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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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住户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保证建筑结构安全,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1.0.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 residential decoration

住宅使用前对住宅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活动。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4 防水层 waterproof layer

防止渗漏水的构造层。

2.0.5 隐蔽工程 concealed work

被下道工序所覆盖、封闭而无法直接观察和检查的工程。

2.0.6 施工顺序 construction sequence

装饰装修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的先后次序。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有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3.1.2 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2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 严禁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4 严禁向下水道排放杂物;

5 严禁在楼板上集中堆放建筑材料;

6 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堆放和清理。

3.1.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1.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3.1.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再使用。

3.2 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

3.2.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注意防火防盗。

3.2.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保持通风,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

3.2.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简易有效的排水设施。

3.2.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袋装,堆放到指定地点。

3.3 成品保护

3.3.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已完成的装饰工程成品,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3.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板等易碰部位应设置保护措施。

3.3.3 墙面涂料施工时,应对地面进行覆盖保护。

3.3.4 给水管道试压时,应对卫生洁具进行保护。

3.3.5 卫生洁具安装完成后,应加以封闭保护。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1.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4.1.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1.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对木质材料进行防火处理时,应按设计要求对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涂刷或浸渍处理。

4.2.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木质材料涂刷防火涂料时,应均匀涂刷,不得漏刷。

4.2.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木质材料浸渍防火涂料时,浸渍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夹芯板时,其燃烧性能等级应达到A级。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4.3.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3.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碘钨灯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4.3.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4.3.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3.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5.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5.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

5.0.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应采用低甲醛、低VOC的环保型材料。

5.0.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5.0.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防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住宅功能和防渗漏要求。

6.1.3 防水工程所采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6.1.4 防水层的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熔法施工不宜低于-10C;

2 冷粘法施工不宜低于5C;

3 溶剂型防水涂料施工不宜低于5C;

4 水乳型防水涂料施工不宜低于5C。

6.1.5 防水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1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6.2.2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防水材料的储存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

2 防水材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

3 溶剂型防水涂料应密封存放,远离火源。

6.3 施工要求

6.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干净、无明水;

2 基层表面不得有空鼓、开裂、起砂等缺陷;

3 基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应按设计要求分层涂刮或铺贴;

2 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

4 防水层应延伸至墙面高出地面300mm以上。

6.3.3 穿过防水层的管道、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毕。

6.3.4 防水层施工后,不得再进行剔凿孔洞。

6.3.5 蓄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水深度不得小于20mm;

2 蓄水时间不得小于24小时;

3 蓄水试验应经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

6.4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4.1 防水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6.4.2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蓄水试验。

6.4.3 防水层在门口处应延伸至门外地面。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4.4 防水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气泡、裂纹、翘边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6.4.5 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6.4.6 防水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厚度的±10%。

检验方法:针入法或切层法。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中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抹灰工程应在基体验收合格后施工。

7.1.3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1.4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工程所用的水泥,其品种、强度等级应根据工程要求选用。

7.2.2 抹灰工程所用的砂应过筛,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7.2.3 抹灰工程所用的石灰膏应熟化完全,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

7.3 施工要求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2 基层表面应提前浇水湿润,湿润深度宜为10mm~15mm;

3 基层表面光滑时,应进行毛化处理。

7.3.2 抹灰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5mm~7mm;

2 中层灰应在底层灰凝结后方可施工;

3 面层灰应在中层灰凝结后方可施工;

4 各层灰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脱层、空鼓。

7.3.3 细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裙、踢脚线应平直、光洁;

2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

3 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7.4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4.1 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7.4.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7.4.3 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

检验方法:观察。

7.4.4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5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6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表7.4.6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2 表面平整度 4 3
3 阴阳角方正 4 3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3

8 门窗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8.1.3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8.1.4 门窗安装应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木门窗安装

8.2.1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木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木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8.2.4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8.3 金属门窗安装

8.3.1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3.2 金属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8.3.3 金属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8.3.4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8.4 塑料门窗安装

8.4.1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4.2 塑料门窗框、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4.3 塑料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8.4.4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9 吊顶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

9.1.3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吊杆安装;

2 龙骨安装;

3 填充材料的设置;

4 吊杆和龙骨的防腐处理。

9.1.4 吊顶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2 施工要求

9.2.1 龙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龙骨吊点间距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

2 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3 吊杆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当采用焊接固定时,焊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4 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

5 重型灯具、电扇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

9.2.2 罩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牢固;

2 罩面板的接缝应均匀一致;

3 罩面板的周边与龙骨结合应严密。

9.2.3 饰面板与灯具、烟感探测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9.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3.1 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2 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罩面板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3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消防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一般项目

9.3.4 罩面板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9.3.5 罩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3.6 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6的规定。

表9.3.6 吊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接缝高低差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3 收口线标高差 4 用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10 轻质隔墙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10.1.3 轻质隔墙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隔墙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2 施工要求

10.2.1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骨架隔墙的边框龙骨应与基体连接牢固。

10.2.3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4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10.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3.1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0.3.2 隔墙板材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3.3 隔墙板材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0.3.4 隔墙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10.3.5 隔墙板材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

11 饰面板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饰面板工程应在基体验收合格后施工。

11.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部位和内容进行隐蔽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件;

3 金属框架的连接节点。

11.2 施工要求

11.2.1 石材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石材饰面板应无裂纹、无缺角、无缺边;

3 石材饰面板安装应采用挂贴法或干挂法;

4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应对石材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11.2.2 陶瓷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瓷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陶瓷饰面板应无裂纹、无缺角、无缺边;

3 陶瓷饰面板安装应采用粘贴法或挂贴法。

11.2.3 木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木饰面板应无裂纹、无缺角、无缺边;

3 木饰面板安装应采用粘贴法或钉固法。

11.2.4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金属饰面板应无划伤、无脱漆、无变形;

3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采用螺钉固定或卡扣固定。

11.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3.1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1.3.2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1.3.3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缺角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11.3.4 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

11.3.5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表11.3.5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接缝宽度 1 用钢直尺检查

12 涂饰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中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和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2.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工程、吊顶工程等验收合格后施工。

12.1.3 涂饰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5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 施工要求

12.2.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要求。

12.2.2 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涂料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3 每遍涂料应待前一遍干燥后方可施工。

12.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3.1 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2.3.2 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2.3.3 涂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涂料的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

2 厚涂料的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纹理清晰;

3 复层涂料的斑点疏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12.3.4 涂饰工程与其它装修项目和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中裱糊工程和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2 裱糊与软包工程应在抹灰工程、吊顶工程、门窗工程等验收合格后施工。

13.1.3 裱糊与软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裱糊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3.2 施工要求

13.2.1 裱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纸、墙布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要求;

3 裱糊应按编号顺序进行;

4 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

13.2.2 软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

3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押严密。

13.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3.3.1 壁纸、墙布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3.3.2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

13.3.3 裱糊后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

检验方法:观察。

13.3.4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的安装应牢固,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3.3.5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图案应清晰、色泽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13.3.6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3.3.7 软包工程与装饰线、灯具等设备交接处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中橱柜、窗帘盒和窗台板、门窗套、护栏和扶手、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2 细部工程应在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4.2 橱柜制作与安装

14.2.1 橱柜制作与安装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3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主控项目

14.2.2 橱柜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4.2.3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2.4 橱柜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4.2.5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关检查。

一般项目

14.2.6 橱柜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4.2.7 橱柜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

主控项目

14.3.1 窗帘盒和窗台板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4.3.2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3.3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4.3.4 窗帘盒和窗台板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4.3.5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主控项目

14.4.1 门窗套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4.4.2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4.3 门窗套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4.4.4 门窗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4.4.5 门窗套的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主控项目

14.5.1 护栏和扶手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4.5.2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5.3 护栏和扶手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4.5.4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4.5.5 护栏和扶手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翘曲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

14.5.6 护栏和扶手的接缝应密实,弧形应自然流畅。

检验方法:观察。

14.6 花饰制作与安装

主控项目

14.6.1 花饰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

14.6.2 花饰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6.3 花饰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4.6.4 花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裂缝、翘曲、缺角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14.6.5 花饰的接缝应严密,图案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5 厨房设备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中厨房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5.1.2 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应在室内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5.2 施工要求

15.2.1 厨房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2 厨房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3 厨房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

15.2.4 厨房设备的电气连接应符合安全要求。

15.2.5 厨房设备的给排水连接应符合安全要求。

15.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5.3.1 厨房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15.3.2 厨房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5.3.3 厨房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5.3.4 厨房设备的电气连接应符合安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电气接线图。

15.3.5 厨房设备的给排水连接应符合安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给排水图。

一般项目

15.3.6 厨房设备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

15.3.7 厨房设备应能正常使用,各功能应正常。

检验方法:实际操作检查。

16 电气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中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6.1.2 电气安装工程应在室内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6.2 施工要求

16.2.1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2 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16.2.3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管内,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2.4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5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的安装必须牢固。

16.3 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6.3.1 电气线路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16.3.2 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检验方法:观察。

16.3.3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管内。

检验方法:观察。

16.3.4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

16.3.5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6.3.6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6.3.7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通电验收应正常。

检验方法:通电检查。

一般项目

16.3.8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损伤。

检验方法:观察。

16.3.9 同一室内的插座高度差应一致。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6.3.10 照明器具、开关、插座通电验收应正常。

检验方法:通电检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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