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3-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1 总则
1.0.1 为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的高层建筑。
1.0.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 安全性:结构能承受在正常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适用性: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性能
- 耐久性: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满足预定使用功能的要求
1.0.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
1.0.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0.7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1.0.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下列作用:
- 永久作用: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 可变作用: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 偶然作用:地震作用、爆炸作用、撞击作用等
1.0.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1.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设计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1.2 房屋高度 building height 从室外地坪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等高度)。
2.1.3 框架-剪力墙结构 frame-shear wall structure 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结构体系。
2.1.4 剪力墙结构 shear wall structure 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结构体系。
2.1.5 框架-核心筒结构 frame-core tube structure 由核心筒和外围框架组成的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结构体系。
2.1.6 筒中筒结构 tube-in-tube structure 由核心筒和外围筒体组成的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结构体系。
2.1.7 板柱-剪力墙结构 slab-column shear wall structure 由板柱体系和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结构体系。
2.1.8 抗震等级 seismic grade 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对混凝土结构采取的不同抗震措施。
2.1.9 剪力墙 shear wall 建筑结构中承受水平荷载的墙体。
2.1.10 连梁 coupling beam 连接剪力墙墙肢的梁。
2.1.11 框架柱 frame column 框架结构中的竖向承重构件。
2.1.12 框架梁 frame beam 框架结构中的水平承重构件。
2.1.13 转换层 transfer story 设置转换构件的楼层。
2.1.14 底部加强区 bottom strengthened region 剪力墙底部为了加强抗震性能而提高构造要求的区域。
2.1.15 薄弱层 weak story 在地震作用下,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的楼层。
2.1.16 软弱层 soft story 在地震作用下,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50%的楼层。
2.1.17 舒适度 comfort degree 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人员对振动的感受程度。
2.2 符号
- H——房屋总高度
- B——房屋宽度
- h——层高
- Hn——标准层的层高
- V——剪力设计值
- Vb——连梁剪力设计值
- V0——底层剪力设计值
- M——弯矩设计值
- Mb——框架梁弯矩设计值
- Mc——框架柱弯矩设计值
- N——轴力设计值
- Δ——顶点位移
- δ——层间位移角
- Δu——层间位移
-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ξb——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
- ρ——配筋率
- ρsv——箍筋配筋率
- α——剪跨比
- β——高宽比
- λ——柱轴压比
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
3.1.4 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1.4的限值。
| 结构类型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 框架 | 5 | 4 | 3 | 2 |
| 框架-剪力墙 | 6 | 5 | 4 | 3 |
| 剪力墙 | 7 | 6 | 5 | 4 |
| 框架-核心筒 | 7 | 6 | 5 | 4 |
| 筒中筒 | 8 | 7 | 5 | 4 |
| 板柱-剪力墙 | 5 | 4 | 3 | 2 |
3.1.5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 结构类型 | 6度 | 7度 | 8度(0.2g) | 8度(0.3g) | 9度 |
|---|---|---|---|---|---|
| 框架 | 70 | 60 | 50 | 50 | 30 |
| 框架-剪力墙 | 150 | 130 | 100 | 100 | 50 |
| 剪力墙 | 150 | 140 | 120 | 100 | 60 |
| 框架-核心筒 | 180 | 160 | 140 | 120 | 80 |
| 筒中筒 | 200 | 180 | 150 | 120 | 80 |
| 板柱-剪力墙 | 70 | 60 | 40 | 30 | — |
3.1.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结构平面宜规则、对称
- 结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
- 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 结构的承载力宜均匀变化
3.1.7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
3.1.8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埋置深度应满足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要求。
3.1.9 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平面规则时,按平面宽度计算
- 平面不规则时,按较小边宽度计算
3.2 结构选型
3.2.1 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层数高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结构体系。
3.2.2 住宅建筑宜采用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
3.2.3 公共建筑根据使用功能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等。
3.2.4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
3.2.5 结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避免过大的外挑和内收。
3.2.6 结构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 建筑使用功能
- 高度和层数
- 抗震设防类别
- 抗震设防烈度
- 场地条件
3.3 抗震等级
3.3.1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按表3.3.1采用。
| 结构类型 | 房屋高度(m)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 框架 | ≤24 | 四 | 四 | 三 | 二 |
| 框架 | >24 | 三 | 三 | 二 | 一 |
| 框架-剪力墙 | ≤60 | 四 | 三 | 二 | 一 |
| 框架-剪力墙 | >60 | 三 | 二 | 一 | 特一 |
| 剪力墙 | ≤60 | 四 | 三 | 二 | 一 |
| 剪力墙 | >60 | 三 | 二 | 一 | 特一 |
| 框架-核心筒 | ≤130 | 三 | 二 | 一 | 特一 |
| 框架-核心筒 | >130 | 二 | 一 | 特一 | 特一 |
| 筒中筒 | ≤130 | 三 | 二 | 一 | 特一 |
| 筒中筒 | >130 | 二 | 一 | 特一 | 特一 |
3.3.2 抗震设计时,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
3.3.3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抗震等级。
3.3.4 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地下室层数不少于2层时,地下室框架和剪力墙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上部结构
- 地下室层数为1层时,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可适当降低
3.3.5 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
3.3.6 甲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确定抗震等级。
4 荷载和地震作用
4.1 竖向荷载
4.1.1 高层建筑结构的竖向荷载包括结构自重、楼面活荷载和屋面活荷载。
4.1.2 结构自重应按实际材料重量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自重标准值可取25kN/m³。
4.1.3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4.1.4 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4.1.5 高层建筑结构的楼面活荷载应考虑下列折减:
-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楼面活荷载应按表4.1.5的规定折减
| 墙、柱、基础计算截面以上的层数 | 折减系数 |
|---|---|
| 1 | 1.00 |
| 2~3 | 0.85 |
| 4~5 | 0.70 |
| 6~8 | 0.65 |
| 9~20 | 0.60 |
| >20 | 0.55 |
4.1.6 竖向荷载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按实际材料重量计算
- 应考虑装饰材料重量
- 应考虑设备重量
4.2 风荷载
4.2.1 高层建筑结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ωk=βzμsμzω0
4.2.2 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应考虑风振系数的影响。
4.2.3 围护结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ωk=βgzμslμzω0
4.2.4 高度大于200m的高层建筑,风振系数βz宜大于1.2。
4.2.5 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圆形平面建筑:μs=0.8
- 正多边形平面建筑:μs=0.8+1.2/√n(n为边数)
- 矩形平面建筑:μs=1.3
- 其他形状建筑:μs应根据风洞试验确定
4.2.6 群体建筑的风荷载效应应考虑相互干扰的影响。
4.2.7 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ψc=0.6。
4.2.8 风荷载作用下,结构舒适度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应进行舒适度验算
- 舒适度验算时,风荷载舒适度标准值应取0.4kN/m²
4.3 地震作用
4.3.1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计算。
4.3.2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
4.3.3 质量和刚度分布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
4.3.4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和超限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4.3.5 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式计算:
GE=Gk+0.5Qk
4.3.6 地震作用的计算应考虑下列扭转效应:
- 结构平面不规则时
- 结构竖向不规则时
- 质量和刚度中心不重合时
4.3.7 地震作用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 水平地震作用应考虑两个主轴方向
- 必要时考虑斜交地震作用
4.3.8 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ΣψQiSQik
5 结构计算分析
5.1 计算模型
5.1.1 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模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空间协同分析模型或空间杆系分析模型。
5.1.2 楼板在计算模型中应能正确反映其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刚度。
5.1.3 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应能正确反映转换层楼板的变形和内力。
5.1.4 复杂结构和超限结构应建立三维分析模型进行整体分析。
5.1.5 计算模型的简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 梁、柱应简化为杆单元
- 剪力墙应简化为墙单元或壳单元
- 楼板可根据其刚度特性采用相应模型
5.1.6 楼板刚度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弹性楼板假定适用于一般楼板
- 刚性楼板假定适用于规则楼板
- 应根据楼板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刚度假定
5.1.7 计算模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 结构的实际边界条件
- 构件的连接方式
- 结构的整体性能
5.2 计算方法
5.2.1 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和位移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
5.2.2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分析可考虑梁、柱节点刚性的影响。
5.2.3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和位移应考虑二阶效应的影响。
5.2.4 当结构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考虑二阶效应:
-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中筒结构:α≤0.1
- 框架结构:Δu/h≤1/1000
5.2.5 当不满足5.2.4条时,应按下式计算二阶效应:
M=MI+MII
5.2.6 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风荷载作用下的舒适度验算。
5.2.7 计算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弹性分析方法适用于一般高层建筑
- 弹塑性分析方法适用于超限高层建筑
- 塑性分析方法适用于特定结构的极限分析
5.3 稳定验算
5.3.1 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5.3.2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中筒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Jd≥1.0H²ΣPi
5.3.3 框架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D·h≥10ΣPi
5.3.4 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应考虑下列因素:
- 结构自重
- 竖向荷载
- 风荷载
5.4 变形验算
5.4.1 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变形验算,其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表5.4.1的限值。
| 结构类型 | 风荷载作用下 | 地震作用下 |
|---|---|---|
| 框架 | 1/550 | 1/550 |
| 框架-剪力墙 | 1/800 | 1/800 |
| 框架-核心筒 | 1/800 | 1/800 |
| 筒中筒 | 1/1000 | 1/1000 |
| 剪力墙 | 1/1000 | 1/1000 |
| 板柱-剪力墙 | 1/800 | 1/800 |
5.4.2 高层建筑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位移不宜大于H/500。
5.4.3 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不宜大于H/600。
5.4.4 楼层层间位移应以内法线为准计算。
5.4.5 变形验算应考虑下列情况:
- 风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 地震作用下的变形
- 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5.5 承载力验算
5.5.1 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5.5.2 承载力验算应采用下列公式:
γ0S≤R
5.5.3 地震设计状况下,承载力验算应采用下列公式:
S≤R/γRE
5.5.4 地震作用下,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剪力应进行调整。
5.5.5 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下列情况:
-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组合
- 地震作用组合
- 偶然作用组合
6 框架结构设计
6.1 截面设计
6.1.1 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 截面高度与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4
- 净跨与截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小于4
6.1.2 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 截面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
- 剪跨比宜大于2
-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3
6.1.3 框架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6.1.4 框架柱的轴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 抗震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轴压比限值 | 0.65 | 0.75 | 0.85 | 0.90 |
6.1.5 框架梁、柱的截面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 承载力要求
- 刚度要求
- 延性要求
6.2 承载力计算
6.2.1 框架梁的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α1fcbx(h0-x/2)+fyAs(h0-as)
6.2.2 框架梁的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Vcs+Vp
其中:Vcs=αcvftbh0+fyvAsvh0/s
6.2.3 框架柱的偏心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α1fcbx+fyAs-fyAs
6.2.4 框架柱的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Vcs+Vp+0.056N
6.2.5 框架梁的截面控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对于静力设计的梁:hw/b≤4
- 对于承受动力荷载的梁:hw/b≤3.5
6.3 抗震设计
6.3.1 框架梁端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Mbl+Mbr≤(1/γRE)ΣVGb
6.3.2 框架柱端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ΣMc≤(1/γRE)Mcy
6.3.3 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表6.3.3的规定。
6.3.4 框架梁端截面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
6.3.5 框架柱的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大于5%。
6.3.6 框架梁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梁端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500mm
-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hb/4、8d、100mm的较小值
- 加密区箍筋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6.3.7 框架柱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柱端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500mm的较大值
-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 加密区箍筋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6.3.8 框架梁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500mm
- 柱端箍筋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600mm
-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截面设计
7.1.1 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层高的1/16,且不应小于200mm
- 二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且不应小于160mm
- 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层高的1/25,且不应小于140mm
- 四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层高的1/25,且不应小于140mm
7.1.2 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1.3 剪力墙的墙肢截面长度不宜大于8m。
7.1.4 剪力墙的截面形状宜采用一字形、T形、L形或十字形。
7.1.5 剪力墙的截面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 承载力要求
- 稳定性要求
- 延性要求
7.2 承载力计算
7.2.1 剪力墙的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α1fcbh0+fyAs-fyAs)±Ns
7.2.2 剪力墙的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Vu=0.6ftbh0+fyvAsvh0/s
7.2.3 偏心受压剪力墙的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x≤ξbh0
7.2.4 剪力墙的墙体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hw/bw≤10
7.2.5 剪力墙的连梁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 连梁的正截面承载力应按受弯构件计算
- 连梁的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V≤0.7ftbh0+fyvAsvh0/s
7.3 抗震设计
7.3.1 剪力墙端部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 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0%
- 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不应小于0.2
7.3.2 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 三、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7.3.3 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暗柱长度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
- 端柱长度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
- 翼墙长度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
7.3.4 剪力墙的连梁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V≤(1/γRE)Vu
7.3.5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7.3.6 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级抗震等级:H/10
- 二级抗震等级:H/12
- 三级抗震等级:H/15
7.3.7 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应提高配筋率。
7.3.8 剪力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
- 分布钢筋的配置
- 连梁的抗震措施
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和剪力墙应共同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
8.1.2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剪力墙宜均匀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
- 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过大
- 剪力墙洞口宜上下对齐
-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
8.1.3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总剪力应按下式调整:
Vf≥0.2V0
8.1.4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底层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剪力墙宜均匀布置
- 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
- 框架与剪力墙的连接应可靠
8.2 内力分析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采用框架单元和剪力墙单元组成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
8.2.2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协同工作分析应考虑框架和剪力墙之间的相互作用。
8.2.3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800。
8.2.4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内力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 框架柱的弯矩应乘以不小于1.1的放大系数
- 框架梁的弯矩应乘以不小于1.0的放大系数
8.2.5 内力分析应考虑下列情况:
- 协同工作分析
- 二阶效应分析
- 地震作用分析
8.3 截面设计
8.3.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8.3.2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
8.3.3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转换层的楼板应进行截面设计和承载力验算。
8.3.4 楼板在侧向力作用下的受力分析应考虑剪力墙和框架的共同工作。
8.3.5 截面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 框架的承载力
- 剪力墙的承载力
- 楼板的承载力
8.4 连接构造
8.4.1 剪力墙与框架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
8.4.2 框架梁与剪力墙的连接应满足梁端弯矩传递要求。
8.4.3 楼板与剪力墙的连接应满足水平力传递要求。
8.4.4 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剪力墙与框架的连接
- 框架梁与剪力墙的连接
- 楼板与剪力墙的连接
9 筒体结构设计
9.1 框架-核心筒结构
9.1.1 框架-核心筒结构中,核心筒应承担大部分水平荷载。
9.1.2 核心筒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剪力墙结构的规定。
9.1.3 框架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框架结构的规定。
9.1.4 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20%。
9.1.5 核心筒的墙体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不应小于层高的1/20
- 不应小于200mm
9.1.6 核心筒的连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400mm。
9.1.7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核心筒宜居中布置
- 框架与核心筒的距离应适当
- 楼盖结构应合理
9.2 筒中筒结构
9.2.1 筒中筒结构包括框架-核心筒结构和束筒结构。
9.2.2 筒中筒结构中,外筒应设置裙梁和柱形成框架作用。
9.2.3 外筒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框架结构的相关规定。
9.2.4 筒中筒结构应进行整体分析,考虑空间作用。
9.2.5 外筒的梁柱节点应采用刚接连接。
9.2.6 筒中筒结构中外筒的柱距不宜大于4m。
9.2.7 筒中筒结构中外筒的窗裙梁高度不宜小于600mm。
9.2.8 筒中筒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外筒宜形成框架
- 柱距宜适当
- 裙梁高度应满足要求
9.3 束筒结构
9.3.1 束筒结构应由两个以上筒体组成。
9.3.2 束筒结构应进行整体分析和分筒分析。
9.3.3 束筒结构中各筒体之间的连接应可靠。
9.3.4 束筒结构的分析应考虑下列情况:
- 整体分析
- 分筒分析
- 相互影响分析
10 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柱体系和剪力墙应共同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
10.1.2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应承担全部水平荷载。
10.1.3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70m。
10.1.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剪力墙应均匀布置
- 板柱体系应承受竖向荷载
- 剪力墙应承担全部水平荷载
10.2 截面设计
10.2.1 板柱节点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l≤(0.7βhft+0.15σpc,m)ηpmh0
10.2.2 板柱节点处应设置托板或柱帽,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柱纵筋直径的8倍。
10.2.3 板柱结构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
10.2.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截面设计应考虑下列情况:
- 板的承载力计算
- 节点的冲切承载力计算
- 剪力墙的承载力计算
10.3 抗震设计
10.3.1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表10.3.1的规定。
| 高度(m) | 6度 | 7度 | 8度 |
|---|---|---|---|
| ≤40 | 四 | 三 | 二 |
| >40 | 三 | 二 | 一 |
10.3.2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
10.3.3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板柱节点的抗震构造
- 剪力墙的抗震构造
- 楼板的抗震构造
11 构造规定
11.1 混凝土
11.1.1 高层建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11.1.2 高层建筑结构的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表11.1.2的规定。
| 结构类型 | 最大混凝土强度等级 |
|---|---|
| 框架结构 | C60 |
| 框架-剪力墙结构 | C60 |
| 剪力墙结构 | C40 |
| 框架-核心筒结构 | C60 |
| 筒中筒结构 | C50 |
11.1.3 高层建筑结构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 环境类别 | 梁、柱 | 剪力墙 | 板 | 基础 |
|---|---|---|---|---|
| 一类 | 25mm | 20mm | 15mm | 40mm |
| 二类 | 30mm | 25mm | 20mm | 45mm |
| 三类 | 35mm | 30mm | 25mm | 50mm |
11.1.4 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 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
-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要求
11.2 钢筋
11.2.1 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等级宜采用HRB400级和HRB335级钢筋。
11.2.2 箍筋宜采用HRB335级、HRB400级和HPB235级钢筋。
11.2.3 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
11.2.4 钢筋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纵向受拉钢筋的连接应优先采用机械连接
- 纵向受压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
- 箍筋连接不得采用绑扎搭接
11.2.5 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配筋率应满足要求
- 钢筋间距应满足要求
- 钢筋直径应适当
11.3 钢筋的锚固
11.3.1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a=α(d/ft)fy
11.3.2 抗震设计时,钢筋的锚固长度应增加10d。
11.3.3 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la。
11.3.4 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
11.3.5 钢筋锚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钢筋末端应有弯钩
- 锚固长度应满足要求
- 应考虑环境条件的影响
12 基础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特征、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2.1.2 高层建筑的基础应满足承载能力和变形要求。
12.1.3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考虑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
12.1.4 高层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天然地基: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5
- 桩基础: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8
12.1.5 基础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 工程地质条件
- 上部结构类型
- 荷载特征
- 施工条件
- 环境影响
12.2 筏形基础
12.2.1 筏形基础适用于地基承载力较低的情况。
12.2.2 筏形基础的厚度应根据冲切承载力确定,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6。
12.2.3 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12.2.4 筏形基础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3%。
12.2.5 筏形基础应进行下列验算:
- 承载力验算
- 变形验算
- 裂缝验算
- 冲切验算
12.3 桩基础
12.3.1 桩基础适用于地基承载力不足或沉降要求较高的情况。
12.3.2 桩的布置应根据荷载分布和地基条件确定。
12.3.3 桩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
12.3.4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12.3.5 承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承台的厚度不应小于柱纵筋直径的35倍
- 承台的配筋不应小于0.15%
12.3.6 桩基设计应进行下列验算:
- 单桩承载力验算
- 群桩承载力验算
- 沉降验算
- 稳定性验算
13 附录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 为了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B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