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 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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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0.1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需要,保证测量成果质量,使工程测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量活动。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应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测量、施工阶段测量、竣工测量和运营阶段变形监测等。
1.0.4 测量基准应采用城市坐标系统和城市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独立坐标系。
1.0.5 测量工作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提高测量效率和精度。
1.0.6 测量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1.0.7 测量成果应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测量精度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1.0.8 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测量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1.0.9 测量安全应贯穿测量工作全过程,作业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章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应采用城市坐标系统,当城市坐标系统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建立独立坐标系统。
2.0.2 独立坐标系统应与城市坐标系统建立联系,独立坐标系与城市坐标系之间的换算关系应保持稳定。
2.0.3 坐标系统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投影面宜采用参考椭球面或测区平均高程面。
2.0.4 高程系统应采用正常高系统,当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与城市高程系统建立联系。
2.0.5 高程基准应采用城市高程基准,当城市高程基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国家高程基准。
2.0.6 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二零零零国家大地坐标系,并应与城市坐标系统进行联测转换。
2.0.7 测量标志应埋设稳固,标志应能长期保存并便于观测。
2.0.8 控制点应定期进行复测,控制点的稳定性应进行分析检验。
2.0.9 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应经过严格计算和验证,转换精度应满足工程测量要求。
第三章 地面控制测量
3.0.1 地面控制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测量精度应满足各施工阶段的测量要求。
3.0.2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和三角测量等方法,测角精度不应低于一级。
3.0.3 首级平面控制测量应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控制网应覆盖全线并应埋设稳固的永久性标志。
3.0.4 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双频接收机,观测时段不应少于六十分钟,数据采样率不应高于十五秒。
3.0.5 卫星定位控制网应与城市控制点进行联测,联测点不应少于三个,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控制点精度。
3.0.6 导线测量应沿线路敷设,导线点应埋设稳固,点位间距宜为一百米至三百米。
3.0.7 导线角度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测回数不应少于二个,角度较差不应大于九秒。
3.0.8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水准路线应沿线路敷设。
3.0.9 水准测量应采用精度不低于DS1级的自动安平水准仪,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十二倍根号n毫米。
第四章 地形测量
4.0.1 地形测量应采用电子全站仪或数字水准仪等设备,测量方法可采用极坐标法、解析法或数字摄影测量法。
4.0.2 地形图比例尺应根据工程需要选用,可采用一比五百或一比一千比例尺。
4.0.3 地形测量应测绘地貌特征点、地物点和重要的高程变化点,点位密度应满足成图要求。
4.0.4 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设计、施工和竣工需要,测图范围应比线路中线两侧各宽五十米至一百米。
4.0.5 重要建构筑物应进行细部测量,建构筑物角点坐标和高程应准确测定。
4.0.6 地下管线测量应查明管线走向、埋深、管径和材质,管线探测精度不应低于二十厘米。
4.0.7 地形图精度应满足设计需要,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零点六毫米。
4.0.8 数字地形图应建立数据库,地形图数据应能转换为常用格式。
4.0.9 地形图应进行验收检查,测量成果应完整、准确、清晰。
第四章(续) 线路测量
4.1.1 线路测量应包括线路带状地形测量、纵横断面测量和中线测量等内容。
4.1.2 线路中线测量应在线路设计完成后进行,中线点应采用坐标法测设。
4.1.3 线路中线点间距直线上不应大于一百米,曲线上不应大于二十米。
4.1.4 线路纵断面测量应沿中线进行,水准点高程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测定。
4.1.5 纵断面测量时断面的间距在平坦地区不应大于五十米,地形变化处应适当加密。
4.1.6 横断面测量应垂直于线路中线方向进行,断面宽度应满足设计需要,一般不应小于线路中线两侧各四十米。
4.1.7 纵断面图和横断面图应准确反映地面起伏变化,高程注记精度不应低于零点一米。
4.1.8 线路放线测量应根据控制点进行,放线精度应满足施工测量要求。
4.1.9 线路测量成果应进行复核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车站施工测量
5.0.1 车站施工测量应包括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测量、主体结构施工测量和内部结构施工测量等。
5.0.2 施工控制网应在地面控制网基础上建立,施工控制点应埋设稳固并便于观测。
5.0.3 基坑围护结构测量应采用导线控制方法,围护结构轴线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十毫米。
5.0.4 地下连续墙施工测量应控制槽段位置和垂直度,槽段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三十毫米,垂直度不应大于三百分之一。
5.0.5 基坑开挖测量应监测基坑围护结构变形和地面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毫米级。
5.0.6 车站主体结构施工测量应建立独立的施工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量精度应满足结构施工要求。
5.0.7 车站结构测量应采用坐标法进行放样,结构尺寸偏差不应大于施工验收限差。
5.0.8 车站内部结构包括站台、楼梯、扶梯等,其位置和标高测量偏差不应大于十毫米。
5.0.9 车站施工测量完成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应真实反映车站最终状态。
第六章 区间隧道施工测量
6.0.1 区间隧道施工测量应根据施工方法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盾构法施工应采用自动导向系统。
6.0.2 盾构隧道地面控制测量应在线路控制网基础上加密建立,控制点间距不应大于二百米。
6.0.3 盾构隧道联系测量应采用几何定向和陀螺经纬仪定向相结合的方法,定向精度不应低于二十秒。
6.0.4 盾构机导向系统应采用自动导向方法,盾构姿态测量频率不应低于每掘进五十米一次。
6.0.5 盾构机姿态偏差应控制在五十毫米以内,盾构机偏离设计轴线不应超过五十毫米。
6.0.6 盾构管片测量应测定管片的椭圆度、里程和水平偏移量,测量精度不应低于毫米级。
6.0.7 矿山法隧道施工测量应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点应埋设在隧道底板或边墙上。
6.0.8 隧道掘进方向应采用激光指向仪指示,激光指向仪精度不应低于一百米偏差五十毫米。
6.0.9 隧道贯通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后进行,贯通误差应满足规范要求,横向贯通误差不应大于五十毫米。
第七章 高架结构施工测量
7.0.1 高架结构施工测量应包括桩基测量、承台测量、墩身测量和梁体测量等。
7.0.2 桩基定位测量应采用坐标法,桩位偏差不应大于五十毫米。
7.0.3 承台施工测量应控制承台位置、尺寸和标高,承台中心点位偏差不应大于二十毫米。
7.0.4 墩身施工测量应控制墩身垂直度和结构尺寸,墩身垂直度不应大于墩身高度的千分之三。
7.0.5 支座安装测量应保证支座位置准确,支座中心坐标偏差不应大于十毫米。
7.0.6 梁体施工测量应根据施工方法采用相应测量方案,预制梁应测量梁长、跨度、拱度等参数。
7.0.7 悬臂施工桥梁应进行挠度监测和线形测量,线形偏差不应大于计算值的百分之十。
7.0.8 高架结构施工测量应进行整体贯通测量,桥梁轴线贯通偏差不应大于二十毫米。
7.0.9 高架结构竣工测量应包括桥面线形、桥墩垂直度和结构尺寸等内容。
第八章 轨道施工测量
8.0.1 轨道施工测量应包括基标测设、轨道精调和轨道几何状态测量等内容。
8.0.2 基标测设应在隧道或桥梁结构完工后进行,基标包括控制基标和加密基标。
8.0.3 控制基标间距直线段不应大于六十米,曲线段不应大于二十米。
8.0.4 基标测设应采用坐标法进行,基标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二毫米。
8.0.5 轨道精调应采用轨检小车进行,轨检小车应能同时测量轨距、水平、高低和轨向等参数。
8.0.6 轨道几何状态测量精度轨距应为正负一毫米,水平应为正负一毫米,高低应为正负二毫米。
8.0.7 轨道铺设后应进行轨道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轨道动态检测应采用轨道检测车。
8.0.8 轨道竣工测量应包括线路中线、轨面高程、轨距和曲线要素等内容。
8.0.9 轨道测量成果应整理归档,轨道几何状态应满足验收标准要求。
第九章 设备安装测量
9.0.1 设备安装测量应包括接触网安装测量、信号设备安装测量和机电设备安装测量等。
9.0.2 接触网安装测量应沿线路进行,接触网悬挂点定位精度不应低于毫米级。
9.0.3 接触网悬挂点高程应满足设计要求,相邻悬挂点高程差不应大于十毫米。
9.0.4 信号设备安装测量应测定信号机、转辙机和轨道电路设备的位置和标高。
9.0.5 轨道绝缘节位置应准确测量,绝缘节位置偏差不应大于五十毫米。
9.0.6 转辙机基坑位置和尺寸应满足安装要求,基坑位置偏差不应大于十毫米。
9.0.7 机电设备安装测量应控制设备中心线、标高和水平度,设备安装精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规范要求。
9.0.8 屏蔽门安装测量应保证屏蔽门与列车车门对应关系准确,屏蔽门安装偏差不应大于十毫米。
9.0.9 设备安装测量完成后应进行竣工测量,测量成果应作为设备验收依据。
第十章 竣工测量
10.0.1 竣工测量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测量成果应真实反映工程最终状态。
10.0.2 竣工测量内容包括线路平面位置、纵断面高程、结构和设备位置等。
10.0.3 线路平面位置竣工测量应测定线路中线点坐标,中线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二十毫米。
10.0.4 线路纵断面竣工测量应测定轨面高程,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
10.0.5 车站竣工测量应测定车站结构轮廓、站台位置和站台标高等内容。
10.0.6 区间隧道竣工测量应测定隧道中心线、拱顶高程和净空断面。
10.0.7 桥梁竣工测量应测定桥轴线、桥面高程和梁体几何尺寸。
10.0.8 竣工测量应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与设计图进行对比并标注变更内容。
10.0.9 竣工测量成果应整理归档,成果格式应满足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一章 运营阶段变形监测
11.0.1 运营阶段变形监测应包括结构变形监测、轨道变形监测和周边环境监测等内容。
11.0.2 变形监测应采用高精度测量仪器,监测精度不应低于毫米级。
11.0.3 车站结构变形监测应包括差异沉降、水平位移和结构裂缝等内容。
11.0.4 区间隧道变形监测应包括拱顶下沉、隧道收敛和底板隆起等内容。
11.0.5 监测频率应根据变形速率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初期运营阶段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月一次。
11.0.6 轨道变形监测应包括轨面高程、轨距和轨道不平顺等内容,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季一次。
11.0.7 周边环境监测应包括地表沉降、建筑物沉降和地下管线变形等内容。
11.0.8 变形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变形值超过预警值时应及时报警。
11.0.9 变形监测成果应定期提交,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12.0.1 测量质量控制应贯穿测量工作全过程,各工序测量成果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0.2 测量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检定证书应存档保存。
12.0.3 测量计算应采用经过验证的计算软件,计算成果应进行复核。
12.0.4 控制测量应进行平差计算,平差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方法。
12.0.5 测量记录应完整、清晰、真实,记录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
12.0.6 测量成果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技术设计书、观测记录、计算成果和验收报告等。
12.0.7 测量成果应进行分级检查制度,重要测量成果应经过专家论证。
12.0.8 测量成果的验收应按相关标准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2.0.9 测量成果管理应实现信息化,建立测量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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