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 GB 50411-2019
- 发布日期: 2019-03-27
- 实施日期: 2019-12-01
-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最近修订: 2019年版(修订发布)
- 标准级别: 国家标准(强制性)
第1章 范围
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等。
1.0.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1.0.4 本标准应与GB 50300配套使用,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2.0.1 建筑节能工程
在建筑物建设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工程。
2.0.2 保温隔热材料
具有减少热传递功能的建筑材料,包括有机保温材料(如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硬泡聚氨酯等)和无机保温材料(如岩棉板、玻璃棉板、泡沫玻璃等)。
2.0.3 保温系统
由保温层、防护层、固定材料等组成的复合构造系统,包括外墙保温系统、屋面保温系统等。
2.0.4 热桥
围护结构中热量传递集中的部位,如钢筋混凝土梁、柱、剪力墙、楼板悬挑部分等,热桥部位的热损失较大。
2.0.5 传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热量。单位:W/(m²·K)。
2.0.6 气密性能
围护结构在正常关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以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或等级表示。
2.0.7 遮阳系数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量与透过3mm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量之比。
2.0.8 冷桥
围护结构中温度最低的部位,易产生结露现象,与热桥含义相近。
2.0.9 锚栓
用于固定保温层与基层的机械连接件,包括塑料锚栓和金属锚栓。
2.0.10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1 型式检验
由制造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的全面性能检验,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0.12 见证取样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对工程材料或构配件进行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3章 基本规定
3.1 节能工程验收程序
3.1.1 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划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3.1.2 分项工程可按施工段或楼层划分,便于组织施工和验收。
3.1.3 节能工程验收应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1.4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备、管道、仪表等,应通电调试,确认其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验收。
3.1.5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签署工程验收记录。
3.1.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1.7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2 节能材料进场验收
3.2.1 节能材料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3.2.2 节能材料应见证取样送检,检测项目包括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等。
3.2.3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 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门窗,其传热系数、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2.6 采暖空调系统使用的设备,其能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 电气照明使用的光源和灯具,其效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2.8 节能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有关规定。
3.3 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
3.3.1 墙体节能工程:每1000m²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²也为一个检验批。
3.3.2 幕墙节能工程:每2000m²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0m²也为一个检验批。
3.3.3 门窗节能工程:每200樘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3.4 屋面节能工程:每500m²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为一个检验批。
3.3.5 地面节能工程:每500m²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也为一个检验批。
3.3.6 采暖空调系统:按系统或设备类型划分检验批。
3.3.7 电气照明系统: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划分检验批。
3.3.8 监测与控制系统:按系统或设备类型划分检验批。
3.3.9 可再生能源系统:按系统或设备类型划分检验批。
3.4 节能工程验收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3 有分包工程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节能工程进行自检,总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验收。
3.4.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邀请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3.4.6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3.5 节能工程不合格处理
3.5.1 当节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5.2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第4章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为基层的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外保温系统和内保温系统。
4.1.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锚栓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 墙体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4.1.4 墙体保温工程施工前,基层表面应清理干净,无油污、浮尘等。
4.1.5 墙体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环境应满足要求,雨天、雪天和5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施工。
4.2 主控项目
4.2.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4.2.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4.2.3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面积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40%。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计算。
4.2.4 锚栓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锚栓拉拔检测报告。
4.2.5 保温层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应牢固,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4.2.6 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洞口、檐口、勒脚、女儿墙等热桥部位。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2.7 保温板材的竖缝应错缝,板缝宽度不应大于2mm。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2.8 保温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接茬应平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2.9 墙体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对保温层表面垂直度和平整度进行验收。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4.2.10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4.3 一般项目
4.3.1 保温板材应按顺砌方式粘贴,上下层应错缝。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3.2 保温板材与基层应粘贴牢固,无松动和空鼓。
检查方法:现场敲击检查。
4.3.3 增强网应铺设平整、连续,不得有空鼓、皱折。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4.3.4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设计厚度的10%,且不应大于5mm。
检查方法:现场钻芯取样测量。
4.3.5 墙体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对保温层表面垂直度和平整度进行验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保温层表面允许偏差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 表面平整度 | ≤4 |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垂直度 | ≤4 | 2m垂直检测尺检查 |
| 阴阳角方正 | ≤4 | 直角检测尺检查 |
4.4 检验方法
4.4.1 保温材料性能: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送检,检测项目包括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4.4.2 粘结面积率:现场测量计算,每处测量不少于3个点,取平均值。
4.4.3 锚固力:拉拔试验,核查锚栓拉拔检测报告。
4.4.4 保温层厚度:现场钻芯取样测量,每处测量3个点,取平均值。
4.4.5 粘结强度:核查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必要时现场拉拔试验。
第5章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透明幕墙和半透明幕墙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5.1.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隔热材料、密封材料、玻璃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幕墙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5.1.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玻璃应具有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
5.2 主控项目
5.2.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5.2.2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玻璃性能检测报告。
5.2.3 幕墙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5.2.4 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饱满。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5.2.5 幕墙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裂缝、脱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5.2.6 幕墙龙骨安装位置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2.7 幕墙玻璃的安装应牢固,安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3 一般项目
5.3.1 幕墙隔热材料应连续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3.2 幕墙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5.3.3 幕墙密封条应完整、连续,不得脱开。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3.4 开启窗扇的开启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关闭应严密。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5.3.5 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不得有污染、划伤。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3.6 幕墙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厚度应均匀。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5.3.7 幕墙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锈蚀。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6章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钢门窗等。
6.1.2 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门窗、密封条、玻璃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门窗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6.2 主控项目
6.2.1 门窗的品种、规格、传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门窗性能检测报告。
6.2.2 门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6.2.3 门窗的密封条应完整、连续,安装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4 门窗扇的安装应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6.2.5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饱满,并应密封。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6.2.6 低辐射镀膜玻璃的镀膜面应朝向室内。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2.7 门窗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安装应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安装应垂直、平整。
检查方法:现场测量。
6.3.2 门窗扇开关应灵活,无阻滞、回弹现象。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6.3.3 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伤、碰伤。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3.4 玻璃安装应严密,不得有松动。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3.5 密封胶缝应连续、平滑,不得有气泡、裂纹。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6.3.6 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门窗安装允许偏差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 ≤1500mm时±2.5,>1500mm时±3.5 | 钢尺检查 |
|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000mm时≤4,>2000mm时≤5 | 钢尺检查 |
|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垂直检测尺检查 |
|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 ≤3 | 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钢尺检查 |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4 | 钢尺检查 |
第7章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保温隔热屋面、架空屋面、种植屋面等。
7.1.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架空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屋面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7.1.4 屋面保温层施工前,基层应清理干净,干燥程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7.2 主控项目
7.2.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导热系数、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7.2.2 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裂缝、脱空。
检查方法:现场钻芯取样测量。
7.2.3 屋面保温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7.2.4 架空屋面的架空板铺设应平整、稳固,缝隙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2.5 种植屋面的过滤层、排水层、耐根系穿刺防水层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7.2.6 屋面保温层完工后,应进行淋水试验,不得有渗漏。
检查方法:淋水试验。
7.2.7 屋面通风层的通风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通风应畅通。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3 一般项目
7.3.1 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和测量。
7.3.2 架空屋面的通风层应畅通,通风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3.3 种植屋面的植被层种植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破坏防水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7.3.4 屋面保温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
检查方法:2m靠尺和塞尺检查。
7.3.5 保温层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宽应均匀。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8章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与土壤相邻的楼地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 地面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
8.2 主控项目
8.2.1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导热系数、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8.2.2 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裂缝、脱空。
检查方法:现场钻芯取样测量。
8.2.3 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检查方法:核查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8.2.4 地面防潮层应完整、连续。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8.2.5 接触室外空气的楼地面保温层应连续,不得有中断。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保温层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2 保温层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8.3.3 地面保温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4mm。
检查方法:2m靠尺和塞尺检查。
8.3.4 保温层与墙体、管道等构件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9章 采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采暖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热源、输配系统、末端设备等。
9.1.2 采暖系统使用的设备、管材、阀门、仪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采暖系统的热源设备,其类型、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能效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9.2.2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锅炉效率检测报告。
9.2.3 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9.2.4 管道及阀门、仪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2.5 采暖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9.2.6 采暖系统应进行冲洗,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冲洗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
9.2.7 管道保温层应完整、连续,保温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2.8 热量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计量数据应准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及数据核对。
9.3 一般项目
9.3.1 管道安装应平直,固定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2 阀门安装位置应正确,便于操作。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3 仪表安装应便于读数,不得影响系统运行。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4 管道支吊架设置应合理,固定应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5 管道标识应清晰、完整。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6 散热器安装位置应正确,连接应严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9.3.7 恒温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实现分室温度控制。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10章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冷源、热源、输配系统、末端设备等。
10.1.2 通风与空调系统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 冷水机组的类型、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能效比(COP)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10.2.2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风机盘管等末端设备的类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10.2.3 风机盘管的供冷量、供热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0.2.4 通风机的风量、风压应符合设计要求,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核查检测报告。
10.2.5 水泵的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单位流量耗功率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0.2.6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水压试验应合格。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0.2.7 空调风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测试,各风口的风量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0.2.8 自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实现优化运行。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0.2.9 风机盘管和空气处理机组的保温应完整、连续。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 设备安装应平整、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2 管道安装应平直,固定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3 管道保温层应完整、连续,保温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4 风管制作应严密,风管与设备连接处应严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5 风口安装应平整,位置应正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6 阀门安装位置应正确,便于操作。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7 仪表安装应便于读数,不得影响系统运行。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0.3.8 管道标识应清晰、完整。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11章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1.1.2 冷热源及管网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 主控项目
11.2.1 冷热源设备、输配系统设备、末端设备的类型、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能效比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11.2.2 冷热源管道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2.3 冷热源管道及附件的保温应完整、连续,保温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2.4 冷热源系统应进行调试,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1.2.5 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比(COP)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1.2.6 水处理设备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水质检测报告。
11.3 一般项目
11.3.1 设备及管道安装应整齐、有序,便于操作和检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3.2 管道支吊架设置应合理,固定应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3.3 管道标识应清晰、完整。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3.4 仪表安装应便于读数,不得影响系统运行。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1.3.5 设备噪声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值。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第12章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配电与照明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3 电气照明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光源、灯具的类型、规格、效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12.2.2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限值规定。
检查方法:现场检测。
12.2.3 照明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实现分区控制、定时控制等。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2.2.4 变压器、开关柜等配电设备的类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12.2.5 供配电线路的截面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线损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2.2.6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路的电流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值。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2.3 一般项目
12.3.1 照明光源、灯具安装应整齐、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3.2 照明开关、插座安装应平整、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3.3 照明控制面板标识应清晰、正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3.4 配电箱(柜)内接线应整齐、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2.3.5 照明灯具的噪声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值。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2.3.6 照明系统的接地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13章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中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使用的设备、传感器、控制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类型、规格、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系统功能测试。
13.2.2 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等的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3.2.3 控制器、执行器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3.2.4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实现冷热源、输配系统、末端设备的优化控制。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3.2.5 能耗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计量数据应准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及数据核对。
13.2.6 系统的通信接口应符合设计要求,数据传输应正常。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3.3 一般项目
13.3.1 传感器安装位置应正确,便于维护。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3.3.2 控制器、执行器安装应整齐、牢固。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3.3.3 系统布线、接线应整齐、标识清晰。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13.3.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软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测试。
13.3.5 系统运行参数显示应清晰、准确。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第14章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检测
14.1.1 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测应在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14.1.2 外墙传热系数应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有关规定。
14.1.3 幕墙气密性能应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的有关规定。
14.1.4 门窗气密性能应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有关规定。
14.1.5 检测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每个单位工程应抽检不少于3个检测点; 2 幕墙每个单位工程应抽检不少于3个检测点; 3 门窗每个单位工程应抽检不少于3个检测点。
14.1.6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扩大抽样数量进行复检。
14.1.7 现场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2 系统能效现场测试
14.2.1 冷源能效比(COP)应现场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的有关规定。
14.2.2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现场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3274的有关规定。
14.2.3 水泵单位流量耗功率应现场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类设备电能利用监测规范》GB/T 16666的有关规定。
14.2.4 系统能效测试应在系统调试合格后进行。
14.2.5 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时应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14.3 节能性能评估
14.3.1 建筑节能性能应通过能耗计算或能耗实测进行评估。
14.3.2 能耗实测应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进行,测试周期不应少于1年。
14.3.3 建筑节能率应达到设计要求,不应低于50%。
第15章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5.1 验收划分
15.1.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划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15.1.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2 幕墙节能工程; 3 门窗节能工程; 4 屋面节能工程; 5 地面节能工程; 6 采暖节能工程; 7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 8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1 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
15.1.3 分项工程可按施工段或楼层划分。
15.1.4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
15.2 验收合格条件
15.2.1 检验批验收合格条件: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合格。
15.2.2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条件: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应全部合格。
15.2.3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15.2.4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15.3 验收记录
15.3.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填写下列记录: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3.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审核。
15.3.3 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不得涂改。
15.3.4 验收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15.4 验收程序
15.4.1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15.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15.4.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15.4.4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通过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附录
附录A 引用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规范: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9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10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 1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12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13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14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 15 《通风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3274 16 《泵类设备电能利用监测规范》GB/T 16666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所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C 条文说明
说明: 本标准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条文的解释和说明,不作为标准正文的一部分。
第1章 范围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第3章 基本规定
3.1.1 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划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这是验收程序的基本规定。
3.2.1 节能材料进场时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第4章 墙体节能工程
4.2.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这是确保墙体保温效果的基础。
第15章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5.2.1 检验批验收合格条件为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这是验收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