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完整章节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1章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
1.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运用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通过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工程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
2.0.2 工程质量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的活动。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完成方与接收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检验批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3 计量检验 measurement inspection
以样本检验项目的检测数据确定检验批是否合格的检验方法。
2.0.14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5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6 质量控制资料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
2.0.17 功能性试验 functional test
根据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后使用一定的手段或方法进行测试,以确认其使用功能的活动。
2.0.18 竣工验收 final acceptance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第3章 基本规定
3.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3.1.1 施工现场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下列文件和记录:
-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批准文件;
- 资源配置计划;
- 施工质量控制点清单;
- 施工质量检验、检测计划;
- 质量问题处理和应急预案。
3.1.3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施工日志。
3.1.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3.1.5 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1.6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3.2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2.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3.2.2 凡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2.4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3.2.5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3.2.6 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 基层、垫层、防水层、保温层等隐蔽项目;
- 被下道工序覆盖的连接节点;
- 重要部位的加固、焊接等隐蔽项目。
3.2.7 下列项目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 给水管道及设备应进行压力试验;
- 排水管道应进行通水、通球试验;
- 暖通管道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 电气线路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3.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质量验收
3.3.1.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3.1.2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
3.3.1.3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记录。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3.2.1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2.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格式记录。
3.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3.3.1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3.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3.3 当分部工程验收时,其所含分项工程不宜简单合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3.3.3.4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格式记录。
3.3.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3.4.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
3.3.4.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3.4.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4.4 单位工程验收应形成下列记录:
-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3.5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3.3.5.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3.3.5.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3.5.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达到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3.3.5.4 返修或加固后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4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1.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可根据施工特点进行调整,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4.2 单位工程划分
4.2.1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4.2.2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规模划分单位工程。
4.3 分部工程划分
4.3.1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和建筑部位确定;
-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3.2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主体结构工程;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屋面工程;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 建筑电气工程;
- 智能建筑工程;
- 通风与空调工程;
- 电梯工程;
- 节能工程。
4.4 分项工程划分
4.4.1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4.2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4.5 检验批划分
4.5.1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5.2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
4.5.3 地基基础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4.5.4 屋面工程应按不同防水层系统划分检验批。
4.5.5 其他分项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检验批。
第5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5.1 验收程序
5.1.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5.1.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5.1.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5.1.4 单位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5.2 验收组织
5.2.1 检验批验收时,应有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专业工长参加。
5.2.2 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
5.2.3 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有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
5.2.4 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
5.3 验收监督
5.3.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5.3.2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3.3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第6章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资料
6.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 质量管理制度;
- 质量责任制;
-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
- 施工技术标准;
-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 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等。
6.2 质量控制资料
6.2.1 质量控制资料应真实、完整,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6.2.2 质量控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
- 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验收记录;
-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施工记录;
-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竣工图。
6.3 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6.3.1 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6.3.2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产品合格证;
- 中文说明书;
- 性能检测报告;
- 进场验收记录。
6.4 施工试验记录
6.4.1 施工试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 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 砂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 钢筋及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 土壤、砂石、水泥等材料试验报告;
-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报告;
- 管道系统吹洗、严密性试验记录;
-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 电梯安装调试记录。
第7章 实体检验
7.1 一般规定
7.1.1 实体检验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7.1.2 实体检验应制定检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
7.2 结构实体检验
7.2.1 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 混凝土强度;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
- 合同约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7.2.2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或钻芯法。
7.2.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采用非破损方法,必要时应采用破损方法进行校核。
7.3 功能性检验
7.3.1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应进行功能性检验。
7.3.2 功能性检验项目应包括:
- 屋面淋水试验;
-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 通风系统风量测试;
- 照明通电试验;
- 绝缘电阻测试。
第8章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2 室内环境污染物包括: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8.2 材料进场检验
8.2.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应提供放射性检测报告。
8.2.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应提供游离甲醛或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含量的检测报告。
8.2.3 装修材料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8.3 室内环境验收
8.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进行。
8.3.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按房间面积设置检测点。
8.3.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 污染物 | I类民用建筑工程 |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
|---|---|---|
| 氡(Bq/m³) | ≤200 | ≤400 |
| 甲醛(mg/m³) | ≤0.08 | ≤0.1 |
| 苯(mg/m³) | ≤0.09 | ≤0.09 |
| 氨(mg/m³) | ≤0.2 | ≤0.2 |
| TVOC(mg/m³) | ≤0.5 | ≤0.6 |
注: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
第9章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1.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填写。
9.1.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 检验批编号;
- 检验批部位;
-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9.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2.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填写。
9.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 分项工程名称;
- 检验批数量;
-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9.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3.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格式填写。
9.3.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 分部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数量;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结果;
-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结果;
- 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 验收结论。
9.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9.4.1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的格式填写。
9.4.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 单位工程验收结论;
- 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
- 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第10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
10.0.1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0.2 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施工许可证;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竣工验收备案表;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0.0.3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