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完整章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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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浮设防标准,按规定的抗浮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灾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抗浮设防类别的划分。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类别 seismic precautionary category 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及其在地震中所受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建筑采取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2.1.2 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 Category A building 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2.1.3 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 Category B building 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2.1.4 标准设防类丙类建筑 Category C building 指大量的除甲类、乙类、丁类建筑以外的标准设防类建筑。

2.1.5 适度设防类丁类建筑 Category D building 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

2.1.6 抗震设防标准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地震作用计算和抗浮构造措施两部分组成。

2.2 符号

  • 丙类——标准设防类
  • 乙类——重点设防类
  • 甲类——特殊设防类
  • 丁类——适度设防类

3 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甲类):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2. 重点设防类(乙类):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3. 标准设防类(丙类):大量的除甲类、乙类、丁类建筑以外的标准设防类建筑。

  4. 适度设防类(丁类):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

3.1.2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 建筑在地震中的破坏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 社会影响程度
  • 建筑的抗震救灾能力
  • 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对相邻区域的影响

3.1.3 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重要建筑和一般建筑。

3.2 工业建筑

3.2.1 工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

3.2.2 下列工业建筑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的建筑
  • 地震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建筑
  • 属于生命线工程的建筑

3.2.3 工业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煤炭工业的建筑构建筑物中,矿井提升系统的井架应划分为乙类
  • 石油化工工业的建筑构建筑物中,炼化设施、储运设施应划分为乙类或丙类

3.3 民用建筑

3.3.1 下列民用建筑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建筑
  •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指挥中心
  • 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 承担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建筑
  •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 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3.3.2 下列民用建筑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 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 普通的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
  • 商店、饭店等商业建筑
  • 旅馆、培训中心等服务业建筑
  • 中小型体育馆(场)、公共设施的附属仓库等

3.3.3 下列民用建筑应划分为适度设防类(丁类):

  • 人员稀少的库房、堆场
  • 独立的附属设施
  • 低层仓储建筑

3.4 公共建筑

3.4.1 下列公共建筑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甲类):

  • 国家和省级应急指挥中心
  • 国家和省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
  • 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 承担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建筑

3.4.2 下列公共建筑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 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
  • 大中城市变电站的主要设施
  • 热力主干线的主要建筑

3.4.3 下列公共建筑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 普通的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
  • 商业、服务业建筑
  • 文化、体育设施
  • 居住建筑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3.5 基础设施

3.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点设防类(乙类):

    • 城镇给水引水和取水构筑物
    •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设施
    • 燃气厂的主厂房、储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机房
    • 热力主干线的主要建筑
  2. 标准设防类(丙类):

    • 城镇的一般民用建筑配建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
    • 城镇的一般市政设施

3.5.2 电力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点设防类(乙类):

    • 50万kW以上单元继电保护站的主控制楼
    • 50万kW以上枢纽变电站的微机继电保护控制楼
    • 城市主干道的立体交交桥
  2.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变电站、开闭所
    • 一般的电力线路

3.5.3 交通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点设防类(乙类):

    • 繁忙的铁路旅客站
    • 大中城市主干道的立体交叉桥
    • 大型汽车客运站
    • 国际及地区性航空港的航管楼
  2.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铁路客站、货站
    • 一般的汽车客运站
    • 一般的航空港航站楼

3.5.4 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点设防类(乙类):

    • 大中城市的长途电话交换端局
    • 主机房和计费中心
    • 卫星通信地球站
  2.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邮政、电信建筑
    • 一般的通信设施

4 抗震设防标准

4.1 地震作用计算

4.1.1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性能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甲类):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浮构造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2. 重点设防类(乙类):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抗浮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采取。

  3. 标准设防类(丙类):地震作用和抗浮构造措施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4. 适度设防类(丁类):地震作用可不计算;抗浮构造措施允许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度设防的要求。

4.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应按不低于7度的要求采取抗浮构造措施。

4.1.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丙类建筑应按不低于8度的要求采取抗浮构造措施。

4.2 抗浮构造措施

4.2.1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浮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甲类):抗浮构造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2. 重点设防类(乙类):抗浮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采取。

  3. 标准设防类(丙类):抗浮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4. 适度设防类(丁类):抗浮构造措施允许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度设防的要求。

4.2.2 抗浮构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
  • 结构的整体性和规则性
  • 构件的延性要求
  • 钢筋的锚固和连接要求
  • 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要求

5 附录

附录A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表

A.0.1 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A.0.1划分。

建筑类别 建筑名称 抗震设防类别
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 丁类
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 丙类
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 丙类
医疗建筑 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甲类
医疗建筑 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乙类
教育建筑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 乙类
教育建筑 大学教学用房 丙类
体育建筑 大型体育馆(场) 乙类
体育建筑 中小型体育馆 丙类
观演建筑 大型影剧院 乙类
观演建筑 中小型影剧院 丙类
展览建筑 大型博物馆、图书馆 乙类
展览建筑 中小型图书馆、博物馆 丙类
商业建筑 大型商业建筑 乙类
商业建筑 中小型商业建筑 丙类
交通建筑 国际航空港航站楼 乙类
交通建筑 地区性航空港航站楼 丙类
通信建筑 大型长途电话交换端局 乙类
通信建筑 一般的邮政、电信建筑 丙类
电力建筑 50万kW以上枢纽变电站 乙类
电力建筑 一般的变电站、开闭所 丙类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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