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36-202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完整章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24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保证设计质量,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员的健康舒适。良好的供暖系统可以创造舒适的室内温度环境,良好的通风系统可以保证室内空气品质,良好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同时控制室内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和风速等参数。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建立统一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为工程设计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确保设计质量,保障人们的健康和舒适。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气候特点、建筑类型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成果,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和指标都是经过深入研究论证确定的,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提高居住、工作舒适度为首要目标,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按《工业建筑暖通空调设计规范》GB 50019执行。
本规范适用的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建筑(如公寓、别墅等)、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文化建筑(如图书馆、博物馆、剧院、影院等)、教育建筑(如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等)、医疗卫生建筑(如医院、诊所、疗养院等)、体育建筑(如体育馆、游泳馆等)、交通建筑(如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等)、信息通信建筑(如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以及工业建筑中的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等。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建筑,如洁净手术室、实验室、数据中心等,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项规范的规定。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与现有系统的衔接和兼容,必要时应同时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升级。
1.3 设计原则
1.3.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遵循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节能减排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建筑领域是能源消耗的大户,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节能潜力很大。设计应当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各种节能措施,降低系统的能源消耗。
1.3.2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当地气候条件和能源状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方案。不同的建筑物、不同的气候区、不同的能源条件,应当选择不同的系统方案。设计应当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1.3.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便于管理、调节和维护。系统的可操作性关系到系统的运行效果和使用寿命,设计应当为日后的管理、调节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1.3.4 系统设计应保障室内空气品质,满足人体健康和舒适要求。室内空气品质直接关系到人员的健康,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可以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水平。设计应当保证新风量、排除室内污染物、控制温湿度等参数在舒适范围内。
1.3.5 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4 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了建筑结构的荷载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了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了冷凝水排放等相关要求;《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了建筑隔声设计的要求;《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了建筑采光设计的要求。
此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防排烟设计规范、环境保护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也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2 术语和定义
2.1 通用术语
供暖系统:向室内供给热量以保持室温的设施,包括热源、输配系统和散热设备。供暖系统是民用建筑的重要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寒冷地区,供暖系统是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
通风系统:为改善空气质量而设置的换气设施,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通风系统可以排除室内的污染物和余热余湿,引入新鲜空气,改善室内空气品质。
空气调节系统:对空气进行加热、冷却、加湿、除湿、过滤等处理,以满足室内温湿度、洁净度和风速等要求的设施。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同时控制室内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和风速等参数,创造舒适的室内环境。
新风量:单位时间内引入室外空气的体积。新风量是保证室内空气品质的重要参数,新风量过少会导致室内CO2浓度升高、空气品质下降,影响人员健康。
能耗系数:系统输出能量与输入能量之比,又称能效比(EER或COP)。能耗系数是衡量系统能效水平的重要指标,能耗系数越高,系统越节能。
显热负荷:建筑物或房间由于温差传热引起的冷热负荷。显热负荷与室内外温差、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因素有关。
潜热负荷:由于湿迁移引起的冷热负荷。潜热负荷与室内湿源和人体的散湿量有关。
热舒适:人体对热环境表示满意的主观感受。热舒适是评价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受温度、湿度、风速、服装和活动强度等多种因素影响。
PMV指标:预测平均vote,表示一群人对热环境的平均投票值。PMV指标是国际标准ISO 7730中规定的热舒适评价指标,取值范围为-3至+3,PMV=0表示热舒适。
PPD指标:预测不满意百分比,表示对热环境不满意的人群百分比。PPD指标与PMV指标相关,PMV=0时PPD约为5%。
2.2 系统术语
全空气系统:全部由处理后的空气承担室内冷热负荷的系统。全空气系统是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一种,通过风道输送处理后的空气来调节室内温湿度。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由风机盘管承担室内冷热负荷,新风系统承担室内新风负荷的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是半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一种,兼具集中控制和灵活调节的优点。
多联机系统:由一台室外机连接多台室内机组成的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调节系统。多联机系统是分散式空调系统的一种,具有安装灵活、使用方便等优点。
水源热泵系统:以水为热源或冷源的可逆式热泵系统。水源热泵系统可以利用地下水、河流湖泊水或污水等作为热源或冷源,能源利用效率较高。
地源热泵系统:以土壤为热源或冷源的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利用土壤的蓄热蓄冷特性,可以提供稳定的冷热源,能源利用效率高,但初投资较大。
空气源热泵系统:以空气为热源或冷源的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安装灵活、使用方便,是应用最广泛的热泵系统,但在寒冷地区能效会降低。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通过辐射方式向室内传递热量或冷量的系统。辐射供暖系统如地板供暖、顶棚供暖等,辐射供冷系统如辐射吊顶等。辐射系统可以提供更高的热舒适度。
区域供热:由集中热源向多个建筑或区域供热的系统。区域供热通常由热电厂或大型锅炉房提供热源,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热效率较高。
3 室内设计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功能、人员舒适性和健康要求确定。不同的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对室内环境参数有不同的要求,设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参数指标。
3.1.2 室内设计参数应包括:干球温度、湿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这些参数是评价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指标,关系到人员的热舒适和健康。
3.1.3 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房间使用功能、人员在室活动强度等因素分区确定。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和人员在室活动强度不同,应当分别确定设计参数。例如,办公区域的室内温度可以与会议室有所不同,商场不同区域可以根据人员密度设置不同的新风量标准。
3.2 冬季供暖室内计算参数
3.2.1 冬季供暖室内计算参数宜按表3.2确定:
| 建筑类型 | 房间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C) | 相对湿度(%) | 备注 |
|---|---|---|---|---|
| 住宅 | 客厅 | 18~20 | — | |
| 住宅 | 卧室 | 18~20 | — | |
| 办公楼 | 办公室 | 18~20 | — | |
| 办公楼 | 会议室 | 18~20 | — | |
| 商场 | 营业厅 | 16~18 | — | |
| 餐厅 | 餐厅 | 18~20 | — | |
| 学校 | 教室 | 18~20 | — | |
| 学校 | 实验室 | 18~20 | — | |
| 医院 | 病房 | 20~22 | — | |
| 医院 | 手术室 | 21~25 | 35~60 | 恒温要求 |
| 影院 | 观众厅 | 18~20 | — | |
| 图书馆 | 阅览室 | 18~20 | — |
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的确定应当考虑人员舒适性和能耗因素。住宅和办公建筑以人员舒适为主要目标,室内计算温度通常为18~20°C;商场和餐厅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场所可以适当降低;医院病房和手术室对温度有较高要求,应当适当提高。
3.2.2 老年人建筑供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20°C。老年人对低温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容易受凉生病。老年人建筑的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当适当提高。
3.2.3 托儿所、幼儿园供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20°C。儿童对低温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容易生病。托儿所、幼儿园的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当适当提高。
3.3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
3.3.1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宜按表3.3确定:
| 建筑类型 | 房间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C) | 相对湿度(%) | 风速(m/s) |
|---|---|---|---|---|
| 住宅 | 客厅 | 26~28 | 40~65 | ≤0.3 |
| 住宅 | 卧室 | 26~28 | 40~65 | ≤0.2 |
| 办公楼 | 办公室 | 24~26 | 40~65 | ≤0.3 |
| 办公楼 | 会议室 | 24~26 | 40~65 | ≤0.3 |
| 商场 | 营业厅 | 26~28 | 45~65 | ≤0.5 |
| 餐厅 | 餐厅 | 25~27 | 50~70 | ≤0.5 |
| 影院 | 观众厅 | 26~28 | 40~65 | ≤0.3 |
| 学校 | 教室 | 26~28 | 40~65 | ≤0.3 |
| 医院 | 病房 | 24~26 | 45~65 | ≤0.3 |
| 体育馆 | 比赛厅 | 26~28 | 40~60 | ≤0.5 |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热舒适和能耗因素。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不宜过低,以避免室内外温差过大导致人员不适和能耗增加。室内风速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产生吹风感。
3.3.2 室内相对湿度上限可放宽至70%,但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当室内相对湿度较高时,应当采取防结露措施,特别是在围护结构冷表面和送风管道表面,防止结露产生滴水问题。
3.3.3 室内风速过人时会引起吹风感,民用建筑室内风速不宜大于表3.3.3的规定:
| 人员活动区 | 冬季最大风速(m/s) | 夏季最大风速(m/s) |
|---|---|---|
| 坐着 | 0.1 | 0.3 |
| 站着或走着 | 0.2 | 0.5 |
室内风速过大会导致吹风感,影响人员热舒适。不同活动状态下的人员对风速的敏感程度不同,坐着的人员对风速更敏感,应当采用较低的风速限值。
4 供暖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供暖热源状况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供暖系统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最优的系统方案。
4.1.2 供暖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功能。分室温度控制可以实现不同房间的独立温度调节,满足不同人员的舒适需求,同时可以节约能源。
4.1.3 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热负荷应考虑管网热损失,热损失不应超过供暖系统热负荷的5%。管网热损失是集中供暖系统不可避免的损耗,但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热损失过大会导致能源浪费。
4.2 热负荷计算
4.2.1 供暖系统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冷风渗透耗热量和冷风侵入耗热量。围护结构耗热量是建筑物通过外墙、窗户、门等围护结构散失的热量;冷风渗透耗热量是室外冷空气通过缝隙渗入室内带走的热量;冷风侵入耗热量是门开启时室外冷空气侵入带走的热量。
4.2.2 围护结构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K × A × ΔT
其中:Q为围护结构耗热量(W),K为传热系数[W/(m²·K)],A为围护结构面积(m²),ΔT为室内外温差(K)。
传热系数是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与围护结构的材料、构造和厚度有关。面积是围护结构的几何尺寸。室内外温差是供暖设计计算温差。
4.2.3 冷风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0.28 × n × V × ρ × Cp × ΔT
其中:n为换气次数(次/h),V为房间体积(m³),ρ为空气密度(kg/m³),Cp为空气比热容[J/(kg·K)]。
冷风渗透耗热量与换气次数、房间体积和室内外温差有关。换气次数与门窗的密封性和风向风速有关。
4.2.4 供暖热指标宜按表4.2确定:
| 建筑类型 | 供暖热指标(W/m²) | 备注 |
|---|---|---|
| 住宅 | 45~65 | |
| 办公楼 | 60~80 | |
| 商场 | 65~90 | |
| 医院 | 70~95 | |
| 学校 | 55~75 | |
| 旅馆 | 60~80 |
供暖热指标是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热负荷,是初步估算供暖负荷的参考指标。不同建筑类型的热指标差异较大,设计应当根据具体建筑特征确定。
4.2.5 建筑物体形系数大于0.3时,供暖热指标应适当增加。建筑物体形系数是建筑物外表面积与体积的比值,体形系数越大,说明建筑物越扁平,围护结构散热面积越大,热损失越多。
4.3 系统选择
4.3.1 供暖系统的选择应考虑建筑面积、层数、热源类型等因素,宜按表4.3确定:
| 建筑面积(m²) | 推荐供暖系统 | 备注 |
|---|---|---|
| <5000 | 散热器供暖/地板供暖/分体空调 | 独立热源 |
| 5000~30000 | 热水锅炉+散热器/风机盘管 | 集中热源 |
| >30000 | 区域供热+风机盘管/散热器 | 区域热源 |
供暖系统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建筑面积、热源条件、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中小型建筑可以采用独立热源系统,大型建筑适合采用集中热源或区域供热系统。
4.3.2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实现分室温度控制。恒温控制阀可以根据室温自动调节散热器的供热量,实现分室温度控制,节约能源。
4.3.3 地板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水器,调节各回路流量。分水器是地板供暖系统的重要设备,可以调节各回路的流量,实现不同房间的独立温度控制。
4.4 供暖设备
4.4.1 散热器的选型应综合考虑热工性能、经济性、耐久性及装饰性。散热器的热工性能决定了散热效果,经济性关系到投资和运行成本,耐久性关系到使用寿命,装饰性关系到与室内装修的协调。
4.4.2 散热器单位长度的散热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应超过5%。散热器的散热量是选型的关键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偏差过大会影响供暖效果。
4.4.3 散热器宜设置在窗户下方或外墙侧,散热器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25mm。散热器设置在窗户下方可以加热窗缝渗入的冷空气,减少冷空气对人员的影响。散热器与墙面保持适当距离有利于空气对流,提高散热效果。
4.4.4 地板供暖的加热管材质可采用 PE-X、PE-RT、PB 等,加热管间距宜为150~300mm。地板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应当选择耐高温、耐压、耐久性好的材料。加热管间距影响地面的散热均匀性,应当根据热负荷和地面材料确定。
5 通风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通风系统应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和有害物产生情况设置。通风系统的设置应当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为目标,排除室内的污染物和余热余湿。
5.1.2 通风量应按排除室内有害物、保证室内空气质量所需风量确定。通风量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室内人员数量、活动强度、有害物产生量等因素。
5.1.3 通风系统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设置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利用自然力量实现换气,不需要消耗能源,是优先选择的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才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5.2 自然通风
5.2.1 自然通风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朝向、平面布局、进排风口位置及当地气象条件。自然通风是利用建筑内外空气密度差或风压作用实现室内换气的方式,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建筑朝向和平面布局,合理组织气流路线。
5.2.2 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50。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是影响通风效果的关键因素,开口面积过小会导致通风不足。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的比值不应小于1:50。
5.2.3 进风口宜设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一侧,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顶部或背风侧。进风口设置在主导风向一侧可以利用风压促进进风;排风口设置在建筑顶部或背风侧有利于热空气排出和避免倒灌。
5.2.4 自然通风的设计要求宜按表5.2确定:
| 项目 | 要求 |
|---|---|
| 进风面积 | ≥总排风面积的85% |
| 通风开口面积比 | ≥1:50 |
| 开口高度差 | ≥2m有利 |
| 气流短路避免 | 进风口与排风口不宜过近 |
自然通风的设计应当合理设置进排风口的位置和面积,避免气流短路,确保通风效果。
5.2.5 冬季自然通风应采取防止冷风渗透的措施。冬季室外温度较低,冷风渗透会导致室内温度下降,影响人员舒适。应当采取设置门斗、调节进风口开度等措施防止冷风过度渗透。
5.3 机械通风
5.3.1 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3确定:
| 场所类型 | 换气次数(次/h) | 备注 |
|---|---|---|
| 卫生间 | 5~10 | — |
| 厨房(住宅) | 10~15 | 排油烟机 |
| 厨房(商业) | 15~20 | 专用排油烟系统 |
| 地下车库 | 4~6 | — |
| 配电室(地上) | 3~8 | — |
| 制冷机房 | 4~6 | — |
| 电梯机房 | 8~12 | — |
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应当根据场所的使用功能和有害物产生情况确定。卫生间需要排除异味;厨房需要排除油烟和蒸汽;地下车库需要排除汽车尾气;配电室和制冷机房需要排除设备散热;电梯机房需要排除设备散热。
5.3.2 厨房排油烟系统的排风量应按灶台尺寸计算,灶台上方排风罩的排风量宜按罩口面积风速0.4~0.6m/s计算。厨房排油烟系统的排风量应当满足排除油烟的要求,排风量过小会导致油烟扩散,排风量过大会造成能源浪费。
5.3.3 地下车库通风应设置与CO浓度联动的控制系统。地下车库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当CO浓度超标时会危及人员健康。设置CO浓度联动控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节通风量,既保证安全又节约能源。
5.3.4 公共卫生间应保持负压,排风应直接排至室外。公共卫生间保持负压可以防止异味扩散到其他区域。排风应当直接排至室外,避免排风二次利用。
5.4 事故通风
5.4.1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或存放可能突然产生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用于排除突然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保护人员安全。
5.4.2 事故排风量不应小于13次/h换气次数。事故排风量应当满足排除有害气体的要求,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3次/h。
5.4.3 事故排风系统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地点设置电气开关。事故排风系统应当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电气开关应当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6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功能、空间特点、负荷特性和运行要求等因素选择。空调系统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6.1.2 空调系统设计应满足室内温湿度、洁净度和风速等参数要求。空调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当满足室内人员的舒适性和健康要求。
6.1.3 空调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控制和调节装置,实现节能运行。控制和调节装置是实现节能运行的重要手段,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调节系统输出,避免能源浪费。
6.2 系统类型选择
6.2.1 空调系统类型选择宜按表6.2确定:
| 建筑类型 | 推荐系统类型 | 备注 |
|---|---|---|
| 大空间公共建筑 | 全空气系统 | 便于调节 |
| 小空间办公建筑 | 风机盘管+新风 | 灵活控制 |
| 住宅 | 分体空调/多联机 | 独立使用 |
| 商场 | 全空气系统/多联机 | 视规模定 |
| 医院 | 风机盘管+新风/全空气 | 洁净要求 |
空调系统类型的选择应当根据建筑类型、规模和使用特点确定。大空间公共建筑适合采用全空气系统;小空间办公建筑适合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住宅适合采用分体空调或多联机;商场根据规模选择;医院对洁净度有要求。
6.2.2 全空气系统应设置新风和回风管道,新风量不应小于总送风量的10%。全空气系统通过风道输送处理后的空气,新风的设置是为了保证室内空气品质。
6.2.3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送入室内或风机盘管回风箱。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中,新风承担室内新风负荷,不经过风机盘管的表冷器是为了保证新风的清洁度。
6.3 新风量标准
6.3.1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室内人员卫生要求和工艺要求,两者取较大值。室内人员卫生要求通常以新风量标准表示,不同场所的新风量标准不同。当工艺要求的新风量大于人员卫生要求时,应当按工艺要求确定新风量。
6.3.2 各类场所新风量标准宜按表6.3确定:
| 场所类型 | 新风量[m³/(h·人)] | 备注 |
|---|---|---|
| 办公室 | 30~50 | — |
| 商场 | 15~25 | — |
| 餐厅 | 20~30 | — |
| 影院 | 15~20 | — |
| 健身房 | 40~60 | — |
| 图书馆 | 20~30 | — |
| 医院病房 | 40~60 | — |
| 教室 | 20~30 | — |
新风量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场所的人员密度和活动强度。人员密度大、活动强度高的场所需要较大的新风量。商场和影院人员密度大但活动强度低,新风量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健身房和医院病房人员活动强度大,新风量标准应当提高。
6.3.3 当空调系统服务于多种功能房间时,新风量应按最高标准确定,或分区设置系统。当空调系统服务于多种功能房间时,应当按最高新风量标准确定,或者分区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6.4 空调冷热源
6.4.1 冷热源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负荷特性、当地气候条件和能源供应情况确定。冷热源是空调系统的核心设备,其选择关系到系统的初投资、运行费用和能源消耗。设计应当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6.4.2 冷热源能效比要求宜按表6.4确定:
| 系统类型 | 能效比要求 | 备注 |
|---|---|---|
| 风冷热泵 | ≥3.2 | — |
| 水冷冷水机组 | ≥5.0 | — |
| 多联机 | ≥3.6 | — |
| 全新风系统 | ≥2.5 | — |
| 溴化锂机组 | ≥1.4 | — |
能效比是评价冷热源设备能效水平的重要指标。不同类型的冷热源设备能效比差异较大,设计应当优先选用能效比高的设备。
6.4.3 冷热源设备应设置台数控制和变频调节,根据负荷变化调节输出功率。台数控制和变频调节可以根据负荷变化调节设备输出功率,实现节能运行。
6.4.4 冷水机组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能满足设计负荷的75%。设置多台冷水机组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当一台设备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基本负荷需求。
6.5 空气处理
6.5.1 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过程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室内参数要求确定。不同的气候区在夏季和冬季对空气处理的要求不同,设计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特征和室内参数要求选择合理的空气处理流程。
6.5.2 空气处理流程一般包括:过滤、冷却、加热、加湿、除湿等步骤。空气处理流程的设计应当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和室外气象条件确定。
6.5.3 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初效过滤器用于过滤粒径大于10μm的粒子,效率不低于G4级;中效过滤器用于过滤粒径大于1μm的粒子,效率不低于F7级。
空气过滤器是空调系统的重要设备,可以去除空气中的尘埃粒子,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和保护设备。
6.5.4 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宜按表6.5确定:
| 送风方式 | 送风温差(°C) | 备注 |
|---|---|---|
| 上送风 | 6~10 | 舒适性空调 |
| 侧送风 | 6~10 | 舒适性空调 |
| 散流器送风 | 5~8 | 舒适性空调 |
送风温差是空调系统设计的重要参数,送风温差过大可能导致室内温度分布不均匀,产生吹风感;送风温差过小会增加送风量,导致风管尺寸和风机能耗增加。
7 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空气调节系统的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系统能耗。节能设计是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能源消耗和运行成本。节能设计应当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进行。
7.1.2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GB 50189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依据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各项要求。
7.2 建筑节能设计
7.2.1 建筑单体设计应优化建筑朝向、体形和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单体设计是节能的第一道关口,合理的朝向、体形和间距可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7.2.2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标准的要求。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关系到建筑的冷热损失,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7.2.3 窗户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满足节能要求。窗户是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窗户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对建筑的冷热损失有重要影响。
7.3 系统节能措施
7.3.1 供暖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根据室温调节供暖量。分室温度控制可以根据不同房间的实际需求调节供暖量,避免能源浪费。
7.3.2 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比例控制,根据室内人员密度调节新风量。新风比例控制可以根据室内人员密度调节新风量,在人员较少时减少新风量,节约能源。
7.3.3 冷热源设备应设置台数控制,根据负荷变化调节设备运行数量。台数控制可以根据负荷变化调节设备运行数量,避免设备低负荷运行导致的能效下降。
7.3.4 过渡季节应充分利用室外新风,当室外空气焓值低于室内空气焓值时,宜采用全新风运行。过渡季节利用室外新风作为自然冷源,可以减少冷热源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
7.3.5 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回收排风中的冷热量。排风中含有冷热量,设置热回收装置可以回收利用,减少能源浪费。
7.3.6 水系统应设置水力平衡装置,系统最大水流不平衡率不应大于15%。水力不平衡会导致部分区域流量不足,影响空调效果,同时会导致其他区域流量过大,增加水泵能耗。
7.4 能耗计算
7.4.1 空气调节系统的能耗计算应包括冷热源、输配系统和末端系统的能耗。空调系统的能耗构成复杂,应当全面计算各部分的能耗。
7.4.2 能耗计算边界应包括: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和控制系统。能耗计算边界的确定关系到能耗统计的完整性,应当全面考虑。
8 监测与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必要的监测与控制装置,实现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监测与控制装置是暖通空调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保障。
8.1.2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系统规模、功能要求和管理水平确定。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配置应当与系统规模相匹配,大型复杂系统需要设置完善的监测与控制系统。
8.2 控制要求
8.2.1 空调冷热源应设置启停控制、负荷调节控制和安全保护控制。启停控制可以实现远程启停和定时控制;负荷调节控制可以根据负荷变化调节设备输出功率;安全保护控制可以防止设备在异常工况下运行。
8.2.2 风机应设置变频控制或台数控制,根据系统风量需求调节运行参数。变频控制可以根据系统风量需求调节风机转速,实现无级调速,节能效果显著。
8.2.3 温湿度控制宜采用PID控制方式,控制误差不应大于±1°C和±5%RH。PID控制是成熟可靠的控制方式,可以实现精确的温湿度控制。
8.2.4 新风阀应与风机联锁,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应关闭。新风阀与风机联锁可以防止室外空气在风机停止时进入系统。
8.3 楼宇自控
8.3.1 大型公共建筑暖通空调系统宜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实现集中监控和管理。楼宇自控系统可以对建筑物内的暖通空调系统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节能运行。
8.3.2 楼宇自控系统宜包含下列监控功能:冷热源群控;空气处理机组监控;风机盘管监控;室内温湿度监测;能耗计量。楼宇自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当涵盖暖通空调系统的各个方面。
8.3.3 楼宇自控系统应设置手动强制操作功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手动强制操作功能可以在系统异常时手动干预,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9 消声与隔振
9.1 一般规定
9.1.1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消声设计应满足室内噪声限值要求。噪声会影响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消声设计应当根据室内噪声限值要求采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
9.1.2 暖通空调设备应设置隔振装置,防止振动传递。通风机、制冷机、水泵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振动,隔振装置可以阻断振动传播路径。
9.2 噪声控制
9.2.1 民用建筑室内噪声限值宜按表9.2确定:
| 建筑类型 | 房间名称 | 噪声限值(dB-A) |
|---|---|---|
| 住宅 | 卧室 | ≤30 |
| 住宅 | 起居室 | ≤35 |
| 办公楼 | 办公室 | ≤40 |
| 办公楼 | 会议室 | ≤40 |
| 酒店 | 客房 | ≤35 |
| 医院 | 病房 | ≤35 |
| 学校 | 教室 | ≤40 |
| 影院 | 观众厅 | ≤35 |
不同类型的建筑和房间对噪声限值的要求不同。住宅的卧室要求最严格,噪声限值为30dB(A);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和会议室噪声限值为40dB(A)。
9.2.2 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装置,消声装置的消声量宜为10~20dB。消声装置是降低通风空调系统噪声的重要设备,可以有效降低风机噪声和气流噪声。
9.2.3 通风机的选用应使运行工况点在高效区,转速不应超过额定转速。通风机的运行工况点对噪声和能效都有影响,应当选择在高效区运行。
9.3 隔振设计
9.3.1 通风机、制冷机、水泵等振动设备应设置隔振装置。振动设备是暖通空调系统的主要振动源,设置隔振装置可以有效减少振动传递。
9.3.2 隔振装置的选择应根据设备重量、振动频率和隔振效率要求确定。隔振装置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9.3.3 振动设备的管道连接应采用软接头,长度不宜小于150mm。软接头可以阻断振动通过管道传播,是隔振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10 安装与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暖通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安装是实现设计意图的关键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10.1.2 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系统调试是检验安装质量和运行效果的重要环节,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10.2 验收要求
10.2.1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GB 50243是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依据标准。
10.2.2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设备合格证明、调试报告等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附录A 各种窗型的传热系数
| 窗类型 | 传热系数[W/(m²·K)] | 备注 |
|---|---|---|
| 单层玻璃窗 | 5.8~6.5 | — |
| 双层玻璃窗 | 2.8~3.5 | — |
| 双层Low-E玻璃 | 1.8~2.5 | — |
| 三层玻璃窗 | 1.5~2.0 | — |
窗的传热系数是评价窗热工性能的重要指标。传热系数越低,窗的保温性能越好。不同类型的窗传热系数差异较大,设计应当根据节能要求选择合适的窗型。
附录B 冷负荷计算参数表
| 参数 | 数值 | 备注 |
|---|---|---|
| 室内设计温度 | 24~26°C | 夏季 |
| 室外计算温度 | 按当地气象参数 | — |
| 围护结构修正系数 | 按朝向和部位 | — |
| 人体散热散热量 | 显热约60W/人 | 轻作业 |
| 照明散热量 | 按实际安装功率 | — |
| 设备散热量 | 按实际安装功率 | — |
冷负荷计算参数是进行空调系统设计的基础数据,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必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即要求无条件做到,是法规和标准的最高级别用词,表示绝对必要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应:表示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是法规和标准的常规要求用词,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做到的要求,但在客观条件允许且有充分理由时,可以有所例外。
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是法规和标准的推荐性要求用词,表示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考虑这样做,但不强制要求。
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但在条件许可时不宜这样做。是法规和标准的限制性要求用词,表示在条件许可时最好不要这样做,但不强制禁止。
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这样做也无妨。是法规和标准的最低级别用词,表示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灵活掌握的选择性要求。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4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