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完整章节
GB 50292-201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符合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鉴定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1.0.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建筑物的复杂程度和鉴定目的,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两个阶段进行。
1.0.5 鉴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接受委托,明确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2 初步调查,查明建筑物现状,收集有关资料; 3 详细调查,根据鉴定需要,进行检测、试验和分析; 4 综合评定,给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1.0.6 鉴定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鉴定结论应明确、具体、有据可查; 2 鉴定报告应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图表清晰; 3 鉴定人员应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可靠性鉴定 reliability assessment 对建筑物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定和等级划分的工作。
2.1.2 可靠性 reliability 指结构在规定时间内、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三个方面。
2.1.3 安全性 safety 指结构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的能力,以及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仍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的能力。
2.1.4 适用性 serviceability 指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预定使用要求的能力。
2.1.5 耐久性 durability 指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随时间变化仍能满足预定功能要求的能力。
2.1.6 鉴定单元 assessment unit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特点和要求,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范围。
2.1.7 子单元 subunit 在鉴定单元内,根据结构类型和构造特点进一步划分的结构组成部分。
2.1.8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直接承受荷载的最小结构组成单元。
2.1.9 危险构件 dangerous member 承载能力、裂缝或变形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构件。
2.1.10 可靠度 reliability degree 结构在规定时间内、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2.1.11 承载能力 bearing capacity 结构或构件承受荷载的能力。
2.1.12 裂缝 crack 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中出现的开裂现象。
2.1.13 变形 deformation 结构或构件在外力作用下形状或尺寸的变化。
2.2 符号
A——构件安全等级; B——结构或构件重要性系数; R——结构或构件抗力; S——结构或构件作用效应; Sd——构件变形值; [ f ]——材料强度设计值; [δ]——允许变形值。
3 基本规定
3.1 鉴定分类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根据鉴定目的分为以下几类:
1 建筑安全性鉴定; 2 建筑使用性鉴定; 3 建筑可靠性鉴定; 4 建筑危险鉴定。
3.1.2 建筑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三个部分。
3.1.3 建筑使用性鉴定应包括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
3.1.4 建筑可靠性鉴定应同时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三个方面。
3.2 鉴定等级划分
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等级应分为四级:
1 A级——结构安全,不需要采取措施; 2 B级——结构安全,轻微影响正常使用,应进行适当维护; 3 C级——部分结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4 D级——结构承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严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3.2.2 构件可靠性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承载能力满足要求,变形、裂缝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2 B级——承载能力基本满足要求,变形、裂缝轻微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 3 C级——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变形、裂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 4 D级——承载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存在危险构件。
3.2.3 子单元可靠性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各构件可靠性等级均为A级,或至少有70%为A级,其余为B级; 2 B级——各构件可靠性等级至少60%为A级及以上,或至少80%为B级及以上; 3 C级——不属于A级或B级,且不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能力严重不足,构成局部危房。
3.2.4 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各子单元可靠性等级均为A级; 2 B级——各子单元可靠性等级至少有一个为B级,无C级和D级; 3 C级——各子单元可靠性等级至少有一个为C级,但无D级; 4 D级——任一子单元可靠性等级为D级。
3.3 鉴定方法
3.3.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采用以结构设计理论为基础的实用鉴定方法。
3.3.2 鉴定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上的作用效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2 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应按设计图纸和材料性能检测结果确定; 3 当构件几何参数实测值与设计值相差超过5%时,应按实测值计算。
3.3.3 结构或构件承载能力验算应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3.3.4 当结构存在明显老化、腐蚀、损伤或变形时,应适当降低材料强度取值。
3.4 鉴定报告
3.4.1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地址、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2 建筑物概况,包括建成时间、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等; 3 鉴定依据,包括标准规范、图纸资料等; 4 鉴定方法,包括检测方法、计算方法等; 5 现场调查检测结果; 6 结构分析计算结果; 7 可靠性评定结果; 8 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9 附件,包括图纸、照片、检测数据等。
3.4.2 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鉴定结论应明确、具体,引用标准准确; 2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签字; 3 鉴定报告应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4 调查与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调查与检测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设计图纸和计算书; 3 施工技术资料; 4 使用过程中改造、加固、维修资料; 5 周围环境对建筑物的影响资料; 6 灾害事故资料。
4.1.2 调查与检测应按下列项目进行:
1 建筑物使用条件调查; 2 建筑结构和构件现状调查; 3 地基基础调查; 4 结构上作用调查; 5 构件材料性能检测; 6 构件变形、裂缝检测; 7 构件损伤检测; 8 围护结构检测。
4.1.3 现场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构件应逐个检测,重要构件应增加检测数量; 2 一般构件可按同类构件总数的20%抽样检测,但不应少于5个; 3 当委托方有特殊要求时,可增加检测数量。
4.2 使用条件调查
4.2.1 使用条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上的作用,包括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 2 使用环境,包括温度、湿度、腐蚀介质等; 3 使用历史,包括改造、加固、维修情况; 4 灾害情况,包括火灾、地震、爆炸等。
4.2.2 使用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气象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降水等; 2 地形地貌,包括场地类别、地基土类型等; 3 环境污染,包括酸碱腐蚀、噪声等; 4 相邻影响,包括相邻建筑、地下管线等。
4.3 建筑结构现状调查
4.3.1 建筑结构现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形式、结构体系、连接构造; 2 构件数量、截面尺寸、配筋情况; 3 裂缝分布、损伤程度、变形情况; 4 装饰层、保温层、防水层状况; 5 设备管线穿越情况。
4.3.2 钢筋混凝土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强度等级、碳化深度; 2 钢筋种类、直径、数量、锈蚀情况; 3 保护层厚度、裂缝宽度、裂缝深度; 4 蜂窝、孔洞、露筋等缺陷。
4.3.3 砌体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块体强度、砂浆强度; 2 砌筑质量、灰缝饱满度; 3 裂缝分布、墙体变形; 4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情况; 5 圈梁、构造柱设置情况。
4.3.4 钢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材品种、厚度、锈蚀情况; 2 连接方式、焊缝质量、螺栓连接情况; 3 构件变形、局部屈曲情况; 4 防腐涂层、防火涂层状况。
4.3.5 木结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木材种类、腐朽、虫蛀情况; 2 构件截面尺寸、连接节点; 3 裂缝、变形情况; 4 防腐、防火措施。
4.4 地基基础调查
4.4.1 地基基础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土类型、土层分布; 2 基础类型、埋置深度、截面尺寸; 3 地基承载力、变形情况; 4 地下水位、水质对地基的影响; 5 相邻建筑、地下管线对地基的影响。
4.4.2 当发现地基基础存在异常迹象时,应进行下列补充检测:
1 地基变形观测; 2 基础沉降观测; 3 桩身完整性检测; 4 桩基承载力检测。
4.5 材料性能检测
4.5.1 混凝土材料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2 混凝土碳化深度; 3 混凝土氯离子含量; 4 混凝土电阻率。
4.5.2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等; 2 回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钻芯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同一批次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应取所有测区中最不利的测区强度值。
4.5.3 砌体材料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块体抗压强度; 2 砂浆抗压强度; 3 砌体抗压强度; 4 砌体抗剪强度。
4.5.4 砌体抗压强度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原位轴压法、扁顶法、切制抗压法等; 2 原位轴压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当仅检测砌体抗压强度时,可采用切制抗压法。
4.5.5 钢材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2 钢材伸长率、冷弯性能; 3 钢材冲击韧性; 4 钢材化学成分。
4.5.6 木材性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木材顺纹抗压强度、抗拉强度; 2 木材抗弯强度、顺纹抗剪强度; 3 木材含水率、密度; 4 木材缺陷、腐朽、虫蛀。
4.6 变形、裂缝与损伤检测
4.6.1 结构变形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整体倾斜; 2 局部倾斜; 3 沉降变形; 4 梁板挠度; 5 柱顶位移。
4.6.2 结构变形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倾斜和局部倾斜可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或全站仪检测; 2 沉降变形可采用水准仪检测; 3 梁板挠度可采用水准仪或钢直尺检测; 4 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三级导线的精度要求。
4.6.3 裂缝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裂缝位置、走向、长度; 2 裂缝宽度、深度; 3 裂缝形态、特征; 4 裂缝发展情况。
4.6.4 裂缝宽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宽度可采用裂缝宽度对比卡、裂缝测宽仪或读数显微镜检测; 2 测量精度不应低于0.05mm; 3 应在裂缝最宽处测量,记录最大值。
4.6.5 裂缝深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深度可采用超声波法或钻芯法检测; 2 超声波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当裂缝内有金属埋置物或裂缝内有水时,不得采用超声波法检测。
4.6.6 结构损伤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蜂窝、孔洞、露筋、剥落; 2 钢筋锈蚀、钢丝锈蚀; 3 砌体松动、缺失、风化; 4 钢结构锈蚀、变形、失稳; 5 木结构腐朽、虫蛀、裂缝。
5 结构分析与构件校核
5.1 一般规定
5.1.1 结构分析应根据结构现状和检测结果进行,计算简图应与实际结构相符。
5.1.2 结构分析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结构实际承受的荷载; 2 结构自重; 3 材料性能退化; 4 构件损伤、缺陷; 5 温度应力、收缩应力; 6 地基不均匀沉降; 7 偶然作用。
5.1.3 构件校核应按现行设计规范进行,材料强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材料性能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取设计值; 2 当材料性能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取检测值; 3 当结构存在明显老化、腐蚀、损伤或变形时,应适当降低材料强度取值。
5.2 地基基础分析
5.2.1 地基基础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承载力验算; 2 地基变形验算; 3 基础承载力验算; 4 桩基承载力验算。
5.2.2 地基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沉降稳定时,可采用现场检测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验算; 2 当基础沉降未稳定或存在异常沉降时,应进行沉降观测分析; 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2.3 基础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截面、配筋应按现行设计规范验算; 2 当基础存在裂缝、变形、破损时,应按现状验算; 3 基础验算时,荷载效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5.3 钢筋混凝土结构分析与校核
5.3.1 钢筋混凝土结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分析,包括内力计算、变形计算; 2 构件承载力计算; 3 裂缝宽度验算; 4 变形验算。
5.3.2 钢筋混凝土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2 斜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构件截面存在削弱时,应按实际截面验算。
5.3.3 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当裂缝宽度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值时,应分析裂缝产生原因,评定其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5.3.4 钢筋混凝土构件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挠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当变形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值时,应分析变形产生原因,评定其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5.4 砌体结构分析与校核
5.4.1 砌体结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分析,包括内力计算; 2 墙体验算; 3 柱体验算; 4 过梁、圈梁、构造柱验算。
5.4.2 砌体墙、柱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计算; 2 砌体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墙体高厚比超过规范允许值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5.4.3 砌体结构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当梁端支承处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验算墙体整体受压承载力。
5.5 钢结构分析与校核
5.5.1 钢结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分析,包括内力计算、稳定性计算; 2 构件承载力计算; 3 节点连接计算; 4 变形验算。
5.5.2 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计算; 2 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构件存在锈蚀、变形、损伤时,应按实际截面验算。
5.5.3 钢结构节点连接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验算; 2 螺栓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验算; 3 当节点存在锈蚀、变形、损伤时,应按现状验算。
5.6 木结构分析与校核
5.6.1 木结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整体分析,包括内力计算; 2 构件承载力计算; 3 节点连接计算; 4 变形验算。
5.6.2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顺纹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计算; 2 木结构构件存在腐朽、虫蛀、裂缝时,应按净截面验算; 3 当木材含水率大于25%时,应适当降低木材强度取值。
5.6.3 木结构节点连接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榫卯连接、螺栓连接、钉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 2 当节点存在腐朽、虫蛀、松动时,应按现状验算。
6 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评级。
6.1.2 鉴定评级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构件可靠性评级; 2 子单元可靠性评级; 3 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
6.1.3 鉴定评级应以现场调查检测结果和结构分析结果为依据。
6.2 构件鉴定评级
6.2.1 钢筋混凝土构件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构件承载能力满足要求,裂缝宽度小于0.1mm,或裂缝宽度虽大于0.1mm但已稳定;变形小于规范允许值;无蜂窝、孔洞、露筋等缺陷; 2 B级——构件承载能力基本满足要求,裂缝宽度在0.1mm~0.2mm之间,或变形略大于规范允许值但已稳定;无蜂窝、孔洞、露筋等缺陷; 3 C级——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或裂缝宽度大于0.2mm,或变形大于规范允许值且继续发展;存在蜂窝、孔洞、露筋等缺陷; 4 D级——构件承载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存在危险构件。
6.2.2 砌体构件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构件承载能力满足要求,墙体无裂缝或仅有轻微裂缝,变形小于规范允许值; 2 B级——构件承载能力基本满足要求,墙体裂缝宽度小于5mm,或变形略大于规范允许值但已稳定; 3 C级——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或墙体裂缝宽度大于5mm,或变形大于规范允许值且继续发展; 4 D级——构件承载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存在危险构件。
6.2.3 钢结构构件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构件承载能力满足要求,无锈蚀、变形、失稳;防腐涂层完整; 2 B级——构件承载能力基本满足要求,轻微锈蚀或轻微变形,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3 C级——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或锈蚀严重,或变形大于规范允许值; 4 D级——构件承载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存在危险构件。
6.2.4 木结构构件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构件承载能力满足要求,无腐朽、虫蛀、裂缝;防腐措施有效; 2 B级——构件承载能力基本满足要求,轻微腐朽、虫蛀或轻微裂缝,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3 C级——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或腐朽、虫蛀、裂缝严重; 4 D级——构件承载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存在危险构件。
6.3 子单元鉴定评级
6.3.1 地基基础子单元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沉降量小于规范允许值,沉降已稳定;基础无裂缝、变形、破损; 2 B级——地基承载力基本满足要求,沉降量略大于规范允许值但已稳定;基础轻微裂缝或轻微破损; 3 C级——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沉降量大于规范允许值且继续发展;基础裂缝、破损较严重; 4 D级——地基承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或存在不均匀沉降,且影响结构安全。
6.3.2 上部结构子单元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各层承重构件(墙、柱、梁、板)中,A级构件占90%以上,其余为B级; 2 B级——各层承重构件中,A级构件占70%以上,B级构件占25%以上,其余为C级; 3 C级——各层承重构件中,A级构件占50%以上,C级构件占30%以上,D级构件少于5%; 4 D级——各层承重构件中,D级构件占5%以上,或C级构件占40%以上。
6.3.3 围护结构子单元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围护结构完整,无渗漏,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要求; 2 B级——围护结构轻微破损,轻微渗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3 C级——围护结构破损较严重,部分渗漏,影响正常使用; 4 D级——围护结构严重破损,严重渗漏,影响结构安全。
6.4 鉴定单元鉴定评级
6.4.1 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A级——地基基础为A级,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均为A级或B级; 2 B级——地基基础为A级或B级,上部结构无C级和D级,围护结构无D级; 3 C级——地基基础为C级,或上部结构有C级,但无D级; 4 D级——地基基础为D级,或上部结构有D级。
6.4.2 当鉴定单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直接评为D级:
1 结构整体倾斜超过规范允许值的1.5倍; 2 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裂缝持续发展; 3 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
7 鉴定报告
7.1 报告内容
7.1.1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2 建筑物名称、地址、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 3 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4 鉴定依据,包括标准规范、图纸资料等; 5 建筑物概况,包括设计、施工、使用情况; 6 现场调查检测结果,包括检测方法、检测数量、检测结果; 7 结构分析计算结果; 8 鉴定评级结果,包括构件评级、子单元评级、鉴定单元评级; 9 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10 附件,包括图纸、照片、检测数据、计算书等。
7.2 报告编写要求
7.2.1 鉴定报告应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图表清晰。
7.2.2 鉴定结论应明确、具体,引用标准准确。
7.2.3 处理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2.4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7.3 报告格式
7.3.1 鉴定报告应按下列顺序编写:
1 封面; 2 鉴定人员名单; 3 目录; 4 正文; 5 附件。
7.3.2 封面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报告编号; 2 鉴定报告名称; 3 建筑物名称、地址; 4 鉴定机构名称、地址; 5 鉴定日期。
附录A 混凝土强度换算与推定
A.0.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的有关规定执行。
A.0.2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A.0.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有关规定执行。
A.0.4 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应取所有测区中最不利的测区强度值。
附录B 砌体强度检测
B.0.1 原位轴压法检测砌体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执行。
B.0.2 扁顶法检测砌体抗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执行。
B.0.3 砌体抗剪强度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C 变形检测
C.0.1 结构整体倾斜检测可采用经纬仪观测法,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
C.0.2 结构沉降观测可采用水准仪观测法,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测量要求。
C.0.3 构件挠度检测可采用水准仪或钢直尺测量,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mm。
附录D 裂缝检测
D.0.1 裂缝宽度检测可采用裂缝宽度对比卡、裂缝测宽仪或读数显微镜,测量精度不应低于0.05mm。
D.0.2 裂缝深度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法或钻芯法,测量精度不应低于5mm。
D.0.3 裂缝长度检测可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mm。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字[20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