8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护栏垂直度 | 3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2 | 栏杆间距 | 3 | 用钢尺检查 |
| 3 | 扶手直线度 | 4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 4 | 扶手高度 | 3 | 用钢尺检查 |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2.6.1 适用于混凝土花饰、石膏花饰、木花饰、金属花饰等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6.2 花饰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品种、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12.6.3 花饰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6.4 花饰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5 花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裂缝、翘曲、缺角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12.6.6 花饰的接缝应严密,图案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7的规定。
表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项次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 1 | 水平度 | 3 |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2 | 垂直度 | 3 |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3 | 花饰位置 | 5 | 用钢尺检查 |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与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格式记录。
13.0.4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3.0.5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1 门窗工程中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
2 幕墙工程中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和平面内变形性能;
3 饰面板工程中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
13.0.6 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制品、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判断是否验收通过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应按检测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3 当通过返修或更换材料、制品、设备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4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5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13.0.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
| 建筑装饰装修 | 抹灰工程 |
| 门窗工程 | |
| 吊顶工程 | |
| 轻质隔墙工程 | |
| 饰面板工程 | |
| 幕墙工程 | |
| 涂饰工程 | |
| 裱糊与软包工程 | |
| 细部工程 |
附录B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场验收记录格式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场验收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进场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验收日期;
3 施工单位;
4 监理单位;
5 材料名称;
6 规格型号;
7 生产厂家;
8 进场数量;
9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10 验收结论;
11 验收人员签字。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格式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隐蔽项目;
3 隐蔽部位;
4 施工班组;
5 隐蔽时间;
6 隐蔽内容描述;
7 质量控制要点;
8 验收结论;
9 验收人员签字。
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检验批部位;
3 施工单位;
4 专业工长;
5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6 监理工程师;
7 施工依据;
8 验收依据;
9 主控项目验收记录;
10 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11 验收结论。
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分项工程名称;
3 施工单位;
4 项目技术负责人;
5 监理工程师;
6 检验批数量;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验收结论。
附录F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分部工程名称;
3 施工单位;
4 项目负责人;
5 项目技术负责人;
6 监理工程师;
7 分项工程验收汇总;
8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9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
10 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11 验收结论。
附录G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记录格式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验收日期;
3 检测机构;
4 检测项目;
5 检测点数;
6 检测结果;
7 判定结论;
8 检测人员签字。
附录H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本附录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基本格式和要求。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施工单位;
3 监理单位;
4 资料名称;
5 份数;
6 核查意见;
7 核查人员签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9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1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16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