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完整章节
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第1章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性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定义
2.0.1 建筑内部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 建筑内部地面、墙面、顶棚、隔断等部位的装修。
2.0.2 装饰织物 decorative fabric 挂布、窗帘、家具包布等。
2.0.3 隔断 partition 不到顶的隔断墙和固定展示台等。
2.0.4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 大型厨房家具、书架、货架、展台、隔断等。
2.0.5 着火体燃烧试验 ignition test 以实际火灾升温曲线为条件的燃烧试验。
2.0.6 燃烧总热值 total heat of combustion 单位质量的材料完全燃烧后释放的总热量。
2.0.7 不燃性材料 non-combustible material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2.0.8 难燃性材料 difficult-combustible material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的材料,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9 可燃性材料 combustible material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能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第3章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第1节 装修材料的分类
3.1.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3.1.2 隔断装修材料包括隔墙、隔断等不到顶的装修。
3.1.3 固定家具包括大型厨房家具、货架、展台等。
3.1.4 装饰织物包括窗帘、帷幕、家具包布等。
3.1.5 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包括楼梯扶手、踢脚板、暖气罩、窗帘盒、浴盆流水夹、开关面板、口罩和床罩等。
第2节 装修材料的分级
3.2.1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等级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
|---|---|
| A | 不燃性 |
| B1 | 难燃性 |
| B2 | 可燃性 |
| B3 | 易燃性 |
3.2.2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2.3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m²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2.4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²的有机装饰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2.5 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第4章 工业建筑内部装修
4.0.1 工业建筑内部装修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0.2 丙类厂房的内部装修,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4.0.4 厂房内部装修不应降低疏散走道的防火疏散能力。
4.0.5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储油间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5章 民用建筑内部装修
第1节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建筑物类型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 候机楼、汽车站、码头、商场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 饭店、餐厅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 办公楼、教学楼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 住宅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5.1.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小于100m²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5.1.4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阅览室、演示厅等场所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5 存放文物古迹、纪念物品、珍贵图书、历史资料等的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6 机房、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1.7 建筑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8 疏散走道两侧的墙面、地面、顶棚、隔断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5.1.9 消防电梯轿厢内、内墙面、顶棚、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2节 高层民用建筑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建筑物类型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 高级旅馆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 | A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楼、电视楼 | A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 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 住宅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5.2.2 高层民用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5.2.3 广播、电视、电影等编辑播出建筑,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5.2.4 建筑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2.5 疏散走道两侧的墙面、地面、顶棚、隔断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5.2.6 消防电梯轿厢内、内墙面、顶棚、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2.7 变形缝两侧的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第3节 地下民用建筑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建筑物类型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 商场、餐厅、医院病房、文体场所 | A | A | A | B1 | B1 | B1 | B2 |
| 娱乐场所、旱冰场、舞厅、展览厅 | A | A | A | B1 | B1 | B1 | B1 |
| 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 A | A | A | A | A | A | A |
| 空调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 | A | A | A | A | A | A | A |
5.3.2 地下民用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降低。
5.3.3 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美食广场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3.4 地下餐饮场所的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3.5 疏散走道两侧的墙面、地面、顶棚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5.3.6 地下建筑内的变形缝两侧的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第6章 建筑保温和管道井
第1节 建筑保温
6.1.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降低建筑保温性能。
6.1.2 有保温层的建筑内部装修,其保温层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1.3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装修应符合建筑保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2节 管道井
6.2.1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的井壁应为不燃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2.2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3 垃圾道排气口应高出屋面,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第7章 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
第1节 照明灯具
7.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1.2 照明灯具前方60°角范围内不应堆放装饰物。
7.1.3 额定功率不低于60W的白炽灯泡、卤钨灯、低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构件上。
第2节 电气设备
7.2.1 动力设备、照明器具、电热设备、电子设备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上。
7.2.2 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其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7.2.3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开关盒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第3节 电气线路
7.3.1 电气线路的敷设不应破坏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7.3.2 消防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7.3.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计的有关规定。
第8章 建筑内部装修的施工与验收
第1节 施工规定
8.1.1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在建筑施工完成后进行。
8.1.2 装修施工前,应对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8.1.3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装修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8.1.4 装修施工不应破坏消防设施。
8.1.5 装修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第2节 工程验收
8.2.1 工程验收时应核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报告。
8.2.2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装修施工是否按图施工。
8.2.3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装修施工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定条件
A.0.1 A级装修材料的判定条件: 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125°C; 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3 试样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
A.0.2 B1级装修材料的判定条件: 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200°C; 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30s; 3 试样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25%。
A.0.3 B2级装修材料的判定条件: 1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30s; 2 试样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
附录B 常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B.0.1 常用不燃性材料(A级)包括: 1 天然石材、水泥、混凝土制品; 2 砖、瓦、砌块; 3 建筑玻璃、陶瓷制品; 4 金属制品。
B.0.2 常用难燃性材料(B1级)包括: 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 2 矿棉吸声板、珍珠岩吸声板; 3 玻璃棉吸声板、泡沫塑料; 4 阻燃人造板。
B.0.3 常用可燃性材料(B2级)包括: 1 各类天然木材、人造板、竹材; 2 塑料扣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
附录C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图例
C.0.1 建筑内部装修图纸中应标明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C.0.2 图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