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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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6-2021 钢结构通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在钢结构设计、施工及维护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钢结构设计、施工及维护。

1.0.3 本规范是钢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当钢结构的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设计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1.0.4 钢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1.0.5 钢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设防地区抗震设计的规定。

1.0.6 钢结构的设计文件应明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和结构用途。


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

2.0.1 钢结构是指以钢材为主制成的结构。

2.0.2 钢构件是指钢结构中的基本受力构件,包括柱、梁、支撑、桁架等。

2.0.3 节点是指钢结构中构件与构件或构件与基础连接的部位。

2.0.4 板件是指钢构件中厚度远小于宽度和高度的薄壁部件。

2.0.5 焊接连接是指通过焊接实现构件连接的连接方式。

2.0.6 高强度螺栓连接是指采用高强度螺栓实现的连接方式。

2.0.7 稳定是指结构或构件抵抗失稳变形的能力。


第三章 材料

3.0.1 钢材的牌号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常用钢材牌号包括Q235、Q355、Q390、Q420、Q460等。

3.0.2 钢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钢材的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C Si Mn P S
Q235 ≤0.22 ≤0.35 ≤1.40 ≤0.045 ≤0.050
Q355 ≤0.24 ≤0.55 ≤1.60 ≤0.035 ≤0.035
Q390 ≤0.20 ≤0.55 ≤1.60 ≤0.035 ≤0.035
Q420 ≤0.20 ≤0.55 ≤1.60 ≤0.035 ≤0.035

3.0.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3采用。

表3.0.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MPa)

钢材牌号 厚度或直径(mm) 抗拉、抗压、抗弯f 抗剪fv 端面承压fce
Q235 ≤16 215 125 325
Q235 16~40 205 120 325
Q235 40~60 200 115 325
Q355 ≤16 310 180 400
Q355 16~40 295 170 400
Q355 40~60 265 155 400
Q390 ≤16 350 205 415
Q390 16~40 335 190 415
Q420 ≤16 380 220 430
Q420 16~40 360 210 430

3.0.4 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4采用。

表3.0.4 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MPa)

牌号 抗拉、抗压、抗弯f 抗剪fv 端面承压fce
ZG230-450 180 105 290
ZG270-500 210 120 325
ZG310-570 240 140 370

3.0.5 高强度螺栓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5采用。

表3.0.5 高强度螺栓的强度设计值(MPa)

螺栓性能等级 抗拉设计值ftb 抗剪设计值fvb
10.9级 500 310
8.8级 400 250

3.0.6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6采用。

表3.0.6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MPa)

焊缝质量等级 抗压f 抗拉ft 抗剪fv
一级、二级 215 215 125
三级 185 185 110

3.0.7 钢材的弹性模量E = 206000 MPa,剪切模量G = 79000 MPa。


第四章 基本设计规定

4.0.1 钢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4.0.2 钢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γ0S ≤ R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0.3 钢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 ≤ C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裂缝宽度等限值。

4.0.4 钢结构的设计应考虑下列作用:

  1. 永久作用,包括结构自重等;
  2. 可变作用,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吊车荷载等;
  3. 地震作用;
  4. 温度作用;
  5. 变形作用。

4.0.5 钢结构的稳定设计应包括:

  1. 整体稳定验算;
  2. 局部稳定验算;
  3. 构件的稳定计算。

4.0.6 钢结构的变形验算应包括:

  1. 梁的挠度验算;
  2. 柱的变形验算;
  3. 结构的整体变形验算。

4.0.7 钢结构的设计应考虑疲劳计算的情况包括: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
  2. 应力循环次数较多的构件;
  3. 按容许应力准则设计的构件。

第五章 钢构件设计

5.0.1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 ≤ ftA

式中:N——轴向拉力设计值; ft——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A——构件的净截面面积。

5.0.2 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 ≤ φfA

式中:N——轴向压力设计值; φ——稳定系数; f——钢材抗压强度设计值; A——构件的毛截面面积。

5.0.3 稳定系数φ应根据构件的长细比按表5.0.3采用。

表5.0.3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长细比λ Q235钢 Q355钢 Q390钢 Q420钢
0 1.000 1.000 1.000 1.000
30 0.988 0.981 0.978 0.976
60 0.936 0.899 0.886 0.878
90 0.854 0.776 0.754 0.737
120 0.760 0.642 0.610 0.587
150 0.655 0.515 0.479 0.456
180 0.552 0.416 0.384 0.363
210 0.462 0.338 0.311 0.294

5.0.4 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M ≤ γxWnx·f

式中:M——弯矩设计值; γx——截面塑性发展系数; Wnx——净截面抵抗矩; 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5.0.5 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 ≤ fv·A

式中:V——剪力设计值; fv——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 A——腹板截面面积。

5.0.6 压弯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φfA + M/(γW) ≤ 1

当N/φfA ≥ 0.2时: N/φfA + M/(1.2γW) ≤ 1

5.0.7 拉弯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ftA + M/(γW) ≤ 1

5.0.8 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心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2.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
  3.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300;
  4. 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200。

第六章 节点设计

6.0.1 钢结构的节点连接方式应包括:

  1. 焊接连接;
  2. 螺栓连接;
  3. 高强度螺栓连接;
  4. 栓焊混合连接。

6.0.2 焊接连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的布置应对称合理;
  2. 焊缝的强度计算应满足设计要求;
  3. 焊接质量应通过检验确认。

6.0.3 对接焊缝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抗压:N ≤ fce·L·t

抗拉:当焊缝质量等级为一、二级时:N ≤ ft·L·t

当焊缝质量等级为三级时:N ≤ fv·L·t

抗剪:V ≤ fv·L·t

式中:L——焊缝计算长度; t——焊缝厚度。

6.0.4 角焊缝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 ≤ 0.7fu·he·ΣLf

式中:fu——钢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取fu = 1.25f; he——焊脚尺寸; ΣLf——焊缝计算长度之和。

6.0.5 螺栓连接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抗拉:N ≤ ftb·A

抗剪:V ≤ fvb·nv·A

6.0.6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 ≤ 0.9nf·μ·P

式中:nf——传力摩擦面数; μ——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P——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

6.0.7 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的连接应传力明确、可靠;
  2. 节点的构造应便于施工和检查;
  3. 节点的焊缝布置应避免应力集中。

6.0.8 梁与柱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节点应能传递弯矩和剪力;
  2. 柱的加劲肋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节点的抗震构造应满足设计要求。

6.0.9 柱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脚的类型应根据结构形式和内力确定;
  2. 锚栓的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柱脚的防腐措施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第七章 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7.0.1 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应包括:

  1. 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稳定验算;
  2. 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验算;
  3. 结构的二阶效应验算。

7.0.2 结构的二阶效应验算应考虑下列效应:

  1. 结构的P-Δ效应;
  2. 构件的P-δ效应。

7.0.3 当结构在水平力作用下的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大于表7.0.3的限值时,应考虑二阶效应。

表7.0.3 二阶效应验算的位移限值

结构类型 Δu/h限值
钢框架 1/300
钢框架-支撑 1/300
钢框架-核心筒 1/400

7.0.4 构件的局部稳定验算应包括:

  1. 板件的宽厚比验算;
  2. 腹板的高厚比验算;
  3. 翼缘的宽厚比验算。

7.0.5 工字形截面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表7.0.5 工字形截面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类型 S1级 S2级 S3级
翼缘外伸宽度/厚度 9εk 11εk 13εk
腹板高厚比 72εk 93εk 120εk

注:εk = √(235/fy)。

7.0.6 箱形截面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7.0.6的规定。

表7.0.6 箱形截面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类型 S1级 S2级 S3级
翼缘板宽度/厚度 30εk 36εk 42εk
腹板高厚比 72εk 93εk 120εk

7.0.7 圆钢管截面的径厚比限值应符合表7.0.7的规定。

表7.0.7 圆钢管截面的径厚比限值

截面类型 限值
轴心受压构件 100εk
压弯构件 90εk

第八章 抗震设计

8.0.1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结构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8.0.2 钢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S ≤ R/γRE

式中:S——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0。

8.0.3 钢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的布置应均匀对称;
  2. 结构的侧向刚度分布应均匀;
  3. 结构的整体性应满足抗震要求。

8.0.4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60√(235/fy);
  2. 梁柱连接节点应采用刚接连接;
  3. 节点域的抗剪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8.0.5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布置应满足抗震设计要求;
  2. 支撑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235/fy);
  3. 人字形和V形支撑的横梁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8.0.6 钢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0.6确定。

表8.0.6 钢结构的抗震等级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抗震等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第九章 防护和防火

9.0.1 钢结构的防护设计应包括:

  1. 防腐设计;
  2. 防火设计;
  3. 防锈设计。

9.0.2 钢结构的防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防腐方案;
  2. 防腐涂层的厚度和道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涂层损坏应及时修补。

9.0.3 钢结构的大气腐蚀环境类别应按表9.0.3划分。

表9.0.3 大气腐蚀环境类别

类别 腐蚀程度 典型环境
C1 很轻 干燥室内
C2 轻微 低腐蚀性的室内或室外
C3 中等 城市环境
C4 严重 工业环境或沿海地区
C5 很强 特殊工业环境或高湿度高盐分地区

9.0.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
  2. 防火保护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 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通过抗火验算确定。

9.0.5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钢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9.0.5 钢构件的耐火极限(h)

构件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柱 3.0 2.5 2.0 —
梁 2.0 1.5 1.0 —
板、楼梯 1.5 1.0 0.5 —
支撑 2.0 1.5 1.0 —

第十章 施工与质量验收

10.0.1 钢结构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0.0.2 钢材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0.3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0.4 高强度螺栓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0.0.5 焊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
  2. 二级焊缝应进行20%的检验;
  3. 三级焊缝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10.0.6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检验应包括:

  1. 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
  2. 终拧扭矩检验;
  3. 梅花头检验(适用时)。

10.0.7 钢构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10.0.8 钢结构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材和焊接材料的验收;
  2. 构件尺寸的验收;
  3. 连接质量的验收;
  4. 防腐和防火性能的验收。

第十一章 维护

11.0.1 钢结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11.0.2 钢结构的检查内容应包括:

  1. 腐蚀和裂缝检查;
  2. 变形检查;
  3. 连接节点检查;
  4. 防腐和防火涂层检查。

11.0.3 钢结构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腐蚀的构件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2. 防腐和防火涂层损坏应及时修补;
  3. 连接节点松动应及时紧固。

11.0.4 钢结构的加固方法应包括:

  1. 粘贴钢板加固;
  2. 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
  3. 增设支撑加固;
  4. 预应力加固;
  5. 改变结构体系加固。

第十二章 附录

附录A 构件的稳定系数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应根据构件的长细比、钢材牌号和截面类型按本规范表5.0.3采用。

附录B 焊缝强度设计值

表B.0.1 焊缝强度设计值(MPa)

焊缝种类 抗压f 抗拉ft 抗剪fv 端面承压fce
对接焊缝(一、二级) 215 215 125 325
对接焊缝(三级) 185 185 110 325
角焊缝 — 0.38fu 0.38fu —

附录C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表C.0.1 摩擦面抗滑移系数μ

连接处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 Q235 Q355 Q390
喷砂或喷丸 0.45 0.50 0.50
喷砂后涂无机富锌漆 0.35 0.40 0.40
喷砂后生赤锈 0.45 0.50 0.50
钢丝刷清除浮锈 0.30 0.35 0.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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