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82-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82-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完整章节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需要,保证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安全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网络化运营、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1.0.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1.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1.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装备,关键技术应经过充分论证。
1.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总体设计
2.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设计应包括系统制式选择、线路功能定位、换乘方案设计、网络资源共享等内容。
2.0.2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应根据运能需求、线路条件、环境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可采用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等方式。
2.0.3 线路功能定位应分为骨干线、辅助线和加密线,骨干线应承担城市主要客流走廊的运输任务。
2.0.4 线路设计应考虑与其它交通方式的衔接,形成综合交通枢纽。
2.0.5 换乘站设计应实现便捷换乘,换乘时间不宜大于三分钟,同台换乘不宜大于一分钟。
2.0.6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应统筹设置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维修设施和运营管理等资源共享项目。
2.0.7 线路设计应预留与其它线路联通运营的条件。
2.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方案选择应综合考虑初期投资和运营成本。
2.0.9 工程设计应考虑远期发展需要,主体结构应具有可扩展性。
第三章 线路设计
3.0.1 线路设计应包括线路走向、线路敷设方式、线路平纵断面等内容。
3.0.2 线路走向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客流分布确定,线路应顺直并沿主要客流走廊布设。
3.0.3 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地面建筑物、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选择,可采用地下线、地面线和高架线。
3.0.4 地下线埋设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地下管线、既有建构筑物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3.0.5 线路平面设计应包括直线、圆曲线和缓和曲线,曲线半径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和地形条件确定。
3.0.6 正线最小曲线半径设计速度为八十公里每小时线路不应小于三百米,设计速度为六十公里每小时线路不应小于二百米。
3.0.7 线路纵断面设计应包括坡度、坡长和竖曲线,最大坡度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
3.0.8 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千分之三十,困难地段不应大于千分之三十五。
3.0.9 线路平曲线和竖曲线不应重叠设置,困难条件下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四章 车站设计
4.0.1 车站设计应包括车站规模、车站建筑、车站结构和车站设备等内容。
4.0.2 车站规模应根据预测客流量确定,站台宽度、站厅面积和出入口数量应满足客流需要。
4.0.3 车站设计应合理组织客流流线,付费区和非付费区应分隔设置。
4.0.4 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八米,侧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三点五米。
4.0.5 车站公共区净高不应小于三米,设备区净高不应小于二点四米。
4.0.6 车站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出入口,每个车站公共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4.0.7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包括垂直电梯、盲道和无障碍卫生间等。
4.0.8 换乘站应根据两条线路的客流量和换乘方式选择换乘形式,换乘设施能力应满足换乘客流需要。
4.0.9 车站装修设计应简洁大方,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五章 区间隧道设计
5.0.1 区间隧道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选择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5.0.2 区间隧道施工方法可采用盾构法、矿山法、明挖法等,方法选择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5.0.3 盾构法隧道应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管片厚度应根据覆土厚度和水土压力确定。
5.0.4 盾构隧道管片外径应根据隧道使用功能确定,地铁隧道管片外径不宜小于六米。
5.0.5 矿山法隧道应采用复合式衬砌,一次衬砌应采用喷射混凝土,二次衬砌应采用模筑混凝土。
5.0.6 隧道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和耐久性要求,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一百年。
5.0.7 隧道结构防水设计应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多道防线、综合治理的原则。
5.0.8 隧道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
5.0.9 区间隧道应设置疏散平台和联络通道,疏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零点七米。
第六章 高架结构设计
6.0.1 高架结构设计应包括桥梁墩台、梁部结构和支座设计等内容。
6.0.2 高架结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的原则,结构形式应根据跨越功能和地形条件选择。
6.0.3 简支桥梁跨径应根据地形地貌和跨越需求确定,一般跨径在二十米至四十米之间。
6.0.4 连续梁桥跨径布置应根据总体刚度要求确定,边中跨比不宜小于零点六。
6.0.5 桥梁墩台设计应考虑结构受力、景观效果和施工条件,墩身应简洁美观。
6.0.6 桥梁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荷载情况选择,可采用桩基础或扩大基础。
6.0.7 桥梁结构应进行抗倾覆和抗滑移验算,必要时应设置抗倾覆装置。
6.0.8 高架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和排水措施,混凝土结构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6.0.9 高架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撞要求,桥墩应设置防撞设施或采取防撞加强措施。
第七章 轨道结构设计
7.0.1 轨道结构设计应包括钢轨、轨枕、道床、道岔和轨道附属设备等内容。
7.0.2 钢轨类型应采用六十千克每米,钢轨材质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八百八十兆帕的热轧钢轨。
7.0.3 轨枕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轨枕,轨枕间距不应大于零点六米。
7.0.4 道床结构应根据线路敷设方式选择,地下线应采用整体道床,地面线和高架线可采用碎石道床或整体道床。
7.0.5 整体道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道床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7.0.6 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设置外轨超高,无砟轨道曲线超高应在底座或道床板上实现。
7.0.7 道岔设计应满足列车通过速度要求,道岔型号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选择。
7.0.8 轨道结构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对环境敏感区段应采用特殊减振轨道结构。
7.0.9 轨道结构设计应考虑无缝线路设计,无缝线路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第八章 供电系统设计
8.0.1 供电系统设计应包括外部电源、主变电站、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杂散电流防护和接地系统等。
8.0.2 供电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或分散供电方式。
8.0.3 牵引网额定电压应采用直流一千五百伏或直流七百五十伏,电压波动范围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正负百分之十。
8.0.4 主变电站应设置两路独立电源,每路电源容量应满足该供电分区正常和故障情况下的供电要求。
8.0.5 牵引变电所数量和位置应根据线路条件、列车牵引负荷和供电臂长度计算确定。
8.0.6 接触网应采用架空接触网或接触轨,地下区段应采用架空接触网或刚性接触轨。
8.0.7 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应采用配电变压器分段供电,每段容量不宜超过一千千伏安。
8.0.8 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集中供电方式,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九十分钟。
8.0.9 杂散电流防护应采取综合防护措施,杂散电流收集网和保护接地应统一设计。
第九章 通信系统设计
9.0.1 通信系统设计应包括传输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系统、无线通信系统、时钟系统、广播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源系统等。
9.0.2 传输系统应采用光纤数字传输设备,传输制式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或波分复用系统。
9.0.3 公务电话系统应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机,交换机容量应满足全线公务通信需求。
9.0.4 专用电话系统应包括调度电话和站内专用电话,调度电话系统应实现全线统一调度功能。
9.0.5 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数字集群系统,系统应具备语音通信、数据传输和定位功能。
9.0.6 无线通信系统应覆盖全线,包括地下区间、地面区间和高架区间。
9.0.7 广播系统应实现中心广播、车站广播和区段广播功能,广播优先级应可设置。
9.0.8 闭路电视系统应实现车站公共区和管理区的视频监控,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十五天。
9.0.9 时钟系统应采用网络时间协议方式,全线时钟应统一同步。
第十章 信号系统设计
10.0.1 信号系统设计应包括列车自动控制系统、联锁系统、信号设备、转辙机、轨道电路等。
10.0.2 信号系统设计应保证列车运行安全,系统应满足故障安全原则。
10.0.3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应包括列车自动防护、列车自动运行和列车自动监控三个子系统。
10.0.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应实现列车间隔控制、超速防护和车门监控等功能。
10.0.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应实现列车自动驾驶和列车自动折返功能。
10.0.6 联锁系统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联锁逻辑应满足故障安全原则。
10.0.7 轨道电路应采用无绝缘轨道电路或数字编码轨道电路,系统应满足列车检测和精确定位要求。
10.0.8 转辙机应采用交流三相转辙机或直流转辙机,牵引力应满足道岔转换要求。
10.0.9 信号系统应设置微机监测系统,实现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记录。
第十一章 通风空调系统设计
11.0.1 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包括车站通风空调系统、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和设备用房通风空调系统。
11.0.2 车站公共区夏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宜高于二十八度,相对湿度不宜大于百分之六十五。
11.0.3 车站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正常通风空调工况和事故通风工况。
11.0.4 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设置机械通风,正常运行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三次每小时。
11.0.5 区间隧道事故通风应能实现排烟功能,事故通风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计算确定。
11.0.6 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11.0.7 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根据负荷变化的节能运行。
11.0.8 通风空调系统的冷水机组能效比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1.0.9 风道、风亭和冷却塔的设置不应影响城市景观,排风口位置应避开污染源。
第十二章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
12.0.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灭火系统等。
12.0.2 城市轨道交通用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0.3 给水系统应设置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三个系统,各系统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12.0.4 排水系统应包括废水系统、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排水方式应根据排水性质确定。
12.0.5 车站废水主要包括结构渗水、冲洗废水、消防废水和出入口雨水等,废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12.0.6 区间隧道废水应通过排水泵站提升排入城市雨水或污水系统。
12.0.7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地下车站应设置完备的消防给水设施。
12.0.8 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不应小于二十升每秒,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二小时。
12.0.9 排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排水能力不应小于设计排水量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十三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联动控制和系统监控等内容。
13.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
13.0.3 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智能型火灾探测器,设备区应设置点型感烟或感温探测器。
13.0.4 区间隧道应设置光纤感温火灾探测系统,探测系统应实现准确定位。
13.0.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车站控制室,系统应实现网络化监控。
13.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照明系统、电梯系统等实现联动控制。
13.0.7 车站控制室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台,实现消防设备的集中控制。
13.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四小时持续供电要求。
13.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系统可用性不应低于百分之九十九点五。
第十四章 环境与节能设计
14.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4.0.2 线路两侧敏感点应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插入损失不应小于十五分贝。
14.0.3 振动敏感区段应采取特殊减振措施,振动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4.0.4 车站建筑应采用节能型材料和设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14.0.5 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调节和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节能运行。
14.0.6 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型光源和灯具,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4.0.7 列车应采用再生制动能量回收装置,制动能量回收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
14.0.8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用水器具应符合国家节水型产品要求。
14.0.9 车站装修应采用环保型材料,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第十五章 防灾与救援设计
15.0.1 防灾设计应包括火灾、水灾、地震、雷击、停电等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15.0.2 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应设置完整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15.0.3 车站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一千五百平方米,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两千五百平方米。
15.0.4 区间隧道应设置疏散平台,疏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零点七米。
15.0.5 两相邻车站之间的区间隧道应设置联络通道,联络通道间距不应大于三百米。
15.0.6 地下车站应设置防淹门,防淹门应能在灾害发生时及时关闭。
15.0.7 高架结构应考虑地震作用,抗震设防标准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
15.0.8 防雷设计应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十欧姆。
15.0.9 城市轨道交通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章 车辆基地设计
16.0.1 车辆基地设计应包括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和管理控制中心等设施。
16.0.2 车辆基地选址应考虑城市规划、线路条件、对外交通和自然环境等因素。
16.0.3 车辆段应根据功能需要设置停车列检库、月检库、定修库和临修库等库房。
16.0.4 停车列检库每个股道容纳车辆数应根据停车数量和检车要求确定。
16.0.5 车辆段内线路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一百五十米,库外线路不应小于一百米。
16.0.6 车辆基地应设置完善的给水排水、消防和通风空调系统。
16.0.7 车辆基地应设置试车线,试车线长度不应小于一点五倍列车长度。
16.0.8 综合维修中心应设置工务、供电、信号和通信等专业的维修设施。
16.0.9 物资总库应设置各类物资的储存和发放设施,物资存储能力应满足全线维护需要。
第十七章 网络化运营设计
17.0.1 网络化运营设计应统一运营管理模式,实现网络内线路的协调运营。
17.0.2 网络化运营应实现列车跨线运行,换乘站应具备列车过线运营条件。
17.0.3 网络化运营应统一票务清分系统,实现一卡通和互联互通。
17.0.4 网络化运营应设置网络运营协调中心,实现各线路的协调调度。
17.0.5 网络化运营应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运营信息共享。
17.0.6 网络化运营应统筹配置各线路的运营人员,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17.0.7 车辆配置应考虑网络化运营需要,车辆限界和信号系统应相互兼容。
17.0.8 网络化运营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现跨线路的应急支援。
17.0.9 网络化运营设计应预留与其它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衔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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