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章节完整版
GB 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安装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1.3 施工条件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 电气设备基础应达到设计强度;
3 门窗安装完毕;
4 地面基层施工完毕。
1.4 设备要求
1.0.4 防爆电气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件和防爆标志。
1.5 施工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当需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6 引用标准
1.0.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2.1 爆炸危险场所
2.0.1 爆炸危险场所 explosive atmosphere area
能够产生爆炸性混合物,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2 火灾危险场所
2.0.2 火灾危险场所 fire hazard area
能够产生可燃物质,且能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的场所。
2.3 防爆电气设备
2.0.3 防爆电气设备 explosion-proof electrical equipment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2.4 爆炸性混合物
2.0.4 爆炸性混合物 explosive mixture
与空气混合后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汽、薄雾或粉尘。
2.5 防爆标志
2.0.5 防爆标志 explosion-proof mark
表示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类型和最高表面温度的标志。
2.6 隔爆型电气设备
2.0.6 隔爆型电气设备 flame-proof enclosure electrical equipment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而不受损坏,并具有阻止内部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
2.7 增安型电气设备
2.0.7 增安型电气设备 increased safety electrical equipment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
2.8 正压型电气设备
2.0.8 正压型电气设备 pressurised electrical equipment
外壳内部保持高于外部大气压力的正压,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电气设备。
2.9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0.9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intrinsically safe electrical equipment
在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电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10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2.0.10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dust explosion-proof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能够防止设备内部爆炸和阻止粉尘进入设备内部的电气设备。
第3章 基本规定
3.1 场所划分
3.0.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分应符合设计要求。爆炸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0区、1区、2区;火灾危险场所分为21区、22区、23区。
3.0.2 0区是指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0.3 21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可燃粉尘或纤维的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混合物,但未分类为21区的环境;22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可燃粉尘或纤维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性混合物,但未分类为22区的环境。
3.2 设备检查
3.0.4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包装完整,无损伤;
2 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爆标志清晰;
4 铭牌内容完整;
5 接地标识正确;
6 附件、备件齐全。
3.0.5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适应。
3.0.6 防爆电气设备应具有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
3.3 设备安装
3.0.7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平稳;
3 引入电缆时应采用密封圈式引入装置;
4 冗余电缆入口应使用金属堵板密封。
3.0.8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紧固件应齐全、紧固,其拧紧力矩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0.9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动件应运转灵活,制动装置可靠。
3.4 接地要求
3.0.10 防爆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应可靠;
2 接地线应采用黄绿双色多股软铜导线;
3 接地端子应有明显标志。
3.0.11 接地线截面积应满足故障电流要求,但不应小于4平方毫米。
3.0.12 电气设备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3.5 线路安装
3.0.1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
2 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3 导线截面应满足防爆要求;
4 线路保护应完善。
3.0.14 在爆炸危险场所采用的电缆导管不应有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或裂缝。
3.0.15 导管与导管、导管与电气设备连接处应采用密封措施。
3.6 施工记录
3.0.16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装技术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设备型号、规格、安装位置、接地情况等。
第4章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
4.1 隔爆型电气设备
4.1.1 安装检查
4.1.1.1 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 隔爆结合面应无损伤;
3 紧固螺栓应齐全、紧固;
4 密封圈安装正确。
4.1.2 隔爆面要求
4.1.2.1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爆面应光洁、无锈蚀;
2 隔爆面间隙不应大于0.2mm;
3 隔爆面应有防腐措施。
4.1.2.2 隔爆面的伤痕深度不应大于0.5mm,伤痕长度不应超过相应宽度的三分之一。
4.1.2.3 隔爆面不得涂漆,但应涂防锈油或进行磷化处理。
4.1.3 紧固要求
4.1.3.1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应齐全、紧固,其规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1.3.2 紧固件的材质应与设备外壳材质相适应。
4.1.4 密封要求
4.1.4.1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密封圈、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其材质应符合防爆要求。
4.1.4.2 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性能应可靠。
4.2 增安型电气设备
4.2.1 安装要求
4.2.1.1 增安型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内接线紧固;
2 绝缘导线截面满足电流要求;
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符合规定。
4.2.1.2 增安型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内接线端子应可靠固定。
4.2.2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2.2.1 增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间隙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值;
2 爬电距离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值;
3 绝缘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和耐潮湿性能。
4.3 正压型电气设备
4.3.1 安装要求
4.3.1.1 正压型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风压监测装置齐全;
2 换气程序正确;
3 联锁装置动作可靠。
4.3.1.2 正压外壳及管道内的最小正压应不低于50Pa。
4.3.2 监测装置
4.3.2.1 正压型电气设备应设置风压监测装置,当风压低于规定值时应可靠报警或断电。
4.3.2.2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换气程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3.3 联锁装置
4.3.3.1 正压型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在设备运行前完成换气,换气完毕后才能接通电源。
4.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1 安装要求
4.4.1.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安电路端子与非本安电路端子应分开布置;
2 本安电路导线应与非本安电路导线分开绑扎;
3 本安电路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应为屏蔽电缆。
4.5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4.5.1 安装要求
4.5.1.1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外壳无裂纹、损伤;
2 紧固件齐全、紧固;
3 密封措施可靠。
4.5.1.2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要求。
4.6 验收检查
4.6.1 检查项目
4.6.1.1 防爆电气设备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 防爆标志检查;
2 外壳检查;
3 隔爆面检查;
4 引入装置检查;
5 接地检查。
4.6.2 技术文件核查
4.6.2.1 防爆电气设备验收时应核查下列技术文件:
1 防爆合格证;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3 安装使用说明书;
4 原理接线图。
第5章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
5.1 设备选择
5.0.1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择合适的防尘、防水外壳防护等级;
2 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3 发热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5.0.2 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2 线路敷设
5.0.3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应穿管保护;
2 管材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钢管;
3 管口密封应严密。
5.0.4 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钢管配线,不得采用硬塑料管配线。
5.0.5 电气线路的接头应设置在接线盒内,接线盒应密封。
5.3 设备安装
5.0.6 火灾危险场所的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选择防尘、防水型;
2 灯具应远离可燃物;
3 卤钨灯灯泡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5.0.7 火灾危险场所的开关、插座应设置在非燃烧体结构上。
5.4 验收检查
5.0.8 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检查;
2 线路保护措施检查;
3 接地情况检查。
5.0.9 火灾危险场所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第6章 接地装置
6.1 一般规定
6.0.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接地线规格满足故障电流要求;
3 焊接质量应可靠。
6.0.2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欧姆。
6.0.3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
6.2 接地干线
6.0.4 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干线应设置明显标志;
2 接地干线不得穿越爆炸危险场所;
3 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连接可靠。
6.0.5 接地干线的材料规格应满足故障电流要求。
6.0.6 接地干线应采用镀锌扁钢或铜材,截面积不应小于40mm乘4mm。
6.3 接地支线
6.0.7 接地支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支线应直接与接地干线相连;
2 接地支线不得串联连接;
3 接地支线与设备的连接应可靠。
6.0.8 接地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毫米,并应采用黄绿双色多股软铜导线。
6.4 等电位联结
6.0.9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接地干线应连接成环形。
6.0.10 等电位联结的跨接处应采用焊接,焊接面积应满足故障电流要求。
第7章 防静电和防雷接地
7.1 防静电接地
7.0.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管道、容器等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2 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3 防静电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多股软铜导线。
7.0.2 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设置。
7.0.3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储罐应设置防感应雷接地。
7.2 防雷接地
7.0.4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2 防雷装置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
7.0.5 防雷接地装置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8章 验收
8.1 验收检查
8.0.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设计文件核查;
2 防爆电气设备型号、规格检查;
3 安装质量检查;
4 接地系统检查;
5 绝缘电阻测试;
6 耐压试验;
7 联锁装置试验;
8 标识检查。
8.0.2 验收时应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是否完好,隔爆面是否有损伤,密封是否可靠。
8.0.3 验收时应检查接地线规格、接地电阻值、接地连接是否可靠。
8.0.4 验收时应检查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导线截面、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2 提交资料
8.0.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2 防爆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件;
3 防爆电气设备检验证件;
4 安装技术记录;
5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 耐压试验记录;
7 竣工图。
8.3 绝缘电阻测试
8.0.6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2 控制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3 测量仪表应为500V兆欧表。
8.0.7 绝缘电阻测试应在设备安装完毕、电缆敷设完成后进行。
8.0.8 测试记录应包括测试日期、环境温度、湿度、测试部位、测试结果。
8.4 耐压试验
8.0.9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电压为额定电压的2倍加1000V,且不低于1500V;
2 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min;
3 试验过程中不得有闪络或击穿。
8.0.10 耐压试验前应先进行绝缘电阻测试,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耐压试验。
8.0.11 耐压试验过程中应密切监视电流变化,如有异常应立即降压切断电源。
8.5 联锁装置试验
8.0.12 联锁装置应进行动作可靠性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可靠。
8.0.13 正压型电气设备应进行换气程序试验和风压监测装置试验。
8.6 标识检查
8.0.14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场所类别、危险等级、安全注意事项。
8.0.15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标志内容应清晰、完整。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类型对照表
| 防爆类型 | 代号 | 适用场所 |
|---|---|---|
| 隔爆型 | d | 1区、2区 |
| 增安型 | e | 2区 |
| 本质安全型 | i | 0区、1区、2区 |
| 正压型 | p | 1区、2区 |
| 粉尘防爆型 | DIP | 20区、21区、22区 |
附录B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依据
| 区域 | 定义 | 适用条件 |
|---|---|---|
| 0区 |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通风不良的密闭容器、槽罐内部 |
| 1区 | 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反应釜、储罐开口附近 |
| 2区 | 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环境 | 通风良好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