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1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91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完整章节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规范工程监测工作,防止工程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监测工作。
1.0.3 工程监测应贯穿施工全过程,监测内容包括施工前调查、施工中监测和施工后评估。
1.0.4 监测工作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视相结合的方法。
1.0.5 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施工方法编制。
1.0.6 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监测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1.0.7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
1.0.8 监测工作应建立预警机制,监测成果应作为施工决策依据。
1.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0.1 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和施工方法确定。
2.0.2 监测范围应包括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影响范围应根据工程影响分析确定。
2.0.3 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项目特点选择,监测精度应满足监测要求。
2.0.4 监测点布置应具有代表性,监测点数量应满足监测需要。
2.0.5 监测频率应根据施工进度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2.0.6 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2.0.7 监测工作应与设计、施工紧密配合,监测信息应及时共享。
2.0.8 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0.9 监测成果应整理归档,监测资料应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三章 监测仪器设备
3.0.1 监测仪器设备应包括测斜仪、水准仪、全站仪、收敛计、钢筋计、应变计、压力盒等。
3.0.2 监测仪器精度应满足监测项目精度要求,仪器应检定合格。
3.0.3 水准仪精度不应低于DS1级,全站仪精度不应低于二秒级。
3.0.4 测斜仪精度不应低于零点一秒每毫米,分辨率不应高于零点零二毫米每格。
3.0.5 收敛计分辨率不应高于零点一毫米,量程应满足测量需要。
3.0.6 监测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仪器运输和存放应防止损坏。
3.0.7 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校准记录应存档保存。
3.0.8 监测传感器应与监测对象可靠连接,传感器安装应符合技术要求。
3.0.9 监测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设备状态应正常。
第四章 变形监测网
4.0.1 变形监测网应包括基准网和监测网,基准网应定期复测。
4.0.2 基准点应设置在监测区域外的稳定位置,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三个。
4.0.3 基准点应埋设稳固,埋设深度应满足要求,标志应能长期保存。
4.0.4 基准网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测量精度。
4.0.5 监测网应与基准网联测,监测点位置应相对稳定。
4.0.6 平面基准网应采用边角网或导线网,监测点坐标中误差不应大于三毫米。
4.0.7 高程基准网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八倍根号n毫米。
4.0.8 基准网复测周期应根据场地稳定性和监测要求确定,一般不应大于十二个月。
4.0.9 基准网复测结果应进行分析,基准点稳定性应经验算确认。
第五章 施工阶段监测
5.0.1 明挖法施工监测包括基坑围护结构监测、基坑周边地表沉降监测和建构筑物变形监测等。
5.0.2 基坑围护结构监测包括围护桩墙水平位移、支撑轴力、锚索拉力、桩墙内力等。
5.0.3 围护桩墙水平位移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二十米,测斜管埋设深度应大于基坑深度。
5.0.4 支撑轴力监测点应设置在关键支撑上,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日一次。
5.0.5 基坑周边地表沉降监测点布置在基坑边缘外一倍至三倍基坑深度范围内。
5.0.6 地表沉降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三十米,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
5.0.7 建构筑物变形监测应包括沉降监测和倾斜监测,监测点应设置在结构关键部位。
5.0.8 建构筑物沉降监测点布置在建筑角点、中点和基础上,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
5.0.9 基坑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报表应每日提交。
第六章 盾构法施工监测
6.0.1 盾构法施工监测包括盾构隧道结构监测、地表沉降监测和周边环境监测等。
6.0.2 盾构隧道结构监测包括管片变形、盾构姿态、盾尾注浆压力等。
6.0.3 管片变形监测点应设置在典型断面,监测内容包括竖向位移和水平收敛。
6.0.4 盾构姿态监测包括盾构位置、倾斜角度和旋转角度,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五十米一次。
6.0.5 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沿隧道轴线布置,测点间距不宜大于二十米。
6.0.6 地表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
6.0.7 盾构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时应进行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和要求应专门制定。
6.0.8 盾构穿越地下管线时应进行管线沉降监测,管线沉降报警值不应大于十毫米。
6.0.9 盾构隧道成型后应进行隧道收敛监测,净空收敛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三毫米。
第七章 矿山法施工监测
7.0.1 矿山法施工监测包括隧道结构监测、围岩压力监测和地表沉降监测等。
7.0.2 隧道结构监测包括拱顶下沉、周边收敛、钢架应力、喷射混凝土应力等。
7.0.3 拱顶下沉监测点应布置在隧道拱顶,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一等水准。
7.0.4 拱顶下沉监测频率在开挖面距监测点三倍洞径范围内不应少于每日一次。
7.0.5 周边收敛监测点应布置在边墙,监测频率与拱顶下沉监测相同。
7.0.6 围岩压力监测点应布置在隧道拱顶和边墙,监测断面的间距不应大于五十米。
7.0.7 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之间应设置接触压力监测点,监测压力盒埋设应位置正确。
7.0.8 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沿隧道轴线布置,沉降槽影响范围内的测点间距不应大于十米。
7.0.9 浅埋隧道地表沉降监测点应加密布置,地表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
第八章 高架结构施工监测
8.0.1 高架结构施工监测包括基础沉降监测、墩身变形监测和梁体变形监测。
8.0.2 桩基础沉降监测点应布置在承台上,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
8.0.3 墩身倾斜监测点应布置在墩顶和墩身中部,倾斜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秒。
8.0.4 预应力混凝土梁施工监测应包括梁体挠度、应力和温度监测。
8.0.5 悬臂施工桥梁应进行施工挠度监测,监测点应布置在每个悬臂节段端部。
8.0.6 悬臂施工桥梁挠度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五毫米,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个节段一次。
8.0.7 梁体温度监测点应布置在梁体表面和内部,温度传感器布置应具有代表性。
8.0.8 梁体应力监测截面应布置在受力关键部位,应变计埋设应可靠。
8.0.9 高架结构合拢时应进行合拢口监测,合拢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章 运营阶段监测
9.0.1 运营阶段监测应包括结构变形监测、轨道变形监测和周边环境监测。
9.0.2 车站结构变形监测包括差异沉降、水平位移和裂缝监测。
9.0.3 车站结构沉降监测点应布置在柱子、墙壁和基础上,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
9.0.4 区间隧道结构变形监测包括拱顶下沉、收敛变形和裂缝监测。
9.0.5 区间隧道拱顶下沉监测点应布置在典型断面,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季一次。
9.0.6 轨道变形监测应包括轨面高程、轨距和轨道不平顺监测。
9.0.7 轨道变形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季一次,监测精度应满足线路维护要求。
9.0.8 周边环境监测应包括地表沉降、建构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监测。
9.0.9 周边环境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半年一次,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
第十章 周边环境监测
10.0.1 周边环境监测对象应包括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道路等。
10.0.2 建构筑物监测应包括沉降监测、倾斜监测和裂缝监测。
10.0.3 建构筑物沉降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角点、中点和基础上,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水准。
10.0.4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可采用垂球法或倾斜仪法,倾斜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二秒。
10.0.5 建构筑物裂缝监测应记录裂缝位置、宽度、长度和走向,裂缝宽度监测精度不应低于零点一毫米。
10.0.6 地下管线监测应包括管线沉降和位移监测,监测点应布置在管线特征点上。
10.0.7 地下管线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重要管线沉降报警值不应大于十毫米。
10.0.8 桥梁监测应包括墩台沉降、梁体挠度和支座变形监测,监测精度应满足桥梁维护要求。
10.0.9 道路监测应包括路面沉降监测,监测点应布置在道路特征点上,沉降监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
第十一章 监测方法
11.0.1 沉降监测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监测路线应形成闭合环或附合路线。
11.0.2 水准测量视线长度不应大于五十米,视线高度不应小于零点五米。
11.0.3 水准测量往返较差不应大于零点七倍根号n毫米,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一点五倍根号n毫米。
11.0.4 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前方交会法、极坐标法或导线测量法。
11.0.5 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坐标中误差不应大于三毫米。
11.0.6 测斜监测应采用活动式测斜仪,测斜管埋设应垂直,测斜精度不应低于零点一毫米每米。
11.0.7 收敛监测应采用收敛计,收敛测量精度不应低于零点一毫米。
11.0.8 应力应变监测应采用钢筋计、应变计或压力盒,传感器标定系数应准确。
11.0.9 监测数据处理应采用平差方法进行精度评定,监测成果应标注精度。
第十二章 监测数据分析
12.0.1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监测数据整理应包括数据校核、计算分析和绘图表达。
12.0.2 监测数据应进行可靠性检验,异常数据应分析原因并剔除。
12.0.3 监测数据应绘制时程曲线,曲线应清晰反映监测数据变化趋势。
12.0.4 监测数据应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应能预测变化趋势。
12.0.5 监测数据应与预警值进行比较,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时应及时报警。
12.0.6 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原因分析应包括施工因素和外部因素。
12.0.7 监测数据分析应结合施工进度和现场巡视情况,综合分析监测对象的稳定状态。
12.0.8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12.0.9 监测报告应及时提交,日报应当日提交,周报应每周提交,月报应每月提交。
第十三章 预警管理
13.0.1 监测预警等级应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级。
13.0.2 黄色预警为关注级,监测数据变化速率较大或累计变化量达到一定值时应发布。
13.0.3 橙色预警为警戒级,监测数据超过设计限值或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时应发布。
13.0.4 红色预警为警报级,监测数据严重超过设计限值或监测对象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发布。
13.0.5 预警值应按照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未规定时应按照规范要求确定。
13.0.6 预警发布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预警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13.0.7 预警发布后应采取相应措施,措施包括加强监测频率、启动应急预案等。
13.0.8 预警解除应经过评估确认,确认监测对象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解除预警。
13.0.9 预警记录应完整存档,预警处理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四章 监测成果
14.0.1 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方案、监测日报、监测周报、监测月报和监测总结报告。
14.0.2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预警值和监测人员等内容。
14.0.3 监测日报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数据、数据分析、变化趋势和异常情况等内容。
14.0.4 监测周报应包括本周监测数据汇总、数据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4.0.5 监测月报应包括本月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变化趋势、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14.0.6 监测总结报告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报告应全面总结监测成果。
14.0.7 监测成果应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保存,监测数据库应能长期保存。
14.0.8 监测点布置图应采用AutoCAD格式,图纸应准确反映监测点位置。
14.0.9 监测数据应采用Excel或数据库格式存储,数据格式应统一规范。
第十五章 质量保证
15.0.1 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监测人员应具备专业资格。
15.0.2 监测方案应经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15.0.3 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5.0.4 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监测操作应符合技术规程。
15.0.5 监测数据应经过校核,校核人员应签字确认。
15.0.6 监测报告应经过审核,审核人员应签字确认。
15.0.7 监测工作应接受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15.0.8 监测成果应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
15.0.9 监测质量事故应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应分析清楚,责任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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