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灾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类别 seismic precautionary category 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及其在地震中所受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建筑采取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2.1.2 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 Category A building 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2.1.3 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 Category B building 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2.1.4 标准设防类丙类建筑 Category C building 指大量的除甲类、乙类、丁类建筑以外的标准设防类建筑。
2.1.5 适度设防类丁类建筑 Category D building 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
2.1.6 抗震设防标准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两部分组成。
2.1.7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8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地震加速度、地震速度或地震位移的作用。
2.1.9 抗震构造措施 seismic structural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结构体系、连接构造、构件的轴压比、梁柱配筋率等要求。
2.2 符号
- 丙类——标准设防类
- 乙类——重点设防类
- 甲类——特殊设防类
- 丁类——适度设防类
3 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特殊设防类(甲类):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重点设防类(乙类):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标准设防类(丙类):大量的除甲类、乙类、丁类建筑以外的标准设防类建筑。
适度设防类(丁类):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
3.1.2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 建筑在地震中的破坏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 社会影响程度
- 建筑的抗震救灾能力
- 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对相邻区域的影响
- 地震后恢复重建的难易程度
3.1.3 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重要建筑和一般建筑。
3.1.4 重要建筑应划入甲类或乙类抗震设防类别。
3.1.5 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后,不得任意降低其抗震设防标准。
3.2 工业建筑
3.2.1 工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
3.2.2 下列工业建筑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的建筑
- 地震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建筑
- 属于生命线工程的建筑
-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建筑
- 重要厂房及有关配套设施
- 通信枢纽、广播电视设施
3.2.3 工业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煤炭工业的建筑物中,矿井提升系统的井架应划分为乙类
- 石油化工工业的建筑物中,炼化设施、储运设施应划分为乙类或丙类
- 电力工业的建筑物中,主厂房、主控制楼应划分为乙类
- 钢铁工业的建筑物中,高炉、转炉等重要设施应划分为乙类
3.2.4 一般的工业厂房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2.5 临时性工业建筑可划分为适度设防类(丁类)。
3.3 民用建筑
3.3.1 下列民用建筑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建筑
-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指挥中心
- 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 承担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建筑
-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 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 商业中心、银行、证券交易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核心设施
3.3.2 下列民用建筑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 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 普通的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
- 商店、饭店等商业建筑
- 旅馆、培训中心等服务业建筑
- 中小型体育馆(场)、公共设施的附属仓库等
-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3.3 下列民用建筑应划分为适度设防类(丁类):
- 人员稀少的库房、堆场
- 独立的附属设施
- 低层仓储建筑
- 临时性建筑
3.4 公共建筑
3.4.1 下列公共建筑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甲类):
- 国家和省级应急指挥中心
- 国家和省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
- 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 承担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建筑
-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潜艇等重要核设施
3.4.2 下列公共建筑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 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
- 大中城市变电站的主要设施
- 热力主干线的主要建筑
- 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
- 博物馆、展览馆等重要文化设施
- 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商业建筑
3.4.3 下列公共建筑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 普通的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
- 商业、服务业建筑
- 文化、体育设施
- 居住建筑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 一般的公共建筑
3.5 基础设施
3.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点设防类(乙类):
- 城镇给水引水和取水构筑物
- 城镇净水厂的主要设施
-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设施
- 燃气厂的主厂房、储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机房
- 热力主干线的主要建筑
- 热力调度中心
标准设防类(丙类):
- 城镇的一般民用建筑配建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
- 城镇的一般市政设施
- 一般的厂区公用设施
适度设防类(丁类):
- 远离居民区的独立设施
- 临时性设施
3.5.2 电力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点设防类(乙类):
- 50万kW以上单元继电保护站的主控制楼
- 50万kW以上枢纽变电站的微机继电保护控制楼
- 城市主干道的立体交叉桥
- 电力调度中心
- 特高压变电站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变电站、开闭所
- 一般的电力线路
- 配电站、配电室
适度设防类(丁类):
- 野外独立的电力设施
- 临时性电力设施
3.5.3 交通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点设防类(乙类):
- 繁忙的铁路旅客站
- 大中城市主干道的立体交叉桥
- 大型汽车客运站
- 国际及地区性航空港的航管楼
- 重要的铁路枢纽设施
- 港口指挥中心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铁路客站、货站
- 一般的汽车客运站
- 一般的航空港航站楼
- 一般的桥梁、涵洞
适度设防类(丁类):
- 远离居民区的交通设施
- 临时性交通设施
3.5.4 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点设防类(乙类):
- 大中城市的长途电话交换端局
- 主机房和计费中心
- 卫星通信地球站
- 广播、电视发射台
- 通信枢纽大楼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邮政、电信建筑
- 一般的通信设施
- 基站、小型交换站
适度设防类(丁类):
- 野外独立的通信设施
- 临时性通信设施
3.5.5 水利系统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点设防类(乙类):
- 大型水库大坝及泄洪建筑物
- 重要的防洪堤
- 供水工程的核心设施
标准设防类(丙类):
- 一般的堤防、农田水利设施
- 中小型水库大坝
4 抗震设防标准
4.1 地震作用计算
4.1.1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性能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殊设防类(甲类):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构造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重点设防类(乙类):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采取。
标准设防类(丙类):地震作用和抗震构造措施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适度设防类(丁类):地震作用可不计算;抗震构造措施允许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度设防的要求。
4.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应按不低于7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丙类建筑应按不低于8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4 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甲类建筑: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地震作用
- 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
-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
- 丁类建筑:地震作用计算可不执行
4.1.5 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高度不超过40m的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 超过40m的建筑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 复杂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4.2 抗震构造措施
4.2.1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殊设防类(甲类):抗震构造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重点设防类(乙类):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采取。
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
适度设防类(丁类):抗震构造措施允许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6度设防的要求。
4.2.2 抗震构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
- 结构的整体性和规则性要求
- 构件的延性要求
- 钢筋的锚固和连接要求
- 填充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要求
- 抗震等级确定
- 抗震缝设置要求
4.2.3 抗震构造措施的加强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 框架结构应加强框架梁、柱节点的构造
- 剪力墙结构应加强底部加强区的构造
-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加强框架与剪力墙交接处的构造
- 筒体结构应加强核心筒与外框架的连接构造
4.2.4 抗震设防类别提升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时,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
- 当构造措施提高一度后超过本规范规定的最大抗震等级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最高抗震等级采用构造措施
4.3 抗震设计要求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特殊设防类(甲类):
- 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 应采用提高一度的抗震构造措施
- 结构体系应合理且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 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重点设防类(乙类):
-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
- 应按提高一度的要求确定抗震等级和构造措施
- 结构体系应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 应符合本节规定的抗震设计要求
标准设防类(丙类):
-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
-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抗震等级和构造措施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设计要求
适度设防类(丁类):
- 地震作用计算可不做
- 抗震构造措施可适当降低
- 但不得低于6度设防的要求
4.3.2 抗震设防类别提升的建筑,其构件配筋和构造要求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 框架梁的配筋率应适当提高
- 框架柱的配筋率应适当提高
- 剪力墙的配筋和构造应适当提高
- 节点构造应适当加强
5 附录
附录A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表
A.0.1 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A.0.1划分。
| 建筑类别 | 建筑名称 | 抗震设防类别 |
|---|---|---|
| 住宅建筑 | 低层住宅 | 丁类 |
| 住宅建筑 | 多层住宅 | 丙类 |
| 住宅建筑 | 高层住宅 | 丙类 |
| 医疗建筑 | 三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 甲类 |
| 医疗建筑 | 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 乙类 |
| 医疗建筑 | 一级医院及一般诊所 | 丙类 |
| 教育建筑 |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 | 乙类 |
| 教育建筑 | 大学教学用房 | 丙类 |
| 体育建筑 | 大型体育馆(场) | 乙类 |
| 体育建筑 | 中小型体育馆 | 丙类 |
| 观演建筑 | 大型影剧院 | 乙类 |
| 观演建筑 | 中小型影剧院 | 丙类 |
| 展览建筑 | 大型博物馆、图书馆 | 乙类 |
| 展览建筑 | 中小型图书馆、博物馆 | 丙类 |
| 商业建筑 | 大型商业建筑 | 乙类 |
| 商业建筑 | 中小型商业建筑 | 丙类 |
| 交通建筑 | 国际航空港航站楼 | 乙类 |
| 交通建筑 | 地区性航空港航站楼 | 丙类 |
| 通信建筑 | 大型长途电话交换端局 | 乙类 |
| 通信建筑 | 一般的邮政、电信建筑 | 丙类 |
| 电力建筑 | 50万kW以上枢纽变电站 | 乙类 |
| 电力建筑 | 一般的变电站、开闭所 | 丙类 |
| 供水建筑 | 城镇给水引水和取水构筑物 | 乙类 |
| 供水建筑 | 一般的给水设施 | 丙类 |
| 燃气建筑 | 燃气厂的主厂房、储气罐 | 乙类 |
| 燃气建筑 | 一般的燃气设施 | 丙类 |
| 供热建筑 | 热力主干线的主要建筑 | 乙类 |
| 供热建筑 | 一般的供热设施 | 丙类 |
附录B 工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表
B.0.1 工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B.0.1划分。
| 行业类别 | 建筑名称 | 抗震设防类别 |
|---|---|---|
| 煤炭工业 | 矿井提升系统井架 | 乙类 |
| 煤炭工业 | 一般工业厂房 | 丙类 |
| 石油化工 | 炼化设施 | 乙类 |
| 石油化工 | 储运设施 | 乙类或丙类 |
| 电力工业 | 主厂房、主控制楼 | 乙类 |
| 电力工业 | 50万kW以上变电站 | 乙类 |
| 电力工业 | 一般的变电站、开闭所 | 丙类 |
| 钢铁工业 | 高炉、转炉等重要设施 | 乙类 |
| 钢铁工业 | 一般的工业厂房 | 丙类 |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 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